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增运和孙秀兰 江南大学在一起的几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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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是关于由实体和方块掉落的物品的。关于生物从一定高度往下跌落,请参阅。
死后典型的掉落物:、和。
掉落物(Drops)是或其他死亡后出现的。
常见掉落物(Common drops)会在生物受到时出现在其所在的地点。多数生物在被杀死时所能掉落的物品是固定的。某些常见掉落物,譬如,并不总是掉落,但掉落几率很高(至少为50%,取决于掉落范围)。如果生物不是“由玩家杀死”的话,某些常见掉落物,如,就根本不会掉落(同样遵守此规则)。
对以上每一种物品,其掉落数量都有一个随机()的分布;这种分布使用“掉落范围”来描述。举个例子,一头将会掉落0-2份物品与1-3份物品。由于上述皮革的掉落范围包括0,因此有1⁄3的几率不会掉落。
的死亡不会掉落常见掉落物。
当生物被击杀时,魔咒的效果取决于具体的掉落物。目前存在3种已知的行为:
物品的掉落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掉落事件,其中一个使用正常的掉落范围,另外一个的掉落范围根据抢夺魔咒的等级来决定,范围为0至魔咒等级,如抢夺 III 为0-3。举个例子,使用抢夺 III 的剑击杀一头牛会使其掉落0-2 + 0-3块皮革以及1–3 + 0–3块生牛肉。此时的随机分布不再平均(两个均匀分布的和不服从均匀分布;类似的情况有,随机投掷2枚骰子的点数之和更有可能落在7附近)。
抢夺魔咒每级将掉落范围的上限提高1。例如,使用抢夺 III 的剑击杀一只烈焰人会使其掉落0-4根烈焰棒。
抢夺魔咒不影响掉落。例如,死亡的只会固定掉落1块。
少见掉落物(Uncommon drops)每次只会掉落1个,且掉落几率较低。与常见掉落物类似,少见掉落物也出现在实体死亡的地点。具体的掉落几率取决于具体的掉落物。例如,死亡的有1⁄3的几率掉落一个。
抢夺魔咒通过首次掉落失败时再次进行掉落尝试来提高少见掉落物的掉落几率。第二次掉落尝试的成功几率为 I 级1⁄2,II 级2⁄3,III 级3⁄4。
稀有掉落物(Rare drops)只会在怪物被玩家击杀时出现。某些稀有掉落物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稀有掉落物只会掉落1个,但可能会跟普通掉落物累加在一起。掉落物是否稀有由生物的中的random_chance_with_looting和killed_by_player条件决定。
典型的稀有掉落物掉落几率为2.5%,且武器上的魔咒每1级会额外增加1%(上限为抢夺 III 时的5.5%)。唯一的例外情况是的掉落几率为10%,每1级魔咒额外增加3%(上限为抢夺 III 时的19%)。这些数值均由random_chance_with_looting条件中的chance和looting_multiplier数据值确定。
骷髅掉落的附魔弓。
被玩家击杀时,怪物有一定几率掉落其生成时附带的装备和盔甲。怪物生成时附带的每一件装备有8.5%的几率掉落;南瓜和南瓜灯除外,其只有0%的几率掉落。这些几率由生物的决定。每1级增加1%几率(最高为抢夺 III 时的11.5%,南瓜和南瓜灯为3%)。这意味着怪物死亡时有可能掉落多件随身装备。
某些装备物品是保证会掉落的:
生物生成后捡起的所有物品都一定会掉落,甚至不需要由玩家击杀,对小亦成立。
只针对攻击型生物成立,对不成立。
在饮用药水时死亡的会掉落这瓶药水。
玩家为、驴、骡、和装备的物品都会掉落,如鞍和箱子。
经验球(Experience Orb)只有在生物受到玩家或玩家的的攻击(近战、弓、雪球、蛋、以及造成瞬间伤害的药水)之后5秒内死亡时才会掉落。掉落的所有经验球的价值总和也总是与杀死该生物所应得的经验总值相等。经验球也会从投掷的中产生。收集的经验值积累成经验等级,可用于。
经验球的掉落与其它掉落物如不同,生物尸体化为烟雾消失之时经验球才出现在其尸体所在的位置。经验球会向附近的玩家移动。
常见掉落物
稀有掉落物
可能装备物
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羽毛和肉的掉落均受抢夺魔咒影响。同时每5-10分钟产下1颗。
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对其使用空桶可得到。
同时掉落箱子的内容物。
同时掉落箱子的内容物。
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对其使用剪刀掉落 5 ,并将其转化成普通牛。此过程无法逆转。对其使用空桶可得到。对其使用空碗可得到。
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
或 0–1 0–1
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
若未被修剪1–2
羊毛的掉落不受抢夺魔咒影响。修剪羊毛掉落 1-3 。若羊天生有色或后天染色,则剪下的羊毛亦有颜色。肉的掉落受抢夺魔咒影响;着火下死亡时,肉变为熟肉。
不受抢夺魔咒影响。
若生成时世界中已存在至少8只雪傀儡。
不受抢夺魔咒影响。和的掉落受8只已存在的影响的情况只存在于中。
若被玩家或驯服的狼击杀0–2
若被玩家击杀
仅中烈焰人掉落。
若被玩家或驯服的狼击杀
蜘蛛眼是少见掉落物(33%几率)。抢夺魔咒不影响蜘蛛眼掉落数量,但影响掉落几率。
若被骷髅击杀1
若被高压爬行者炸死
0–2 0–1 0–1
若被玩家击杀
海晶砂粒仅在生鱼掉落失败时掉落。生鱼既是常见掉落物也是稀有掉落物。作为常见掉落物的生鱼会在着火下死亡时煮熟。
经验值掉落分为10个价值1000的经验球和1个价值2000的经验球。同时产生传送门,其中可移动的方块有:4 1
仅生成一次
同时掉落其内容物。
仅在玩家击杀时掉落。
0–2 0–1 0–1
海晶砂粒仅在生鱼掉落失败时掉落。生鱼既是常见掉落物也是稀有掉落物。作为常见掉落物的生鱼会在着火下死亡时煮熟。
若体型 size = 1
少见掉落物(25%几率)。
0–2 0–2 1
若被高压爬行者炸死1
装备物可附有魔咒(除南瓜和南瓜灯外)。
若体型 size = 1
若被玩家或驯服的狼击杀
蜘蛛眼是少见掉落物(33%几率)。抢夺魔咒不影响蜘蛛眼掉落数量,但影响掉落几率。
基础掉落概率为0%,但抢夺附魔每级如常提高1%概率。剑没有魔咒,且会有耗损。
仅在被玩家击杀时掉落。斧没有魔咒,且会有耗损。
0–6 0–6 0–6 0–6 0–6 0–6 0–6
女巫死亡时掉落1–3种物品,每种物品掉落0–2个。物品种类可以重复,因此可以得到6个相同的物品。木棍的掉落几率是其它常见掉落物的2倍。女巫仅在饮用药水时被击杀后掉落药水。
不受抢夺魔咒影响。
0–1 0–2 1
若被高压爬行者炸死
煤炭是少见掉落物(33%几率)。装备物可附有魔咒(除南瓜和南瓜灯外)。
5+ 1–3 若有装备物+ 7 若为幼年个体
若被高压爬行者炸死
装备物可附有魔咒(除南瓜和南瓜灯外)。
5+ 7 若为幼年个体
装备物可附有魔咒(除南瓜和南瓜灯外)。
蛋有1⁄8的几率生成一只小鸡,如果生成的话,那么又有1⁄32的几率生成4只小鸡而不是一只。
破坏的时候会爆炸,比TNT的威力大50%
掉落其本身和它本身包含的东西。
同时掉落箱子的内容物。
同时掉落其内容物。
如果TNT被激活或者毁于爆炸将不会掉落任何东西。
大多数方块被摧毁后掉落其本身。以下列出方块的所有特殊掉落。“精准采集”一列表示方块自身是否可以通过魔咒收集。
材料和建筑方块
魔咒增加掉落数量,上限为4。
10%几率掉落燧石。增加燧石掉落概率,时运 I 时概率增至14%,时运 II 增至25%,时运 III 增至100%。
若冰块之下有另一(固体或流体)方块相邻,则冰块被破坏时产生水。在时不成立。
若霜冰之下有另一(固体或流体)方块相邻,则霜冰被破坏时产生水。在时不成立。
时运魔咒每级向掉落数量最大值增加1,直至上限5。时运 III 提高掉落更多物品的概率。
每层雪1个雪球。
魔咒将掉落数量倍增。
魔咒将掉落数量倍增。
魔咒将掉落数量倍增。
魔咒将掉落数量倍增。
魔咒将掉落数量倍增。
魔咒提高掉落数量。
若未成熟0–3
若完全成熟1
若完全成熟
完全成熟时,魔咒提高掉落数量。
若未成熟1–4
若完全成熟
完全成熟时,魔咒提高掉落数量。
若完全成熟
使用采集时掉落自身。
使用采集时掉落自身。种子的掉落概率为12.5%。魔咒每级向掉落数量增加2。
80%几率不掉落蘑菇,分别有10%的几率掉落1个和2个蘑菇。每方块平均掉落0.3个蘑菇。精准采集魔咒掉落的方块所有的面都显示为默认的蘑菇材质,有红色斑点材质和棕色材质。
仅橡树树叶
使用破坏时,方块同时掉落本身及其掉落物。丛林树苗的掉落几率为2.5%;其余所有树苗掉落几率为5%。苹果掉落几率为0.5%。魔咒增加所有掉落物的几率。
魔咒提高掉落数量,上限为9。
3颗可能的种子均单独执行掉落判定,几率取决于生长阶段,范围从7%(刚种下)至53%(完全成熟)。
若未成熟2–4
若完全成熟
完全成熟时,魔咒提高掉落数量。
若未成熟1–4
若完全成熟0–1
若完全成熟
完全成熟时,魔咒增加马铃薯掉落。毒马铃薯掉落几率为2%。
3颗可能的种子均单独执行掉落判定,几率取决于生长阶段,范围从7%(刚种下)至53%(完全成熟)。
若未成熟0–3
若完全成熟1
若完全成熟
完全成熟时,魔咒增加种子掉落。
不会掉落其内容物。
怪物蛋被魔咒采集时,掉落怪物蛋所伪装的方块(亦即石头、圆石或石砖),不会生成蠹虫。
有“T”标志的物品需要使用指定的工具破坏才会掉落物品(包括)。魔咒也不能绕过此限制。
如上表所述,魔咒可以提高掉落数量,或倍增掉落数量。提高数量只会简单地额外给予0-魔咒等级的物品。倍增具有以下可能性:
时运 I:有33%的几率掉落数量×2(平均增加33%)
时运 I:25%的几率×2,25%的几率×3(平均增加75%)
时运 III:20%的几率×2,20%的几率×3,20%的几率×4(平均增加120%)
容器方块(、、、、、、、、和)被破坏时掉落自身及其内容物。
所有未在表格中列出的方块被破坏时均掉落自身。魔咒不影响掉落数量。
杀掉会掉落。
会掉落白色布料和。
不会掉落物品。
会掉落而不是。
羊现在掉落1-3块布料而不是2块。
骷髅会掉落。
灰色、浅灰色和黑色的羊被加入,它们会掉落颜色的。
加入了,并会掉落新物品。
当猪被烧死时掉落。
现在不可以打一下羊来获得羊毛了,要使用为它剪毛或将它杀死才能获得羊毛。
僵尸的掉落物从变成。
由玩家杀死生物后产生的经验球现在可以添加到经验栏里。
加入了,并会掉落。
作为的掉落物而添加了。
作为的掉落物而添加了。
作为的掉落物而添加了。
被添加了,它会掉落雪球。
蜘蛛现在掉落了。
抢夺、时运和精准采集魔咒被添加了。击杀生物或者破坏方块时可以取得更多掉落物或者掉落方块本身。
除了“11”以外的所有的唱片现在都能够通过让一只爬行者被骷髅弓箭手射杀而得到了,这之前制有“13”和“cat”两种唱片可以。.
死亡后可以掉落了。
现在有很小的几率会掉落一个、铁质头盔、铁锹或者铁剑了。
现在有很小的几率会掉落一把弓,且这把弓可能被过。
现在有很小的几率会掉落一个金质、或一把金,同样有可能被附魔过。
被添加了, 它会掉落玫瑰。(后续版本更改为了)
猪现在会掉落1~3个猪排而不再是0~2个了。
新的命令/ doMobLoot &值:[true|false|&数值&]&可以控制是否掉落物品了。
、和有时会带上装备了。有很小的概率会掉落这些装备。
现在有时会掉落和了。
死亡时会掉落了。
被添加了。一般会掉落骨头、。如果是被玩家杀死的话有小概率会掉落石剑或。
现在带有鞍的猪死后一定会掉落了。
被添加了。有很小的概率会掉落或。
现在女巫可以掉落药水的原材料、木棍以及她们死亡时手中持有的物品了。.
唱片“11”与其他唱片相同可以从爬行者处获得了。
抢夺附魔现在每级可以增加稀有物品掉落率1%而不是0.5%了。
加入和,掉落海晶碎片和海晶砂粒,且稀有掉落鱼和湿海绵。
被增加了,它有一定概率掉落、(或者杀死了着火的兔子获得)以及很小的概率获得。
现在在死亡时会与一同掉落(或者杀死了着火的羊获得)。
现在掉落经验值。
加入,掉落生鱼和生鲑鱼。
加入。在骷髅的普通掉落之上,增加了50%的几率掉落迟缓之箭。
加入,掉落皮革及其装备物。
加入,稀有掉落绿宝石,偶尔掉落铁斧。
加入,总是掉落,稀有掉落绿宝石。
加入,在玩家使用抢夺魔咒时有小几率掉落铁斧。
加入,掉落1-2根羽毛。
加入,有小几率掉落其自然生成的装备物。
有关于“掉落物”的漏洞由维护。请在那里汇报漏洞。
生物掉落的物品、工具和盔甲会至少有25点耐久度,且这是最常见的情况。耗损越小的武器越为稀有。
例外情况是,金质的物品、工具和盔甲至少有26点耐久度。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暂时没有找到,您可以: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孙秀兰、宁玉凤、宁全贵、宁全福与张天贵、大家出版传媒(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民终2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玉凤。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全贵。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全福。上诉人孙秀兰、宁全贵、宁全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玉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贵。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怀。委托代理人:郭萍,律师。上诉人孙秀兰、宁玉凤、宁全贵、宁全福因与被上诉人张天贵、(简称大家出版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秀兰、宁玉凤、宁全贵、宁全福、被上诉人张天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宝、被上诉人大家出版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新怀、郭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认定,宁文祥生前系庄河市朱隈水库木匠,曾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2570)荣誉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其他奖章、纪念章等荣誉。原告孙秀兰系宁文祥妻子,原告宁玉凤系宁文祥女儿,原告宁全贵、宁全福系宁文祥儿子。原告宁玉凤称其于2014年末在购买了《驯龙记》一书。《驯龙记》是一部记述年庄河水利建设的纪实作品,作者为被告张天贵,出版发行者为(现更名为大家出版公司),经销者为各地新华书店,出版时间为2009年10月第1版,印数:1~6000册,定价22元。该书内部封面登贴宁文祥照片,照片下标注“参加水利建设大会战木工师傅宁金山”。该书记述的是年庄河水利建设纪实,作者在该书前言中叙述:“本书记述的内容,是庄河人群体智慧和精神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集中突出的大表演。换句话说,就是庄河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大修水利取得的巨大成就。书中不仅要写物质成就,更突出了庄河人的一种精神。应该说,这是庄河先辈积累的宝贵财富,永远值得珍惜和弘扬。”该书第22页叙述,“在抢修朱隈水库溢洪道过程中,水利技术员刘志远13岁女儿病重住院,刘志远都没能回去照顾,最终女儿病逝,父女未曾见上一面”。书中多处写到木匠宁文祥在庄河水利建设方面的突出事迹,如第58页叙述,“在修建跨英纳河和滚子河大渡槽工程施工中,木匠师傅宁文祥最终提出采取整体支撑作业方案,大家认为安全可行”;第85页叙述,“木匠师傅宁文祥,青堆公社人。他的突出贡献是修渡槽。水库下游配套工程,常要架渡槽,要用钢筋做骨架,成本贵材料缺。宁师傅创造出木制拉丝机,将8号铁丝拉直编网,做骨架,建造渡槽很适用。再有,英纳河大渡槽支架吊装,他起了重要作用”。作者在该书后记中写道,“写庄河水利建设史实最积极的倡导者、策划者和推荐者是庄河市水利工程师赵成润,他与庄河市原农委副主任吕有吉商定,邀请张有山、石宝礼、刘志远、陈吉武等,并于日在召开座谈会。吕有吉主持会议,推荐我写书。庄河通讯社记者刘忠林到现场采访,撰写题为《大禹治庄河》的长文,在《大连日报》发表。此后,张有山、石宝礼曾多次找知情人提供资料。初稿完成后,经张有山、石宝礼审续修改,并征求一些知情人的意见,才最后定稿。书中照片插图,要求由赵成润提供,特表谢忱!”日,张有山以作者张天贵代理人的身份向原交纳63360元,将该书第一版6000册买走,该书未再版。原告认为由于该书作者被告张天贵没有经过调查,原没有严格审查,导致将宁文祥照片下的署名错误写为宁金山,书中22页应为宁文祥的事迹写成刘志远的事迹、未将宁文祥获各项证书、奖章等荣誉写入书中等行为,侵犯了宁文祥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被告系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出版科学、文化、教育类图书;经营广告业务;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等。成立日期为日,成立时名称为;日,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原判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肖像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天贵在创作《驯龙记》书中未经同意使用了宁文祥的照片,且将名字错误地标注为“宁金山”,侵犯了宁文祥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出版社认为,“出版社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图文书稿是以作者提供的照片和说明文字为依据”,但仍应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因《驯龙记》书中并无“宁金山”这一人物形象,被告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院确定二被告应在《大连日报》上发出声明,对书中人物照片署名错误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驯龙记》一书所记叙的是庄河市水利建设纪实,作品印刷完后被被告张天贵代理人张有山全部买走,主要在庄河地区流通,原告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驯龙记》第22页叙述水利技术员刘志远忙于工作,其13岁女儿病逝未能见上一面的事实人物错误,该事实人物应为宁文祥,因庭审中刘志远本人已出庭作证,证实该节事实属实,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原告诉求所依据的该侵权事实,因无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认为该书未将宁文祥获各项证书、奖章等荣誉写入书中,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名誉权,因《驯龙记》是一部记叙年庄河水利建设纪实作品,而非个人传记文学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被告张天贵在《驯龙记》一书中,虽没有提到宁文祥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但并没有剥夺其荣誉称号,也没有采取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损害宁文祥的名誉,故原告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大连日报》发出声明,对《驯龙记》书中宁文祥照片下方标注的姓名“宁金山”更正为“宁文祥”。二、驳回原告孙秀兰、宁玉凤、宁全贵、宁全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由被告张天贵、负担100元。上诉人孙秀兰、宁玉凤、宁全贵、宁全福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赔偿宁文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全家人的精神损失共计50万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2014年末上诉人宁玉凤在购买发行张天贵著作的庄河水利建设纪实书--《驯龙记》。该书作者没有经过调查,出版社没有经过严格审查,书中登贴宁文祥照片却签写他人姓名,张冠李戴,自编自演以营利为目的。日第一次印制6000册,每册定价22.00元。严重侵犯了宁文祥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上诉人依法自日立案改革前多次起诉都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认为《驯龙记》是一本介绍及纪念庄河水利事迹的纪实文学,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至今此书在淘宝网上有销售,每本销售价格30.00元。被上诉人张天贵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其理由一是关于上诉人宁玉凤在庄河新华书店购书一节,我也到新华书店去了,书店没有销售过此书,任何人也没有让任何书店卖过此书。二是关于此书以营利为目的一节,我和其他涉及出版此书的人员不会靠卖这本书的钱生活,当时这些人都有退休钱,出此书的目的是“五种精神”。三是关于上诉人提供此书在淘宝网上有销售,每本价格30.00元一节,上诉人附证据一份,有这个事实,该书仅一次印刷6000册,花63360元,都是双方认可。事实上,此书仅作为庄河老领导给庄河人民收藏使用,谈不上在市面上销售。该证据从时限讲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证据本身来讲,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上诉人收到精神损害不具有关联性。按照常理,该证据若是被上诉人所为,上诉人持有不了该份证据。四是,关于严重侵犯了宁文祥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一节,此节已经一审法院审理,请尊重法院判决。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充分认定了宁文祥其家人因侵权致精神损害未造成后果,二被上诉人侵权因轻过失所致,未因出书获利,法院作出二被上诉人在《大连日报》对上诉人发表声明,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是正确的。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坚持维持原判。其理由一、上诉人二审增加诉求,于法不符,应另行起诉,一审中诉求20万元,二审增加为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对于二审增加的诉求,应调解,而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因此此部分请求应由当事人另行起诉。二、上诉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一)上诉人称《驯龙记》中13岁女儿病逝未能谋面的人应为宁文祥,而非刘志远,对此事实,上诉人一审、二审均未举证加以证明,而一审中刘志远本人已经出庭作证,书中所述事实确实为其本人事迹。(二)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以及举证目的中称《驯龙记》一书侵犯了宁文祥的荣誉权、名誉权,事实是,本书不存在任何诋毁、贬损宁文祥的情节,相反在多处提到了宁文祥作为水利工程师的贡献;本书为宣传集体荣誉而创作而非个人传记,因此不构成侵犯宁文祥荣誉权。(三)上诉人称本书侵犯宁文祥肖像权事实并不存在。首先,从相关法律可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之一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而《驯龙记》从出版用途看,是庄河市政府为纪念水利会战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至于书中的定价及“经销者为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字样,这是所有正规出版物国家规定的格式,不代表该书实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次,从证据来看,该书2009年第一次印刷6000册,此后未再版,该6000册也全部交由作者拿走,对该节事实有发票为证,一审对该证据也予以质证过。大家传媒公司没有对外销售过该书,也没有对外授权任何公司及个人出版该书,上诉人需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三、上诉人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一)从实体上看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9年10月《驯龙记》第一次印刷,此后并未重印再版。上诉人称其知道其所谓的被侵权行为是始于在购书,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拿出购书发票,故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二)上诉请求缺乏法律支持。上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近亲属提起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获得支持必须满足的要件:一是存在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方式必须是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二是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并不存在上诉侵权方式更不存在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从举证责任来看,上诉人在一审及二审也未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此,上诉人提起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四、上诉人的上诉证据(淘宝网页)缺乏证明力。首先该证据真实性存疑,该网页未经过质证。其次,该证据内容真实性存疑,大家传媒公司并未授权任何一家网销平台销售《驯龙记》一书,根据证据规定,上诉人对其认为大家传媒公司授权该网销平台销售该书应提供大家传媒公司与该平台的授权协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再次,淘宝平台,非权威网站注册,建立店铺,在淘宝网销售包括图书在内的商品。单就该证据来看,不具有证明力,根本无法证明淘宝网该卖家购书来源于大家传媒公司。最后,上诉人当庭陈述,起诉时即知晓该证据,但该证据一审并未提供,上诉人也未释明一审未举证的合理理由,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天贵在创作《驯龙记》一书时,未经宁文祥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构成对宁文祥肖像权的侵犯;同时,在使用其肖像时,应正确注明当事人的姓名,但是其未经核实,将名字错误地标注为“宁金山”,亦构成对宁文祥姓名权的侵犯。被上诉人大家传媒有限公司在出版该书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驯龙记》一书是有关庄河水利建设的纪实性著作,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大连本地权威媒体期刊上予以发表更正声明,足以消除其不利影响。因此,原审判令二被上诉人在《大连日报》上发出声明,对书中人物照片署名错误予以更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显示,《驯龙记》一书作为纪实性书籍,主要是对当时情况的客观记载,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语言性文字,因此,无法认定本书存在侵害宁文祥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亦无法认定造成上诉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景,原审对此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宁玉凤、孙秀兰、宁全贵、宁全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缪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安如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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