静宁细巷乡石家庄上庄村水官阳坡组什么时间硬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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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红霞与被告庾建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龚红霞,女,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武冈市湾头桥镇黎明村5组,娘家住甘肃省静宁县细巷乡上庄村上庄组,身份证号码:298329。
委托代理人曾小辉,男,武冈市司法局湾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庾建明,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武冈市湾头桥镇黎明村5组,身份证号码:234770。
原告龚红霞与被告庾建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许修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明媚、人民陪审员林济美参加审判,代理书记员石德山担任记录,于日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庾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红霞诉称:1998年,龚红霞与庾建明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时相识、恋爱。日,生女庾慧。日,俩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庾建明外出打工,双方很少联系。后来,庾建明与一女子鬼混,涉嫌有外遇,多次更换电话号码与地址,致使龚红霞无法与庾建明联系,自2006年12月开始,夫妻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龚红霞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庾慧随龚红霞生活,龚红霞自愿承担庾慧的全部抚养教育费,并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庾建明没有答辩。
原告龚红霞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欲证明龚红霞与庾建明系夫妻。(2)证人庾用祥(庾建明的父亲)、刘桂云(庾建明的母亲)、邓联华(湾头桥镇黎明村党支部书记)、邓明星(原湾头桥镇黎明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主要内容:①龚红霞与庾建明生一女儿,取名庾慧,现随庾用祥、刘桂云生活;②庾建明外出打工期间有外遇;③夫妻产生矛盾,自2006年12月开始,双方分居,没有联系;证人庾用祥的证言还欲证明庾建明长期不回家,同意双方离婚,夫妻有一台电视机、一套组合柜、一张席梦思床等财产;证人刘桂云、邓明星的证言还欲证明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3)庾建明与一女子的合影照,欲证明庾建明有外遇。(4)武冈市公安局湾头桥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庾慧生于日。
被告庾建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龚红霞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龚红霞提供的证人庾用祥、刘桂云、邓联华、邓明星的证言中第②项内容及照片,均不足以证实庾建明有外遇,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龚红霞提供的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认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龚红霞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998年,龚红霞与庾建明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时相识、恋爱,之后同居。日,生女庾慧。日,俩人在武冈市湾头桥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06年7月之前,庾慧随龚红霞生活,之后,龚红霞外出打工,庾慧随祖父庾用祥、祖母刘桂云生活,一直至今。在龚红霞外出打工之前,庾建明就已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很少联系。后来,龚红霞怀疑庾建明有外遇,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自2006年12月开始,夫妻分居,没有联系,一直至今。现庾建明下落不明,与其父亲庾用祥、母亲刘桂云也已失去联系。
结婚时,龚红霞没有置办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仅置办了一台康佳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套组合柜、一张席梦思床等共同财产,上述财产现在庾建明家中。
本院认为:原告龚红霞怀疑被告庾建明有外遇,夫妻因此产生矛盾,直至分居,现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准予双方离婚。目前,被告庾建明下落不明,因此,原告龚红霞要求女儿庾慧随其生活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龚红霞愿意承担女儿庾慧的全部抚养教育费,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告龚红霞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由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庾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龚红霞与被告庾建明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庾慧随原告龚红霞生活,由原告龚红霞承担庾慧的全部抚养教育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台康佳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套组合柜、一张席梦思床等归被告庾建明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龚红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修&&军&&&&&&&&&&&&&&&&
审&&判&&员&&&&张&&明&&媚
人民陪审员&&&&林&&济&&美
二 0 0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代理书记员&&&&石&&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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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堡村风景风光更多》 细巷乡上庄村阳坡社的道路什么时候能修呀?
静宁县交运局
留言编号:42 && 【建言】 && IP:61.178.*.* &&
11:50:09 | 浏览次数:1048
标题:细巷乡上庄村阳坡社的道路什么时候能修呀?
上庄村阳坡社和细巷村寨子口三个社的进乡道路本来地势平坦,硬化工程量小,但多年来两边村社的都进行了硬化,唯独这条路没有修,平时晴天一身土,雨天直接就不是一身泥的事,没法走了,请县委县政府能够多多关注,早目硬化这条路,以方便群众出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三个社的村民先谢过政府了。
1楼网站回复
网民您好:
&&&&经调查,细巷镇至上庄村通村道路已于2011年进行了硬化,阳坡组至上庄组有一段约为3公里的村组道路,在2014年整村推进发展产业时,镇政府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对该道路进行了平整、拓宽并砂化。反映阳坡组至细巷村寨子口组有一段约为4公里的普通道路,因无相关项目支撑,无法进行道路硬化。
&&&&2016年年底,镇政府组织专人配合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对全镇村组道路未硬化路段进行了摸底上报,并在今年3月份重新对未硬化的村组道路进行了实地查看和测量。该道路已列入2017年村组道路硬化实施项目,具体开工时间待定。镇政府将按照相关实施意见及规定,积极争取项目建设,完成村组道路硬化,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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