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全国劳模享受什么待遇却没有按照政策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一、李某是1956年全国劳模    西安市有一名1956年的全国劳模李某,于1954年在建工部西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参加工作,并担任公司青年突击队队长。由于青年突击队成绩卓著,李某于1956年先后被评选为西安市、陕西省、建工部和全国先进生产者,所在的青年突击队被评选为陕西省唯一的甲等先进集体。    1956年4月,李某在北京体育馆参加了“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受到了毛主席、刘少奇、周总理和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的集体接见。    1966年,李某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职工一样,响应党中央的决定,集体整编为基建工程兵西安指挥所211大队,从此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员,转战在陕西国防工业施工工地。此后,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部队曾参加唐山震后重建、辽阳化纤、仪征化纤等国家大型建筑工程施工。    1982年,国家进行大裁军,基建工程兵撤销。1984年,李某和一大批部队干部按照国家政策退休,被安排地方休息,他被安排到了西安市民政局管理的杨家村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    二、因从部队退休而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进入了一个大繁荣的时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没有忘记曾经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贡献的历年各级劳动模范,为他们颁发纪念证书和生活津贴。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陕西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和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日,西安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和总工会下发了(市人发[2000]9号)《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中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通知如下:    一、设立离退休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3、由于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对于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根据《通知》规定,李某是全国劳模,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    但是,西安市民政局在给其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荣誉津贴的情况下,唯独不给李某发放。    干休所的领导和同志们都为李某着急,多次向市、省民政部门反映情况,但市民政部门以李某属于部队退休干部,以“不执行地方政策”为由予以拒绝。    部队退休干部真的不执行陕西省和西安市的相关文件吗?    李某所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归口西安市民政局管理,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省、市政府每年给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也有李某一份,且西安市的公共交通优待、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也都享受。这怎么能说李某是部队退休干部,就不执行地方政策了呢?    李某如果不整编入伍,和其他劳模一样一直在地方工作,必然和其他全国劳模一样享受劳模荣誉津贴。再说现在也在地方民政部门管理下,怎么说不能享受地方政策呢?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意见》是中国党、政、军最高机关联合发出的文件,作为行政部门的西安市民政局至少应该执行国务院的文件吧?李某多次上市民政局反映情况,也提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中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的规定问题。    民政局干部答复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里没有写你李某的名字,有你的名字就给你。”并以此为由至到现在也不予以发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对全国发的规范性文件怎么能写个人的名字呢?真是岂有此理!    三、政府部门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劳动劳模是地方政府对先进分子的表彰形式,与部队常以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和英雄模范奖章的形式不一样。从目前所知道了情况来看,李某整编入伍前是全国和国家部委及省、市劳模,这在全国部队系统中是可能是唯一的,特殊的情况也可能给民政部门处理此事带来不便。    但是,给劳模发放荣誉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模的关怀,无论是政府也好、军队也好,都不可能说入伍前是全国劳模的不算,也不可能说劳模从部队退休了不按劳模待遇对待。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正确理解上级文件,如果某个具体文件中对个别特殊情况没有说到,政府部门应当从党的政策和优待劳模的原则来正确理解文件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劳模手里。    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是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李某是全国劳模,也登记在全国总工会名册,就因为中间当兵入伍并从部队退休的原因,荣誉津贴就没有了。    李某已经快80岁了,他并不需要劳模荣誉津贴生活,但这也是党和政府对劳模的政治关怀。他说,如果政府按照政策发给了荣誉津贴,他会捐献给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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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会[1999]75号                     关于执行《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省产业工会,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大企业,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1997年,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模范的范围     1.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2.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二次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1984年、1986年、1989年、1992年、1995年、1998年七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3.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以前(含1988年),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4.军队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1997]政组组函字第02号文的答复,曾在军队获得荣誉称号并在地方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对应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荣誉津贴。     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军队系统出席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89年和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先进集体、特邀代表),单独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     1975年以前,军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1975年以后,大军区级单位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军队系统"记功"人员,不能享受荣誉津贴。     5.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32744.html  
从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鲁会[1999]75号 《关于执行《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来看,部队的先进人物照样可以执行荣誉政策。且不说名符其实的全国劳模,只能说明西安市民政部门没有正确执行国家政策,不能再让当年为国家做出贡献且现在已经年老的全国劳模成为上访的一员。可悲呀,全国劳模尚且如此,其他弱势群体更可想而知。  
全总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 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日)    全总各属事业单位:    《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已经全总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全总书记处:     日北京市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京工发[1995]38号),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参照北京市规定,结合全总的实际情况,建议从日起,给全总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具体意见如下: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号。     3.由于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 20元;对70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 10元。    4.荣誉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从离退休人员费用中支付。     全总组织部    全总财务部    日    全总组织部网站http://www.sxqygh.org.cn/news_view.asp?newsid=383  
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级各部门: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通知如下:    一、设立离退休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3、由于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对于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所需经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划拨,不足部分由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二、中央各部、委在陕单位,凡已经执行了各部、委荣誉津贴的,不再重复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搞好对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查。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不得享受荣誉津贴,或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四、本规定自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企业单位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总工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西安市工会网http://www.xagh.org/front/gonghuidongtai/ghdt_article.jsp?articleId=497  
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总工会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市人发[2000]9号)    各区、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政工)处: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总工会《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陕人发(19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级劳模参照省(部)级劳模待遇执行。                              西安市人事局                         西安市劳动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总工会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总工会网站 http://www.xagh.org/front/gonghuidongtai/ghdt_article.jsp?articleId=503  
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发放办法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     为了保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及时准确的发放,现将发放的具体办法及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发放中遇到各种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总工会经保部和市劳模协会联系。     一、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申报    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人员的范围,要严格按照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津工发[2004]1号文件《关于为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意见》所规定的范围掌握。具体申报办法为:     1、在2003年第四季度全市劳动模范基本情况调查中,已确认为天津市劳动模范且经核查无误后享受荣誉津贴的人员(详见首批荣誉津贴发放表)不再履行申报手续。     2、凡不在首批荣誉津贴发放表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均需待资格认定后,填报《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表》,(见附表)由区县局总公司盖章上报市总经保部。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依照审定结果享受荣誉津贴,津贴领取时间以劳模协会通知为准。     3、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劳模待遇人员,经确认具有享受荣誉津贴资格的,需填报《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表》,由区县局总公司盖章后上报市总经保部。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自正式退休的次月起享受荣誉津贴,津贴领取时间以劳模协会通知为准。     二、享受荣誉津贴资格认定:    除天津市委、市政府评选的劳模外,其他人员均需经过有关资格认定,报市总经保部初审后,方可申报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包括:     1.中央驻津单位的劳动模范,需持有关劳模证书(相关文件)及天津市社保统筹证明到市评模办公室(市总工会经保部)认定资格。     2.凡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表彰的部级劳动模范、从外省调入天津市的省、部级劳动模范,需持劳模证书(相关文件)及天津市社保统筹证明到评模办公室认定资格。     3.军转干部及其他享受劳模待遇的人员,需持荣誉证书及表彰决定、天津市社保统筹证明到评模办公室认定资格。     4.其他特殊情况人员,需持荣誉证书、相关文件、天津市社保统筹证明到评模办公室认定资格。     三、劳模津贴的具体发放:     1.凡通过荣誉津贴资格认定的人员,正式履行申报手续,报市总经保部初审后,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由市劳模协会负责按季度发放。     2.劳模荣誉津贴首次发放和领取由市劳模协会将存折(卡)下发至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责成专人负责向享受荣誉津贴的劳模发放,并由本人或代领人签收。荣誉津贴发放签收存根需交回市劳模协会。     3.享受荣誉津贴人员于每季度末可凭身份证和存单到商业银行各联网支行领取。            天津市总工会网址    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e54fd68d4e419cfe3acd27d135af95e5d9cfdf7cdc79f3baaace62d38f062c468dcdcd9faa0e91cbe733e3b9a2d8c8df7f39c5b3bf4dbb9dcf2ff4ca2b3cd42bac90cf8c452a05e2fc2c933d0ecfb0a1ea389bade026eef1dcd92e821491&p=cb06e64bbd9b7459&user=baidu&fm=sc&query=%CE%F7%B0%B2%CA%D0%D7%DC%B9%A4%BB%E1%B9%D8%D3%DA%B5%F7%B2%E9%C0%EB%CD%CB%D0%DD%C0%CD%C4%A3%CF%ED%CA%DC%C8%D9%D3%FE&qid=f0d6bf&p1=9    
    陕西省先进生产者奖章
第二个椭圆的是全国先进生产者奖章
查阅劳模档案 落实荣誉津贴
           
山东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四部门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要求对劳动模范人员落实荣誉津贴。在办理劳动模范待遇的审批过程中,由于我市许多单位和部分劳模人员因缺少劳模档案材料,无法取得劳模待遇,于是他们纷纷到档案馆查阅劳模档案。如,青岛某企业退休职工王女士便是其中的一例,她曾在六十年代出席过省、市级劳模大会,在这次办理的劳动模范待遇的审批过程中,由于她的劳模证书等材料均已丢失,她无法证实自己的劳模身份,取得劳模荣誉津贴。她为了证明自己的劳模身份,获取劳模荣誉津贴,最终她来到了档案馆,在档案馆一九六三年的劳模档案中,她查到了自己出席青岛市劳模大会的名单,证实了她的劳模身份,仅凭这份名单档案,她享受了劳模待遇,荣誉津贴得以落实。   
        
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的建议         市总工会:    常德市有一批未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市级劳模(大多数已退休),根椐市委卿书记:"劳模过去流血流汗,不能让他们今天流泪的"的精神。我建议按现行养老金标准5%计发劳模荣誉津贴(根据养老金增长而增长)。以区别劳模与普通职工,肯定劳模曾经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激励广大在职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争先创优,奋发图强,积极努力争当劳模。    理由:    1、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通字(1991)19号文和常政办发(1993)20号文精神:“关于劳模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养老金增加5%的荣誉津贴,并从即日起执行。”之规定。    2、鉴于我市2003年以前的大多数市级劳模未享受此待遇的实际情况,造成了执行上述文件中的不平等、不公平和新的矛盾,大至有如下三种:    (1)因工伤、血吸虫病、独生子女等原因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已达100%的,未享受到劳模津贴。    (2)2000年至2003年,正值养老金新旧计算办法交替之际,如按老办法增加5%荣誉津贴,尚低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故此市劳模跟广大退休职工一样选择了新办法,未享受到劳模津贴。    (3)2003年以后退休职工中的市级劳模按养老金新标准计发和补发了5%的津贴,且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执行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    3、鉴于劳模的特殊贡献,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对市(地、州)级劳模都计发了劳模荣誉津贴。     4.常德市从2007年开始对劳模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市级劳模从700元/月调整到1000元/月,到今年的1200元/月。实际上都是一纸空文,今年元月后绝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都超过了1200元,且国家每年都在调高养老金的标准,按现行养老金的5%给劳模计发荣誉津贴是体现政府对劳模的关爱,落实卿书记指示的最好方式。     5.如不实行对老劳模的终身荣誉津贴,也可对老劳模按2008年一次性给老劳模计发4000元奖励。    常德市劳动模范协会代表:车焕新
         
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rk24.html
为什么全国劳模却没有按照政策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李某已经快80岁了,他并不需要劳模荣誉津贴生活,但这也是党和政府对劳模的政治关怀。他说,如果政府按照政策发给了荣誉津贴,他会捐献给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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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一、李某是1956年全国劳模    西安市有一名1956年的全国劳模李某,于1954年在建工部西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参加工作,并担任公司青年突击队队长。由于青年突击队成绩卓著,李某于1956年先后被评选为西安市、陕西省、建工部和全国先进生产者,所在的青年突击队被评选为陕西省唯一的甲等先进集体。    1956年4月,李某在北京体育馆参加了“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受到了毛主席、刘少奇、周总理和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的集体接见。    1966年,李某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职工一样,响应党中央的决定,集体整编为基建工程兵西安指挥所211大队,从此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员,转战在陕西国防工业施工工地。此后,随着国家建设的需要,部队曾参加唐山震后重建、辽阳化纤、仪征化纤等国家大型建筑工程施工。    1982年,国家进行大裁军,基建工程兵撤销。1984年,李某和一大批部队干部按照国家政策退休,被安排地方休息,他被安排到了西安市民政局管理的杨家村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    二、因从部队退休而不能享受劳模荣誉津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进入了一个大繁荣的时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没有忘记曾经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做出贡献的历年各级劳动模范,为他们颁发纪念证书和生活津贴。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陕西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和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日,西安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和总工会下发了(市人发[2000]9号)《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中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通知如下:    一、设立离退休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3、由于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对于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根据《通知》规定,李某是全国劳模,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    但是,西安市民政局在给其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荣誉津贴的情况下,唯独不给李某发放。    干休所的领导和同志们都为李某着急,多次向市、省民政部门反映情况,但市民政部门以李某属于部队退休干部,以“不执行地方政策”为由予以拒绝。    部队退休干部真的不执行陕西省和西安市的相关文件吗?    李某所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归口西安市民政局管理,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省、市政府每年给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也有李某一份,且西安市的公共交通优待、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也都享受。这怎么能说李某是部队退休干部,就不执行地方政策了呢?    李某如果不整编入伍,和其他劳模一样一直在地方工作,必然和其他全国劳模一样享受劳模荣誉津贴。再说现在也在地方民政部门管理下,怎么说不能享受地方政策呢?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意见》是中国党、政、军最高机关联合发出的文件,作为行政部门的西安市民政局至少应该执行国务院的文件吧?李某多次上市民政局反映情况,也提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中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的规定问题。    民政局干部答复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里没有写你李某的名字,有你的名字就给你。”并以此为由至到现在也不予以发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对全国发的规范性文件怎么能写个人的名字呢?真是岂有此理!    三、政府部门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劳动劳模是地方政府对先进分子的表彰形式,与部队常以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和英雄模范奖章的形式不一样。从目前所知道了情况来看,李某整编入伍前是全国和国家部委及省、市劳模,这在全国部队系统中是可能是唯一的,特殊的情况也可能给民政部门处理此事带来不便。    但是,给劳模发放荣誉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模的关怀,无论是政府也好、军队也好,都不可能说入伍前是全国劳模的不算,也不可能说劳模从部队退休了不按劳模待遇对待。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正确理解上级文件,如果某个具体文件中对个别特殊情况没有说到,政府部门应当从党的政策和优待劳模的原则来正确理解文件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劳模手里。    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是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李某是全国劳模,也登记在全国总工会名册,就因为中间当兵入伍并从部队退休的原因,荣誉津贴就没有了。    李某已经快80岁了,他并不需要劳模荣誉津贴生活,但这也是党和政府对劳模的政治关怀。他说,如果政府按照政策发给了荣誉津贴,他会捐献给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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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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