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途2S四海尊雄什么时候有征途2s老战友回归礼包

[转载]维权正未有穷期&&战友须加倍学习
维权正未有穷期&&战友须加倍努力
----致《4.8》未进京催办案省市战友们的一封信
省、市战友们:
2014年4月8日,来自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近千名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战友原告代表带着省市原告的委托书,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聚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催诉,这是继去年《10.16》千人进京催诉后的又一次行动,原告代表敦促北京市第二中院就我们向人社部尹蔚民提起的行政集团诉讼尽快立案并公开开庭的正义之举。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我们自身依法享有的权益,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违法行政作抗争,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依法维权。从开始时地区性的、分散式的、少数人参与的上书、上访发展到今天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几十万战友加入且声势浩大的同行政腐败作坚决抗争的维权浪潮。尽管雄关漫道,维权之路坎坷荆棘丛生,更有那昏官挡道恶吏逞凶,怎奈我退役军官义无反顾铁骨铮铮,誓为讨回公道百折不回,宁可在维权路上含怨倒下,决不在人格屈辱下苟且偷生,怀揣同行政腐败誓不两立、不要回身份待遇决不罢访息诉的决心和信心,演绎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现实版“民告官”千人进京催诉的大活剧。
但是不知是何原因?亲爱的战友兄弟您所在的省、市的企业的退役军官原告代表,没有参加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催诉办案。在这次催诉中,二中院接谈法官、审判长李汉一给我们的代表所作的回应,仍是以所谓“你们的问题是政策性问题不属法院立案范围;你们应该回去找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为由搪塞、推诿,激起了全体进京战友极大气愤,当场十二省市原告代表一致决定:下次再来,不立案开庭,决不息诉。(详情请参阅公开发表的“&&/B&全国12省、市在企业的军转干部4.8进京诉讼纪实文章和大量视频及录音资料&”)
&&此次未参加催诉办案省、市的战友们,我们的依法维权已旷日持久,但展望前景仍有待时日,维权正未有穷期,战友须加倍努力。遭遇挫折,可以暂时放下,但不可就此倒下;可以再次重来,但不能此后不来;可以舒缓沉思,但决不能从此消沉。
从这次进京的地区来看较前次略少,其中有因遭拦截的,有因经费欠缺的,有因路途遥远的种种客观原因阻滞而未能到京,但也确是不尽如人意,而且
毋庸讳言,群体中也难免在有些地区的维权主要代表中,看不清当前大好形势,思想仍然停留在八九年前的低迷状态之中,在此次办案重要时刻,缺少敢字当头的精神;甚至有的维权主要代表,早已经倒进违法行政的官员的一边,甚至把群体秘密向官方泄露,造成战友们行动受破坏;也有一直就有冷眼旁观坐享其成者,或有因未见成效而灰心失望使之厌战者,有通过这些年“解困”得到些许补助而心感满足自我陶醉者,或有因维权遇到困难而知难却步就此消沉者……如此种种,都是整个群体维权的大忌,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伤害战斗意志的腐蚀剂,决不可等闲视之。
&&&&&我们的依法维权,既然早就选定了目标:即国家人社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法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还我们身份、待遇),我们就要做好排除艰难险阻、风雨兼程、前赴后继、不达目标决不罢休的思想准备。战友们只要静下心来想清楚一个根本问题:堂堂老军人,为国家安全、民族振兴而无私奉献一生,党和国家给予我们各种政治荣誉和应有的生活待遇,现在有人违法用“莫须有”理由把我们依法享有的一切基本权益都剥夺掉,使我们尽失做人的尊严。对此,你是逆来顺受任昏官宰割,还是奋起坚决抗争?你是冷眼旁观坐享维权成果,还是披甲上阵积极参加维权活动?你是一遇挫折就消沉放弃,还是同绝大多数战友一道战斗到最后胜利?
这是检验每位战友是真维权、假维权和不维权的试金石。在这里,我们呼吁广大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战友们,人人都做依法维权的勇敢战士,而决不去做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临战怯阵的逃兵!战友们,宁可毁身,不可毁誉啊!
&&实践的长河没有尽头,真理的高山没有顶峰,维权的目标不能动摇。20多年依法维权的实践告诉我们,回避现实的人,在斗争中不会有坚强的意志,我们走到今天,整个群体已经自发形成了一支敢于挑战慵官懒政,向无所作为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集团诉讼的大军,正是由于经过这么多年的依法维权,锤炼出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下辖各地区市、州涌现出来的维权热心人、领军人、志愿者所自然形成的团队,(建议以后统称为“志愿者”或“志愿者服务组”),正是由于这些战友不计个人得失,不顾个人安危,意志坚强,殚精竭虑,揣着真理,朝着目标,带领我们这支越战越强大的维权大军在依法维权的漫漫征途上,一步一个脚印,大踏步向着胜利前进。
&&我们作为老一辈国防卫士、退役军官,不求一生轰轰烈烈,但求一生无怨无悔,在我们这个群体中,如果真有(还有)某些战友在这场关系到国家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活动中置身事外徘徊观望,我们要郑重地呼唤一声:“战友兄弟同志啊,猛醒吧,赶快投身维权队伍中来,同大家一道战斗。”只有这样才不枉在军旅生涯中走过一程,才不会在生命的最后节点上黯然失色。有志者,心红骨硬闯难关;平庸人,胆小气衰走小路。希望我们的战友,人人都在我们的晚节上多增加一个亮点,夕阳无限好,德高晚节香。
在自己人生的行程上画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无怨无悔。
&&瀑布的壮观是从高处流下来,人生的成就是从低处攀上去。我们既不要被路边的荆棘所拌倒,也不要为身边美丽的风景而流连。这次进京的12个省、市、自治区近千名战友,都是克服重重困难,排除种种干扰抵达北京二中院的,白发皓首的老者齐集中院门口,斗志昂扬,井然有序,歌声、口号此起彼伏;对话代表胸有成竹义正词严,面对法官慷慨陈词据理说法,充分表达了我们提起行政集团诉讼的基本诉求,并明确告知接访法官;如不立案,我们再来。我们将人人手擎法律武器,踏上通向司法殿堂的台阶,从低处向上一步一步攀登,依照法律程序,把这场“民告官”的特大官司坚持打下去,讨不回公道,决不息诉!
战友们斟满酒,泡好茶,铺开纸,浓着墨,我们百万退役军官,一百万颗心,一百万双手,共同书写一篇依法维权的大文章。我们坚信,原国家劳动部和原国家人事部所一手制造的迫害近百万在企业的部队退役军官的历史大冤案,终有一天会平反昭雪,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尹蔚民顽固坚持不能翻的“烧饼”,我们大家来帮他翻,实在翻不转就干脆烧焦它,使它化为灰烬
。让我们以清净心看世界,以欢喜心过生活,以刚毅心来维权。我们维权既已确定了目标,明确了方向,我们就将行政集团诉讼坚决进行下去,不要期许每次行动,或当时就会有什么具体结果,而我们要用“不问收获,只管耕耘”的精神投入维权,我们每一个人一定要深刻理解“只要耕耘,就有收获”这个最基本的道理。
战友们,我们满怀信心紧跟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同全国人民一道,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中国梦”,策马扬鞭,沿着奔向全面小康的康庄大道迅跑!
《4.8》进京的12省、市、自治区行政集团诉讼原告代表:
北京市、广西、湖南、河南,湖北、江苏、四川、河北、山东、重庆、浙江、广东、等
2014年4月19日
放眼量:----“六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一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大部分人满意”的谎言只有不满意的大部分人的实际维权行动才能有效揭穿》
-----&&二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这种维权形式可以使我们的诉求意见直达“天庭”》
-----&&三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能充分体现“大部分不满意”的最佳维权形式》
-----&&四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主动出击创造宽松良好的社会诉讼环境》
-----&&五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坚定&诉讼维权&不动摇》
-----&&六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必须重视做好行政集团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光电雷闪()
《莫迟疑&莫彷徨&法律诉讼
是正道》&《谁说不告状没有用?》等等一系列相关的文章立案
注:以上文章均可在数十个&军转QQ群&和&众多的在企业退役军官QQ日志里找到。
例如:& QQ群
河南企业退役军官诉讼&&QQ群&()
QQ群&(&)企业JG2&
&“六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为什么要依法诉讼维权
—— 一谈 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大部分人满意”的谎言
只有不满意的大部分人的实际维权行动才能有效揭穿
放眼量QQ()
&&&&我们在企业退役军官十八年艰难维权的实践证明,指望制造我们冤案的人事部主动知错纠错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基本是不可能的,何况“烧饼部长”又连任。我们唯一有希望的是,依法制定军转干部政策的中央最高决策层能直接强令纠错解决。然而,2011年全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人事部给国务院领导提供的讲话稿中说:“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总体稳定”;日,人事部魏处长接访全国16省市在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时讲:“在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是满意的”。“在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是满意的,总体上是稳定的”,人事部对在企业退役军官目前维权形势的这种完全违背事实的错误结论,不仅是恬不知耻地自我标榜政绩,也是向中央最高决策层报告的内容。我们绝不能轻视人事部的这个欺下瞒上的谎言,如果中央最高决策层一旦信以为真了这个谎言,那我们才真的是冤难伸,身难翻!
&&&&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退役军官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我们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在企业的退役军官,这个基本权利被国家人事部非法剥夺,只能享受企业职工待遇,大部分人非常不满意!为此维权诉求了十八年。这个事实真相,怎么才能够使决定我们权益命运的中央最高决策层知道呢?用无数次使用过的联名上书形式,他们棚架不传递给中央;用推选代表重复上访的形式,去人少了,他们说是“少数人闹待遇”,去人多了,他们说是“群体上访”,扣发解困补助费,公安训诫谈话;用公开宣传军转法律政策的上街形式,他们说“是非法集会”,动用警力打压;用自主上网的诉求表达形式,我们这个群体的先天不足,很难在网上反映出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大部分人不满意的实际情况;少数地方战友采用依法上告形式,他们惊恐地内部行文、密电,指令各级法院不能立案,要求各级政府设法阻拦。虽然上述五种诉求形式我们仍不能放弃还要继续使用,但是目前迫在眉捷的就是要尽快选择一种既能使社会公众耳闻目睹到大部分人不满意的实际表现,又能使大部分人不满意的诉求意见不受中间环节阻隔直达中央最高决策层的维权诉求形式。
对付谎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揭露,“大部分满意”的谎言,只有不满意的大部分人的维权行动才能有效地揭露破除。根据目前我们这个群体年老体弱、居住广而分散的特点,和当地政府唯上、以稳定政绩为本的民主环境形势,要采用能充分公开反映大部分人不满意的实体规模维权诉求形式,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合乎法律要求,使每个受害者无畏惧顾虑地参加维权行动,使各级行政部门和每个行政工作人员不敢非法干涉。
&&&&第二,便于每个受害战友和无行使权力能力及已故战友亲属可以依法代行权力参加。
&&&&第三、便于全国在企业的退役军官及代行权力的亲属维权联动。
&&&&第四,经济代价要小。
&&&&第五,社会公开程度要高。
权衡上述“五上”维权诉求形式,我认为上告——即依法诉讼,比较符合上述这五个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谈
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这种维权形式可以使我们的诉求意见直达“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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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社部非法剥夺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在企业退役军官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的法定权利,企图以解困代替落实政策,使全国在企业的退役军官大部分人强烈不瞒!这不是人社部及其别有用心的人想否认就能否认得了的事实。但是,在企业不满意的大部分退役军官中,走出来参加实际维权行动表示自己不满意的人不是多数,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正因为如此,日,魏处长代表国家人社部接访16省市在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时讲:“你们来的人只代表你们自己,在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人是满意的”。
去年4月24日接访安徽省在企业退役军官代表曾广才时讲:“你提出身份待遇问题,04年下发的宣传提纲有明确的答复,这么多年过去了,我想不会有什么问题,中央有明确规定。……你代表不了安徽的企业军转干部”。魏处长“大部分人满意”的结论,我们清楚这是十足的谎言,但同时他告诉了我们一个不可回避且又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依《信访条例》推选代表上访的形式是难以使我们的维权从根本上奏效,全国百万在企业退役军官统一采用集团行政诉讼,是目前应尽快采用的维权诉求形式。
&&&&4月29日及以前的每次代表联动上访,为什么一些省、市派不出代表?派出的到不了现场?到了现场又不敢进去签名登记?有的半推半就的被从现场拉走?主要原因是害怕。为什么各地都有不少人不参加当地的维权活动?其中除了对维权性质认识糊涂和自私自利坐享其成的极少数人外,不参加的大部分人,主要原因还是害怕,害怕当地政府打压。行政诉讼的维权形式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
一、行政诉讼能够使在企业退役军官中大部分不满意的人
无顾虑的、容易参加的维权形式。&&&&行政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很清楚,我们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无需顾虑官事的胜败,只要认为国家人社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行使自己的法定行政诉讼权。
&&&&无行权能力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战友可以委托他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以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已故战友的近亲属可以代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了,全国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无论是在世的还是已故的,只要没被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可以因受国家人社部的同一行政行为地侵害参加行政诉讼。
每一个在企业的退役军官都可以告知未起诉的在企业战友参加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就充分的说明了,我们作为同案中受害一方即在企业的全体退役军官,已经起诉的战友,应当告知未起诉的战友参加起诉,完全没必要担心象上访那样被违法行政者强行扣上“扇动他人”的帽子而遭受打压。
&&&&诉讼代表的诉讼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条法律明确的告诉我们,原告推选出来的代表所进行地诉讼行为,受法律保护,完全可以大胆公开地进行原告依法授权的一切诉讼工作,无需担心违法行政者以“挑头人、重点人、幕后指挥者”的罪名实施打压,更何况有万众一心原告依法保驾护航作坚强后盾。
&&&&&&&&&&&&&二、诉讼是符合各级“要依法表达诉求”要求的最好维权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即法发[2009]54号文强调:“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解决”。
&&&&从以上司法机关的规定、党的最高决议、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强调,和我们十八年来上访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每次接访时都反复要求的“要依法表达诉求”来看,我们以诉讼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管理社会的原则要求的,也是我们这个群体诉求问题的特殊性、问题解决的艰巨性所要求的必须采取的维权形式。诉讼不是行政管辖的事,与政府维稳政绩无关,当地政府不能管也不敢管。诉讼维权既能较好地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怎么使大部分人参加的问题,又能有效排除我们担心的规模公开维权时当地政府地非法干涉打压。这是已经进行诉讼维权省市的实践经验体会。
&&&&&&&&&&&&&&&&&三、依法诉讼是最安全的维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即法发[2009]54号文:“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警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依法诉讼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是行使我们的法定诉讼权,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的任何形式地干涉、压制、打击报复,都是可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是我们这个具有特殊素质群体的集团诉讼被告。凡稍有点法律知识的国家行政人员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大部分都会敬畏法律谨慎自己的工作言行,尽可能地远离在企业退役军官诉讼维权的活动,生怕沾惹上麻烦成为我们“杀鸡给猴看”的诉讼被告。这就客观上为在企业退役军官中大部分人无顾虑地积极参加集团行政诉讼,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条件。湖南、河南、广西近几年来的诉讼维权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即上告)是在企业退役军官采用的“五上”维权形式中,最容易使大部分人参加形成实体规模维权,最容易实行全局维权联动,最容易做到社会公开,最能使各级的违法行政者阻拦、封锁、谎言失灵无效,最能使在企业退役军官真实的维权诉求情况直达“天厅”(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有效维权形式。
-——三谈 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能充分体现“大部分不满意”的最佳维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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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社部谎言:“在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是满意的”,和接访代表时“你们只能代表你们自己”的恶劣态度,已经把我们逼到了必须选择使中央最高决策层能直接耳闻目睹到我们大部分人不满意真实情况的维权形式。上一谈讲到依法诉讼是比较理想的形式。但是,如果法院也把到其门前去的原告人(在企业退役军官)数多少作为衡量是多大部分不满意的唯一标准,那么,在当地起诉人社厅(局),是能充分体现大部分人不满意的最佳维权形式。
起诉当地人社厅(局),容易抓到被告更多的具体行政违法事实。人社厅(局)制发的贯彻落实人社部侵害我们权益的文件、指示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发并强迫我们接收的《职工退休证》及职工退休待遇;每次接访我们时公开强调与最高法律、政策相抵触的《宣传提纲》、《答复口径》的答复;以稳定为名亲自和指挥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实施对我们维权的各种形式地打压,等等,都是当地人设部门赖不掉的违法事实。当地人社厅(局)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比比皆是,数不胜数,可随心所欲地挑拣来作为起诉的违法事实证据。
起诉当地人社厅(局),能使更多原告亲自到法院直接表达诉求。起诉当地人社厅(局)的就地、就近、方便、省力、成本低的有利条件,适应我们这个群体大多数年老、体弱、有病、力不能及远行的特点要求,就可以使我们这个百万之众的弱势群体中大部分不满意的战友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在同一时间相约而行直接到达法院,有形有声地表达诉讼意见,完全能够有力有效地揭穿人社部“大部分满意”的谎言。湖南、河南、湖北在当地的行政起诉,充分证明了这种形式的可行性和容易做到。
起诉当地人社厅(局),容易形成影响决策层的诉讼力量。人社部的违法行政,是对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法定权益的整体剥夺和侵害,各省、市在企业的退役军官无一幸免,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共同的冤枉要一起喊,共同的诉讼要一起干,不能只听不喊,也不能只看不干,不要自私自利坐享其成。眀知道冤枉而不参加诉讼,客观上就是对人社部违法行政和谎言的赞同与支持,也是对我们这个群体力量的削弱和再伤害。所以各地都要起来拿起法律武器,同心协力讨要我们被剥夺的法定权益。
各省、市在企业退役军官中大部分人对人社厅(局)的依法起诉,是全国在企业百万退役军官诉讼维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全局的基础诉讼力量。只要全国各省、市不甘受害、不屈受辱的大部分战友,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自行做好当地的诉讼工作,就自然形成了具有强大社会影响作用的统一诉讼行动、统一诉讼力量,完全能够有效地冲破一切欺上瞒下的违法行政阻力,必然会震动影响到最高决策层,下决心解决我们的问题。
&——四谈 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主动出击创造宽松良好的社会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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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特别是对当地人社部门的诉讼,必然会遭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地干涉,甚至是破坏,因为他们无法无天习惯了。为了确保诉讼原告的应有数量,为了使在当地的诉讼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实现理想的诉讼效果,必须排除上述不利因素,主动出击,努力创造当地宽松良好的社会诉讼环境。
&&&&&&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原告维护诉权的用法能力。组织编辑《行政诉讼适用法律学习材料》,发放到人手一份。采取举办骨干学习班、专题辅导课、原告学习日等形式,紧密连系我们的诉讼维权实际,着重从退役军官、政府的法定权力义务;原告的权利及受害事实;被告的责任义务及侵权违法证据;涉军“三法”与军转政策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程序中立案前主要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学习《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熟记关于诉权方面的重要法律条文,提高原告特别是各企业诉讼代表维护诉权的用法能力。
&&&&&&主动出击,宣传法律,营造宽松诉讼环境。主要做实、做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采取一切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公开地大力宣传关于公民行政诉权的法律条文,和中央领导的有关讲话指示,公开表明我们坚决遵法守法用法,坚决拥护当地政府强调的“要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诉求”的要求。
二是,一定要公开进行我们诉前可公开的准备工作。比如起草诉状前集中广泛听取原告意见;集中进行收集原告个人诉讼资料(身份证、转业证、职工退休证、个人诉讼请求书等)的工作;各企业、片区层层推选诉讼代表等等。上述可公开的工作聚众进行时,要主动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维稳部门到场指导。
三是,组织诉讼代表主动上门,分别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维稳部门、基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和企业领导,汇报我们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进展情况;表明我们的诉讼决心和请求理解支持;同时要明确告知我们的诉权被非法侵害时,我们将采取依法集团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措施。
四是:“重点人”找重点人。我们在维权中走在前面的战友,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当作维稳“重点人”,分工具体公务人员包干监控,监控我们的人就是我们的重点人,要安排我们被监控的战友主动上门找我们的相对重点人,向其宣传法律,告知我们的诉讼进展和对侵犯我们诉权的人要坚决依法采取的措施。
&&&&坚决维护我们的诉权寸步不让,坚决抓住首例侵犯诉权的案例不能放过。我们的诉权绝对不容侵犯,侵犯我们诉权的事绝不能放过一件,尤其是首例侵权。放过就是对侵权恶行的认可,就是对共同诉讼受害原告的弃之不顾,就是对共同诉讼信心地挫伤和打击,以后的诉讼工作就不可能顺利进行,甚至还有半途而废的危险。&&所以遇到首例侵犯诉权的事,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绝不能心慈手软,务必做到反击要大获全胜。
根据河南、湖南、广西的诉讼实践经验,抓住首例侵权的事,要重视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立即将侵权事实真相公开通告全体原告,组织原告公开批判声讨非法侵权行为,并动员全体原告做好依法反击侵权行为的集体行动准备。
二是,将违法侵权的人和事在网上公布,并采用街头书面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揭露,充分借助社会舆论压力。
三是,组织诉讼代表集体上门找违法侵权者单位领导兴师问罪,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对侵权单位行政问责。
四是,根据受害原告的受害情况,组织全体原告,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慰问。
五是,对侵犯诉权行为恶劣,且已造成受害后果的,要统一思想,充分发动,激发仇恶情绪,立即组织对违法侵权者的集团行政诉讼。用群体的力量引起社会关注,务必使侵权者得到应有惩罚,使受害原告得到满意的补偿或赔偿和慰问道歉。
&&五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坚定 诉讼维权 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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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公民的维权,只有两条合法维权途径,一条是行政维权途径,一条是司法维权途径。
&&&&&我们行政维权途径的顶端,有一个人社部的“统一口径”,各级政府受制于这个“口径”的压力,对我们维权的真实情况不敢往上反映,他们对我们诉求认同的真实意见不敢向上级表达。
&&&&&我们司法维权途径的顶端,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口径”,各级人民法院受制于这个“口径”的管束,对我们的行政诉讼违法推脱,不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个口径”都要与中办发【2001】31号文件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极力把守住两条合法维权途径,使我们的维权诉求声音不能到达中央最高决策层,致使我们的问题至今还不能解决。
&&&&&&通过上述分析,使我们无需怀疑的结论是:“一个文件两个统一口径”,是我们争取维权胜利的最大障碍。
&&&&&&近二十年的维权实践经验和现实大局形势告诉我们,面对这个权利之大的障碍,我们维权的最佳形式,就是全国几十万在企业退役军官联动依法行政诉讼,就能形成足以突破这个最大障碍的冲击力量,使中央最高决策层知晓我们的冤情和诉求,下决心解决我们的问题。
&&&&&&所以千万不要认为告状无用,你告他不告当然无用,97万人都当原告齐动,肯定有用。空谈千千万,不如行动起来干(诉讼维权)!
--——&&六谈&&在企业退役军官依法诉讼维权
必须重视做好行政集团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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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安置在企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其法定权利,被国务院人社部以改革为由非法剥夺。近二十年的上访维权,人社部不仅不思悔改,反而谎言“企业军转干部大部分人是满意的”,甚至恶言“这个烧饼不能翻”&。无耐,我们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踏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诉讼,誓死讨回我们的法定待遇。一些省市的战友已经行政集团诉讼将人社部告上了法庭,还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省市战友,正在抓紧做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行政集团诉讼,为什么一定要提供个人身份和诉讼主张的相关资料呢?
一、是取得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行政集团诉讼,虽然有一个共同诉讼状,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参与集团诉讼中的每一个起诉人员,必须提供证明自己身份和诉讼主张的相关资料,才能获得原告资格,才能支持行政集团诉讼成为合法的诉讼行为,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受理原告人数众多的行政集团诉讼。
二、有利于促进提高行政集团诉讼效果。
行政诉讼,本来就是无可非议的合法阳光行为。
行政集团诉讼,必须的办理和汇集众原告资料工作,无论从自身特点和效果要求而言,无需任何顾虑,完全有必要公开进行。公开进行诉前的参诉人个人资料办理汇总工作,对于行政集团诉讼维权,至少能起到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动员所有受害战友依法维权,扩大维权队伍。
受人社部“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伤害的所有战友,都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已经和准备起诉的维权意识比较强的战友,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责任有义务告知不了解真情或维权意识淡薄的战友或战友亲属;行动起来参与集团诉讼,力争做到不漏掉一名受伤害的战友或亲属。依法告知的过程,就是动员扩大维权队伍的过程,这个过程做的越好,参诉的原告人数就会越多。
二是:向当地政府表示、向上级传达我们的维权决心。
在行政集团诉讼所有原告生活、工作地区域内,公开进行个人相关资料和起诉前的其它有关准备工作活动情况,不可避免地要传达到政府有关部门。
是真要打这场官司,还是虚张声势虚晃一枪?是否严肃认真的做好参诉人个人资料的办理汇集工作,是衡量诉讼态度和决心的重要标志。要使政府从我们行政集团诉讼的人员参诉面、参诉人数、参诉人员情绪、诉讼准备工作的认真程度等,看到我们依法维权的决心和强大力量,引起政府对我们诉讼维权的重视,依法正确对待我们的行政集团诉讼。
三是:有利于扩大社会影响面。
公开实施进行诉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客观上对社会公众起着宣传影响的作用,使社会公众了解我们问题产生和至今不能解决的真实情况,和我们依法维权的决心,从而获得公众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不断增强社会舆论对政府权力部门的压力,提高我们的维权效力。
诉前个人资料必须准备工作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能不能做好、做扎实、做的符合法律要求,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特别要提高诉讼工作的组织者——即诉讼工作代表的思想认识。着重要克服法院不会立案诉讼无用、有诉状和原告花名册就行了、不必那么认真、怕麻烦等思想障碍,增强所有参诉人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全局和整体意识,提高参诉战友的积极性,自觉地认真做好诉前个人资料的准备工作,我们的行政集团诉讼,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走告状之路才是护法维权的光明坦途
莫迟疑&莫彷徨&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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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有些战友仍然怀疑广西、湖南、河南等省市战友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正确性。他们认为“诉讼无用”,迟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把违法侵权的政府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以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在这里要对战友们讲几个看法:&
&&&&&&第一、情况不同了,要认清形势。
&&&&&&在十八大以前,的确存在以“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思维和理念,以“维稳”破坏“法制”,纵容甚至鼓励下级用违法的方式令法治恶化,而且越走越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用诉讼解决问题的可行性的确是很渺茫。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只要认真学习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做出的一系列决策文件,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就会对当前的政治和法制环境至今有许多战友仍然怀疑广西、湖南、河南战友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正确性。他们认为“诉讼无用”,迟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把违法侵权的政府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以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第二、各级党政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认识也将会随着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可以说,多数了解我们情况的党政官员都认为:在企业退役军官诉求有理。说实在话,在以前政治形势下,他们谁也不敢、不愿说实话。我们也理解谁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呀!
&&&&现在就有了明显不同。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说:“有许多上访人家都是有道理的”,“有些一时搞不清楚的身份问题,先发补助费行不行?我们就是要实事求是。”我们认为卢书记说的“身份问题”指的就是“在企业退役军官”。
&&&&&法院的法官以前说不应该找他们。以前说“上级有指示,不能立案”的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的领导,在日接待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原告时说:“你们找法院解决问题找对了”,并且答应要认真研究,能不能立案,“给一个完整的答复”。我们认为,法院即使不能立案,也要提出一个解决办法,不会一推了之。这与十八大以前是多大变化呀!&
&&&&&&第三、我们要认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以前有高官也说过“法大于天”、“要让XXX生活的有尊严”之类的话。但是,他们说一套做一套,说的是“法”,用的是“权”,权利不受法律约束。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相信新的党中央“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决心是毫不动摇的。我们应该建立信心。&
&&&&&&第四、信访终究要回归法制轨道。
&&&&&&&以前我们的上访之所以屡屡碰壁,是因为信访离开了法制轨道,没有了法制约束。以前的信访接待人员不是依法回答我们的问题,而是以上级的指示回答我们。他们“只知有上而不知有民;只知有权而不知有法”。正如《京华日报》特约评论员认为的“如果信访制度自始至终都能在法律轨道上运转,上访者将自然而然地抛弃信访部门——因为信访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第五、法律诉讼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诉求手段。
政府可以阻止上访,但是他不敢轻易阻止法律诉讼。他们也知道阻止法律诉讼是违法的。同时,法律诉讼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告知与同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诉讼。法院也有“告知”义务,没有人敢栽赃说原告互相告知是“串联、煽动”。&
&&&&&&鉴于以上情况,我真切的希望被非法侵权的在企业退役军官,莫迟疑,莫彷徨,走法律诉讼的路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谁说不立案告状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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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企业的退役军官要求依法恢复身份待遇的诉求,真是费尽了周折。
首先是依法一级一级上访,一直上访到国家最高机关。结果是我们的苦苦诉求一次次受到权力的蔑视和玩弄。
走法律诉讼之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又被告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抽象违法”,不能立案。我们的合法上访,多次被认为是非法上访,一次次的受到压制和打击。执法、权力部门甚至把我们这么大个退役军官群体当成不稳定因素,长期进行非法折磨。
十多年的投诉无门,的确使我们中的许多战友丧失了上访、告状的信心。不少战友认为,不仅上访无用,而且告状也无用。有的战友甚至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难道在社会主义中国,真的没有我们在企业退役军官讲理的地方了吗?的确,在政府执政理念发生严重偏差,权力和金钱被视为至高无上,法律被踩在脚下的社会背景下,我们的正当诉求是非常艰难的。
我们状告国家人社部门违法侵权,法院不予立案,我们的行政诉讼真的无用吗?
我却不是这样认为的。我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既然我们有冤情,不管哪一级法院不立案都属违法。我国法律明确定,对军队退役军官要“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而实际情况是对我们“歧视”、“虐待”、“非法剥夺”,这在世界上哪个国家有过先例?就是小国、穷国也不至于要“亏待|”、“虐待”自己军队的退役军官。远的不比,就比被我们打垮的“贪腐政权”国民党”怎样对待自己的退役军官。他们对退役军官是采取“歧视”、“虐待”政策吗?
如果说中国法制不健全,没有可以追究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无法追究国家人社部的“抽象违法”行为。那么,省、市人社厅、局的“具体违法”行为,总该依法受到追究了吧?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却来了个内部通知,责令下级法院不予立案。这样不仅既不把“专项法律”当回事,又不把“宪法”当回事。法院“只知有权不知有法,只知有上不知有民”,谁能说这样的行为不是执法犯法呢?
难道他们违法对待我们的诉求,我们就无所作为了吗?我们要看到,“不立案”背后的隐情是对“退役军官群体”和“法律”的畏惧,不敢见阳光啊!如果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说事,他们真的拿不出足以说服大众的道理来吗。
不予立案,其实是不敢立案,不正是暴露出了国家的“短项”和“软肋”了吗?
因此,失理的不是我们原告,而正是权力部门。我们还要灰心丧气吗?
二、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要让中央最高层清楚,在企业退役军官群体“不满意”、“不稳定”。
我们可以回忆我们上访告状的整个过程:从我们的上访被视为“闹事”,到武断的不让我们讲身份;从以各种手段对下强力压制,对上谎言欺骗。有关部门和领导,睁大眼睛说谎话:对于退役军官的上访,他们对下压制“草木皆兵”,如临大敌,拦卡堵截,挖空心思;对上汇报,他们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遮遮掩掩,不讲实话。几百甚至上千人的上访,他们可以随意隐瞒,谎报“军情”,把自己的管辖“一亩二分地”说成是“稳定的”,把对退役军官短斤少两、侮辱人格的“解困”,说成是“一分不欠,一人不漏,一刻不误”;把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强烈不满情绪,对上描绘成“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是满意的”、“稳定的”、甚至是“感恩的”。
国家各级人社部门欺下瞒上,专横跋扈,的确到了我们难以容忍的地步。
为什么国家各级人社部门如此肆无忌惮“强奸民意”?说到底,是“保政绩”、“保既得利益”的思想在作祟。他们知道,我们这个老年群体,翻不起大浪,体力、财力、智力都对政府构不成威胁,所以他们才敢这样欺负我们。他们也知道,就我们群体的状况,不可能大规模地到北京去。所以,人社部官员在回答我们战友“你是不是嫌我们来北京的人少了”的询问时,他就敢说“只要你们有那本事”!
政府部门对下压,对上瞒,是我们的问题迟迟不能引起中央最高层重视的根本原因。因为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能够到北京去的总是少数人。所以,他们可以完全不做调查,就“能够”编造出“企业军转干部”对解困的满意率精确到“82%”的谎言。真是孙悟空“能掐会算”的本领。完全丢掉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共荣传统。
以上情况告诉我们,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就是要让中央最高层清楚知道:在企业退役军官群体绝大多数人“不满意”,“不稳定”;要解决他们的问题,就必须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诉讼是我们“聚人气”、“发强音”的最佳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又做出决定:一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要由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说,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们告状无门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在十八大以后的今天,我们仍然认为“告状无用”,就要从我们自身找原因。
为什么说“法律诉讼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第一、法律诉讼是最安全有效的诉求形式。
走法律诉讼程序,是与党和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相一致。党和国家在做出建设法治国家部署的同时,要把“法访”和“信访”进行分离,凡涉法涉诉案件,鼓励公民走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既然是国家引导公民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然会受到国家的保护。这种安全有效的方式,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呢?
第二、只有法律诉讼才能合法地“集聚人气”、“发出强音”
十二省市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集团诉讼代表
二次赴京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催案记实
2014年4月8日,来自北京、河北、河南、广东、广西、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山东、浙江等十二个省市的在企业的退役军官诉讼代表(法庭统计数字561人,现场实际超800人以上),受各参与行政集团诉讼原告的委托,二次(第一次是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催案、复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集结简况:
八日晨七点许,各地代表就陆续地向位于北京市方庄路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集结。
&&八时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大门旁边己集结了500余人。这时广西一位穿65式军装的战友自发的站出来下达整队的口令,大家按照他的要求成四列队高喊着“一、二、三、四”的口号向二中院立案大厅进发。长达200余米队伍行至通向立案厅围墙拐角处原地休息。在此期间有多位战友自发站出来指挥大家轮流高唱《我是一个兵》《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打靶归来》等军队传统歌曲振奋精神。还有多位战友轮换出来反复领呼:“我们冤…冤…冤”“罢免尹尉民”、“法办尹尉民”、“打倒尹尉民”、“尹尉民滚下台!”、“共产党万岁”、“要公平”、“要正义”、“要尊严”等口号。持续时间长达20多分钟之久。
&&八点四十许,北京一百一十八名原告代表从外围列队喊着口号进入现场。他们的到来壮大了诉讼队伍,整个队伍达到八百人以上。在北京领队的统一指挥下队伍又一次响起了如潮的歌声。
&&九时许、河南、山东、湖南、湖北、江苏、四川、广西、等地的原告代表相继自发的穿上了印有在“企退役军官”标识的“冤”字黄马甲,戴上红帽子。随后印有“各省集团诉讼原告代表”字样的标识也扯起来了。这个区分省际的标识幅展出后,各省原来本不相识的代表迅速以此标识为中心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交流诉讼及推荐对话代表等有关事宜。
&&十时三十分许: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警官(据说是丰台公安局郝付政委)说:“老是这样耗着不是办法,刚才与中院联系了一下,要求你们各省派一名代表进立案厅谈问题”。湖北代表对郝付政委说:“你把你的意见对大家讲一下吧!”。郝付政委说:“还是你们对大家讲吧!”。湖北代表从队伍中站出来传达了他&
&&各省推荐一名代表到立案厅谈问题的要求。并对大家说道:“我们今天再次来北京二中院,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企退役军官控告国家人事部拒不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行政集团诉讼案。
国家人事部以“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借口逃避法定义务,把本属于自己的法定义务推给企业,严重违反了国家涉军法的规定。国家《兵役法》规定:“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这说明妥善安置军队退役军官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企业。政企分开后,企业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安置、优待军队退役军官的义务。把妥善安置的责任推给企业既是对军队退役军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企业的侵权。
&&国家《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企业普通职工;国家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救济。然而、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对退役军官管理权力与职责的人事部却长期有法不依,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而且挑战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诚信。所以、我们要将人社部告上法庭。我们这些老军官,过去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可以牺牲生命,今天也一样义无反顾。我们可以什么都不要,但国家涉军法律的尊严不能不要,党中央的军转政策的尊严和个人尊严不能不要。
&&湖北代表讲完后,各省推荐的代表跟随丰台郝付政委进入了立案大厅。在外面等候的各省代表一直坚持到下午2点对话代表传达情况后才自行散离返回。
&&在整个过程中,当地有近二百名警察在外围观察、维护秩序。还有数十部摄相机、照相机、平板泛脑、手机不停的进行摄影,照像。但是,他们此次出警作风文明、态度和气,没有强拉硬扯的劝离行为。
&二、对话概况:
上午11时许,由广西黄平生、湖北付继平、河南裴登高、湖南杨庆楚、重庆王明清、江苏童天成、、四川樊均万、山东邹本国、浙江沈迪霄、河北许吕兴、北京傅泽芷、广东胡炳尧、广西罗国贤、李湛等组成的原告代表在丰台区郝付政委的协助下进入立案大厅。经过严格的安检和身份登记后进入二楼会议室对话。在等待登记过程中代表们经商议一致推荐由广西代表黄平生律师作主要发言,湖北付继平,河南裴登高,代表作补充性发言,其他代表只作简单表态,不重复。
院方出面接待的是立案庭审判长李汉一、书记员孙一民两人。
11时20分,谈判正式开始。代表们入座后李汉一首先介绍了他和书记员的姓名和身份,要求各位代表发言时先介绍自己的身份,并提出各位代表发言不要超过5分钟。最好由一人为主,其他人相同意见不重复。
&&李审判长讲完后,北京的代表傅泽芷因有事提出先讲几句就走。她说“去年10月16日就是你们接见我们,我对你们的答复我很不满意,我是六七十的老人啦,我有儿有孙,我的小女儿都比你大,你们坚持不立案,我们的问题不解决,那就是你们法院逼我们世世代代拿出愚公移山的精神打这个官事,你们忽悠我们,我们绝不答应,造成不稳定,由你们法院负责。
&&接着广西黄平生代表发言。他说:“我到贵院来,今天是第三次,上次是高法官接待我们的。由于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今天继续来催案,我们的案子原告百万,是中国的大案,10多年来上访无果,又搞行政诉讼多年,至今还是无果,今天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了,不能老让我们上访无门,告状无门。”
&&他说今天我们来的主要诉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按程序将本案纳入涉法涉诉案件,依法予以受理立案,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宣判。”并从党的“十八大”精神;习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一系列讲话精神及中办国办最近出台的《意见》精神等方便阐述了理由。
&&他指出:关于国家分配到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退役军官)“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法律地位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全是有法可依。中发[1998]7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和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却明目张胆地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凌驾于国务院之上、凌驾于中央军委之上,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尊严,公开否定五代领导人的承诺,否定邓小平同志“复改转”政策,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权废法,以言代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行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反而针对国家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这个特定对象,利用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企转组”作出了一系列与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发了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等文件,借“改革”之名和“三个不再”的谬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国家分配到企业近百万军队转业干部全部贬为“职工”,非法剥夺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党和国家干部”的法定身份及其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制造了中外军史上罕见的冤假错案,导致近百万军转干部政治上遭歧视,经济上的合法收入遭非法掠夺,发生了生存危机,人权和名誉权、荣誉权遭到严重侵害,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人民军队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严重干扰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国防建设,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黄平生讲完后随即递交了《关于强烈请求将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诉国家人社部案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受理立案和公开审理的申请书》的书面材料(附后)。
&&这时,李审判长突然发现在他背后有一个穿军装的代表正在现场录像,并说:“法院有明确规定,不许录音录像。”他的话刚落音,大家都起轰了,说:“你们的法官能到现场照相,我们为什么不能录?你这不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李汉一说:“有规定就按规定办。”这时法院的一名正拿照相机的女工作人员迅速撤离了,我们的录像也只好停止。
&&湖北代表付继平补充说:“我们今天来除了刚才黄平生律师讲的,要求法院对我们起诉人事部的行政诉讼案给予依法受理立案,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宣判外,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家人事部履行切实保障军队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并将《关于请求国家人社部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利的报告》的书面材料交给了李审判长(附后)
&&付继平讲完后河南裴登高代表接着说道:“我完全同意广西代表黄平生、湖北代表付继平的发言,我们这场官司一定要打到底的,如果你们仍然违法不受理立案,我们还会继续象今天这样到你法院来要求依法立案审理我们的集团诉讼。”
上述几个代表发言后其也各省代表当场表明,完全同意广西黄平生代表,湖北付继平代表、河南裴登高代表所讲的诉求意见。
&&李汉一审判长听完大家发言后说:“你们的申诉讲得很清楚,我也听明白了。
我要说的是:我们法院对你们起诉案的立场是一贯的、意见是一致的。你们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你们刚才自己也讲到你们的问题是政策性问题,因此不能立案;你们的问题属于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政策性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不归法院管,应该由党委、政府解决。”李法官兴致勃勃、满怀信心地将上述观点反复讲了四、五次之多。
&&李法官讲完后,立即遭到各省代表强烈遗责:“人民法院不为人民办事,还要法院干什么!法官不讲法,不执法,不讲道德良知,人民把你们养着又有何用?”各省代表非常气愤,刹时引发了激烈争论。
过后,黄平生他说:“是不是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5条讲得很清楚,内容我不讲,你比我明白。你要知道,我们这是有近百万原告的特大案件,怎么不属于立案范围呢?还有,按《行政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我们也是立案范围…。你刚才说不属立案范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作为法官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建议你们,召开一次‘司法听证会’,让大家来说说,我们到底是不是立案范围如何?!
&&再说,你刚才讲,要我们回去找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不立案也行,既然法官都信访不信法,那就请你按你说的给我们写份裁定,好让我们去找党委、政府!各省代表当场支持律师主张,会场气氛再次紧张起来,此时法官表情十二分的尴尬。
&&这时,湖北代表付继平说:“李法官我们之间没有个人恩怨,由于你是代表人民法院在接待我们,大家的言词激烈点并不是针对你个人的,请不要见怪哦!”,李法官满脸笑容的说:“那是,那是,不会见怪。”付继平接着说:“在黄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我想补充三条意见:
&&(一)、我们告国家人事部不管诉状如何写,但根本目的和请求就是要求国家人事部履行保障军队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我们的合法权利就是与法定身份相对应的法定待遇,我们的法定待遇也就是我的合法财产权。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保障军队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义务而长期既不履行又不予答复,我们才起诉到法院。这完全合符国家《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关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你的答复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我们国家的法律与党的政策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共产党领导,实现党的意志的工具。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依照法律制定的政策又是贯彻执行法律的具体手段。所以、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政策问题也属法律问题。把二者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违反政策的问题实质上也是涉及到违法问题。政策性的问题你们不管,那么就意味着党的政策不受国家机器的保护,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机器不保护党的政策,那还要法院干什么?
&&(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应该是尊守执行法律楷模,你们的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才是。按照国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公民、法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的起诉状后只有两条选择,一是七日内立案,或者是七日内作出裁定不受理,二者必居其一。然而你们这么长时间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受理。仅凭口头答复不受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在程序上显然是违法的。
&&这时黄平生插话说:你们下个裁定我们就不再找你们,我们可以拿着裁定提起上诉;找检察院抗诉,提请人大启动法律监督;还可以按你说的去找党委、政府。你们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受理让我们两手空空不好办。
&&听了黄、付二人的讲话李审判长的面部表情,一下子由兴致勃勃、满怀信心变成了十分尴尬和万般无奈,多次张着大嘴巴欲言又止,不知说什么好。
&&这时早就从外面进来一直站在旁边旁听的高法官(日出面接待的法官)连忙帮李法官解围说:“你们要下裁定我们可以考虑,不过现在还不行,需汇报研究后才能答复。现在己经谈了快三个小时了,也要吃饭了,我看今天就开到这里”。刚讲完,两个法官起身就要走。这时付继平代表站起来喊住二位法官说:“高法官、李法官,你们看外面还有那么多千里迢迢赶来的老同志在等消息呢!你们是否能出去跟大家见个面,把今天的对话情况及你们的意见跟大家讲讲。二位法官说:我们就不去了,你们是大家选的代表,还是你们去跟大家讲吧!”付继平代表说:“我们去讲到时侯又会有人指责我们是在策划、在煽动”。两个位法官相视而笑说:“你们去讲,你们去讲吧!”大家边说边走出了立案大厅。这时、时钟指向了14点正,谈判会历时2小时40分。
&&当对话代表走出立案大庭时,等候在外面的各地代表迅速向对话代表们围拢过来。这时付继平代表在大家的推荐下攀到围墙的台阶上向全体代汇报了对话情况。
&&接着河南裴登高代表、黄平生代表相继作了十分精彩而依法有据强有力的发言。特别是当黄平生讲到:“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一身份是法定的;政府是妥善安置退役军官的责任主体是法定的;政府的义务和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定的,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改变的,我们起诉人社部的官司一定能打赢,我们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现场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所有代表当即表示回去后要说服更多的战友参与行政集团诉讼。
&&三、收获与体会:
1、此次多省原告代表到北京二中院摧案,尽管有20多辆警车和近200名警员在外围观察、摄像,还有省市地方单位干部随访到场的,但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拦截,劝返或要求去久敬庄,马家楼的现象,也没有人指责是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充分证明:诉讼维权受保护,再一次告诉我们:依法诉讼这条路走对了,我们必须意无反顾的一定耍走到底!绝对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和半点的动摇。
2、接待的法官态度热情、语言和气,说明党中央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基层己初见成效。尽管法院违反办案程序不立案,也没有下裁定,承诺向上级汇报,达到了通过第三方反映诉求的效果。这与我们以前反反复复去乞求人事部门效果就大不相同了,从中我们由被动变办主动了。
3、法院对在企退役军官行政诉讼案既不受理,又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恰恰证明了国家人社部涉嫌违法行政,不然法院为什么冒着程序的违法也不敢依法办案呢,这样我们就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再到法院强烈要求依法办案的正当理由。势必产生一般人意想不到的重大效果,我们的目的就一定会达到。
& & 4、四种标识,四种形式的巨大作用不可忽视。
& &&四种标识:
一是印有“在企退役军官”和“冤”字黄马甲红帽子的标识。它以无声的形式告诉世人这不是一般的普遍群众,而是一群共和国的老军官、老干部、老功臣,他们有冤。二是印有“各省行政集团诉讼原告代表”字样的标识。他明确的告诉世人这不是一群一般的访民,而行政集团诉讼的原告代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全国人大的解释参与行政集团诉讼的原告(包括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都有到庭参诉的权力。三是广西的65式鲜绿色军装、红领章、红帽徽;四是每个原告佩戴代表资格证都有突出特性。
&&四种形式:一种是各省市原告签发给到京摧案代表的委托书(证明了一人代表着多人);二种是合唱军队老歌曲;三种是恰当的口号;四种是法律、政策知识的现场演讲等都能起到宣传、表达意愿的巨大作用。&
四种特殊的标识和特别表达形式有效地将特殊群体与地普通民众区分开来、司法诉讼与普普通信访区分开来。并以声形并茂的方式把在企退役军官的冤情向社张扬了出来。使这次八百多人的进京告状,没有受到什么人用
“非正常上访”、什么“越级上访”、什么“非法上访”等罪名的指责。切切实实的起到了社会公开的良好效果。
5.再一次强有力向权力方的表明:一是在企业退役军官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二是“解困”并不能代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三是解决在企业退役军官的问题,有关必须方应尽快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国家人事部必须切实履行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引起的思考。
1、在我国应该说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二者本质上完全一致,都是维护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意志的工具(手段)。因此对待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态度就是对待党的态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就是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否则就是削弱和否定党的领导。从立法的角度上讲行政诉讼法将抽象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纳入受案范围,就为权大于法,否定党的领导留下了制度空间。&
2、从实质上讲:军转维权不仅仅是维护个人的权益,也是一场维护国家法制尊严、维护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理念的斗争。
3、继续坚持在“解困”政策框架内要实惠就等于是对人事部门权大于法,违法行政投赞成票。即使是有些地方在“解困”上还没有落实到位的,也只能在批判“解困”政策违法性的前提下去争取。不能让官方产“解困”可以代替落实安置政策,“解困”可以代替保障合法权益的误判。
4、党中央反复强调“坚决禁止一切拦卡堵截群众正常上访的行为,”实行访、诉分离等等,就是不断的在帮助我们清除维权道路上的障碍。今年既是机迂年,必然也应是作为年,如果这个群体能到百分之一的原告代表、并且能在现场坚持三五天,何愁问题解决不了。如果我们不抓住难得的机遇,我们的冤将终身难申,我们坚持十多年的维权努力就会付之东流。
5、企业退役军官问题既属于人事部门拒不履行保护退役军官合法权利的法定义务的涉法涉诉讼问题,又是人事部门下不从上,对党的军转安置政策打折扣、搞变通,有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统一坚持以“司法诉讼为主,行政上访为辅”的双管齐下行动,把护法维权活动进行到底。
& &&五、建议
1、身份和待遇只是我们合法权益的抽象摡括,不是法律的准确表述,容易被那些违法行政的官员找到否定空隙和进行边缘化处理。所以、如果用要求政府的法定义务,保障退役军官(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表达诉求效果可能会更佳。因这两个方面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有效的回避了维权与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矛盾,官员无法回避和进入边缘化处理。。
2、把提诉求与依法揭谎言、批谬论结合起来;
3、要紧紧抓住从责任主体到政府的法定义务和退役军官的合法权利上论是非;
4、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发挥理论武器和群体力量的威倒逼坚持权大于法,违法行政的官员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用法制思维依法解决在企退役军官的权益保障问题。
5、把握好理论与行动的结合,形成强大的护法维权攻势。
没有正确的法律知识理论,光有群体行动对内不能足以支撑起维权底气,对外不仅不能足以颠覆违法行政官员的谎言和谬论,反而容易被怀有不良动机的官员歪曲我们的维权动机。光有正确的理论,没有群体行动力量的配合根本不能突破权力的封锁,不能引起高层的过问和社会的观注,撼动不了官本位思想严重的官员麻痹了的神经。
十二省市参加行政集团诉讼摧案对话代表整理:
北京市、广西、湖南、河南,湖北、江苏、四川、河北、山东、重庆、浙江、广东、等
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企 业 军 转 的 心 声
文&江苏扬州退役军官&张万高(&23:13:15)
李克强总理:您好!
我是一个卑微的老人,今天多刍几句,相信您的雅量,不会烦老人唠叨。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所谓正?是指事物的正能量,即正经、正当、正派。
&&&一、上梁不正是指国务院不正
我是1951年参加抗美援朝的战士,今年已八十岁了,蓦然回首人和事历历在目。特别是1995年我退休了,心想船到码头车到站了,享受晚年生活了。然而,万万没有想到发的《职工退休证》,我百思不解,四十多年的国家干部没了。从此走上了信访之路,就是问一问为什么把分配在企业工作的老干部和退役军官踢出门外打入“另册”。我锲而不舍地信访二十年了,我们走万里路、写万言书、说万句话,至今没有解决身份问题,可见国务院官僚主义作风之严重。许多老干部说:“身份是我们命根子,剥夺我们的身份如同刀子捅心窝啊!”我今天斗胆的说:上梁不正是指国务院本身不正。
&&&&二、国务院是人民政府
国务院是什么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既然是人民政府,民众要求政府不能犯错误,那怕是小错误,也会伤害一群人的心灵,尽管占少数,但对个人来说,却是伤害生命中的名誉、地位、人格和尊严。
&&三、国务院应知过必改,有错必纠。
周恩来说:世上没有完人,一个也没有。人总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国务院不是神,也会犯错误,有错误不要紧,有错就忏悔,有错纠正,有错就改,改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如果坚持错误,百般掩饰、诡辩,只能说明国务院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自身不硬、自身不正。己不正焉能正人。
&&四、冤的根子在国务院
&&&&分配在企业的退役军官,人人都感到冤,人人都知道冤的根子不是劳动部,不是人事部,而是国务院。时任国务院总理LI鹏昧良心,诡计多端,就是他非法剥夺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合法权利。
&&五、国院务有哪些错误
&&&2007年3月13日上午,时任劳动部副部长刘永富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为中国创业的一批老干部按一般工人待遇这是我们工作一大失误!”并表示“深深歉意”。
李总理,究竟是谁“一大失误”?实话实说,是国务院“一大失误”。我认为国务院有五大错误。
&&&1、国务院有法不依,违法行政。如非法剥夺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身份”触犯《军官法》第三条;擅自改变退役军官安置办法,触犯《军官法》第五十一条;没有妥善安置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触犯《兵役法》第五十九条。
&&&2、国务院出台政策出尔反尔。如(1998)《7号文件》规定:“军转干部……退休时享受相应待遇。”日我上访江苏省军转办,要求按《7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军转办负责人回答《7号文件》只管三年。日我率四省代表团(江苏、浙江、山东、辽宁)信访北京,人事部李建新司长代表五大部接待(李建新是一位温文尔雅、文质斌斌的官员),我当面问他“7号文件只管三年吗?”他无可奈何回答“是只管三年”。堂堂的国务院真滑稽,玩弄小儿科把戏。
&&&3、国务院不讲诚信、不守承诺。(1983)《26号文件》庄严承诺: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退休时按国家干部有关规定办理。我退休时却按一般工人待遇办理。俗话说“一诺千金”,国务院承诺却“轻于鸿毛”。
&&&4、国务院不讲道德干“卸磨杀驴”勾当。1995年我退休了,发《职工退休证》,我愕然、我茫然,天天在想LI鹏怎么样象“周扒皮”一样干“卸磨杀驴”,ZHU镕基怎么象“南霸天”一样以“财政无法支付”为借口不落实政策,和L鹏沆瀣一气;JZM大喊以德治国,怎么说的呱呱叫,行动不对号。他们成为违法行政的代表,不讲诚信、不守承诺的代表,不讲道德“卸磨杀驴”的代表。
&&&5、国务院知过不改“法外施恩”。2003年W家宝坐上了总理宝坐,他兴高采烈的说: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国家的首要价值,是政府的良心。他还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说的太好了,好高兴了一阵子,心想,我们在企业的退役军官不公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了。然而,W家宝总理没有依法行政,而是“法外施恩”,即经济“解困”,“解困”虽然改善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仍然没有解决身份问题,仍然践踏我们的精神利益。
&&六、什么是我们的精神利益
&&&《军官法》第三条:“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相应的地位和荣誉”,“享有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就是我们的精神利益。人活着要有精气神,人在解决温饱之后自然都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滋养人的精神世界,人有足够的精神生活,才能活得特别精彩。人的精神需求重点是:人的自由、平等、荣誉、身份、地位得到尊重。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法定的地位和荣誉遭到践踏、精神利益遭到侵犯,冤的感觉自然涌上心头,人心不服,感到憋屈、窝心,甚至愤怒。
&&七、权力必须服从权利
&&&&有人问国务院为什么会犯违法行政、不守承诺、“卸磨杀驴”这样的错误。关键是许多官员不懂得权力必须服从权利,权利是天然的,谓之天赋人权,人从出生那一天起就自动拥有权利。现代文明表明权力是授予的(以前也有血腥暴力夺取的),人人都有终身的权利,只有少数人拥有时限的权力。焦点是LI鹏和腐败分子蔑视法律、蔑视人权,甚至患“权力疯狂病”,“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在赣榆我就是天,我就是法律”,LI鹏之流蔑视《军官法》从而剥夺分配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享受“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八、我们更爱国
有人说:你说政府的毛病是爱国吗?崔永元回答的好,他说:“说国家好话是爱国,说国家和政府在运作过程中的毛病也是爱国,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爱国。”何况我们曾经是兵,为了祖国紧握手中枪,为了祖国捐躯是我们生命顶点。我可以自豪的说我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枪林弹雨中出生入死,经过了血与火的洗礼,所以我更爱国。
张长弓&&&张万高战友写给李克强的信,很实在也很感人,建议大家多读读多传播,这样真实的发自肺腑的信,若不能使至尊的中堂大人动容,...
河豚听海&&&014-4-23&9:27:07&&&&&写出了我们在企军转干的实情、心声!
维权途径要改 维权思路要变
湖南益阳王心定
&导言:如果有人要问?你认为当前在企业退役军官“护法维权”红红火火几十年已经到了如此地步,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官僚们,不仅不立即实事求是的纠正违法行政的历史事实,反而装聋作哑继续对抗中央,糊弄国民,祸害在企业的退役军官,人们要问怎么办?大家会毫不犹豫地回答:依法告状,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上法庭。
&也许有人会说,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原国家劳动部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剥夺了我们的身份待遇,应该告国家人社部。我会说,祸根是应该告国家人社部。但是省、市、县人社厅、人社局他们是依法承担着“妥善安置”退役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同时省、市、县人社厅、人社局他们比起人社部来是更具体、更直接的违法,何况他们各级相关一些部门、官员借国家人社部“狐假虎威”祸害退役军官有过而不及!而且告人社厅、人社局是就地告状,更有利于所有原告参加。所以告人社厅、人社局是我们的首要选择!
&&&&&载至现在,有许多地方仍然迟迟告不起来,是他们认为告状无用,还是他们碍于和人社厅、人社局的面子,告不起来?!我说你们告了没有?行动参与了没有?&我们是法制社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在目前社会状况下应该是合适的最佳方法之一。可以说,不采用这种办法维权,将是一个重大错误!
&&&&依法告状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如果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采取告状的办法维权,那将是什么结果,我们的“护法维权”就将会发生质的变化!&
&&&&&&&&&&&一、启动诉讼维权,势在必行。 
 &&&l、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企业军转干部信访维权的渠道,越走越艰难,效果越来越不理想,维权目标难以实现。原因很简单,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在内,明知政府当前的作法不妥,仍然坚持在解困框架内处理问题,想要通过信访或者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听由政府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实在太难。
  &2、企业军转干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是时机。
  (1)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这是一种人权,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原则具体化,使民告官有法可依,使广大公民能更好的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能移通过诉讼途径,得到保护和赔偿。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成为共同诉讼,或集体诉讼。企业军转干部的民告官,自然是一个集团诉讼案。既然是集团诉讼就可以由代表经常集会研究有关近讼事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再以非法串联或以非法集会为由进行干预。诉讼当公事人在同一时间,或者单个人都可以到法院对自己的起诉,进行查询、催办,政府机关也不得因此进行阻挠。
  (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当前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宣传得特别起劲,这种形势对诉讼维权也是极为有利。
  &&&&&二、进行诉讼维权,必须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所有行政诉讼活动,必须按照法宝程序进行。首先得学法懂法,才能用好法。特别是要对其中第二条和第五条进行认真学习。
  (1)要弄清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抽象行为?&&因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法院才受理。
  (2)要弄清什么是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合法权益才爱法律保护民。
  (3)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为是否适当或者是否符合政策进行审查。
  这三个问题都涉及到行政起诉是否受理立案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还有时效问题、管辖权问题也很重要,都要弄清楚总之,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条款都要学习与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要学,因为我们难以请到律师。
 &&&&&&&&&&&&&&&三、启动诉讼维权,必须改变维权思路
  那种认为,由于劳办发[1993]号使改革失误,造成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被剥夺,因此要求政府宣布劳办发[发1993】7&8号文件无效,以纠正失误来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种维权思路,在信访维权时尚可,实践证明,以此进行诉讼维权,想进法院的门都很难,问题很简单,法院无权对劳办发[1993]78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改革是否失误,属于政策调整问题,法院更是无权过问。&为此必须改变维权思路,寻找新的切入点,建立起一个新的维权目标,这个新的维权目标就是要求政府,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中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保障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与其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当地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享受同等水平的退休收入和福利待遇。包括建立4%的补充医疗保险和死亡后享受20个月本人退休收入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这个诉求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很充分的。
  1、&0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这个新规定完全适用于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用这个新规定代替那个不合理的解困措施,才能在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上,体现公信、公平、公正。
  2、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也是退体干部。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套用国家行政级别的制度被取消,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是国家干部,但是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其军转干部的身份并未因此而被取消,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无故迸行取消。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不但改革前的军转安置文件是这样规定,深化改革后的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仍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发[1&9&8&5]1&3&5号文件公布的《军队干部职务等级与国家行政干部职务等级对应表》,企业军转干部在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仍然只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务等级仍然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不但是国家干部,而且退休后也是退休干部,这是无可非议的。
  3、军转安置文件对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早在中央三厅发[1&9&8&3]2&6号文件中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于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发[1998]7号文件又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续,享受相应待遇”。有关军转干部的上述退休待遇,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这一授权条款,用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是《现役军官法》的延展,与《现役军官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所有军转干部都是适用用的,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4、有关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规定是符合改革实际的现行规定。
  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和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从1&9&9&5年开始试点,到1&9&9&7年全面启动。针对改革的这一新情况,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了确保军转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切实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再一次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对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定。这显然是一个符合改革实际的现行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关怀。
  &&&&&&&四、启动诉讼维权的条件及其法律依据。
  1、一定要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将上述维权目标向省人社厅提出诉求,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有无书面答复,都是省人社厅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未能满足诉求,都是对诉求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诉求申请人根据下列法律依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都是老年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人才流动权益,就是这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下列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立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迎风飘扬()&&&&&&&&
&&受 案 范 围
为了适应《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现推荐一文供广大战友参考。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迎风飘扬()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在企退役军官起诉国家人事部红头文件违法,并要求撤销&&&红头文件的诉讼请求,就有可能继续被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为由拒之门外。
但是,如果在诉状中直接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并在只诉状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批判人社部红头文件中的某些借口和谬论就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法院就找不推诿的借口。
最近习总在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又为我们起诉人社部不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尙方宝剑"。我们完全有理由再次去各省高院,北京二中院摧促人民法院对在企退役军官起诉国家人社部的行政集团诉讼案依法受理立案,依法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宣判。还可以就地起诉当地人社局。
因此还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向各级人社部门提出要求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法定义务的申请,并重新修改致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既对各级人社部门分别提出&关于请求人社(部、厅、局)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的申请书&;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保障军队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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