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农地围栏犯什么法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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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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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非法占用罪可能很多人都还不了解,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2010年起已相继出过3个司法解释,都提到和细化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通过土地流转,把低、小、散的农用地有效集中起来,发展高效优质规模农业,对于租赁户和出租户来说,都是各取所需的一桩好事。不过,由于&急功近利&或缺乏认识、缺少监管,有些农用地租赁已经&变味&。
10年前犯事,10年后受审。对于海宁的朱某来说,这段经历真是给他的人生好好上了一课。2004年4月,时任海宁某印染公司副总经理的朱某向海宁市许村镇联盟村下庄组、汪介组村民租赁了土地23余亩(2号地块),并开始在这些土地上擅自铺起宕渣,开设经营起一家码头仓储公司。
后经勘测、鉴定,&2号地块&为23.643亩,其中18.4734亩,因地面外加固体物并且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海宁某印染公司对该被占用土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验收。尽管如此,因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今年,朱某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有同样经历的还有海宁的阿水和阿宋,他们是一对亲兄弟。2006年开始,为了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站,他们向同村村民租赁了几亩农用地,之后擅自在农用地上铺填宕渣、浇筑水泥。随着生意做大,2010年时,他们又租了周边村民的一些农用地。到2012年,他们又把其中部分农用地转给孔某(另案处理)。而孔某则将这些农用地与自己已非法占用的2.6亩农用地合并,也用于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站。
经勘测鉴定,这些农用地因地面外加固体物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今年,阿水和阿宋均被法院判刑。
海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黄晓雯表示,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屡屡出现,一方面是部分地方违法占用、违法建筑多发,导致行政监管力不从心,让一些人产生&罚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个别国家干部、村干部对违法占地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导致了违法人员胆大妄为;不过,最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从该院审判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来看,这些被告人均是向村民租赁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后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或转租他人使用从而牟利。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黄晓雯说,即指违反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2010年起已相继出过3个司法解释,都提到和细化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1.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2.我国法律规定哪些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符合三方面的要件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十亩以上;草原二十亩以上,将构成犯罪;第三,就是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3.当前,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大多来自于村民的承包地流转,那么,村民和承包者签订的这些土地流转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规定,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如果流转双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流转的土地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所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有权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村民在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时,要特别注意所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违法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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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号:
  四 川 省 汉 源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汉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富庄镇果园村6组。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元堂,男,生于日,蒙古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大学文化,医生,住汉源县。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乾林、熊桂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余元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借得同村李某乙等人位于果园村6组白家塘处的林地后,雇人将该处林地内的杂灌砍伐,并撒播黑麦草籽用于养羊,但收成不好。
  2014年10月,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又雇请挖掘机,将该片林地开垦,准备再次种植黑麦草,开垦过程中将部分云南松推倒。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李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21470.73平方米,折合为32.21亩;被毁云南松林木蓄积为10.4182立方米,木材材积为6.250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在家等候配合现勘、主动到富庄镇配合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数量较大的防护林地,并改变其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2、案发后,其家属购买树苗对被毁坏的林地补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同意该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借得同村李某乙、李某丙位于果园村6组白家塘处的林地后,雇人将该处林地内的杂灌砍伐,并撒播黑麦草籽用于养羊。
  2014年10月,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又雇请挖掘机,将该片林地开垦,准备再次种植黑麦草,开垦过程中将部分云南松推倒。经汉源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检验:李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1470.73平方米,折合为32.21亩;被毁云南松林木蓄积为10.4182立方米,木材材积为6.250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家等候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在案发后主动购买1000株树苗对被开垦的林地进行了补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李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户籍证明,汉源县富庄镇毁林开荒情况说明,关于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及主动投案的事实。
  3、汉源县富庄镇镇政府证明、汉源县富庄镇果园村村委会证明、申请书、李某甲亲属补栽树苗照片,证实案发后李某甲家属及时补栽树苗的事实。
  4、占用林地外业调查单、木材材积检尺单、活立木调查表,证实对被砍倒的云南松依法进行测量的事实。
  5、林权证复印件,证实李某甲开垦的林地性质是防护林。
  6、证人李丁、任某某、李某丙、李某乙证言,证实&火凤庙&、&白家塘&、&南地湾&是指同一个地方,李某甲经李某丙、李某乙同意后将林地开垦后种植黑麦草喂羊子。
  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李某甲为了种植黑麦草喂羊子,经李某丙、李某乙同意后将其在白家塘的林地开荒种植黑麦草。
  8、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毕业证书、汉源县林业局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关于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毁林面积折合计算情况说明,证实李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21470.73平方米,折合为32.21亩;被毁云南松林木蓄积为10.4182立方米,木材材积为6.2509立方米。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甲对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经过庭审质证后,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李冬为其驾驶挖掘机开垦林地,与证人李冬证言,证实李冬未使用挖掘机帮助李某甲开垦林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法,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非法占用林地32.2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家属对被毁坏的林地补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因自己生病遂让其子代其到富庄镇人民政府投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等,案发后,其家属购买1000株树苗在汉源县富庄镇果园村村支书的监督下全部补栽。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了补栽,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德 会
  审 判 员 陈 佳 明
  审 判 员 郑 开 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诗 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版权所有:汉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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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_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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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
时间: 15:24: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康保县院公诉科&&& 张海
&&&&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一昧追求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已呈多发之势,我院仅2015年一年,就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3件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并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办案问题,现就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所遇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析,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特点
1、非法占地仅靠一纸协议
所办案件中,涉案人员多数是和村委会私自签订一个荒山、荒坡承包协议,每年象征性地交村委会几千元的承包费,不向土地部门审批,更不经土地部门审批,便自认为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地在农业用地上直接从事非农生产建设。
2、非法占地从事挖矿采石
张家口坝上地区,农业生产效益极低,即使是耕地收入也很微薄,作案人之所以要承包款荒山、荒坡,他们的目的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看到了荒山、荒坡上的矿产资源。他们在山坡上,有的建碎石场,有的建采矿场,就地取才,非法采矿。
3、私挖乱采土地破坏严重
农用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案人长达数年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破坏了生态,破坏了环境。作案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有的无法复耕,有的虽经经过整改、修复,仍无法作为农用地使用,其影响不仅在当代,还遗祸子孙后代。作案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严重破坏了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
4、土地性质主观辩解不明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土地的性质,而在办案当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只知道土地是荒山、荒坡,不明知这是宜林地,从而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并以此退避法律的处罚。
5、占地面积鉴定多有异议
我院办理的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土地遭到破坏的现场最少的一个地方是58亩,最大的一个地方是200多亩,另一处为80多亩。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占地面积就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由于有的地方不在宜林地的规划范围内,有的地方不止一方私采乱挖,还有他人进行过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案件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鉴定意见争议极大,并反复申请重新鉴定。这三起案件后来在法院判决中的认定数量最终分别为37.74亩、49.6亩、16.25亩。
6、处罚普遍偏轻无一实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于有占地面积数量较大的标准要求,虽然报案的多,但能够立案查处的少。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判轻刑的较多。我院所办的三起案件,在分别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金,对三名被告全部作出了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张家口坝上地区,是防风治沙的重点地区,国家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私挖乱采,私建乱搭,在破坏农用地的同时,更破坏环境,这与国家的土地环保政策背道而驰。但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荒山、荒坡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有利可图,便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非法开采活动。
2、越权批准,放纵占地
村委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以承包村集体荒山、荒坡的名义,签订一个承包经营协议,不问当事人的占地用途,也不管他们的任何破坏行为,在事实上给予了对方占地的合理性。案件当事人便自认为是开发荒山,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占地行为的非法性。这样,村委会的不负责任的私相授受,使案件当事人逃避了土地、农业、林业部门的监管,并进而放纵了他们非法占用农用的的行为,使他们的毁坏土地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
3、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涉案人员缺乏对资源保护的意识,对其自身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以及给周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同时,涉案人员对相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认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私挖乱采,就是一个少交钱的问题,认为自己的这一点点行为对环境资源破坏微乎其微,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就是违法犯罪。
4、疏于监管,查处不力
案发地点多在偏远的山区地段,道路难行,土地、林业部门不愿去到那些地方,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非法占地情况。另外,土地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一般是查扣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然后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不能有效控制执法对象,形不成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这些处罚措施对违法人员取得的暴利而言,这种罚款可谓不痛不痒,震慑力较小,对违法人员不能给予有效的打击。这样就在客观上出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屡禁难止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1、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工作
荒山、荒坡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遭到毁坏,却很少有村民过问,其原因有四,一是村民觉得没有直接损害到个人利益;二是荒山、荒坡利用价值低,引不起村民的注意;三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为村集体的事得罪人;四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村民世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村民是土地最好的监管人,依靠群众是最好的管理办法。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发生,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对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政策,深入乡村,送法下乡,使群众真正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道理。唤起群众的生态意识、法制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行为。
2、严格执法加大巡查力度
我院办结的三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都是通过卫片检查发现的,并在省林业公安的督办过程中才进行了立案查处。这说明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此问题,检察机关要通过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积极探寻案件背后存在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的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制止,早处理。此外,要作好两法衔接工作,使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巡查动态,对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指导,巩固提升执法效果。
3、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是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高发态势的有效手段。为切实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打击犯罪的有办保证。根据办案经验,笔者建议在四个方面作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第一,要确定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农用地的种类较多,其种类不同,土地性质不同,其追诉的数量标准也不同。因此,在案件侦查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向土地、林业部门调取土地登记、草原资源管理分布图上、森林资源分布图、林草地的规划等相关的书证,以充分证明非法占用地为农用地。
第二,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对于农用地毁坏的明知情况,涉案人一般不予否认,但是对于土地的性质,涉案人在庭审时,无一例外地辩称,只知道所占用的土地为荒山、荒坡,山上也没有树,不知道这是已经规划了的宜林地,更不知道这是农用地,从而在主观上否认行为人自己在主观上的故意。所谓的宜林地就是适宜种树,并经有关部门规划了土地。有的荒山、荒坡经规划为宜林地后,由于没有明显的标志,一般人确实不能清楚地知道这是宜林地。为了有效地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和应知,在明确土地性质的基础上,一是办案人员要亲临发案现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使办案人有一个良好的判断;二是要结合周围耕地、林地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调查有无人员对其阻止过,有无人员告知过;四是要对植被的生长、分布情况作一些调查核实。通过这些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认行为的辩解是否合理。如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我们根据被告人宋某从事过乡镇的种草、植树、管护工作,其对林地、荒地的情况应该有更清楚的认识,又根据石料场地紧挨着柠条林地,在占用的石料场地也能看到有一些被压柠条的情况,从而认定被告人宋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三,要确定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这是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争议点,也是办案的难点。出现争议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不止一人在案发地点进行过私挖乱采行为。如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案卷中共有三份鉴定意见,第一份认定被破坏占用林地面积共计80.47亩,这是这片林地遭到破坏的真实情况。在立案后,发现武某也在此开采石料,对面积的认定双方说法不一,结合双方的指认,认定被破坏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0.42亩,其中武某占用面积为9.87亩,剩余20.55亩为张某占用面积。对第二份鉴定意见,张某仍存有异议,在张某和证人的指认下,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其中取最小的面积作为鉴定意见认定的面积。我们本着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采纳第三份鉴定意见所认定的面积。
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沙尘风暴,其危害后果已有目共睹。广大群众,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在逐年提高。检察机关在此专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重拳打击,有效震慑非法占地犯罪行为的同时,与行政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并对群众因势利导,群防群治,治标治本,形成打击非法占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我们得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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