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辽人社发 2013 36号[2013] 62号和武辽人社发 2013 36号[2014] 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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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6号)
[日期:] & 来源:社保查询网址导航& 作者:社保查询网址导航 & 阅读:4次[字体: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 & 为进一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职业介绍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社〔号)精神,现就做好职业中介机构及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上学校)免费推荐劳动者或应届毕业生在汉成功就业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 &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日常职业介绍、举办招聘会或参加公益招聘活动,使劳动者在武汉地区用人单位成功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劳务外包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2.中等以上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应届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 & 二、补贴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的劳动者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标准为400元/人。同一对象第二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 & 三、申请资料
(一)职业中介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见附件2);
& & 3.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
职业中介机构通过举办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公益性招聘活动免费为劳动者成功推荐就业的,还须提供相应招聘会方案、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招聘简章。
(二)中等以上学校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
& & 3.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被录用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推荐毕业生就业相关协议;
7.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
& & 四、申请程序
& & 1.申请受理。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将日常职业介绍情况登录至《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网址:https://59.175.236.98)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持申请材料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申请时间与被推荐介绍劳动者成功就业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 &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系统数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拟补贴人员及其就业单位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送市人社部门抽查。
& & 3.抽查确认。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区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申请人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认。对抽查合格的,出具抽查意见后反馈到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送交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区财政部门接到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抽查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总数5%的,取消当季申请补贴资格;抽查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总数10%的,取消当年申请补贴资格。
& &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 & 年 季度)
& & &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
&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武汉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日 & & & &&当前位置:&&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人社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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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人社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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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劳动保障用工年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30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奠定&两网化&实时动态管理基础,现就做好2014年劳动保障用工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日至7月30日
  二、年审范围和对象
  各区、各单位分别对管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2013年度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年审。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权限按照《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武人社发〔2011〕19号)、《关于明确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39号)执行。
  三、年审方式
  (一)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2013年度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附件1)、《职工基本信息表》(附件2)、《使用劳务派遣工基本信息表》(附件3)电子版,并连同以下纸质材料一同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013年度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一式两份),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资料、劳务派遣资料、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
  (二)劳动监察机构应实地查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调查询问和检查,并与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相印证。
  四、年审步骤
  (一)准备阶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做好年审部署工作,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和市辖用人单位开展年审电子填报工作培训。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年审通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按照年审通知要求,就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实填写《武汉市劳动保障年审填报表》,并准备年审材料。
  (三)审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审结论。审查完毕后,为各用人单位建立电子档案,记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
  (四)总结阶段。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审查数据,建立用人单位监察信息数据库和劳动者信息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强化对监察员、监察协管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要明确责任,落实目标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努力扩大年审覆盖面。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二)切实履行年审工作职责。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就业登记等信息,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将管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纳入年审范围。年审中,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教育、帮助整改;对虚报情况、隐瞒事实、拒绝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还要向社会公示。
  (三)全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数据库。各区、各单位要将年审与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年审及其他监察执法活动,建立&一户一档&的用人单位电子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各区数据库电子数据于日前汇总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四)积极为用人单位参审创造便利条件。年审中,各区、各单位要结合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通过以会代训、开辟咨询热线、灵活设置填报方式、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开展上门或预约服务等方式,及时做好宣传讲解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对年审的认知度,提高电子填报正确率,方便用人单位参审,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五)及时总结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区、各单位应及时汇总数据、总结工作,形成年审报告。要充分运用年审结果,为人社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各区年审报告于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人:王敏、朱娴娴
  联系电话:
  附件:1. 2013年度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
  2.职工基本信息表
  3.使用劳务派遣工基本信息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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