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仲裁员资格考试乱裁决就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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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一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采取的做法(&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选A,为什么不选B,一共才3个人,有2种意见。应该是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的意见,应该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啊
请知道的同学帮帮忙啊,谢谢!!!
既然已经说产生了两种意见,那么就说明已经形成了多数意见,而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因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所以。。。
朋友请深入仔细地理解书上提到的知识内容: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这里已经明显告诉了我们当裁决形成了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时我们就应当遵照多数仲裁员意见裁决,回头在仔细看看这道题是否已形成了多数意见了,,难道你还没注意到嘛,,两方意见也就是多数意见形成的呀,,,除非没有两方意见形成那就该选 B了,,这样的局面就只能根据首席仲裁员在不失公正的前提下以专业的判断能力、平衡力及丰富的处理阅力来做出裁决了。
不知道这样说你能理解不,所以答案是A就是对的。
仲裁是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的,假若当有3种意见不同时那就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所以答案选A
形成三种意见时才是首席仲裁委员为准
还是看看书吧!!
形成三种意见时才是首席仲裁委员为准
chenwanni 发表于
& & 解释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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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常德仲裁委法治不讲法 枉法乱为讨好谁?
标签:常德,武陵区&&常德仲裁委&
湖南省常德市仲裁委秘书长黄译弘在审理一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当事申请人说:“此案实在难裁,不能按法律来裁,只能按合理性来裁”。请问黄大秘:你凭什么不能按法律来裁?你的合理性是什么?你常德仲裁委讲不讲法治?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堂堂仲裁委秘书长说不能按法律来裁?个中玄机,值得深思!!!谁给她的权力和胆量,裁案不用法律,不用法律,谈何公正?究竟是什么力量让一个仲裁委秘书长公然咆哮、枉法乱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请纪委、政府关注。
法治是生命线,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依法治国的目的之一,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活动中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
(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裁决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权力腐败、人祸乱作案。
一是: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直接导致仲裁员枉法作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湖南省常德市政府个别领导为了不良开发商--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涉诉保护,胆敢冒自己的政治前途,伸长手对仲裁委施加压力,干预司法活动,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就被颠覆贴上了保护膜,司法的天平倾倒了。
二是:仲裁员心中无法,不按法律执事。仲裁员多次说这个案子实在难裁,希望你们调解解决。对于这么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据清晰的案子,有什么难裁?难在哪里?难在该仲裁员心中无法,只在盘着自己的小九九吧!
三是:公然采用伪证,置法律事实于脑后。开发商为了保护黑心利益,竟然用假得离谱的证据提供给仲裁员,此证据证明常德建设路、朗州路在三改四化期间道路全封闭施工,车辆无法通行。而仲裁员却在朗州路上的市政府大楼内上班,难道她不知道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吗?
在常德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司法到底有没有公正,请关注仲裁案的走向。开发商的嚣张,只因身后贵人圈权道保护伞的“撑”、“惯”,惩治权腐刻不容缓。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倘若只打老虎、不拍苍蝇,百姓如何满意?到头来只会消解公信、失去民心。
网友评论(共10条)
个别领导权欲作梗、司法干预、权力腐败成就了(2014)常仲裁(164)荒唐的裁决,渎职乱为、荒唐裁决究竟讨好了谁?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后“贵人圈”究竟是老虎还是苍蝇在乱舞?请湖南纪委直击,还事件真相,还老百姓公道,还司法的公正。
评论者:zj5678 &
07:11 & 第10楼
(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枉法律裁决书是如何出炉的?背景是什么?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背后支撑的究竟是何方神圣?究竟是老虎还是苍蝇在兴风作妖?有什么权力可以超越宪法胡作乱为?请湖南纪委直击,还事件真相、还法律威严、还司法公正、还老百姓公道。
评论者:骏琴言 &
10:23 & 第9楼
“目中无法乱作为,渎职乱裁讨好谁?”强烈要求追责枉法渎职行为,为公正司法埋单,还司法的公平正义。
评论者:骏琴言
09:47 & 第8楼
请问黄大秘书长:不按法律裁决,那仲裁准则是什么?你的责职是什么?你的业界良知在哪里?如果是条人命,你这样判了冤死,会过安吗?
评论者:zj5678 &
11:12 & 第7楼
请问黄大秘书长:不按法律裁决,那仲裁准则是什么?你的责职是什么?你的业界良知在哪里?如果是条人命,你这样判了冤死,会过安吗?
评论者:骏琴言
10:51 & 第6楼
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政府、纪委追责渎职仲裁行为,还司法的公平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评论者:骏琴言 &
06:46 & 第5楼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枉法乱为。该案主裁黄译弘一方面说这个案子实在难裁,希望双方调解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受常德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施压,却说此案不能按法律来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在犯罪。作为仲裁员有什么权力超越法律,枉法乱作!
评论者:骏琴言 &
19:03 & 第4楼
法治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作为一名仲裁员有什么权力裁案不用法律?难道手中有权就可凌驾法律?难道手中有权就可任性作为?其胡作乱裁的动机是什么值得深思和关注!
评论者:骏琴言 &
09:03 & 第3楼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不按法律,谓何法治。法治之路上湖南常德仲裁委秘书长黄译弘公然惊语“此案不能按法律来裁,只能按合理来裁”,值得让人深思。究竟是谁给她这么大的胆量?究竟是什么力量让她超越宪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她有多大的权力,可以任性枉法乱为?
评论者: 骏琴言 &
09:41 & 第2楼
用国家公器赋予的权力做人情,为了私欲,讨好权贵,枉自乱为,践踏法律,亵渎司法,妄失公正,狂丢公信,真失民心,值得深思。
评论者:骏琴言 &
07:44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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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2012)临仲裁字第25号  申请人:***,男,汉族,日出生,住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社区  被申请人:***,男,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社区  被申请人:***,女,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社区,系***之妻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欧阳*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因房屋转让协议书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申请仲裁,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受理。本委组成了由孙健民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于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开庭。仲裁庭审查了到庭人员身份、审核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申请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所有财产及所产生的利益由申请人所拥有支配。现被申请人看到房屋价值上涨,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被依法确认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协议。2、确认申请人有协议所写财产支配处理权利。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邮寄费。  被申请人庭审中辩称:1、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裁决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仲裁费、邮寄费由申请人承担。2、本案所涉转让协议书的标的为案外人**彬(被申请人***之父)所享有的房屋拆迁后所有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无效。3、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该协议。申请人实际也已经放弃了协议书中的权利。2012年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其借款。被申请人也同意,遂于日按申请人的要求将所借的6.5万元现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立*的账户。4、申请人既收取了被申请人6.5万元的还款现金,又要求仲裁委确认其债权购买楼房的协议有效,是相互矛盾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及**彬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日,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所有财产)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甲方)因借申请人(乙方)钱款,无力偿还,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中的所有财产转让给申请人。该协议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汇入65000元。  以上事实房屋转让协议、手机短信、临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庭认为:本案涉及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因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而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涉及农村私房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定程度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农村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是该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虽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房屋买卖表示同意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相关证件,故双方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申请人依据该无效的房屋转让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728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孙健民  日  书记员:马 静
  大家来评论一下临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不是乱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发言:6次 发图:3张 | 更多
  同村的房屋买卖转让也违法! 有这样的法律吗?? 天理何在,正义何在呀[火]…………  支持楼主
  路过!
  只看不讲
  @a0058
如果按这个仲裁员的理论来 只要是小产权房屋就不能买卖 (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房屋买卖表示同意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相关证件,故双方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 全国(拆迁还建)小产权房屋都没有任何手续, 难道就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了?  再说,他们本来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什么理由说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员你难道不敢指出具体是违反哪条法律造成的合同无效吗吗?
  如果按这个仲裁员的理论来 只要是小产权房屋就不能买卖 (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房屋买卖表示同意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相关证件,故双方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那是国家政策原因(难道是某个人的原因吗), 全国(拆迁还建)小产权房屋都没有任何核准的相关证件, 难道就不能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了?  再说,本来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什么理由说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员请你指出来具体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不许买卖小产权房?难道你连法律不禁止就可为这条简单的道理也不懂吗?  我们这边同村买卖房屋和不是同村买卖房屋的到处都是!  大家好 请有相关的房屋案例发到我的电子邮箱里 大家互相借签一下。
  @a0058 如果按这个仲裁员的理论来 只要是小产权房屋就不能买卖 (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房屋买卖表示同意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相关证件,故双方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那是国家政策原因(难道是某个人的原因吗), 全国(拆迁还建)小产权房屋都没有任何核准的相关证件, 难道就不能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了?  再说,本来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什么理由说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员请你指出来具体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不许买卖小产权房?难道你连法律不禁止就可为这条简单的道理也不懂吗?  我们这边同村买卖房屋和不是同村买卖房屋的到处都是!  大家好 请有相关的房屋案例发到我的电子邮箱里 大家互相借签交流。
  @a0058
后续中。。。。。。。。
        后续中。。。。。。。。。。。
  仲裁不公平
  @a0058 8楼
14:38:00  @a0058
后续中。。。。。。。。  -----------------------------  枉法判决?  如果可以的话,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请给予解释一下  1 同村同社区的拆迁还建房个人私有财产为什么不能处置?  2 是否社区不发表意见个人房屋就不能处理,是否也不能继承和夫妻之间不能转让,也就是百年以后成为无主财产!! ( 扯淡)  3人民法院执行本类型房产是否也需要有相关的村委社区等批准手续,如没有是否也是非法的?  4 现在社区居民户口,没有耕地,怎么算是农民和农村!? 我们的户口性质到底是什么!?  5 其他情况。。。。!!
  @a0058 8楼
14:38:00  @a0058
后续中。。。。。。。。  -----------------------------  请问现在是否有土地流转一说?如果按仲裁员说法是不是土地就不能转包承包了?这不是明显和中央规定相背而驰吗?  这是不是亵渎法律?
  明明转让合同有写的需要被申请人配合协同办理相关的手续,由于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才造成此情况。被告的违信背德行为难道需要得到提倡吗?仲裁员你是睡了还是怎么了?
  什么司法独立,仲裁员就是跟着当地领导的指挥棒走的。
  【物权法第十五条】《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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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无耻肮脏的珠海仲裁员朱耀祖丧失人性,枉法裁决!
本帖最后由 仲裁员丧失人性 于
03:00 编辑
投诉无耻肮脏的珠海香洲区仲裁员朱耀祖丧失人性,枉法裁决!2015年底我所在的一家饭堂配餐的农畜产品公司要从珠海南屏全部搬迁到中山,由于我们部分人员不愿到中山上班,单位为了逃避经济补偿金,就在上冲临时设了一个档口让我们到上冲档口上班。这个档口什么公司、项目部牌子、设施者没有,连基本的灭火器也没有,里面只有几筐菜筐。大家心知肚明这是逼迫我们离职的一种方式。不久公司就诬陷一名员工说配送的客户投诉他,要罚他1000元并让他回家休息等候通知。这家公司以此种方式,陆续逼迫9人先后离职。该公司为了逼我离职,突然将原先给我安排配送的大客户改为一个很小的客户,而公司是送的货多绩效工资就多,送的货少绩效工资就少,绩效工资占了总工资的1/3左右,就是说我的绩效工资被降低800元左右。我对公司说不要把我换成小客户降低我的绩效工资,但负责人说绩效工资是公司订的,必须执行,送货量变少了工资当然少了。我说这种突然变更为小客户降低我绩效工资我是没办法接受的,在这种私自变更我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没办法上班,希望公司仍然给我安排个较大的配送客户,恢复我以前的工资待遇。但我正在等待公司恢复我工资待遇期间,突然被通知说因我旷工被终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是珠海出名的违法乱纪企业:1、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来不给我们员工看合同内容,只让我们在最后面签个名然后就拿走了,劳动合同也从不发给我们劳动者。 2、不给员工休年休假&&3、加班费从来不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且加班费均是按照55元/天计算。4、部分员工不给买社保。5、逼迫员工离职不给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等等。我只得申请劳动仲裁,但开庭那天,蹊跷的事来了:
  一、开庭过程中,仲裁员朱耀祖不断的指导书记员如何书写庭审笔录,甚至直接开口告诉书记员哪些不用写;
  二、庭审过程中,仲裁员朱耀祖不断引导公司被诉人,甚至被诉人没有讲到东西他一直提醒他讲!
  三、庭审过程中,对方给的告知函说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我就问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或者是公司规定制度的哪一条?但仲裁员朱耀祖一直阻挠说:这个与案子没关系,不用问!!!反复阻止我问,我很气愤地说被辞退总得知道被辞退的理由吧。四、庭审出庭时,仲裁员朱耀祖点头哈腰地将被诉人送走。五、庭审后,仲裁员朱耀祖告诉我说公司员工签名的考勤表丢失了,现在提供的是没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我说开庭时被诉人一直说他们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怎么现在突然之间丢失了呢?这个考勤表一看就是假的,而且编造的考勤表上显示的每周日上班了20H以上,那么双休日加班至少80H以上,但是对方汇总考勤时却说是双休日加班2天,每月考勤时间和汇总时数根本对不上,编的也太急太荒唐了,而且工资条也显示着加班费是按55元/天计算的。这假的也太很了,哪个人都知道是假的。日,裁决书出来了,仲裁员朱耀祖全盘否定了我的申诉请求。在证据如此明显,案件如此简单、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仲裁员朱耀祖仍然胆大包天,指鹿为马,肆意践踏法律,令人极其震惊!!!一、公司当事负责人承认小客户绩效工资低,但要求我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说绩效工资是公司制定的必须服从。在此种情况下我只有等待公司恢复我原来工资待遇,仲裁员却说我等待恢复劳动合同时间属于旷工。难道公司可以随便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难道公司私自降低员工工资待遇员工必须接受?不接受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等待时间居然说旷工?二、更加不可思议的是:① 对方提供的假考勤,根本就没有员工签名。被诉人在庭上说他们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可以查看庭审记录),为何开庭后就说员工签名的考勤表突然间丢失人间蒸发了呢?② 对方提供假的考勤表每天工时显示:基本都是上班16-20H/天,且双休日至少加班60-120H,但汇总工时却比考勤时间少一半,二者根本对不上。为何仲裁员朱耀祖看不到每月考勤时间和他们写的总时数根本不一致吗?难道一个仲裁员连个考勤表都不会看?不会计算吗?③随意编造的没有员工签名考勤表,仲裁员却能够以此作为证据。难道仲裁员不知道这些假考勤表用电脑随便都可以做出来吗?难道仲裁员分不清楚哪些证据是有效的,哪些证据是无效的吗?④ 对方提供的假的2015年6月份考勤表显示:6个双休日都是从凌晨0:30左右上班到23:30左右,那么双休日加班至少是20H/天,共计加班120H,而对方汇总的考勤时数是加班4天(32H)。难道仲裁员分不清楚哪些时间为平时上班?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吗?⑤ 工资条上明确显示加班是55元/天。为何仲裁员朱耀祖说加班费足额支付?珠海市的最底工资标准是1650元,那么平时加班最低是113.79元/天,双休日加班是151.72元/天,法定假日是227.58元/天。难道一个仲裁员不知道珠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知道加班费是如何计算吗??⑥ 仲裁员朱耀祖在仲裁书中说: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考勤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证据而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连劳动合同文本都不给我们,怎么会把考勤表给我们呢。而在开庭记录中,被诉人确认他们公司有员工签名的考勤表。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为什么仲裁员如此胆大妄为、执法犯法?三、裁决书写着:至17日正常出勤时间工资为227.58元(1650元÷21.75天 ×3天),11月1日-11日的工资为2060.42元。11月11日至17日除去双休日是3天的正常工作时间吗?仲裁员难道不会计数吗?3天工资是227.5元,11天工资就变成了2060.42元,是怎么计算的?这种胆大妄为、无法无天、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决实在匪夷所思,天理难容!!!只能说明仲裁员与违法企业狼狈为奸,恶意枉法裁判,玩弄法律坑害劳动者,如此来挑战大众的智商和忍耐底线。政府怎么能让这样卑鄙、肮脏之人进入仲裁委,给政府抹黑,给珠海丢人。像这种道德沦丧的无耻之徒再继续留在仲裁委,只会害了更多的劳动者,会使更多的劳动者惨遭厄运!那法律的尊严何在?珠海政府的公信力何在?请政府、人大、纪委派督查组进入珠海香洲区仲裁委彻查到底!!!还社会一个公信力!!!
蛀虫必须清理,还劳动者一个公道
很多企业主已经没有社会责任感!人民公仆只为人民币服务。
又是一门关系,不过关系得太刺眼了
这个公司在珠海有几家酒店、有房地产,背景深厚!员工手工签名的考勤表说丢失了,然后提供了编造的假的考勤表,假的考勤表也就算了,关键假的考勤表编造的太不认真了。汇总显示是5天8小时,但每天的考勤时间明累显示上班时间超过20小时,假考勤上写的是从0:30左右打卡上班,23:30打下班卡,除了吃饭,至少每天上班20小时以上,但是对方公司汇总时0:30-23:30是上班8个小时。
我想上传对方假的考勤表,但上传不了。点击 这上面上传图片这个小图标,显示“请输入图片地址”,可是我的图片只是保存在本地盘中,没有地址。有没有懂的,可以把对方没有人员签名的编造的电子考勤表传到网上,然后再上传到这里吗?
支持楼主
楼主,拿上手上的证据,直接去中级法院,同时把仲裁单位一起告。
建议楼主可以到法院起诉
现在的合同第一纠纷解决途径是仲裁,政府应该好好管理仲裁部门。劳动者是弱者,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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