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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区域划分及名称探讨 航区,航海区域,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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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以前2005年左右的一个网游名字,关于航海的
来自:上海
发帖:102+1749
就是把一个城市的东西卖到另一个城市可以赚很多钱,但是要开船过去的,船要自己控制,要开很久很久打架的话好像是拿**的,一个网游,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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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楼主...
来自:上海
发帖:407+3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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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药!!切客闹!!!卡姆昂北鼻沟!!!动词大慈动动大慈动词大慈动动大慈!!!是谁在唱歌!!!!动词大慈!!!温暖了寂寞!!!动词大慈!!!白云悠悠蓝天依旧!!!动动大慈!!!药!!药!!!药!!药药!黑为够!~切克闹切克闹!!
来自:上海
发帖: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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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来自:上海
发帖: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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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来自:上海
发帖:9+971
蜗牛游戏的航海世纪,现在还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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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当~~
来自:上海
发帖:0+2
航海世纪,现在已经是人民币游戏了, 以前也是最爱啊,现在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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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首先,请你以一种,团成一个团的姿势,然后,慢慢地比较圆润的方式,离开这座让你讨厌的城市,或者讨厌的人的周围首先,请你以一种,团成一个团的姿势,然后,慢慢地比较圆润的方式,离开这座让你讨厌的城市,或者讨厌的人的周围
求以前2005年左右的一个网游名字,关于航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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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小环球航行挑战者,吉尼斯不予承认
她是于日在圣马丁登上她11.5米的Guppy号帆船启程开始单人环球航行的。经过一年的航行后,当她的帆船再次驶入位于加勒比海的圣马丁港的时候,一群人等在岸边向她欢呼致意。劳拉目前的年龄为16岁。凭此她已经打破了最年轻单人环球航海者的记录,她比上一位记录保持者-澳大利亚女孩杰西卡沃森完成单人环球航行时的年龄小8个月。然而,德克的挑战一波三折。她2009年8月向媒体透露环球航行想法。报道引起荷兰政府和一些儿童保护机构关注。荷兰法院去年8月以活动可能危及德克安全为由,禁止她挑战,同时指责她的父母监管不力,裁定一家儿童保护机构代为监护德克。  德克之后学习急救技能、练习应对困乏,把原来的小船换成了船长11.5米的&古皮&号。她还独自从荷兰驾船穿越北海到达英国。  经过一年的上诉,法院今年7月27日裁定,德克做了足够准备,允许她取得父母同意后开始环球航行挑战。  不过,即使德克挑战成功,新纪录也得不到官方承认。吉尼斯世界纪录和&世界航船竞速纪录委员会&先前决定,不再承认新的&最年轻&航海者,以免鼓励危险尝试。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生效对我们的影响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 《公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 全球120万名海员的&权利法案&有望生效。& && 希望中国政府尽快批准履约,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提升船员待遇,完善船员休假制度,个人所得税减免制度,向欧美通行做法看起!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 《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 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了ILO现有公约中哪些方面的要求? &&& ILO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ILO公约总数的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ILO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ILO《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92 号公约的有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133号公约的为32 个国家,因此ILO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更新了ILO现有公约的要求,涉及:最低年龄,失业赔偿,海员安置,船员体检,海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带薪休假,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疾病保险,工资、工时和配员,食品和膳食,海员社会保障,船员起居舱室设备,事故预防,连续就业,商船最低标准,海员福利,健康保护和医疗,劳动监察,海员招募和安置等,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生活、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要求。
&&& 4、ILO现有海事方面的公约是否都被更新、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不是。还有以下ILO公约未被综合至《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 ● 《1921 年最低年龄(搬运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5 号公约,大部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退出); &&& ● 《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公约); &&& ● 《1958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第108 号公约); &&& ● 《2003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修订)》(第185 号公约)。
&&& 5、为什么要有导则B部分的规定? &&& 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制定过程中,对于ILO 现有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中许多涉及海员基本权益的实施措施,被转换成《公约》中导则B 部分的规定。《公约》中条款、规则和守则A 部分为强制性要求,导则B 部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要求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导则B 部分作为非强制性的规定,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这是《公约》要求实施灵活性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促使《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地接受。 &&& 《公约》生效后,港口国实施检查不涉及导则B 部分的要求。但《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履行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规定的责任时,对于导则B 部分提供的方法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 6、谁提出 &第四大支柱&的观点? &&& 2006 年2 月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第94 届会议上,来自106 个成员国的政府、船东和船员三方代表以314 票赞成、0 票反对、4 票弃权的结果,一致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Mitropoulos先生发表讲话认为,该《公约》同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年防污染公约》(MARPOL)和《1978 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一样,是基本的海事公约,这些公约从总体上抓住世界上国际航运业的成功和继续发展的基本要素。《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将继SOLAS、MARPOL和STCW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 7、如何遵守和执行《公约》的要求? &&& 从国家到国际间建立遵守和执行《公约》要求的制度,在每一层面确立持续的&符合意识&。《公约》规定:成员国:制定实施《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到港的悬挂其他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对本国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管辖和控制。 &&& 船东:执行国家有关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其他措施;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国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计划(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 部分)。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计划,保留适当的记录,作为船舶实施《公约》要求的证据。 &&& 海员:被告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项可在船上或在岸上实行投诉。
&&& 8、《公约》生效有哪些条件? &&& ● 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 &&& ● 至少30 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 在此以后,ILO成员国的批准书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 个月以后,《公约》对该成员国生效。
&&& 9、现有哪些国家已经批准了《公约》? &&&& 截至2011年底,已有22个ILO成员国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尚需8个成员国批约,方能到达生效条件。&&&& 10、ILO有哪些举措推进成员国批准《公约》? &&& 2006 年《公约》通过以后,ILO立刻着手制定了5年推进《公约》批准的计划: &&& ● 到2007 年,批准覆盖全球船舶总吨位达到15% ; &&& ● 到2008 年年底,为船旗国检查和港口国控制检查制定并通过国际指南; &&& ● 2009 年年底,为《公约》之检查系统制定培训材料,并且批准《公约》为24 个国家,或覆盖全球船舶总吨位至少达到24% ; &&& ● 2010 年开发ILO数据库,记录成员国有关灵活实施《公约》条款决定的报告、港口国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 &&& ● 2011 年至少30 个国家批准、批准覆盖占全球船舶总吨位达到33% ; &&& ● 2012 年《公约》生效。到目前为止,有5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生效的2 项条件中已经有1项满足要求。2008 年9 月,ILO在日内瓦组织召开了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和《遵循&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控制官员执行检查指南》,意在为成员国提供实施《公约》的指导。从2009 年2 月起在意大利都林,ILO培训中心举办数期《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海事检查员的教员培训班,意在帮助各成员国建立海事检查员队伍。 &&& ILO还设置了一个计划流程,用以跟踪全球100 个国家批准《公约》的进程。
&&& 链接 &&& 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19 年4 月11 日成立,1946 年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的机构,现在有183 个成员国(统计至2009 年8 月),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有1900 多人在总部工作,在世界40 多个地方设立分局。 &&& ILO是联合国系统中的专门机构,通过召集其成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制定劳工标准、政策和策划实施程序,促进体面劳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ILO的三方性是该组织的特点,体现在该组织所有会议都有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参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不受国家的约束。在制定《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过程中,由ILO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政府方、由国际船东协会(ISF)代表组成的雇主方、由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代表组成的工人方,参加了制定《公约》的工作及各项会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二:《公约》序言和条款& && 1、序言作了哪些方面的说明?序言是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文本的权威性说明,主要叙述了如下观点: &&& ● 《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 &&& ● 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 &&& ● 《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 &&& ● 《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 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 2、ILO的核心公约是指哪些? &&& 《公约》序言中列出了ILO 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 &&&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 号);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 号); &&&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 上述公约是ILO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文件,阐述了ILO 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公约》中,没有要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公约》的ILO成员国执行核心公约,但在《公约》第三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贯彻《公约》法律或条例时,自行确认、尊重了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 3、《公约》条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 《公约》条款一共有16条:一般义务、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和原则、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实施和执行责任、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生效、退出、生效的影响、保存人职责、三方专门委员会、本《公约》的修正案、对守则的修正案、作准语言等。《公约》条款列明了海员的基本权利、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约》生效和今后对《公约》修订的规定等。
&&& 4、&本《公约》要求&系指哪些规定? &&& 指《公约》的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是强制性实施的标准,不包括《公约》守则B部分导则的要求。
&&& 5、《公约》要求适用于哪些船舶? &&& 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 6、《公约》要求不适用于哪些船舶? &&& ● 专门在内河航行的船舶; &&& ● 在港口规定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 ● 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航行的船舶; &&& ● 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 &&& ● 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 ● 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 7、《公约》要求是否仅适用于新建船舶? &&& 不是。《公约》要求既适用于新建船舶,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新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营运的船舶或正在建造、已铺设了龙骨的船舶,除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以外,现有船舶应符合的《公约》要求同新建船舶。对于现有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应符合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在适用的范围内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 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的规定。
&&& 8、《公约》要求是否适用于非自航船舶? &&& 适用。《公约》适用的船舶应该包括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公约》没有规定仅适用于自航船舶)。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非自航船舶同自航船舶一样,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的措施。 &&& 如果新建一艘非自航船舶,船东考虑该船舶平时在国内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但也考虑在需要时,该船舶能被拖航至其他国家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对此情况,该船舶从设计、建造阶段起,就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的法定要求。
&&& 9、&海员&系指哪些人员? &&& 《公约》中所述的海员,系指《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公约》对于海员的定义不同于其它国际公约或规则,海员不仅系指船上同船舶航行、安全操作和服务有关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了船东雇用在船上从业或工作的其他人员,例如在工程船舶上承担海上施工的作业人员。
&&& 10、《公约》中所指的船东是否包括船公司? &&& 是的,《公约》中所定义的船东,系指承担《公约》规定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的船公司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等,这些船公司或个人承担了《公约》所规定的船东的职责和责任。
&&& 11、什么是&海事劳工证书&? &&& &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在《公约》附录A5-II列出&海事劳工证书&的范本)。该证书证明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经检查已符合并将持续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12、哪些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成员国生效以后,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以下船舶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 ●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 500总吨及以上悬挂一成员国旗帜而在另一成员国港口及港口外航行的船舶;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 对于一些在国内沿海航行或作业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当这些船舶被拖航至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港口间航行或作业,也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 13、什么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一份综合性文件,由两部分组成。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应实施贯彻《公约》要求的国家规定,包括对具体船舶的要求,对《公约》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等;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了为符合贯彻《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的持续符合、不断改进。
&&& 14、船舶获取证书必须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 船舶获取证书,必须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以下14个方面的规定: &&& ● 最低年龄 &&& ● 体检证书 &&& ● 海员资格 &&& ● 海员就业协议 &&& ●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 船舶配员水平 &&& ● 起居舱室 &&& ● 船上娱乐设施 &&& ● 食品和膳食服务 &&& ● 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 &&& ● 船上医疗 &&& ● 船上投诉程序 &&& ● 工资支付 &&& 船舶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之外,还应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其他方面的规定。
&&& 15、实施《公约》要求碰到疑问时,由谁作决定? &&& 当某一类人员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的海员,或对某一船舶或某一类船舶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船舶而存在疑问时,可反映至有关ILO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由主管当局会同有关船东组织、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 16、《公约》明确了哪些基本权利? &&& 在《公约》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了ILO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 (a)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 (b)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 (c)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 (d)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 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体现了ILO核心公约的原则。《公约》没有对每项基本权利都列有具体的规定,如对于结社自由,《公约》中没有如何具体实施的要求,但《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尊重了这些基本权利。
&&& 17、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哪些方面? &&& 《公约》条款第四条概述了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以下4个方面: &&& (1)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 (2)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 (3)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 (4)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 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在《公约》条款、标题一至标题四的规则和守则中列有要求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要得到充分的实施。实施方式可具有灵活性,ILO各成员国可通过本国的法律或条例、或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通过实践来执行这些要求。
&&& 18、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 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公约》条款第五条规定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 ● 根据《公约》有关船舶和海员方面要求,制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并予以实施; &&& ● 通过建立遵守《公约》的制度,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按照本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实施检查,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发证检查,以确保适用的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实施检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 ● 对在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 ● 对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应予以阻止,根据本国法律所采取的处罚或要求改正的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的行为。 & &&& 19、什么是《公约》的无优惠原则? &&& 《公约》条款中第V条第7款指出了不优惠的原则。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按《公约》的要求实施检查。对于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到港船舶,成员国港口授权的官员对该船舶仍然要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的要求实施检查,没有任何的优惠。
&&& 20、是否可采用等效《公约》的规定? &&& 可以。《公约》条款第六条指出,ILO成员国如果不按照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可在自行确认的情况下,采用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要求的法律、条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作为履约的方式(不包括标题五要求)。由成员国自行确认实质上等效《公约》要求的原则,体现了《公约》要求实施的灵活性。 & &&& 21、《公约》生效时,是否所有适用船舶都要持证? &&& 《公约》条款第八条规定,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在此日12个月后《公约》生效。 &&&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的同时,在ILO第9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17号决议。该决议作了说明: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时,即《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此时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制定计划,确保在此后一年之内,至少完成对其散货船和客船的评估、检查和发证。在《公约》生效时国际航行的散货船和客船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一年以后,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日至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尽管没有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持证,但所有船舶应符合《公约》的要求。
&&& 22、《公约》生效以后, 现有的ILO海事公约是否还有效? &&& 《公约》条款第10条,列出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纳入了所修订的、ILO现有的36个海事公约。当《公约》生效以后,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这些有关的海事公约将逐步废止,但有一个过渡期,将存在《公约》和部分现有的海事公约同时有效的情况。 &&& 批准《公约》的国家,当《公约》对其生效后将不受有关的现有海事公约的约束。对于没有批准《公约》的国家, 已批准的ILO现有的海事公约对于这些国家仍有约束力。《公约》生效后,ILO将停止接受对于现有有关海事公约的批准。
&&& 23、《公约》规定的两套修正案程序有什么区别? &&&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通过《公约》修正案的程序,这两套修正案程序主要不同在于: &&& ● 第十四条适用于整个公约要求的修订,包括《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第十五条仅适用于守则的修订,并说明了对于守则部分的修订,可以按照条款第十四条的程序,也可按照条款第十五条的程序。 &&& ● 不同的批准程序: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的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要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修正案后,通过明示批准的方式接受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守则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修正案以默认的方式得到批准,一般在二年内未收到超过40%批准《公约》成员国的不同意见、且这些成员国所拥有不少于批准《公约》成员国船舶总吨位的40%,守则修正案被视为接受。 &&& ●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详述了当修正案已被接受,修正案对ILO成员国生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具体的规定。 &&&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批准修正案的程序,同ILO批准现有公约修订的规定接近。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守则修正案以默认的方式被接受,简化了对于修正案的批准程序,以确保《公约》具体规定易于更新和能被广泛地接受。&&《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1.《公约》标题一阐述了哪些要求? &&&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一中,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公约》规则1.1至1.4及相应的守则规定中,阐述了有关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等方面的要求,船东或海员招募安置机构在招聘海员和安排海员工作时,应符合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的实施措施。
&&& 2.《公约》规定海员最低年龄是几岁? &&& 《公约》规则1.1和标准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公约》明确了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小于16周岁,包括船上与航行操作有关的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等。 &&& ILO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海员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当时规定了在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如果船上人员是同一家庭成员的时候,则不受该规定的约束。1936年ILO修订了该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最低年龄要达到15周周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从《公约》生效时起,船上工作人员最低年龄的要求为16周岁。 &&& 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国家,对于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都有具体规定。在现有规定中,有些国家要求海员最低年龄须达到15周岁,也有国家要求须达到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我国在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于船上海员最低年龄的规定: &&& ● 申请注册海员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 &&& ● 在船上实习、见习的人员应年满16周岁。
&&& 3.《公约》标准A1.1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 在《公约》标准A1.1要求中,对于18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规定: &&& ● 禁止18周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但经认可的夜间培训项目可除外(夜间范围按国家的法律或惯例,一般至少为9个小时的时间段,起点不迟于午夜,终点不早于早晨5点)。 &&& ● 18周岁以下的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应由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这些工作的类型,或由主管当局根据国际标准与有关的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
&&& 4. 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海员最低年龄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完善对新聘海员最低年龄核查的规定,海员年龄不小于16周岁;当船旗国规定船上海员的最低年龄超过16周岁时,按照船旗国规定实施; &&& ● 根据船旗国主管当局制定的有关禁止18周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禁止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工作的具体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 ● 完善海员在船上接受培训的制度,包括对于18周岁以下海员培训的规定; &&& ● 把有关海员最低年龄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船员清单;海员证有关信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最低年龄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船员清单; &&& ● 海员证; &&& ● 船上工作安排表; &&& ● 由船长或授权人员及海员签字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记录; &&& ● 海员船上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 5. 谁有资格签发体检证书? &&& 为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应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公约》标准A1.2/4规定,体检证书应由具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对于只涉及视力的证书,由经主管当局认可、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
&&& 6.《公约》规定体检证书应有哪些特别说明? &&& 《公约》标准A1.2/6指出海员体检证书应特别载明: &&& ● 海员的听力、视力及色觉视力(海员受雇从事的工作不会受到不良色觉视力的影响)全部符合要求; &&& ● 海员未患有由于在海上工作而可能会加重的疾病;或患有会使其变得不适合所从事的工作、或危及船上其他人员健康的疾病。
&&& 7. 按照STCW公约要求所签发的体检证书能否被接受? &&& 可以。《公约》标准A1.2/3指出,主管当局接受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所签发的体检证书。对于STCW 公约未包括的海员,其体检证书满足STCW 公约要求,同样予以接受。
&&& 8. 未获得体检证书的海员还可要求再做一次检查吗? &&& 可以。《公约》标准A1.2/5规定,对于被拒绝发证的海员,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或航行区域等方面被施加了限制的海员,应给予他们由另一位独立的医师或独立的鉴定人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
&&& 9.《公约》规定体检证书最长有效期是几年? &&& 《公约》标准A1.2/5规定,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当海员年龄低于18周岁,其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一年;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六年。 &&& 我国主管当局现对体检证书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一年,每年都要进行检查,且色觉视力检查项目包含在体检证书的检查项目中,故满足《公约》要求。由我国沿海城市指定医院、有资质医生所签发的海员&健康证明书&,能够满足《公约》对有资质医师签发体检证书的要求。
&&& 10.海员持失效的体检证书能否被允许在船上工作? &&& 海员在船上工作,应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但《公约》标准A1.2/8和标准A1.2/9说明了以下二种情况可以例外: &&& ●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海员上船工作,直至该海员在下一停*港,通过检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获得体检证书,所允许的期间不能超过3个月,并且该海员持有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 ● 如果在航行途中某海员体检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在下一停*港,通过检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获得体检证书,该段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 11.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体检证书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完善海员体检制度,包括海员体检安排的一般规定;对船舶各岗位人员的体检要求;国际航行船舶上海员体检证书至少为英文;体检证书在航行途中过期,安排海员在下一港口进行体检的规定等; &&& ● 保持由主管当局认可、可签发体检证书医师(医院)和可签发色觉视力证书人员清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 ● 把有关体检证书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海员体检证书和色觉视力证书(如适用)有关信息;船员清单;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体检证书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船员清单; &&& ● 海员体检证书; &&& ● 色觉视力证书(如适用); &&& ● 保持由主管当局认可、可签发体检证书医师(医院)和可签发色觉视力证书人员清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 ● 主管当局同意临时免除海员体检证书的函件(如适用)。
&&& 12.《公约》规则1.3 对海员培训和资格提出哪些要求? &&& 规则1.3指出,海员在船上工作,须经过培训、经证明其具备履行船上职责的资格,并完成船上个人安全培训。按照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规定所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视为满足《公约》相应的要求。 &&& 《公约》规则1.3中就培训和资格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规定。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加入STCW公约,已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海员管理、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条例和规则,使我国船员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
&&& 13.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培训和资格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完善海员培训和资格的规定,明确船上海员的资格要求;明确海员必须经过船上个人安全培训并合格;制定海员培训计划并有相应实施记录;对于非STCW公约所述的船上工作人员,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的规定及相应记录等; &&& ● 把有关海员培训和资格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根据STCW公约要求签发的海员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的信息;海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船员清单;培训手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培训和资格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船员清单; &&& ● 根据STCW公约要求签发的海员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 &&& ● 海员船上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 ● 供海员使用的培训手册。
&&& 14.《公约》对于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运营提出了哪些要求? &&& 《公约》标准A1.4/5 对于规范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运营,提出具体的实施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诸方面: &&& ● 为海员提供船上就业的机会,不向海员收费; &&& ● 核实海员的资质合格、海员持有必需的证书; &&& ● 核实海员就业协议应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 ● 核实构成就业协议一部分的集体谈判协议; &&& ● 确保海员在签署海员就业协议之前和之后能进行核阅; &&& ● 保持一份记载招募或安置所有海员、并及时更新的登记册; &&& ● 应禁止采取不恰当的方式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 &&& ● 对任何投诉进行核查并答复; &&& ● 应尽实际可能确保船东有保护海员免于流落外国港口的手段; &&& ● 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建立保护机制,赔偿由于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 15. 主管当局对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 《公约》标准A1.4/6规定,ILO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密切监督和控制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所有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只有经过核查,证明私营海员机构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和条例的要求后,才能为其核发或换发在该领土内的经营许可或证书或类似的授权。 &&& 我国从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加大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
&&& 16. 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招募和安置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完善对于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选用制度,证实所选用的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服务机构为海员提供就业,不得向海员收取费用;使用私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应持有主管当局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使用设在非公约缔约国的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有资料证明,这些服务机构符合《公约》的要求; &&& ● 完善直接聘用海员的制度; &&& ● 把有关招募与安置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服务机构运营的许可证或证书的复印件;聘用海员的记录;海员就业协议;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等。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招募和安置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海员清单; &&& ● 海员就业协议; &&& ● 提供服务的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许可证或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 ● 若船东使用未批准《公约》国家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服务,应有船东验证该机构的经营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资料。&&《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四:海员的就业条件& &&1、 《公约》标题二阐述了哪些要求? &&&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二中,阐述了海员就业条件的八个方面要求: 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a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等。标题二中规则2.1至2.8及相应守则的规定,阐明了ILO各成员国、船东对于海员就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实践的方式,对于规范和发展稳定的海事劳动关系,在国际层面提出有关各方均需遵循的规定。
&&& 2、海员就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 海员就业协议是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明确船东和海员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标准A2.1/4明确了海员就业协议中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 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 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 海员将担任的职务; &&& 海员的工资数额,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 &&& 带薪年假的天数,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天数的公式; &&& 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 &&& 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 &&& 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 提及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公约》标题二中其他有关海员就业条件的规定,以及标题四中有关海员健康、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规定,为海员就业协议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 3、对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和实施,《公约》还有哪些规定? &&& 《公约》规则2.1和标准A2.1提出了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履行、提前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 对于就业协议,海员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 &&& 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双方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 &&& 船上有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应能够提供给主管当局的官员,包括船舶所挂*港口的官员查验; &&&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 &&& 海员或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海员或船东提前通知的最短期限一般不少于七天; &&& 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文件,该文件不得包括关于海员工作质量和其工资的陈述。
&&& 4、我国目前对海员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规定? &&& 船东和海员通过签署海员就业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形式及合同内容;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等方面的要求。
&&& 5、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就业协议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海员就业协议签署制度;完善海员就业协议的文本,至少应具有《公约》要求的条款;当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代理船东签署海员就业协议时,其所承担的责任应在双方的合同中规定; &&& 完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定; &&& 把有关符合海员就业协议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船东与服务机构的合同(如适用)、船员服务簿、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等文件资料。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就业协议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六: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下)& &
&&& 问:对降低船上的噪声和振动《公约》有哪些规定? &&& 答:《公约》标准三和标题四对船上起居舱室和工作场所噪声和振动的影响,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要充分考虑噪声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防止海员暴露于噪声、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所受到的影响,达到有害的水平。 &&& 《公约》标题三和标题四的导则对降低噪声和振动提出建议性的要求: &&& (1) 船舶设计 &&& ● 居住、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应尽可能远离主机、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他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 &&& ● 发出声音处所内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材料和其他适当的吸音材料制造和装修,并应为机器处所安装隔音的自动关闭门; &&& ● 可行时,应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为机舱人员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场所,例如机修间,应尽实际可能隔离机舱的噪声,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器运转时的噪声; &&& ● 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声水平限制,应符合ILO和IMO适用文件及其修正案; &&& ● 居住舱室、娱乐或膳食服务处所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 &&& ● 进行评估与检测,并采取措施减少起居舱室、娱乐和膳食服务处所以及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的噪声和振动。 &&& (2) 船舶营运管理 &&& 保护海员所采取的降低船上噪声和振动的措施,可包括:教育海员置身于噪声和振动中对其健康的危害;指导防护设施的妥善使用;如需要时,向海员提供认可的个人保护设备等。 &&& 以上《公约》的要求和建议,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处所、工作场所要求达到安全,以及防止振动、噪声达到有害的程度,以提高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安全性和生活的舒适性。 &&& 现在国内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的控制,一般由船公司提出要求,在新建船舶的首制船一般进行船舶振动的计算评估,以及试航时进行实船振动和噪音的测试。所采用的船舶振动和噪音标准中,应用较为普遍的国际标准是: &&& ● ISO )机械振动&&客船和商船振动测试、报告与评价基准; &&& ● IMO A468(XII)船舶噪声等级规则。 &&& 在《公约》生效后,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控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应符合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规定。
&&& 问:船上卫生设施的配置要达到什么要求? &&& 答:《公约》要求:船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使所有海员均能够使用、便于出入;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舒适性标准;为男海员和女海员应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每6人或以下至少提供一个抽水马桶、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和(或)淋浴;在驾驶台和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或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设有卫生设施;所有盥洗处所均应配有冷热淡水龙头等。 &&& 对于《公约》要求的卫生设施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的舒适标准,可理解为,制造卫生设施的材料和施工工艺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公认的行业标准。船东或船厂在订货时要注意卫生设施产品的品质、等级,有相应的产品说明,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 问:对海员卧室照明有哪些规定? &&& 答:《公约》A3.1/8规定,海员卧室和餐厅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客船特殊布置可除外),并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 &&& 在《公约》导则B3.1.4中提出海员卧室灯光照明的详细要求,建议: &&& ● 应为海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提供应急使用的附加照明; &&& ● 在卧室里,应在每个铺位的床头安装一个供阅读用的灯; &&& ● 自然和人工采光的适当标准应由主管当局确定。 &&& 现在国际航行船舶一般均有2根独立电源接线至船员舱室。对于客船,SOLAS公约已有规定国际航行客船船员舱室要有应急照明。货船船员舱室一般2个独立电源接2盏灯,均设置开关,方便船员使用。执行《公约》有关照明要求时,船旗国主管当局应当遵循关于船上起居舱室自然和人工采光的标准,还注意应符合IMO公约中有关的要求。
&&& 问:哪些船舶上要设置医务室? &&& 答:《公约》标准 A3.1/12规定航程时间超过3天、船上海员有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专供医疗使用;对从事沿岸航行的船舶,主管当局可放宽此项要求。 &&& 对于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公约规定,一般应设置独立的医务室,对国内航行海船,除客船外一般可不设置独立的医务室。 &&& 《公约》导则B3.1.8/3中提出:医务室内&所需病床的数量应由主管当局规定&。当主管机关对此无具体规定时,对该条款要求的实施建议:(a)一般货船医务室中设置1张病床,因为船上海员一般都是单人卧室;(b)对于客船和特种用途船且海员多人同住1间卧室的情况,医务室中病床的数量可根据船东的要求设置。
&&& 问:船上娱乐设施的设置可包括哪些方面? &&& 答:《公约》标准A3.1/17规定,为了所有海员的利益,在船上应提供满足船上工作和生活海员需求的、适当的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公约》标准A和导则B规定,这些娱乐设施可包括: &&& ● 所有船舶应根据其大小和船上海员的人数,在露天甲板上安排一块或数块具有充足面积的场地,供不当班的海员休息之用; &&& ● 应至少包括一个书架和供阅读和书写的设施,以及在实际可行时,设置游戏设施; &&& ● 可设立一个小卖部; &&& ● 可考虑包括不向海员收费的设施:(a) 一个吸烟室;(b) 观看电视和收听广播;(c) 放映电影,;(d) 运动器械;(e) 如可能,设置游泳池;(f) 藏有业务书籍和其他书籍的图书馆; (g) 娱乐性手工设施;(h) 电子设备例如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DVD/CD 播放机、个人电脑和软件以及磁带录音机;(i) 凡适宜,只要不违反国家、宗教或社会习俗,在船上为海员设置酒吧等。
&&& 问:对起居舱室有卫生检查的要求吗? &&& 答:有。《公约》标准 A3.1/18规定:&主管当局应要求由船长或在船长的授权下,在船上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海员起居舱室干净、体面适宜居住,并且被维护到良好的状态。每次此种检查的结果均应记录并在审核时可用。& &&& 现在对船舶卫生检查,一般由船上和港口卫生检疫部门实施: &&& ● 国际航行船舶一般持有港口卫生检疫部门颁发的船舶卫生证书(1年),除鼠证书(6个月); &&& ● 船上一般都建立有卫生检查制度; &&& ● 各港口已经有专业卫生检疫人员,由医师、主任医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在传染病防控,食物中毒处置,卫生处理、临床医学等领域对到港的船舶进行检查检疫。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起居处所和娱乐设施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答:船东的措施: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在船舶建造或起居舱室改建阶段,督促和检查船舶设计单位和船厂,船舶起居舱室设计和建造及娱乐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公约》规定; &&& ● 对于《公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船舶舱室和设施配备符合《公约》所述的适用要求; &&& ● 完善对船上起居舱室及娱乐设施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卫生检查制度; &&& ● 把有关符合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船舶图纸资料信息、船员清单等文件资料。 &&& 船长的措施: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船员清单; &&& ● 起居舱室和设施的图纸资料(海员舱室布置图或图册;海员舱室设备明细表;舱室绝缘布置;舱室空调、通风、照明、供水管系、疏排水管系布置图;振动和噪声检测报告等,现有船舶所持的图纸按照主管当局规定); &&& ● 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 ● 卫生检查记录等。
&&& 问:《公约》对船上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 答: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均须合适,并考虑到船舶航行的时间、海员人数以及海员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在海员受雇期间,应为其免费提供食物等。《公约》要求ILO成员国通过法律法规制定海员食品,饮用水的数量、质量以及各餐的膳食的最低标准。
&&& 问:没有厨师证书的海员能在船上承担厨师工作吗? &&& 答:按照《公约》要求,作为船上厨师而受雇的海员,需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 ● 船舶配员按规定少于10人的船上,根据海员数目或航行特点,可不要求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 &&& ● 在必要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可签发特免证明,允许不具备正式资格的厨师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为某特定船舶服务,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 对没有厨师资格证书的食品加工人员或获得特免证明的人员,均应为已接受过培训的海员,包括已接受食品、个人卫生、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的培训或指导。
&&& 问:船上是否要经常开展对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检查? &&& 答:是的,在船舶上要经常性开展有记录的检查: &&& (a)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 (b) 用于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 &&& (c) 用于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或其他设备。 &&& 除要求船上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外,各国港口卫生检疫部门对于跨越国境的到港船舶的饮用水、食品进行检查。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 完善对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务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海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以及有关对食品和饮用的要求,为海员免费提供食物的规定等; &&& ● 把有关符合食品和膳食服务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资质证书的信息等文件资料。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食品和膳食服务要求的证据: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和存储记录; &&& ● 餐厅菜单计划; &&& ● 卫生检查记录; &&& ● 厨师证书等。&&
&&& 船员服务簿; &&& 一份海员就业协议标准格式; &&& 船员清单。
&&& 6、《公约》对海员工资有哪些规定? &&& 《公约》规则2.1和标准A2.1对海员工资提出如下基本规定: &&&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获得全额工作报酬,间隔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 海员每月应得到一个工资单,列明月薪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家庭赡养费之类委托扣款; &&& 汇款/家庭赡养费的汇寄服务收费必须合理,汇率按国家要求。
&&& 7、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工资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海员工资管理制度,包括一套工资体系;加班工资和津贴的规定;海员工资不低于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货币兑换汇率使用;根据海员本人意愿,海员工资通过银行转帐或寄汇的规定等; &&& 完善同工同酬的规定,受聘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不应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而受到歧视;每月支付海员全额报酬,向其提供月工资单; &&& 把有关符合工资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海员工资帐册、海员发薪记录等。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工资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就业协议; &&& 船上发薪记录; &&& 海员月度工资单。
&&& 8、《公约》规定了海员正常工时标准吗? &&& 是的,《公约》A2.3/3规定海员同其他工人一样,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公共节假日休息。
&&& 9、海员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该怎么计算? &&& 《公约》标准A2.3/5和A2.3/6对于海员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提出了限制要求: &&& 最长工作时间 &&&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 &&&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 作为例外,《公约》A2.3/14规定,当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时,船长可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工作,直到情况恢复正常。事后,船长应尽快安排海员获得足够时间的休息。
&&& 10、《公约》对船上工作安排表有哪些要求? &&& 为规范船上的作息时间,《公约》要求对于船上工作安排表应包括如下内容: &&& 每一岗位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 &&& 国家法律法规或适用的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 &&& 对于船上工作安排表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 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 &&& 在船上海员容易到达之处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
&&& 11、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要求;值班和培训安排的规定;海员超时工作要求安排足够的休息时间或加班报酬的规定;对18岁以下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等; &&& 以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工作安排表的格式和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的格式; &&& 把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员就业协议、工作安排表格式、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等文件资料。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就业协议; &&& 工作安排表; &&& 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 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和海员签字认可的海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
&&& 12、《公约》对海员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要求? &&& 《公约》规则2.4和标准A2.4规定了海员带薪年休假的要求: &&& 海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最低带薪年休假应以每工作一个月有2.5日为基础加以计算; &&& 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 &&& 禁止达成放弃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 13、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休假的权利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海员带薪休假的制度,包括休假期核算的规定;休假期间海员报酬的规定;受雇期短于1年的海员休假的规定;公共和传统节假日、患病或受伤缺勤、休假回家往返时间等不算作年休假期等; &&& 保持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海员工资帐册、海员发薪记录等。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休假权利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船员服务簿; &&& 船上发薪记录。
&&& 14、《公约》对海员获得遣返有哪些规定? &&& 《公约》规则2.5和标准A2.5规定了海员遣返有关要求: &&& 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 &&& 船东对于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 &&& 海员至少在下列情况下享有遣返权:(a)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到期;(b)当海员的就业协议由船东提出终止或由海员出于合理理由提出终止时;(c)当海员无法继续按就业协议履行职责,或在特定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履行职责时; &&& ILO成员国应为停*在其港口船舶上的海员,提供遣返的便利。
&&& 15、还有哪些情况可使海员获得遣返? &&& 除了海员就业协议到期以外,发生如下情况海员可获得遣返: &&& 海员因患病或受伤无法履行在船上所承担的职责时; &&& 在船舶失事时; &&& 在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等,船东不能继续聘用海员时; &&& 船舶驶往战乱区域,而海员不同意前往时; &&& 根据仲裁裁定或集体协议而终止或中断船东聘用海员等情况。
&&& 16、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海员遣返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海员遣返的制度,包括海员获得遣返前,在船上最长的服务期的规定;遣返目的地、遣返旅行费用规定;向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对于年龄在18岁以下海员遣返规定等; &&& 保持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海员遣返经济担保的资料、国家适用的有关遣返的规定等。&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海员遣返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船东为海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的复印件; &&& 船旗国关于海员遣返的规定。
&&& 17、对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给予海员赔偿,《公约》有哪些规定? &&& 《公约》规则2.6中规定,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者失业得到充分的赔偿; ILO成员国应制订规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应就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海员失业的情况,向原船上每个海员支付赔偿;海员亦可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关注海员的权益,ILO在成立初期就制定了《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公约),当船舶遇难遭受损失时,船东应支付海员失业赔偿金,赔偿金的总额以二个月的海员工资为限。这些规定被纳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 18、《公约》对于船舶配员有哪些规定? &&& 《公约》规则2.7和标准A2.7对船舶配员提出以下的要求: &&& 主管当局在确定、批准和修改船舶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减少海员过度的超时工作,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并考虑国际海事组织的文件中关于配员的原则; &&& 主管当局在确定船舶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公约》中有关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所有要求; &&& 各船舶均应根据主管当局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从数量和资格角度配备充足的海员,确保各种营运情况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以及保安。
&&& 19、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配员水平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船舶配员的制度,根据船舶航行的性质和条件,确保船上海员数量和资质达到满足要求的配员水平,海员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有利于船舶的营运安全、效率及保安; &&& 把有关配员水平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船员清单、船员资质及适任证书的信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等。 &&&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配员水平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船员清单; &&& 船员适任证书;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工作安排表。
&&& 20、《公约》对海员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要求? &&& 《公约》规则2.8和标准A2.8涉及海员就业机会、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等有关规定,要求ILO各成员国制定国家政策,促进海员就业,向海运业提供稳定和胜任的劳动力,为在船上负责船舶航行安全操作的海员提供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培训,鼓励海员谋求职业的发展。 &&& 《公约》导则B2.8对海员职业发展有进一步的解释,通过提供海员在船上和岸上继续培训和教育的机会,促进其技能开发和发展自身的能力,从而使海员获得并保持体面工作,改善个人就业前景,以适应海运业技术和劳动市场状况的变化。&&《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七: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上)&& 问:《公约》标题四阐述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四,分别阐述了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使用岸上福利设施以及社会保障保护等要求。《公约》指出ILO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所有海员得到保护:在船上工作期间应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船上和岸上医疗;因就业而引起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由船东给予经济补偿;确保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海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船舶靠岸时能使用岸上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按国家法律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等。
&&& 问:实施船上和岸上医疗要求该有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迅速和适当地获得船上和岸上医疗,《公约》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有:&&& ● 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 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医疗;&&& ● 不配医生的船舶上,至少有一名海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其一部分工作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 ● 凡可行,在停靠港口不延误地给予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 船舶在海上能够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得到医疗指导,包括专家的指导;&&& ● 除对患病或受伤海员的治疗,应向海员提供保健措施,包括保健教育计划。
&&& 问:海员要支付医疗或保健费用吗?&&& 答:按照《公约》规则4.1/1和4.1/2的规定,海员在船上工作期间获得船上或岸上的医疗和保健,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在《公约》标准A4.1/1(d)中进一步指出: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一致的范围内,免费向船上海员或在外国港口下船的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
&&& 问:船上要配置牙病治疗设施吗?&&& 答:对于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在标准A4.1要求为船上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疗等。对此,有些船厂和船舶设计单位提出,实施《公约》要求是否要求船上配置治疗牙病的设施?现在对船上医务室设计没有考虑在配置治疗牙病的专门设施。&&& 有句俗语&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在《公约》中特别指出对海员牙病的治疗,是针对现有免费医疗的一些具体措施而言。《公约》意在要求船公司支付海员在合同服务期间牙病治疗费,而不是由海员支付。《公约》没有要求配置专门治疗牙病的设施,海员获得正规牙病治疗的途径一般通过岸上有资质的牙医医治。《公约》导则4.1.3/2(c)专门提到海员应得到在港口治疗牙病的便利。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船上和岸上医疗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按规定在船上配备医生或经培训的海员,在船上负责医疗和急救;&&& ● 在船上配备医药箱、足够的医疗用品、设备和医疗指南;&&& ● 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在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为其免费提供船上和岸上医疗和保健服务的条款;&&& ● 制定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寻求医疗援助的程序;&&& ● 完善为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的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 ● 把有关符合船上和岸上医疗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的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船上和岸上医疗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培训证书;&&& ● 载货清单;&&& ● 医疗指南;&&& ● 医疗记录、医疗报告表格;&&& ● 对医药箱、设施定期检查的纪录;&&& ● 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信寻求医疗援助的程序等。
&&& 问:船东对于海员医疗和保健负有哪些责任?&&& 答:根据《公约》A4.2要求,船东对受雇期间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 承担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疾病和受伤的医疗费用,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费用;&&& ● 应提供财务担保,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赔偿;&&& ● 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
&&& 问:对海员医疗费用支付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4.2/2提出在国家层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定当海员受雇期间患病或受伤时,船东需支付医疗费用的最低期限为:包括医疗和膳宿费用,从海员受伤或患病之日起应不少于16周。
&&& 问:对患病或受伤海员的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当海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工作时,《公约》规定船东应有责任对这部分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 ● 当工伤或患病海员留在船上,或海员遣返以前,船东对其支付全额工资;&&& ● 从海员被遣返或离船之时起至身体康复,或至海员获得保险金,在此期间船东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 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船东向一名离船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从海员患病或受伤之日起应不少于16周。&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船东责任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对海员因工伤、患病、残疾或死亡医疗费用支付、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 ● 为海员提供财务担保范围包括海员因工伤、患病、长期残疾或死亡所得的赔偿;&&& ● 完善对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财物管理和处理程序。&&&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船东责任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船东为海员因工伤等提供财务担保的复印件;&&& ● 对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财物管理和处理程序。
&&& 相关链接:&&&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由国际卫生组织(WHO)主编的《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共33章,附有1个附录和1项索引。该指南易于阅读和理解,告诉如何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等;提供海员受伤后48小时内采取急救措施的建议。该指南第1章和第2章介绍当海员生命受到威胁时急救的原则和措施;第12章讲述了体检的一般原则;第25章讲述了如何通过无线电等得到外部支持和寻求医疗建议;第30章介绍一般性的预防和保健常识;第33章列出了船上医疗箱内必须存放的药品,药品的说明、剂量和具体注意事项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八: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下)
&问:对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约》要求ILO成员国,针对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而制定的国家层面的指南,应涉及以下事项:&&& ● 船舶结构特征,包括出入通道和与石棉有关的风险;&&& ● 机器;&&& ● 海员可能接触到的任何极端低温或高温表面的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中的噪音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中的振动影响;&&& ● 工作场所和船上居住舱室内(除噪音和振动以外的)环境因素(包括吸烟)的影响;&&& ● 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 ● 装卸设备;&&& ● 防火和灭火;&&& ● 锚、锚链和缆索;&&& ● 危险货物和压载;&&& ● 海员个人防护设备;&&& ● 在封闭处所工作;&&& ● 疲劳对身心的影响;&&& ● 毒瘾和酒精成瘾的影响;&&& ● 防止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 应急和事故响应。
&&& 问: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等方面涉及哪些要求?&&& 答:《公约》要求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船东实施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的有关要求:&&& ● 制定和完善促进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海员,该政策和计划应在船上得到有效的实施;&&& ● 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海员置身于有害环境的危害、预防船上设备和机械可能引起的对海员的伤害和疾病,可采用设计控制、程序控制和使用个人保护用品等措施;&&& ●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的状况,以及调查和报告船上安全事故的要求等。&&& 《公约》指出了实施安全和预防事故的要求。一般来讲船舶安全和事故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的规定、制造业、造船业和航运业等方方面面:&&& ● 船用产品设计和制造应考虑减少危害,比如减小噪音、振动、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减少由于接触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 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应综合考虑,减小或减少机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船舶所载运货物可能带来的危害,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设置栏杆、防滑、防火、防高温烫伤或低温冻伤措施、安全通道、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伤害的措施等;&&& ● 通过船舶的管理措施加强对于船上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的控制,如对于船上所载运的货物、海员所承担的不同工作和所处的位置等可能产生危险的识别及防护措施;通过对海员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对新海员上船安全事项的培训;对18岁以下海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危险区域张贴安全告示或标识;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检查等;&&& ● 通过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减少危险或伤害,例如进机舱要求戴安全帽、耳塞、手套、穿工作服和工作鞋,进入特殊处所需要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备有个人呼吸器等等。
&&& 问:船舶安全委员会是设立在岸上还是设立在船上?&&& 答:《公约》标准A4.3/2(d)规定,在有5名或以上海员的船舶上,要成立有海员代表参加的船舶安全委员会,促进船上安全操作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在船东公司层面开展职业病、事故统计;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政策和计划的研究与制定,要有船舶安全委员会中海员代表参加。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制定和完善符合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事故预防要求的政策和计划;&&& ● 完善船舶安全操作、事故预防的管理规定;&&& ● 建立船舶安全委员会实施制度;&&& ● 完善职业病、事故的分析、调查和报告的制度;&&& ● 完善船舶应急相应计划;&&& ● 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 ● 把有关符合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和计划、事故预防的规定、事故报告制度、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健康保护、安全及事故预防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事故预防的政策和计划;&&& ● 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事故预防的指导手册或须知,其中包括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养个人防护设备;&&& ● 对18岁以下海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别措施;&&& ● 船舶安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记录;&&& ● 船舶应急响应计划;&&& ● 应急和撤离训练纪录;&&& ● 个人防护设备使用培训和维护记录;&&& ● 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风险评估报告;&&& ● 船上职业事故的报告程序;&&& ● 在海员易到达处张贴有关安全作业的告示,危险区域张贴明显的警告提示等。
&&& 问:《公约》对海员获得岸上福利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在设置岸上福利设施的情况下应确保:这些福利设施应能向所有海员开放,包括适合于海员的旅馆或招待所、俱乐部和体育设施;为挂*其港口的船舶上的海员提供充分的福利、文化、娱乐和信息等设施与服务;为海员从港口地点进入市区提供交通便利等。
&&& 问:海员社会保障包括哪些项目?&&& 答:《公约》标准A4.5/1指出,对海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需要考虑的项目有:医保、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船舶灭失补偿津贴等9个项目,以及《公约》规则4.1、规则4.2及《公约》要求的其他有关项目。&&& 《公约》规定ILO各成员国在批准《公约》时,其对海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应至少应包括上述所列9个项目中的3个,对于居住在本国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必须不低于在其境内居住的岸上工人所享受的保护。
&&& 问:海员签订的就业合同条款中包括社会保障项目吗?&&& 答:是的,海员同船东订立海员就业协议时便已知晓所能获得社会保障的项目。《公约》规定在海员就业协议中,必须有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条款(标准A2.1/4(h))。海员有通过缴费或不缴费的机制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无论其居住地在哪里。
&&&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社会保障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完善向社会保障系统缴付保险费的规定并实施;&&& ● 同海员签署的海员就业合同中,明确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保护项目;&&& ● 保持有关的规定、海员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向社会保障系统缴费的单据等。&&&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社会保障要求的证据:&&& ● 海员就业协议;&&& ● 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 向社会保障系统缴付或扣款的凭证信息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
&&&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五,分别阐述了实施《公约》要求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ILO成员国劳工提供的责任等要求。这些要求明确了ILO各成员国履行《公约》正文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以及《公约》标题一、二、三和四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责任。
&&& 问:《公约》赋予船旗国哪些责任?&&& 答:《公约》规则5.1要求ILO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 ● 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 ● 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 ● 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 ● 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 ● 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 ● 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为了推进《公约》的实施, 2008年ILO组织召开了由ILO各成员国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实用信息和指导,以帮助船旗国主管机关按《公约》要求有效履行其执行船舶检查和发证的职责。
&&& 问:船东如何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答:《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部分。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通过梳理,船东应该对本公司现有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根据《公约》和船旗国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理顺实施新要求方方面面的关系,修改、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使其能够符合要求,并把实施措施纳入至DMLC第II部分,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 当由于船舶的特殊性质,需要通过等效的方法实施《公约》的要求或免除实施某部分《公约》要求时,船东应事先向船旗国主管当局提出申请。经船旗国主管当局按照符合《公约》的程序核准同意、并在DMLC第I部分列明,船东方可采取等效的实施措施或免除实施某部分《公约》的要求。&&& DMLC第II部分应有英文文本。DMLC第II部分应通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检查员的审核与批准。
&&& 问:对新建船舶发证要实施哪些检查?&&& 答:在《公约》生效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应对其进行符合《公约》和船旗国要求的检查:&&& ● 在船舶建造阶段,根据船东或船厂申请,按照《公约》要求和船旗国规定,对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涉及海员在船上工作健康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和船舶现场建造检查;&&& ● 新船交船阶段,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船舶按照《公约》和船旗国发证要求进行检查,船长应熟悉《公约》要求,符合要求后对于船舶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 在临时证书有效期6个月内,按《公约》及船旗国要求对船舶应持有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I部分实施审查,在船上进行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符合性检查,符合要求后批准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I部分、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 在船舶获得证书的5年中,要对船舶进行中间检查;&&& ● 在船舶获得证书5年之内,对船舶进行换证检查;&&& ● 在船舶营运期间,要接受船旗国主管当局检查员不定期的符合《公约》及船旗国要求的监督性检查。
&&& 问:在哪些情况下船舶可获得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答: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或500总吨及以上悬挂某一国家旗帜而在另一国家港口及港口外航行、或在另一国家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在处于以下情况时:即刚交付的新船;船旗变更时;船东变更时;船东承担了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 经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根据发证要求,上船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进行检查,确认船舶已备有适当程序符合《公约》要求和船旗国规定,船长熟悉公约的要求和实施的职责;以及有关信息已提交给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制定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在核实以上情况后,可由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对船舶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自检查完成日起不超过6个月,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不能展期。
&&& 问:现有船舶要满足《公约》标题三的要求吗?&&& 答: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建造的船舶,这些现有船舶应该满足《公约》标题三的要求,其中有关海员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现有船舶应满足《公约》标题三规则3.1/2要求。《公约》标题三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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