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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有找好装修的吗,想看看哪家装修公司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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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新房不容易,装修更是大难题。但是也不用太着急上火,万事都有对策和方法,学会选择的装修公司,这个大难题就很容易解决了。那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到的装修公司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选择装修公司时需面对的问题及实用攻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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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君悦蓝庭怎么样?一期项目被违法分包给个体
扬州君悦蓝庭陷质量争议后续:项目被违法分包
日 15:58:20 来源: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1月25日电(杨梦奎 张本甫 郭正燕)扬州君悦蓝庭居民小区使用不合格外墙面砖、楼梯瓷砖一事,经报道之后,本网再接到报料称,该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问题。目前,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认为其存在四起违法分包行为,相关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 & 扬州君悦蓝庭位于扬州市开发东路,一期一标段工程建筑面积87115.75㎡,一期二标段工程建筑面积27430.17㎡。君悦蓝庭一期项目均由扬州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亨)开发,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丰义)总承包。该项目于2013年2月开工,2015年6月竣工。
& & 据爆料人称,承建单位“江苏丰义”将该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分成3个标段,肢解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徐某、杨某、王某、张某、苏某5人独立承包施工(包括主体工程)。以上5人都独立核算,各自成立“项目部”。凡独立承包施工人,须向“江苏丰义”缴纳按工程造价比列2-3%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各标段工程开工后实际施工人与“江苏丰义”补签“工程承包合同”。其称,开发商扬州华亨对于江苏丰义违法肢解分包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制止。
& & 该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承建单位“江苏丰义”分包给徐某、王某、张某、苏某4名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包括主体工程)。
& & 第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王某承包施工扬州君悦蓝庭一期两个标段部分工程;第二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徐某承包施工扬州君悦蓝庭一期两个标段部分工程;第一项目部实际施工人杨某承包施工扬州君悦蓝庭一期一个标段部分工程。
& & 爆料人表示,这些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项目部和各岗位管理员,自行租赁塔吊、钢管、扣件、模板和全部机械设备与材料;自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自行采购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等建材;自行组织技术班组施工,包括施工主体工程在内的独立承包、独立核算、风险自担、自负盈亏。
& & 据介绍,上述情况已于2015年7月至8月间多次举报至扬州城建监察部门。目前,扬州城建监察部门认为总承包商江苏丰义存在四起违法分包行为,相关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 & 链接:工程违法分包,施工监管缺失往往是产生质量问题的根源,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和违法分包明确予以禁止。《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筑法》第67条规定: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安全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双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明确规定了转包和四种违法分包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更明确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要没收非法所得。
& & 相关新闻 外墙面砖被指不合格 扬州君悦蓝庭陷质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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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
第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1、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具体怎样处理呢?《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动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返还原则。其次,“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只有在建筑物有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补偿问题,否则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2、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这一法律后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具体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上,“非法所得”包括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和执行“收缴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审判实务界一直有很大争议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财产均予以收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对于当事人约定取得但没有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其作出的相关判例则明显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非法所得”仅指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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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楼脆脆”案浅析违法分包的责任事故后果
上海闵行发生的倒楼案震惊全国施工行业,被媒体称为“楼脆脆”。日前,上海两级法院对涉案的六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及涉案土方工程的分包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给业界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沉重的思索。
一、主要案情
2006年8月,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梅都公司)与施工单位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建梅都“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上述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
2008年11月,“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接受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指令,将该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之弟)进行开挖。
张耀雄遂向没有土方开挖资质的上海索途清运有限公司等借用机械、人员,先对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因张志琴、秦永林提出要方便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张耀雄便按其要求,将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工地7号楼北侧等多处。2OO9年6月,张志琴与秦永林明知工程二标段内的0号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指令张耀雄对紧邻7号楼南侧的0号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7号楼北侧等处堆放,堆高最高达10米。在上述过程中, 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亲属张耀雄在众欣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
日5时许,由于“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方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从根部断开,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造成土建及安装造价损失计人民币6692979元,同时造成梅都公司监管小组向该楼购房者赔付共计人民币元。
2009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张志琴、秦永林、张耀杰、张耀雄等责任人批准逮捕。2010年1月,该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认定及判决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该工程项目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六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秦永林、张耀杰及其辩护人分别就秦、张的土方工程的管理职责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林作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现场负责人,秉承张志琴的指令将属于众欣公司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被告人张耀杰身为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关于分包土方工程的被告人张耀雄提出的辩解,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书证等证实,被告人张耀雄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单位指令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最终导致倒楼事故发生,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相关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当、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根据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书》以及梅都公司监管小组出具的《关于7号楼倒覆购房者赔偿情况的说明》认定本案倒楼事故的经济损失依据充分;本案倒楼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认定六名被告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并无不当。
经过审理,闵行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永林、张耀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分包土方工程的被告人张耀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闵行区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秦永林、张耀雄等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三、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分包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整栋楼的离奇倒塌和事故的闻所未闻在全国造成重大的负面效应。本案中,开发商将土方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或正确履行各自应尽的管理职责,诸失责行为相结合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
应当看到,倒楼事故不仅仅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因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是显见且重大的,法院认定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是正确的。法院在判决中对六被告人在参与涉案工程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及其失责所在作出了客观的认定和评价,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分别量刑并无不当。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第68号)对“违法分包”做出了界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可见,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明确的。而实践中,违法分包之后,伴随出现的往往是忽视安全施工规定,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情形。而一旦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总承包单位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对责任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往往会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是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作为总承包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总承包合同履行义务,对确有必要进行分包的,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如系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也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并将其纳入安全施工管理范围。
我们希望广大施工单位能从上海“楼脆脆”案中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防范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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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要求加大建筑事故查处力度 违法分包转包将予曝光
原标题:住建部要求加大建筑事故查处力度 违法分包转包将予曝光
  本报北京1月27日讯 记者万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围标、串标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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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住建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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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扬州
我是19栋业主,装修去年底结束
现在后悔的很!欺诈业主!虚假广告!损害业主权益!
1. 销售过程中,广告语,沙盘显示,且销售一再说明,一期小区南侧道路为小区内部道路,为小区一期二期通行使用,为两车道,而实际这条道路为开放式4车道道路,欺诈销售!
2. 目前开发商还在推卸责任,说政府修路,自己不知道此事,不是它的责任!而实际开发商在规划之初就得知,这条道路将建为4车道开放式大路,却隐瞒购房者!
3. 同时,该条道路距离小区南侧楼宇外墙间距不足2米,噪音,灰尘污染严重,且小区地下车库车口距离道理不足5米,安全隐患巨大!
4. 另外该道路应为东西笔直走向,而开发商为了保证自己二期17栋的面积,导致道路靠近一期和二期的楼宇,强行置小区业主利益不顾!毫无商业操守和道德!
还未购房,切有购房意向的朋友们,请注意了!不要去购买此类开发商的楼盘,毕竟钱是自己血汗钱,请大家广而告之!!!扩散,帮业主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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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蓝庭交房时间交房时间:预计2018年8月二期6、7、9、10#等交付
交房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君悦蓝庭简介
君悦蓝庭是扬州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扬名苑”后在扬州的又一力作。项目位于开发东路与联谊路交叉口,距古运河、何园、1912街区不远,地理位置优越。项目总建筑面积280000㎡,户型面积从80-107㎡两房,118、128、139㎡三房到186、270、315㎡跃层,充分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项目的规划还将重视人文与自然的结合,将邀请香港知名景观设计公司操刀景观设计,着力为您打造一个绿色、生态、人文的公园式社区。
君悦蓝庭楼盘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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