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 问 一 下 安 全 防 护 用 什 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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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及智能家居脚步的迈进,理想化的智能家居讨论已经逐步步入寻常的百姓家中,智能,智能冰箱,智能盒子,智能路由器,智能手机,一个个携带着智能字样的产品逐步步入家庭生活之中。越来越多的智能化产品的使用为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智能家居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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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想的智能家居怎么能少得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家始终属于自己和家人的私人空间,为了防止小偷、防止家庭窥视、保护家人安全等因素,一个安全,高效而且智能的安全防护系统必备可少。一个理想的安全防护系统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大的部分。
1、智能安防系统一个完备的智能安防系统,应该是以小米路由器为中心,配以窗口智能监测、智能门禁等。达到全方位的安防功能。A.智能窗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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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目前的窗口,附带传感器及控制器,在早晨,不必专门自己动手,窗户自动打开通风,如果家中无人,碰下雨天或者刮风,利用湿度传感器或者风速传感器发送相应的控制信号,自动关闭窗户,在外地出差,忘记关闭窗户,可以利用手机APP直接远程关闭窗户。室内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可以自动打开通风。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添加语音控制模块,提前将家人的声控录入系统,如你喊一下“打开客厅窗户”,则客厅窗户自动打开,同样的原理控制各窗口。比如在厨房做饭时,烟雾或者油味过重的时候,你不用腾出做饭的手去专门打开窗户,只要喊一下“打开厨房窗户”,则窗户自动缓缓打开,这样的生活肯定惬意。智能防小孩坠楼系统,目前的方式大多采用不锈钢结构的护窗方式,该方式看似很安全,但是内在隐患也很严重,试想一下,如果家中发生火灾,而楼梯里面也全部是火无法通过的时候,窗户应该成为逃生的重要通道,由于封闭的护窗结构造成这一逃生渠道的丧失,严重时威胁人的生命安全。防小孩坠楼系统,在小孩靠近时,自动关闭窗户达到防治坠楼的效果。与空气质量传感器与控制器配合可以实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将智能灯光系统与智能窗户系统结合,在关闭窗户,窗帘的时候,自动根据室内光线照度打开或者关闭相关的照明灯具,实现智能化的灯光控制。
B.智能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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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智能家居,最首要的问题应该是如何进入我们自己的家庭,还在采用钥匙,在智能家居时代,智能说你已经OUT了,智能家居时代,我们身上携带的东西应该越来越少,精确人脸扫描或许会成为我们未来生活中的开门钥匙,与虹膜和指纹相比,人脸扫描或许是更简单的方式,在门前一站,自己家的门就会自动打开的感觉多爽啊,有人说误扫描,就算是双胞胎也能被人区分出来,何况是电脑扫描呢,如果实在担心的话,可以设置为指纹加人脸复合开锁方式。 如上面图例,本人或者家人占到门前,扫描完成,自动开锁,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出门倒垃圾忘记带钥匙把我锁在屋里面了。如果是朋友来了或者其他人进入开锁区,系统自动判定为非法开门同时进行拍照留证,通过我们的中心控制系统也就是我们的小米路由器将非法开门者的照片通过网络发送至我们的手机APP上,如果是朋友,则可以去门口迎接了或者懒得去门口直接利用手机APP点击开门欢迎朋友进入家中,如果是其他人误操作,则留下照片备用,如果确定鬼鬼祟祟,打不开还在一直尝试,则可以利用手机APP将家庭住址及相关信息报警。 人脸识别有可能造成识别的时候,如孩子自己出去玩,把脸搞的很脏,而此时家中又没有人,又或者小区电力出现问题,备用电池又被耗光电力的情况,此时,我们仍然需要采用机械钥匙打开门锁。所以智能门禁宜采用人脸识别扫描开锁或机械锁双重保障形式,在正常情况下,即电力正常,人脸情况正常的情况下,采用人脸识别扫描,,但是机械锁锁定,不出现锁孔,在出现上面孩子的情况下,此时发送信息到手机APP给家长,家长确认后,直接远程打开门锁,在电子供应出现问题时,此时利用备电先打开锁定的机械锁孔,此时利用机械锁孔供家人开锁。
2、智能监控系统智能监控系统主要以小米路由器与网络摄像头为基础,配备相关的辅助设置,达到方便快捷的智能监控系统布置。利用小米路由器与手机或者其他智能设备连接来自动判定是否进入布防,如家中所有成员身上配备一个小型的有源RFID卡,放置在包中或者衣物口袋之中,在家中所有成员离开家之后,小米路由器判定所有RFID卡已经离开家庭范围,则自动进行布防。同时提供APP远程布防功能,如果有家庭成员将该卡片遗落在家中,造成系统没有自动布防,则利用手机APP远程操控进行布防,达到对窗户红外布防,门禁布防的功能。同时启动家中的网络摄像头实现动态监控功能,可以利用手机APP与网络摄像头实时观测家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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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能检测系统家中的煤气泄漏,家中又没有人怎么办?家中的小家电突然起火,人又都不在家如何处理?家中的空气过于污浊,回家等于中毒,家还是你最温馨的港湾吗?你是否有过因为水管或者暖气管道爆裂被邻居投诉?如何解决这一系列切身关乎自己安全而又是智能生活不可避免会出现的问题。这一切以小米路由器为中心,实现智能检测,智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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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线WiFi传输模块与湿度传感器检测家中的水管是否爆裂,如果爆裂则发送告警给手机APP,同时调动网络摄像头拍摄功能,实时传输给手机APP,确定是什么部位的水管漏水,以方便回家处理或者打相关的物业维修电话及时处理,此功能可以联动智能热水器相关功能同时进行判定,洗澡时避免发送信息。
在厨房之中设置WiFi传输模块与瓦斯传感器,在瓦斯超标时,予以报警,同时切断厨房供电电源(WiFi传输模块与瓦斯传感器宜做成隔爆且带UPS功能),此时仅仅维持具备隔爆功能的传感器发射模块供电,在确定瓦斯漏气后,回家处理或者通知邻居物业切断总的供气管道,以避免更大灾难发生。如果为误报,则可以远程设置相关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处置。
PM2.5或者其他类型的空气质量检测系统,在检测到空气质量较差的情况下,启动智能窗户上面的传感器检测室外空气质量,如果室外空气质量较好,则打开窗户进行通风,以提高空气质量,如果室外空气质量也不达标,则自动启动家中的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的净化,确保全家人回到家中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达到健康生活的要求。
4、智能家居之权限等级设定智能时代,不可避免出现智能家居权限设定问题,设想一下,你家中的网络监控摄像头被别有用心的黑客黑入,如果出现网络直播自己家居设置及家庭活动,这将会是一件多么恐惧的事情;你设置的智能门禁,黑客破解后如入无人之境,你难道不对自己的家提心吊胆。个人不推荐采用小米路由器作为论坛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访问使用,因为能够通过因特网自由接入的人越多,你的系统被破解的可能性就会越大,你成为肉鸡的可能性就会更多,如果你真的喜欢在自己家搭建公共的云服务,建议采用两只小米路由器,一只用于搭建公共网络服务器,一只用于智能家居,两套系统独立运行,公共的不用说,用于智能家居系统的小米路由器,建议只有自己家人可以访问,其他人一律禁止,即使是亲密的闺友,同事,同学,兄弟。引用网络的一段名言:自从看了《色戒》,女人不可靠了;看了《苹果》,男人不可靠劣了;看了《投名状》,兄弟不可靠了;看了《集结号》,组织不可靠了;看了《长江7号》,地球人也不可靠了,向谁打听都不可靠了。所以,智能家居的主控中心还是只掌握在自己家人手里比较合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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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结未来生活以人为本,如何将生活简单化必然是智能家居的方向,简单舒适惬意的生活,离不开家庭的安全,因此智能家居防护功能必不可少,且必将成为整个智能家居的重中之重,再犀利的智能家居也需要以安全为首要,这其中包含准入人员安全,家中生活环境的安全,网络的安全等一系列安全要点,在未来发展方向上,小米路由器作为中心控制节点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要的外设也必将成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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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智能家居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仅仅靠小米一家显然力有不足,小米既然已经采用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模式(BroadLink红外合作),何不考虑下个人合作模式,由小米提供相应的APP接口或者由个人开发者提供相应的技术协议,然后在论坛或者小米商城以合作共赢的方式出售相应的智能家居设备或者改造设备,小米以提成的方式参与,个人开发者负责产品的更新与后期的维护,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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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级手机控(Lv5)
潜力级手机控(Lv1)
来自手机版
渴望尽早看到实物!哈哈
神仙级手机控(L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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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部分产品已经有实物了,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大家标准都不统一,想一概控制有点难度
神仙级手机控(Lv5)
自己顶下,大家一起玩,争取早日拿到小米路由器
神仙级手机控(Lv5)
顶下,大家一起来讨论呀
神仙级手机控(Lv5)
大家看帖子的时候能顺便回复下就更好,谢谢大家支持哈
骨灰级手机控(Lv4)
来自手机版
希望早日争取到小米路由器,享受一下智能家居控制功能!
神仙级手机控(L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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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兄弟支持啊,大家一起努力
神仙级手机控(Lv5)
顶下,大家多多支持啊
潜力级手机控(Lv1)
楼主好才华,+250& && && && && && &
神仙级手机控(Lv5)
楼主好才华,+250
这是啥节奏,谢谢支持
高级手机控(Lv2)
写的不错,很有想法,顶一个!
神仙级手机控(Lv5)
写的不错,很有想法,顶一个!
谢谢支持,大家一起来把路由器版块搞起来
神仙级手机控(Lv5)
睡前一顶,大家热烈讨论啊
神仙级手机控(Lv5)
上班之前顶一下
神仙级手机控(Lv5)
智能家居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神仙级手机控(Lv5)
不错,美妙的生活就从小米路由开始
骨灰级手机控(Lv4)
功能强大。希望有一天能用到我家里
神仙级手机控(L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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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早日拿到小米路由器!每次公测都没我份,楼主,一起加油
发烧级手机控(Lv3)
很专业!特别是对文章中的公共网络这个是非常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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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很专业,学习,我也想要小米路由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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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于日,在北京成立(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本协会吸纳在中国境内从事防爆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报警器材、社区安全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防范系统、防盗锁门柜及防弹运钞车、人体安全防护装备等安全防范产品的研发、经营,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报警运营服务以及中介技术服务的从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参加。外文名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PIA
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和安防行业市场建设;推动中国名牌产品战略;培训安防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技术、贸易交流合作;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做好行业资讯服务;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诚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从事安全防范领域的专业技术咨询和专业技术评定等服务工作。
本协会内设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实施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认证工作。
本协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文秘档案管理、行政财务以及会员管理等工作。
本协会内设会展部,负责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览、技术交流、行业论坛的组织工作。
本协会内设资质评定管理中心,负责行业内工程商企业资质评定管理。
本协会内设职业资格培训中心,负责对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从业资格培训。
本协会内设《中国安防》杂志社,出版专业安防杂志,免费发送给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销售给广大社会用户。出版《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年鉴》,为各界人士提供详实的行业信息。
本协会内设“中国安防行业网”。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将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为中国安防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建设小康、和谐、平安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行协名誉理事长: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原副部长、教授级
: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原公安部部长助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理 事 长:王彦吉
副理事长:李华荣
顾 问:冯淑贤
秘 书 长:靳秀风
副秘书长:曹开星
副秘书长:李建平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行、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自律”、“维权”、“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国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安防行业在全国范围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安防技术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协会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建议,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防企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五)推行企业品牌战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七)举办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和展销,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
(八)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九)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
(六)从事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安防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检测与评价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地方安防协会(学会)、同行协会(学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八)行业从业人员、专家与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九)历届协会领导人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聘请,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审核;
(四)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缴纳会费;
(六)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取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无故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从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唯一代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的、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包括从事与防盗、防破坏、防恐怖等活动有关的产品(包括:防爆安全检查器材;安全报警器材;社区安全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防范系统;防盗锁、门、柜及防弹运钞车;人体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报警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国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推进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安防行业在全国范围有序充分的竞争,发挥安防产品在“科技创安”和“打防控”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
本协会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保护会员的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部。本协会自愿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推行名牌产品战略,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七)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推出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
(八)编辑出版本协会的会刊及快讯。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本行业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协调企业之间的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安防行业市场建设。
(十一)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单位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团体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地方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经批准入会的个人。
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取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无故二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
第四条 本规则以宪法、法律、法令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是行业自律的基本环节和制度体现,是向社会和消费者作出的郑重承诺。它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全行业应自觉遵守。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誉,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六条 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政策,不以抬价、压价,拒售、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行和用户利益。在商品购销和项目投标活动中杜绝行贿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 必须全面真实地介绍所售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努力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剽窃同行的技术和专利。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有关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建立并完善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和理赔机制。第十条 遵守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遵守税法和海关管理法规。不偷逃税款,不开虚假发票,不购销走私物品。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诺。
第十三条 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做到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及常设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则接受用户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对执行本规则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定期评选自律模范若干名,发给证书和奖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规则的情况都有权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劝、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本规则于日,经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3]第一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安全防范行业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Expert Committee on China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PIA-E.C.。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为公安业务工作、为安防行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和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第五条 协助协会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九条 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从专家中产生的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
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由《专家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
(三)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专业组正副组长由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专家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并自动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
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也可自己提出辞职。
专家的解聘须提交主任委员批准。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专业组正副组长或专家列席会议。
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结合进行),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协会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协会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4](日专家委换届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专家委员会为完善自身组织建设,规范专家职务行为,发挥专家为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
(二)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六)所在单位支持认可。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四)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等规定;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
专家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报主任委员审批;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秘书处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七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事先征得专家委员会领导同意并备案;
(四)专家参与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推荐专家服务管理流程》的规定;
(五)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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