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掠行者置换农地怎么办?

退耕还林地到期怎么办?
★&&欢迎您来到西埠村!
&|&&|&&|&&|&&|&&|&&|&&|&&|&&|&&|&
天气预报:
您当前位置:&&
退耕还林地到期怎么办?
】&&&【时间:】&&&【稿源:西埠村】
十多年前,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很多农户将土地承包给第三人植树,至今十年有余,承包合同相继到期,是续包?还是归还土地?一系列问题凸显,如何解决?近日,桐城市法院判决的一起退耕还林合同纠纷案具有典型意义。
  2002年下半年,桐城市在该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组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团结组46亩多土地被列为退耕还林地。当年,当地村民杨某某承包了这片土地种植了杨树。
2004年,杨某某将林地转让给了当地村民李某某。
  这片土地是团结组十几户家的承包地。之前,农户一直种植水稻,并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当时农业税重,确实有人不太愿意耕种,把土地承包出去,农户就可以不用缴纳农业税了。”
  李某某和新安渡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10年。“承包人不用支付承包费,还能享受每年每亩230元退耕还林补助。”
  之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且种粮还有粮补。于是,团结组农户于2007年向承包人讨要土地以及退耕还林补助款,未果后,该组将村委会及第三人李某某起诉到当地法院。当年,法院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未到承包期为由,驳回农户请求。
  日,10年承包期到了,农户要求李某某砍伐树木,还原并归还耕地,再次遭到对方拒绝。其理由是,虽合同到期,但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调整退耕还林规划,因此不能还原耕地。
  退耕还林地承包到期,该如何处理呢?记者咨询省林业厅退耕还林办,该办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现今遇到这类问题不少,如何解决,我省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当年双方合同有约定,且约定合法合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好,可找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实际上,2013年,新安渡村村委会和团结村民组就将李某某起诉到桐城市法院,要求归还土地,清除土地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农户经济损失。
  桐城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但又不能违规退林还耕,因此,承包方应在支付承包费的基础上,继续承包。该法院遂判决:1.驳回新安渡村村委会、团结组要求归还承包地、清除土地附属物、恢复原状请求。2.李某某赔偿农户经济损失23045元(按每年每亩491元承包租金计算)。同时,法院建议,以后每年承包费在23045元的基础上酌情增减。
  2002年、2003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至今已10多年,不少当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合同到期后,不少农户要求承包方归还土地,由此双方出现了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桐城市法院此案例的一审判决值得借鉴。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
西埠村欢迎您!热门城市:
客服热线:400-
土地相关:
全国最大土地流转平台
登录 其他登陆:
吉林土地需求信息
[国有工业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
[政策法规]
[农业要闻]
[农业致富经]
填写以下内容,让我们帮你找地
&&设施农用地
&&鱼塘虾场
&&仓储用地
&&集体工业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
&&矿山矿场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希望经纪人帮我寻找合适地块?
CopyRight &
广东地合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您发布的地块将获得
土地资源网联合地合网
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搜土地社 - 《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 》-农地法律法规 - 专注于土地流转论坛,农村土地问题解答专属社区
您好,欢迎来到搜土地网!&&&&&&请或
Android App
热门城市: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 》
时间: 15:45:00
关于印发 《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 》 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省政府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广东省林业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按照省府办《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53号)要求,全省各地全面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政策规范,增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可操作性,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根据各地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践中遇到和提出问题,结合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及之后,森林、林木(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多次变更或流转,本次登记换发证应以观有或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变更材料或流转的合同、协议书,有关部门的批准书,原林权证及林地所有者的证明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登记换发证的权源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转合同,不得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二、1981年林业“三定”以来,对同一山林地块如有重复颁发林权证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有裁决或判决的按裁决或判决确定权属。如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四固定”时期所确定的权属,没进行“四固定”的地方可参照土改或合作化时所认定的权属确定现有权属。涉及国有林场、农场使用的林地,可按照其建场的批文和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国有林场、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订的山林、土地界线协议书,以及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等山林、土地权属资料确定林场、农场现有林地权属。
没有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作为确权依据的,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已依法确认的较长时期的合法经营管理事实确定权属,没有这种情况的,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实际情况划分确定权属。
三、土地改革时期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四固定”时期也没有进行登记造册,且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及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未确权核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尚未确权的红树林湿地、宜林滩涂和海岛等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
四、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以来没有确权颁发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解放后实际经营管理使用的证据,且与相邻周边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利人核对确认权属清楚无争议,可以目前实际经营管理及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划统计的林地为基础,核定其四至范围界线,依法予以登记并核发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五、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关系。在保持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不变的基础上,维护现有的国有林场、农场等国有单位,以及乡镇林场;国合林场、社队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集体林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本次换发林权证为借口要求国有单位、集体林场归还山林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在现有国有单位和集体林场山林经营范围内,属于国有的部分以及集体拨交划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维持现状,保持长期稳定,继续分别由国有单位和集体林场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国有林场提出争议的林地,未经林场同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
六、国有林场、农场等国有单位原持有林权证,本次换发新的林权证时,权属清楚无争议,当地周边农村集体或群众个人不到现场参加勘查或参加勘查不在国有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包括集体所有拨交划给的)与集体或群众个人交界的林地林权登记现场勘查上签名确认的,可按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依据书面材料的,可凭原林权证、合同、协议、建场批准文件、规划设计书以及原有关山林拨交划给材料等权源证明,依法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
毗邻交界的林地林权换发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要维护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处终结,或双方协商解决了权属争议的山林,同一块山林经过多次处理或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处理或协议及附图为准,不需经公示程序,可依法直接发放林权证。
八、个别地方在1984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和省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粤府[1984]47号)精神,为扩大农户自留山, 当时由地方政府将部分责任山调整扩大增加为农户自留山并发了自留山证。对这部分已调整为农户自留山并发自留山证的,应予以承认,可换发新的林权证。
由人民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由于人民公社不属于法定发证机关,这类自留山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此,属于在林业“三定”时期或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为依据经营管理林地,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由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连同原证一起作为登记换发林权证的依据。
从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至今,有自留山无林权证的,经核对林业“三定”时期档案资料,如当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予以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并予以核发林权证。
对持有自留山林权证而无相应的林地与之相对应的,必须对自留山林权证进行核实校对,经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如确实需补划的,应重新补划自留山。
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但仍在农村居住耕山经营的,其自留山是否收回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视实际情况商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应对自留山上的林木予以折价补偿。
对连片经营或零星、分散的自留山、责任山,因面积小、地物标不明显、四至无法表述,且不易或无法在地形图上确定和标记其具体准确位置界线的,可举荐委托二个共同代表人提出林权共有同宗地申请换发证,也可分户发给同一证号的林权证,并在申请表上注明“自留山责任山林权共有者”;或者可采取登记造册建档的形式进行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村集体组织。
九、已承包的山林(包括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划给群众或专业队、组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凡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按合同确认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并注明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承包造林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的权属。
十、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厂其林地权属仍属国家和原集体所有,其林木权属仍属国家和原集体或个人所有,如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认林地、林木权属的林权证发给原权利人,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何时已划为生态公益林,其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按签订的租赁管护或补偿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其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林木权属为合作、合资造林者共有,可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登记发证,并出具合作合资者共有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合同、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上注明“林木权属共有的各方及其收益比例分配等”,依法发给确认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权证,
十二、外商、企业、个人独资以租赁方式租赁林地投资造林,依法签有合同协议、明确林地使用期限,并一次性缴交全部租赁金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发给确认一定期限(缴交全部租赁金的期限)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林权证;林地所有权原有者不变。
合营造林企业和登记为法人的合作造林企业,其林地所有权原有者不变,林地使用权(合作合营期限内)和林木权属为合作合营者共有,可以企业名义依法提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手续。
没有登记为法人的合作造林企业,其林地权属原有者不变,林木权属按照合作各方的约定确定,可以合作企业名义依法提出林木权属登记申请,并出具合作各方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合同、协议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上注明“合作或合资林木权属共有的各方及其收益比例分配等”,依法办理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三、省属国有林场和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林木、林地,由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依法按规定换发林权证。
国家级、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林权证按如下情形换发:
&(一)自然保护区原由国有林场(或国有林场部分山林)划转建立的,其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如国有林场现已自动解散,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归属该自然保护区;如国有林场仍存在且原持有林权证,林地和林木使用权仍属该国有林场,并由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原由集体山林(或部分集体山林)划拨建立的,如自然保护区已同集体山林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的,原所划入属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应按所签协议规定确定权属,属集体的应仍归该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应依法划归该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如自然保护区没有同集体山林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的,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山林所有者协商,尽快签定管护协议,明确林木、林地权属,但仍由自然保护区依法经营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将尚未确权的红树林湿地、宜林滩涂和海岛等规划并经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其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由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将林权证发给该自然保护区,由该自然保护区依法经营保护管理。
对市、县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四、对行政区域边界山林权属界线的核定,边界双方政府要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双方山林权利人到现场勘查核实,可分地段、双方组织协商核定;互对地形图厂确认边界山林权属清楚无争议,并要把行政边界山林权属界线标划在1:1万地形图上,而且双方山林权利人都要在该地形图上签字盖章的,才予以登记发证,否则,不得单方发证。
跨市(地级及以上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山林,实际上是两个市、县基层单位组织或个人双方权利人边界的林木、林地,应由所在地双方县或镇组织双方权利人进行林木、林地边界线核定,按工作程序规定核发林权证。
十五、在农村城市化发展中,依法经批准将农村撤镇(村委)改为城市街道(居委),原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应换发给原权利人,依法经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由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用&&&&户:
您尚未登录,请先或!
内&&&&容:
张从民,男,1970年8月出生,中国党员,现任青岛银行个人信贷部总经...
宋军律师,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无党派人士、青岛市第四届知识分子协...
张 斌 克而瑞青岛机构信息研究部经理专业经验拥有5年房地产销售和管理...
  郑丹,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副...
先后任农业部教育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方向,农学博士1...
土地流转省/市排行榜
[齐齐哈尔]
土地流转检测报告
农村合作社
服务热线:2 邮箱:
土地流转 城镇化 宅基地 中国土地市场网
搜土地版权所有 CopyRight
本站土地供求信息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镜像,违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鸣谢:农业部中国农村杂志社对本站的大力支持
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永茂林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