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杜烽火佳人吻戏的人有多少?

成就“烽火”——访广州烽火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杜长福先生
记者: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贵公司现在生产的焊机主要有哪些系列? 杜总:我公司创立LO多年米.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生产产品标准,通过并实施J阳国际质策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井于2002年7月通过了3C质量认证,其主要产品包括品闸管立流氦弧焊机,方波交直流脉冲氛弧焊机、IGBT逆变式直流脉冲氟弧焊机.IGBT逆变式微机控制氟弧焊机、逆变式空气等离子切豁机、Cq气体保护焊系列等16个系列60多个品种和规格的焊接切割产品。其中的主导产品氛弧焊系列、C仪气休保护焊系列、ZX,系列、TIG系列、空气等离子切1ij系列等产品已获得中国ll]家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证书。 记瓷面对市场竞争的白热化.贵公司是靠何种优势抢占市场? 杜总:首先,在原材料的进货上,找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采购体系和供应商的评价体系,以保证元器件的高品质、高质量,上要零配件全部选用西门子‘欧姆龙、三社、松卜.东芝和口立等国外知名企业的进曰零配件,如找们所配的焊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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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锡材加工为战场,吹响了科技创新的集结号。他把握时代脉搏,促进了电子材料的发展。在他一系列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的背后,体现的是中国科学人的坚定与执着。”日,科学中国人第九届年度人物颁奖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杜长华教授获此殊荣。杜长华,1956年生,二级教授,国家有色金属工业首批学术带头人,重庆市学术带头人,重庆理工大学学术带头人。他率先提出我国锡材加工的发展战略,创办了我国第一个锡材加工研究室,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焊料工程中心。30年来,他顽强拼搏,奋勇攻关,为我国锡材加工产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振兴锡业的梦想1982年初,杜长华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物理化学专业,被分配到我国特大型企业——云南锡业公司工作。在那十年动乱刚刚平息的年代,祖国各项事业百废待兴,正是知识分子大展拳脚的时候。到云锡的第一年,他主要从事冶金试验研究工作。他很快发现:虽然我国锡的储量和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但是锡加工材却几乎为零。由于产品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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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运是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办事处东大街社区的一名社区医疗志愿者。杜长运时时处处以一个志愿者的身份来提醒和要求自己。他开设了一个特色医疗诊所,在诊所里“约法三章”:一、对社区居民免收出诊所;社区60岁以上老人做常规检查,按正规医院收费标准的50%收费;二、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免收物理检查费,药费和治疗费减免10%-20%,残疾人免费到诊所康复训练室开展康复训练;三、每月不少于2次免费为社区托老所的老人们检查身体,药费、治疗费减免20%-30%。这些举措的推出,为社区老龄群体和贫困群众提供了方便,带来了实惠,近几年来,共为他们减免治疗费和药费近1万元。虽然诊所因为这些措施而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他并不后悔,他始终认为,能尽到一个志愿者的职责,为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是他最大的快乐,这种损失是值得的。作为一名志愿者,杜长运不仅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各种志愿者活动,还结对帮扶了一名贫困残疾人。白占宇是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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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华,男,中共党员,教授,1981年12月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物理化学专业,年在云锡研究设计院工作,年在四川省冶金研究所(现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工作,2001年7月至今在重庆工学院工作。20多年来,杜教授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科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下达的重大科研课题近20项,主持研制了数十个电子材料、合金材料和化工产品,主持建设了10多条生产线,扭转了我国锡加工材料落后的局面,尤其对我国电子连接与封装材料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杜教授于1996年首批入选国家有色金属工业系统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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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花溪地区良种公猪单一历%养猪户采取的经济杂交为二元杂即地方良种黑母猪或血缘清楚的“约本”杂交一代母猪与大约克公猪进行二元杂交,生产的杂交一代又作母本再与大约克公猪杂交。如此反复循环,造成肉猪日增重和饲料报酬等重要指标下降,养猪经济效益下滑甚至赔本,严重挫伤了养猪户的饲养积极性。为了提高商品肉猪的生产性能,推广高瘦肉率和高饲料报酬的三元杂交商品猪,促进我区生猪生产的发展,花溪区品改站在贵阳市品改站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了杜长约三元杂交猪和约约本二元杂交猪的仔猪生长发育及肥育效果试验,现将试验效果报导如下。1 材料与方法二j 试猪来源及分组 在青岩兴关母猪基地选择市品改站发放的健康的第2-3ffi长约二元母猪与从湖北三湖农场杜洛克原种场引进的台系第三代295号杜洛克公猪杂交(即杜长约)为一个杂交组合,另选择健康的第2-3胎的约本(大约克X本地黑猪)二元母猪与从畜禽良种场购人的第三代加系2337号大约克公猪杂交(即约约本)为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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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烟火阑珊》中的虚拟角色,杜家二少爷,最初给人印象放荡不羁,玩世不恭,实则深藏不露,本性正直纯良,亦有柔情似水的一面,且为人重情重义,恩怨分明。尤其天资聪明,颇有经济头脑,既是的丈夫,也是她生意上的最佳搭档。由饰演。
杜允唐登场作品
杜允唐角色经历
上世纪20年代,出身没落皇族之家的新女性因救命之恩寄情于勇士,却被迫奉父母之命嫁给实业家杜瑞达之子。佟毓婉埋下心中苦楚,在杜家复杂家境中逆境求生,成为上海商界呼风唤雨的女大亨。丈夫杜允唐纨绔不羁,却是毓婉生
意上最佳搭档。周霆琛投身革命。毓婉少时伙伴黎绍峰以乞儿之身冒充黎家独子,后将妹妹黎雪梅献给军阀沈之沛,又投靠日本洋行,与杜氏实业争夺码头开发。佟毓婉与恋人周霆琛,丈夫杜允唐,友人黎雪梅,仇人黎绍峰,孪生姐妹青萍、红羽之间产生了一系列情感纠葛,也经历了一系列权、利、欲交织的阴谋。经过军阀混战、华洋商战、北伐战争等烽火岁月。最终佟毓婉在烽火乱世中参透盛衰离合,为革命捐出全部身家,与丈夫杜允唐隐居东北小镇。[1]
结局双耳失聪,与妻子佟毓婉在东北小镇过完清贫却温馨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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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历史记录关闭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高美娜、苏海鹰与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烽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立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美娜,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存,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存,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于胜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东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佟立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杨孝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兰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怀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徐有力,总经理。原审被告:。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代表人:张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建涛,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杜立秋,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高美娜、苏海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江南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烽火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伊瑞达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杜立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美娜、苏海鹰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存,被上诉人江南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东旭、佟立萍,被上诉人烽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兰英,原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建涛,原审被告杜立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烽火房地产公司、伊瑞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江南热力公司在一审诉称:日8时30分许,吉林市丰满区石璟馨苑小区建设过程中,苏海鹰驾驶的吉BA92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业,由南向北行驶,车体举臂顶端将东西方向江南热力公司所有的供热架空管线桁架刮倒,造成该段单程(DN250)140余米架空管线折断落地,使油厂主干线及支护线全部报废,造成江南热力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石璟馨苑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由烽火房地产公司发包给烽火建筑公司承建,吉BA9201号大货车在工地为其运送搅拌机时司机忽视瞭望发生此次事故,而该车车主为杜立秋,为此,各被告应承担给江南热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各被告因侵权行为赔偿江南热力公司抢修材料300472元、拆除安装运输费用889005元、失水量3370元、抢修车辆油耗6000元、抢修人员加班费32260.24元、停供面积热费39003.33元、恢复冻害费用30364元,以上各项财产损失合计元;二、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一审庭审中,江南热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各被告连带赔偿江南热力公司的抢修工程费424248元、两次鉴定费5000元、4542元,以上各项合计433790元;二、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杜立秋在一审辩称:一、高美娜借杜立秋的名义购车,杜立秋未对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使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高美娜与杜立秋签订《借名购车协议书》,双方约定:高美娜借杜立秋名义购车。关于该车辆在高美娜实际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以及与车辆相关的纠纷均由高美娜处理,一切法律后果均由高美娜承担或享有,与杜立秋无关。杜立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杜立秋只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并未实际控制、支配肇事车辆,不是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因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高美娜、苏海鹰、伊瑞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给江南热力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供热管线改造的全部损失。首先,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供热管线4处断裂,该4处断裂均从两个管线之间的焊接口处裂开,并不是整个管线断裂。因此被刮碰的供热管线完全可以修复,恢复原状。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重做、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赔偿损失是指折价的损失,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其次,从现场的图片得知,被架空的供热管线年久失修,用于架起供热管线的铁柱是新修建的,充分证明该部分的供热管线早就存在安全隐患,并不应该从地上走管线,早该进行改造。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对该段供热管线进行改造,是针对江南热力公司关于供热管线管理维护方面的要求,与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不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供热管线改造的费用,即江南热力公司要求承担改造供热管线的损失于法无据。苏海鹰、高美娜在一审辩称:一、苏海鹰、高美娜与伊瑞达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依法应由雇主伊瑞达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日,伊瑞达公司的工长给苏海鹰打电话,要求运输吊车,费用为500元。高美娜一直受雇于伊瑞达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每次运输完毕费用一次结清。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雇主伊瑞达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承担改造供热管线的全部损失。首先,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供热管线4处断裂,该4处断裂均从两个管线之间的焊接口处裂开,并不是整个管线断裂。因此被刮碰的供热管线完全可以修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其次,从现场的图片得知,被架空的供热管线年久失修,用于架起供热管线的铁柱是新修建的,充分证明该部分的供热管线早就存在安全隐患,并不应该从地上走管线,早该进行改造。因此,改造供热管线与侵权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不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供热管线改造的费用,即江南热力公司要求承担改造供热管线的损失于法无据。烽火房地产公司在一审辩称:一、江南热力公司主张烽火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满)大队丰公交认字(2013)第1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海鹰驾驶机动车行驶,严重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交通事故中,烽火房地产公司并非当事人,此起交通事故与烽火房地产公司无关。烽火房地产公司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江南热力公司主张烽火房地产公司连带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烽火房地产公司于日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由烽火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石井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2013年6月,经公开招标后烽火建筑公司中标,烽火房地产公司与烽火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由该公司承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因此本案与烽火房地产公司无关,烽火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江南热力公司诉请赔偿的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其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江南热力公司的主张未经鉴定,没有依据,且其供热管线多年老化,其更新全部供热管线并埋入地下,扩大了经济损失,远远超出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他人无关。烽火建筑公司在一审辩称:一、江南热力公司主张烽火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江南热力公司诉请侵权赔偿,侵权行为非烽火建筑公司所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海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赔偿。2013年4月烽火建筑公司与伊瑞达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由伊瑞达公司承担事故区域的工程施工,烽火建筑公司非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人。并且依据协议,施工期间的损害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烽火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江南热力公司诉请赔偿的损失数额没有依据,其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江南热力公司的主张未经鉴定,没有依据,江南热力公司的损失为高于地面的供热管线,未设置警示标志,其存在管理过错。且管线多年老化,在管线被车辆刮损后,未进行应有的修复,江南热力公司将供热管线全部更新,包括未损坏的部分,并全部埋入地下,扩大了经济损失,远远超出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伊瑞达公司在一审辩称:伊瑞达公司与苏海鹰存在雇佣关系,车辆驶出工地,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为交通事故,故不应当由伊瑞达公司承担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审辩称:人寿保险公司是商业险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需要司机苏海鹰提供有效证件、行车证、驾驶证、上岗证、营运证以及道路事故认定书,上述证件合法有效,方可赔付。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8时30分许,苏海鹰驾驶吉BA920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新建石璟馨苑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侧时,车体举臂顶端将东西方向江南热力公司承建的供热管线刮损,造成供热管线损坏,关联区域停止供热。日,吉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丰满大队作出丰公交认字(2013)第1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海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南热力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苏海鹰驾驶的吉BA9201号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杜立秋。杜立秋与高美娜签订了《借名购车协议书》一份,约定:高美娜用杜立秋名义从长春尚骏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大货车一辆(型号为重型货车尚骏),全部由高美娜出资(包含但不限于购车款、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办证费用等),用杜立秋名义购买,即行驶证上名字为杜立秋。该辆货车在高美娜实际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及与车辆相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车辆按揭款、未缴纳车辆保险费用、负担车辆维修费、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或者违章罚款缴纳等)均由高美娜处理,一切法律后果也均由高美娜承担或享有,与杜立秋无关,杜立秋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苏海鹰与高美娜自认高美娜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双方为雇佣关系。高美娜自认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后,高美娜已经收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2000元。涉案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被保险人为高美娜,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日,烽火房地产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由烽火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石井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2013年烽火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吉林市盈胜&石璟馨苑C区工程发包给烽火建筑公司。2013年烽火建筑公司与伊瑞达公司签订《石璟馨苑项目建筑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伊瑞达公司承建吉林市盈胜&石璟馨苑C区A段工程。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作出吉市供热字(2013)28号《关于尽快解决石井沟架空管线事故的通知》,通知江南热力公司:经现场勘验该段架空管线已全部落地。由于冲击力巨大导致部分架空管线”桁架”严重变形失去支撑能力,”桁架”下混凝土基础全部破损失去固定支撑作用。由于冬季(本季采暖)户外无法完成混凝土、桁架及架空管线施工,进而导致部分一次网、二次网、支护线、室内采暖设施形成冻害。为保证居民正常供热,彻底解决架空管线安全隐患,请你公司务必昼夜施工,在最短时间内采取直埋预制保温管方案施工抢修完毕,恢复该区域供热,避免形成大面积冻害,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关于江南热力公司石井沟油库住宅供热管线修复方案的技术报告》,结论为:通过对采用原架空形式恢复供热(方案1)与采用直埋方式恢复供热(方案2)两种方案的分析比较,方案2在施工难度、施工工程量、施工周期等方面远远优于方案1,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为该区域居民恢复供热,避免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符合吉林市政府要求,所以,建议采用方案2。在突发事件到来时,应采取最优的方案最大程度降低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本案而言,采用直埋敷设方案进行供热抢修是必要的。此次鉴定费用为5000元。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吉恒鉴字(号《江南热力公司石井沟油库住宅供热管线抢修工程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江南热力公司石井沟油库住宅供热管线抢修工程鉴定值为424248元。此次鉴定费用为454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BA9201号车辆行车证、吉市供热字(2013)28号文件、抢修现场施工照片(江南热力公司提供)、作出的《关于江南热力公司石井沟油库住宅供热管线修复方案的技术报告》及鉴定费用发票、作出的吉恒鉴字(号《江南热力公司石井沟油库住宅供热管线抢修工程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借名购车协议、现场照片(杜立秋提供)、石璟馨苑施工协议书、协议书、吉林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涉案车辆保险单。江南热力公司还提供了抢修费用清单、应急材料费用清单、拆除安装运输费用、工程决算书、图纸、失水费用表、抢修车费用表、人工费用表及相关原料经济损失的说明,因以上证据均为江南热力公司自行制作且江南热力公司已经放弃了以上证据证明的主张,故对于以上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杜立秋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因系杜立秋及伊瑞达公司自行制作,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江南热力公司诉请的赔偿项目:1.抢修工程鉴定值为424248元,因该损失数额为经司法鉴定后评估的价值,且经作出的《技术报告》认为,采用直埋方式恢复供热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为该区域居民恢复供热,避免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符合吉林市政府要求,采用直埋敷设方案进行供热抢修是必要的,故原审法院对于江南热力公司的以上损失予以支持;2.两次鉴定费用4542元、5000元,以上共计为9542元,因以上鉴定均系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且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对于以上鉴定费用予以支持;二、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海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南热力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对于由于本次事故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涉案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高美娜自认该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理赔金2000元支付给高美娜,故原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金应当由高美娜支付给江南热力公司。另因涉案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理赔金20万元支付给江南热力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对于超出以上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财产损失数额231790元(424248元+5000元+4542元-20万元-2000元),因苏海鹰与高美娜在庭审中自认双方为雇佣关系,且本次事故发生系因苏海鹰严重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属于重大过失,故高美娜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苏海鹰因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关于杜立秋作为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明,高美娜以杜立秋的名义购买汽车,杜立秋只是该车的名义车主,对事故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和取得运营利益,不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应该对江南热力公司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伊瑞达公司是否对江南热力公司的损害程度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伊瑞达公司自认其与涉案车辆司机之间系雇佣关系,但原审法院认为,伊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苏海鹰电话协商,由苏海鹰驾驶涉案车辆运输伊瑞达公司指定的施工设施,口头协商确定运输地点及报酬,且依据交易习惯每次运输均单独计算、给付运输报酬,故本院认为双方形成的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另因苏海鹰具有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伊瑞达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烽火房地产公司、烽火建筑公司因与本案的侵权行为无关,与本案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金20万元;二、高美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其已经收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金2000元;三、高美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以上两项保险范围外的的抢修工程款及鉴定费用共计231790元;四、苏海鹰对高美娜承担的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7元,保全费2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9807元,由高美娜、苏海鹰连带负担。高美娜、苏海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需要出具相应的合法手续,如不存在合法鉴定资质,技术报告结论是无效的。该结论的评定根本不存在事发现场,现场已经拆除完毕。吉林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供热指导部门,其意见不能代表司法鉴定意见。发生事故后,仅仅有一处散气,因为桁架不牢固,供热管线发生倾斜,并非整个供热管线不能供热。出具的报告,不考虑管线的状态,建议直接采取直埋方式恢复供热进行维修的结论是错误的。采取直埋方式恢复供热进行维修仅仅是方便快捷,扩大了本来是不应该进行维修的部分,超出部分并非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刮撞没有造成整个供热管线损坏,仅造成一根管线漏气。2.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的数额事实不清。3.伊瑞达公司与苏海鹰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本次事故发生在苏海鹰在完成雇佣工作中,伊瑞达公司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高美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烽火建筑公司、烽火房地产公司作为工程的开发商及承包单位,也是项目的受益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江南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南热力公司在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本案维修技术方案的确定,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出具的方案,该意见合法有效。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也是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且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在现场所有证据上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才做的鉴定,所以两次鉴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的工程是抢修工程与正常的建设施工合同不同,抢修工程具有紧迫性。烽火建筑公司在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人寿保险公司在二审辩称: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根据一审判决履行完毕赔付义务,赔付款项已经支付给江南热力公司。杜立秋在二审辩称:杜立秋是替高美娜顶名购车,本案发生的事故与其没有关系。烽火房地产公司、伊瑞达公司在二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而发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日,此时正值供热期,且吉林市已进入冬季,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此条件下对供热管线在室外修复施工必然需要采取更科学可行的施工方案。为此,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法院确定由对施工方案必要性进行鉴定,系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对其鉴定资质问题在一审时各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公司作出的修复方案技术报告从工程方案的施工要求、工作量、工期要求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依据科学充分。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系在当事人对工程内容确认的情况下作出,当事人在一审时对该鉴定结论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苏海鹰系高美娜聘用的驾驶员,其驾驶高美娜所有的车辆在运输搅拌机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该工作系苏海鹰为履行其接受伊瑞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指示将搅拌机运输到目的地后获得相应运费的口头协议而实施的行为。高美娜与伊瑞达公司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综上,高美娜与苏海鹰的上诉请求,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7元,由上诉人高美娜、苏海鹰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王晓洪审 判 员  任宝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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