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伤和柔伤哪个伤害过后 十里柔 小说最厉害

胡*刚等故意伤害刑…-故意伤害罪-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好律师
婚姻家庭百科
婚姻家庭法规
擅长交通事故领域的好律师
交通事故百科
交通事故法规
擅长刑事辩护领域的好律师
刑事辩护百科
刑事辩护法规
擅长劳动工伤领域的好律师
劳动工伤百科
劳动工伤法规
擅长土地房产领域的好律师
土地房产百科
土地房产法规
擅长债权债务领域的好律师
债权债务百科
债权债务法规
擅长合同事务领域的好律师
合同事务百科
合同事务法规
擅长医疗纠纷领域的好律师
医疗纠纷百科
医疗纠纷法规
擅长公司经营领域的好律师
公司经营百科
公司经营法规
擅长损害赔偿领域的好律师
损害赔偿百科
损害赔偿法规
擅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好律师
知识产权百科
知识产权法规
擅长征地拆迁领域的好律师
征地拆迁百科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胡*刚等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新刚,男,日出生于新疆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鹭园小区3栋4号楼501室。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辩护人梁玉伟,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文明,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党民涛(绰号党子),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达小区35号楼3单元401室。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辩护人丁佐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杰(绰号老虎),男,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沿河巷出租屋。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被告人于泷翔(别名于磊),男,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回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绿洲南路4号2幢1单元14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辩护人靳振国,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靖,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高*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建国西路31号14幢2单元502室。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辩护人索海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昊,男,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高*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119号13幢2单元401室。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辩护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国,男,日出生于新疆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皇渠巷120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米东看守所。
辩护人王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鑫,男,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15号14幢1单元101室。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六道湾看守所。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新刚及其辩护人梁玉伟、杨*明,被告人党民涛及其辩护人丁佐强,被告人马杰,被告人于泷翔及其辩护人靳振国,被告人李靖及其辩护人索海峰,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潘建军,被告人李国及其辩护人王冰,被告人王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下午,被害人李×、王××、赵×与宋××四人驾车来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园,准备在电玩城通过“偷分”赢钱,宋××在一未挂牌经营的电玩城输完15000元后向电玩城老板协商索要输的现金,李×、王××、赵×一直在车内等待宋××。“喜洋洋动漫城”店员杨洋(另案处理)发现有一辆车一直在店外停放,便怀疑系前来“滋事”人员,于*给被告人胡新刚打电话告知了情况,胡*刚打电话给其老板被告人刘学刚(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党民涛、马*、于*翔、李*、李*、刘*、雷*(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木棒等,于4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来到甘泉堡工业园新疆特变硅业对面生活区的“喜洋洋动漫城”门口。杨洋向胡新刚等人指认了停放在“阿仙清真饭馆”旁的车辆,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李*、刘*、雷*便将李×、王××、赵×三人从车上拉出,分别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对三人进行殴打,赵×乘机逃离。后上述八名被告人继续对李×、王××进行殴打,致王××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致李×头面部严重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系多种致伤物多次打击头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血肿,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胡新刚安排被告人王鑫处理作案所使用的砍刀、钢管、木棒等作案工具,王*便将上述作案工具抛弃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龙河河道内。
日,公*机关将被告人胡新刚、马*、于*翔、李*、刘*、王*抓获归案;日,被告人党民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人李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八位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鑫帮助胡新刚等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新刚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新刚并未给大家分发工具,只说去看看并未说去打架,其系被动、盲从参加斗殴,主观上未积极追求被害人李×的死亡结果,主观恶性不深,归*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党民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告人党民涛喝了酒,其手中拿的作案工具系刀具,而经鉴定被害人李×身上的刀伤并非致命伤,案发后党民涛主动投案自首,归*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于泷翔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泷翔系从犯,是被他人召集前往打架,未击打被害人李×的头部,仅仅是踹了被害人李×几脚,被害人李×的死亡结果与其没有太大的关系,况*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于泷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靖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靖系他人召唤前往打架,系初犯、从*,其作案工具为刀具,经*定被害人李×系棍棒致死,其头部的锐器伤并非致命伤,李*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没有太大的关系,且本案的诱因系被害人偷分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李靖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昊系从犯,只打了胖子,未殴打被害人李×,与李×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刘昊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告人李国自带刀具是为了防身,这把刀自始至终其都未使用过,案发过程中只是用脚踢了胖子几脚,其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李×的死亡结果,系从犯,并且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凌晨2时许,甘*堡工业园区喜洋洋动漫城店员杨洋因怀疑受害人李×、王××、赵×等人为“砸店闹事”的人,随后便与老板胡新刚等人联系报告情况,胡*刚及被告人党民涛遂分别纠集刘学刚、马*、于*翔、李*、刘*、李*、雷*(在逃)等人,手持砍刀、木棒、钢管在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园区特变硅业对面生活区阿仙清真饭馆旁对李×、王××、赵×三人进行殴打,后*害人李×经抢救无效死亡。日,被告人王鑫在明知胡新刚、党*涛等人使用砍刀、木棒、钢管殴打李×、王××、赵×三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将胡新刚、党*涛等人殴打他人时使用的砍刀、木棒、钢管等作案工具丢弃在米东区老龙河河道内。经鉴定,被害人李×系多种致伤物多次打击头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血肿,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日,公*机关将被告人胡新刚、马*、于*翔、李*、刘*、杨*、王*抓获归案;日,被告人党民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人李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本案八名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李×家属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家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恳请本院对本案八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在本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家属于日撤回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称:“日17时30分许,我和李×、宋××、赵×来甘泉堡开发区的动漫城玩。在市里和宋××见面时,宋××拿了一个“偷分器”,就是在动漫城从机子上偷分用的仪器,当时说的去甘泉堡的一个黑动漫城(意思就是没手续的),由李×联系当地人去玩偷分,然后我们和玩的人一起分钱,并且李×说玩的人已经联系好了,是准东的陈×。到甘泉堡收费站时李×还和对方通了电话,说我们到了。我们到了甘泉堡开发区特变电对面后见陈×在喜洋洋动漫城旁边一个饭馆门口的桌子上坐着,李×就下车去和他喧了一会,后*到车上给我们说陈×害怕在动漫城偷分被人抓住,不敢去,意思让我们自己去玩偷分。宋××和李×两人就去了那个“黑动漫城”,本来他们去是想观察一下,结果宋××进去后就自己玩上了。期间宋××总共输了15000元人民币,他不愿意了,就和李×商量之后想问老板要回些钱,第一次宋××和李×问老板去要钱,老板说给500元人民币,但是李×嫌钱少,宋××就又去问老板要钱,后*老板就把宋××叫上了一辆黑色的广本小汽车,然后李×就上了我开的白色富康车,车*号是新BX9195。那辆黑色的广本车什么时候离开的我不清楚。我和李×,赵×三人就在我的车上开始睡觉,直到25日凌晨3点钟左右,来了7、8个手里拿着棍子、刺刀、匕首的小伙子,把我们三人从车上拉下来乱打,我被打了8分钟左右,我看准机会跑了一次,但是被追上打了一顿拉回去了,李×也跑了一次,被追上拉回来打得更狠,他们打了我们20多分钟后,他们的一个头拿着我的驾照威胁我说:“你的驾照在我手上,你的住址我也知道,你自己考虑。”然后他们就开着一辆黑色的越野车走了,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车*号我也没看到。我看到他们往李×的脸上和头上用棍子打,用脚跺,当时我看到李×的脸全肿了,被打完后他仰面倒下两手抽筋。他们走了以后,我就赶快打了120,120来了之后说我的朋友不行了,赶快报警,我就打了110,又给朋友杨×打电话让他送钱去医院。后来我和李×就被拉到了阜康市人民医院。我和李×被拉下车之后,我就没有见过赵×,直到阜康市人民医院我才看到赵×。我们被打的时候,喜洋洋动漫城的马路对面的那些商铺出来的十几个人都看到了。宋××被带走后,大概是25日凌晨左右给李×打电话,问我们在哪儿,说他一会就过来找我们。打我们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他们大概20岁左右,都*本地口音,他们的老大大概25-28岁左右,国*脸型,身高176cm左右,寸头,本地口音,上身穿黑T恤加黑运动外衣,下身穿深蓝色牛仔裤,脚上穿运动鞋。李×身高174CM,偏瘦,昌*口音,上身穿蓝色T恤和黑蓝相间的运动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灰色运动鞋。我们被打后,放在车上的偷分器不见了,应*是打我们的人拿走的。”
2、被害人赵×陈述称:“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杨×从乌鲁木齐开着我家的奇瑞E5轿车去五家渠和李×、宋××(壁虎)、王××碰面,打算找营业着的动漫城玩,结果碰面的时候有些晚了,随后在壁虎提前开好的宾馆住下了。第二天,我们5个人在五家渠商贸城对面的马有布牛肉面吃面时一起商量去甘泉堡动漫城玩,李×说他学会了纯技术,可以赢钱,我问他什么技术,他没说,杨×说有事儿回家。杨×下车回家后我把车停到王家梁BRT附近的一个停车位后上了他们的车,我们一车四人就往甘泉堡动漫城出发了。我们到了以后,李×和壁虎就进黑动漫城玩去了,李×说的他会纯技术,壁虎肯出钱,他们俩就进去玩了,我和王××在车里呆着,中间有几次李×出来了,当时我问过李×怎样,行不行之类的话,意思就是他的纯技术管不管用,赢上钱没有的意思,李×摇了摇头。他们说的输了这么多钱,老板就给壁虎返利500元,壁虎嫌少就没要,他就开始在外面打电话,我们三人就在车里坐着,过一会儿壁虎就跑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旁边跟一个人理论着,就是那个黑动漫城的老板。后来,壁虎上了这辆黑色本田雅阁车,李×给壁虎打电话,壁虎没接挂掉了。我和王××在车前排睡着了,李×在后排睡着了。大概在凌晨1点左右的时候,我们车的四个车门同时被一些人拉开了,拉开门我头上就挨了一棒子连拉带拽的我就下车了,我第一个下车的,看着他们拿着长刀,我转头就跑了,这时背上就被他们划了一下,我一直跑。我下车开始跑的时候,李×和王××在车里,后*有十几个人追我,我跑到甘泉堡收费站的时候看到有警车闪灯,他们就没再追了,我过去看警车里没人,借了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手机给杨×打电话,叫他送钱过来把我接走,等了一个多小时大概凌晨4点多左右,杨×坐出租车来了,然后我和杨×走到了刚才我们车停着的地方,看到派出所警察已经在现场了,他们就开始询问我并通知我那两个朋友已经送往阜康市人民医院。我和李×,壁虎,王××都是在动漫城认识的,我和壁虎认识的最早,在去年冬天铁路局那儿的动漫城认识的,李×、王××、杨×都后来通过壁虎认识的,平*大家就是想去动漫城玩几把的时候聚聚。我们开的白色东风雪铁龙富康车是杨×的,王××借着开的。我没看清打我们的那些人,当时天很黑,我只顾着逃命,什么都没看清,他们有十几个人,都*男的,手里拿着砍刀和棒子。”
3、被告人胡新刚供称:“我曾于2012年10月因违法经营电玩城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日凌晨1时许,我在家中接到喜洋洋电玩城店员杨洋的电话,称有一辆车在我们店门口停放了一天了,车*有三到四个人,现在还在我们店门口停着,可能是到我们店里闹事的,让我过来看一下。当时我想到2013年年后我们店被砸过一次,当时也是有辆车拉了五六个人把我们店里的赌博机砸了,然后就跑了,所以我想是不是又来砸店的,就给李国打了电话,让他叫上李靖、刘*,我又给党民涛和于磊打电话,并让党民涛叫上胜胜和聪聪,完了之后我给刘学刚打电话,说喜洋洋电玩城可能要出事,要叫人过去,刘*刚说他也要去,让我接上他之后到酷酷龙电玩动漫城门口把他们拉上,在酷酷龙电玩动漫城门口集合。我们想去看看如果是砸店的,我们就准备和他们打架。我们去之前准备了木棒、钢管、刀。木棒是我们店里的,钢管不知道谁拿来的,刀是我车上的,还有一些木棒和刀是他们准备的,这些工具是我让他们带上的。我一共召集了九人,分别是党民涛、刘*刚、李*、李*、于*、刘*、雷*、马*(老虎),加上我共九人。除了刘学刚我们每人都拿着准备好的工具。我们有两辆车,一辆是我开的刘健的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车*是新ALY875,拉着刘学刚、李*、李*、于*共五个人。另一辆是雷震开的自己的橙色卧车,拉着党民涛、马*、刘*,他们四人先走,我们随后跟着,等我们的车到达喜洋洋电玩城门口时,雷*开的那辆车已经先到了,并且我们看到雷震他们车上的四人和对方的其中一个人已经打起来了。那伙人旁停放着一辆白色富康车,我看到他们一共三人,其中有一个跑了,我就去追了100多米,没追上我就返回来了。当时我看到马杰、党*涛、于*、李*围着一个瘦一点的人在打,雷*、李*、刘*三人追打另外一个胖点的,后*们三人又把那个胖点的抓回来了。当时很乱,马*手里拿着钢管,党*涛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锯型刀,于*拿着一把短刀,李*拿了一把40-50公分的砍刀,我返回时看到那个瘦子倒在地上,马*跳起来踩他的头,连*带踢有四、五下,还看到刘学刚把那个瘦子身上踢了两下,我也冲过去把那个躺在地上的瘦子后背上打了一棒,身上踢了一脚,这时刘学刚就拉住了我不让我打了,于*就把那个胖子拉到饭馆山墙处去打,后*个胖子被刘昊他们一伙抓回来后拉到饭馆山墙处殴打,他们被拉过去后坐在山墙旁的一个碳堆边,我们的人就围着他俩拳打脚踢,当时刘昊手上拿着钢管,雷*拿着也是钢管,李*拿着一把四、五十公分的砍刀,还有马杰、于*、李*、党*涛手里各自都拿着工具,但我没有看到他们用手里的工具打,只看到他们用脚乱踢乱踩,其中于磊、李*、党*涛打得最凶,刘*刚在一旁站着看。我们问这两个人到这来干嘛,一开始他们什么都没说,后*被打得不行了,说是来“偷分”来了,并告诉我们偷分器放在车上。我和于磊、李*到他们车后座上面找到了偷分器,包*一把钥匙,一个解码器,一个平板电脑,我们看了一下就又放在原位了。后来我就回到斯巴鲁车上了。我们打这两个人前后用了二十多分钟。后来我又过去了,让于磊不要再打了,于*抓住那个瘦子的衣服往前拖了一两米,当时发现那个瘦子像睡着了一样打起呼噜来,我觉得他们把人打坏了,就害怕了。刘学刚说走吧,但又怕那个人死掉,就在饭馆的旁边等了会,我过去看并拍那个瘦子的脸,但怎么也喊不起来这个瘦子,然后就过去给刘学刚他们讲了一下情况,这时那个胖子一瘸一拐的往路口的方向走,刘*刚给我说让我把那个胖子叫住,让他把那个瘦子送到医院,我过去叫胖子,胖子不理我,继续往路口走。我们就让从店里出来要走的杨洋打电话给旁边商店刘健的姑父,让他打电话报警,具体报没报警我不知道。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了,在山墙处先拉的瘦子,后*路口处又拉的胖子。我们就赶紧让雷震开着自己的车拉着党民涛、杨*、马*、还有一个姓夏的店员,跟上120的车去看情况,后*雷震他们到阜康医院找到了那个开120的司机询问情况,司*告诉他们一个没事,一个正在抢救。随后党民涛打电话给刘学刚说了这个情况,后*我们就等他们回到特变硅业路口处分别回了米东区。回到米东区已经四点左右了,在米东区酷酷龙电玩城,刘*刚不放心,说我们再到阜康医院看看,然后刘学刚让王鑫开着他的路虎车拉着我、党*涛、杨*,又到阜康医院去看了情况,到了后我让杨洋和王鑫问了医院的情况,他们很快就回来了,说里面有警察,警察说有一个人已经死了。因为当时医院门口有警察,我们就离开了。在街上的路边停下来,刘*刚又不能确定医院死了的人是那个瘦子,就打电话让他朋友李××驾车从米东区到阜康医院去看。后来李××来了,看完后说死的那个人是我们打的那个人。第二天上午刘学刚让我们全部到于磊在米东区老政府家属院内租的房子,商*怎么处理这件事,刘*刚让四个人去自首,自首后四人都说参与打架的就这四个人,别*不能说出来,就说用棒和刀打的,并说是党民涛、于*拿着棒打人,刘*、李*拿着刀,大家给公安机关的供述要一致。但于磊说可能扛不住,然后我和李国说不行我们两个去自首,把于磊和李靖换下来,当时党民涛说我年龄太大,还有两个孩子,不让我去,这个事情没有定下来,当时商量这件事情时马杰不在,刘*刚说让马杰来,意思是让马杰顶上,后*马杰来了,然后刘学刚给马杰说明了,但马杰不愿意,说如果我自首了就家破人亡了,这天这个事情就没有定下来。然后我、刘*刚、李*就又回到李国的家里休息了,剩下的人都留在于磊的家中休息。第二天,刘*刚有事走了,李*在家,刘*刚让我去于磊的住处商量谁去自首,我就一个人去了,最后我们商量先让党民涛去自首,之后让李靖和于磊去自首,后*党民涛中午就去了公安局自首了,到了下午6点左右在于磊的住处,我们就被抓了。警察从我们房中搜到了一个钱包,大概3万元左右,还有于磊、党*涛他们商量让谁去自首写的一张纸。那个装钱的包和钱都是刘学刚的,平*刘学刚随身都带着几万元钱,这几天他的这个包我一直都背着,包*的钱是用来平时花的,和*件事情没有关系。我们当时打架用的工具都是各自找的,有*是从酷酷龙电玩城里拿的,其中有一把刀是我从刘学刚的路虎车上拿下来的,这把刀是我放在刘学刚车上的。刘学刚安排我给王鑫打电话收集所有的工具(刀和木棒),用斯巴鲁车拉上扔到了安居小区旁边的河坝里,还有一部分工具(刀和钢管)被王鑫丢到了红光山上。王鑫知道这些工具是干什么的,是我给他说这些工具是我们打架时用的。我和刘学刚、刘*他们一起开的酷酷龙动漫城,喜洋洋动漫城也是我们开的,因为让党民涛负责动漫城安全,在喜洋洋动漫城给他算一些股份,李*是刘学刚的表哥,于*是酷酷龙动漫城的经理,李*、刘*、马*平时跟党民涛的,党*涛管他们,杨*是喜洋洋动漫城的上分工。”
4、被告人党民涛供称:“我2004年曾因盗窃罪被昌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2008年出狱。日23时30分许,我和“老虎”(马杰)、雷*,还有三个女的一起在吃饭、喝酒,后*去喝茶,又要了一些啤酒,喝了大概半个小时,这时胡新刚给我打电话说甘泉堡电玩城下午来了一车人,我们过去看一下去。胡新刚叫我们的意思就是去看看来的一车人是不是来闹事或是到动漫城偷分的,如果是就打他们,就是去打架。我、老虎、雷*就和“磊磊”、“阿靖”(他俩的真名我不知道)、胡*刚、李*在米东区民主巷的爱家超市门口会合。然后我们就开着两辆车到喜洋洋动漫城去了。一辆是黑色的越野车,一辆是灰色的小轿车,车*号我没注意看,车*谁的我不知道,雷*开的是灰色的小轿车,黑色的越野车谁开的我不知道。雷震开着别克轿车拉着我、马*、刘*,当时因为我喝酒了,我坐的车上是否还有其他人已经记不清了。斯巴鲁车上有胡新刚、于*、李*、李*。到了后,我看到杨洋在动漫城门口站着。我们就都下了车,杨*说就是这个车上的人下午到电玩城现在车还没走,人也在车里面,这些人会不会是前一段时间在咱们店里面捣乱的那些人。我和马杰、刘*在雷震的车后备箱拿了工具,我拿了一把长砍刀,刘*和马杰各拿了一根镐头把子,雷*没有拿东西。我们就过去看,我刚过去把那辆车的驾驶室的车门拉开,就被里面的人一脚踹倒在地,驾驶室的人准备把车开走,我们的人就把车挡住了,然后他们就从车里冲出来,我们就打起来了。当时他们车里面有三个男的,这时驾驶室里冲出来的一个胖子就开始跑了,我和老虎就追胖子去了,但是后面还有人我不知道是谁,我们追上胖子后,胖子就开始和我们对打,然后我们就对胖子一顿拳打脚踢把他打倒了,我们把胖子又抓回白色车跟前,和*子放在一起,又开始打,打了一两分钟,我们就把他拉到他们的车前面,胡*刚说稍微教训一下就行了。打的过程中,这两个一胖一瘦的人也有过逃跑,但都被我们抓回来继续打了。我们围着打两个人时,我才看到刘学刚过来拉我们让我们别打了,刘*刚什么时间来的我记不清了。因为来之前我喝的有点多,所以就到边上吐去了,后*我就再没动手打人。打胖子和瘦子的人有我、老虎(马杰)、雷*、刘*、李*、于*、胡*刚、李*、刘*刚、杨*,我们当时在场的总共10个人。我让杨洋把店门关掉,我、老虎、杨*和雷震坐着雷震的车先回米东区杨洋住的那个房子去了,然后我们就睡觉了。我打人时拿的是一把有黑皮套子,把子是用白布缠着的砍刀,马*手里拿了根棒子,别*手里都拿着东西,拿的什么我没看清楚。我的刀当时就被我的同伙拿走了,具体是谁拿走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先走的灰色小轿车上没工具,其它的工具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那天晚上参与打架的人有我、磊磊、阿靖、胡*刚、李*、老虎、雷*、杨*等,我喝了点酒记得不是太清楚了。是胡新刚打电话召集我们打架的,胡*刚说先过去看一下,具体也没说怎么分工。那个胖子身高170cm以上,挺壮的,其它我没看清,瘦子我不太清楚,另外一个我就没见人。我们打完人全部回到米东区后,刘*刚让我、雷*、马*、杨*开车到阜康医院看一看被打的人怎么样了,到了医院门口后杨洋下去问了一个人,说一个没事,一个挺严重的,我们又回来把事情给刘学刚讲了。刘学刚不放心,又带着我、胡*刚、杨*、王*到了阜康打听出一个人被打死,一个人没事。我们全部回来后,刘*刚又把我们叫到一起说人死了,躲是不行的,大家把家里安顿好去自首,王*当时也在,他说我们打架的工具不能留,不知道谁让王鑫把工具拿走,王*把工具就拿走了,具体拿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王*知道我们打架的事,阜康王鑫也去了,一个人被打死的事他也清楚。日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被告人马杰供称:“我叫马杰,曾*名马*虎,还有个绰号叫老虎。日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我和党子、雷*及其女友四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我们三人喝了两瓶白酒和两瓶啤酒,一直到25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开着雷震的车去了米东区半岛茶馆喝茶。我去上厕所,回来后党子就给我们说甘泉堡那边打电话说可能有人闹事,让我们一起过去看一下。雷震的女友就回家去了,我和党子、雷*就开车到米东区爱家超市旁边巷子里的酷酷龙动漫城门口,雷*的车是一辆别克牌轿车。在路上党子好像是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让对方到酷酷龙门口,过了几分钟李靖、刘*、于*三人就过来了,党*又给他们几个简单说了甘泉堡可能有人闹事,并把车的后备箱打开让我们看了一下,我当时看到后备箱里有一些木棒和钢管。这些木棒和钢管应该是一直放在车上的。党子让我们看这些木棒、钢管目的就是去打架。我们几人各自从后备箱拿了工具就放在座位旁边,当时我拿了一根木棒,其他人分别拿了什么我没注意。随后刘昊和我、党*、雷*四人一辆车,由雷震开车一起往喜洋洋动漫城走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四人到了喜洋洋动漫城门口,我们把车停在店门口后,党*进到店里把杨洋叫出来,杨*给党子指了一辆白色的轿车,说就是那辆车在外面停了一天,并且车里还有人。我、党*、于*、李*、刘*、雷*六人就拿上各自的棒子、钢管朝那辆车走去了,再有没有其他人去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到了车跟前,我走到主驾驶的门边上,看见车里有手机的亮光,驾驶座上的人好像在玩手机,我就拉了一下车门,但是没有拉开,我就跑到那辆车的副驾驶室门边上,党*在那儿拉副驾驶室的门,我看到车里面的人朝里拉着副驾驶室的门,我就过去和党子一起拉门,把门使劲拉开后,我把坐在副驾驶的一个胖子从车上拉下来了,胖子被拉下车就倒在地上了,我们几个人就用脚踢那个胖子的身上,胖子从地上爬起来开始跑,但是没跑多远就摔倒了,我和党子、于*三个人就追上去,我和于磊拿着棒子往胖子身上打,党*好像拿着一把砍刀往那个胖子身上挥。这时,那*坐在驾驶室上的瘦子也从车上下来开始跑,雷*、刘*、李*三人去追那个瘦子,我拿的木棒子,那*胖子和瘦子我都打了,其他人也都打那个胖子和瘦子了,我们都是拿棒子打,用脚去踢。旁边跑出来一条狗差点咬到我,我不小心摔倒在地,于*过来把我扶起来,我和于磊就上了雷震所开的车上,于*又从车上下去了。我在车上休息了几分钟后,就进到店里,随后党子也进来,给杨洋说把店锁了,杨*把店门锁上后,我和党子、杨*、厂家的一个机修工和雷震五人坐雷震的车到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加油去了。我们加完油就跟着一辆120急救车一直到阜康市一家医院门口,是党子说要去的,是为了了解被我们打的那几个人的伤情。120急救车进去了,我们就掉头回到米东区,我就直接回家去了。我们总共去了六个人有我、李*、于*、刘*、党*、雷*。是党子叫我们去的。被我们打的总共有三个人,有*个人跑了,剩下的两个人被我们打了。去的人都打人了,至于怎么打的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回到米东区后,我一个人去福缘宾馆找李靖、刘*、于*三人聊了一会,之后刘昊睡在宾馆了,其他人都各自回家了。到了第二天中午2点左右的时候,党*给我们打电话叫我们到米东区老政府家属院内于磊租的房子开会,我就从家里出来过去了,会是党子的老板刘学刚组织的,参加的人有我、党*、刘*刚、胡*刚、李*、于*、刘*、王*、杨*。党子说被我们打地一个人已经死了,刘*刚提出让党子、于*、我、李*来公安机关顶罪,其他人先在房子待着。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商量到公安局自首后怎么说打人的事情。我打人的当天穿的是一套黑色的ADIDAS运动服,胳膊和双腿两侧分别有三道白线条。我们打完后,就把木棒、钢管,党*的一把长砍刀都放在了黑色越野车的后备箱里了,工具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刘学刚我没有看到打没打,杨*也在场,但是他没参与打架。”
6、被告人于泷翔供称:“我户口上的名字叫于泷翔,曾*名于*,一般认识我的人叫于磊或磊磊。日凌晨1点多,我和李靖、刘*在米东区打台球,有*给李靖打了个电话,李*接过电话之后给我们说党子有事让我们去酷酷龙动漫城等他。我们就去了,党*在门口等我们,说他店里有人闹事,让我们陪他看一下,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当天有几个人开了一辆白色轿车从白天到晚上一直停在店门口,可能是找事的。党子还说车后备箱给准备了家伙(刀、钢管、木棒),过去帮忙打架,刀是方头的砍刀,大约40公分长,3、4厘米宽,钢管直径3公分,和*刀差不多长,木棒是铁锹把子,哪来的我不知道,当时在车上放着,我们都表示同意,说完后我就上车了。车是谁的我不知道,也不知道车牌号是多少。车有两辆,我、李*上的是胡新刚开的黑色斯巴鲁越野车,党*、老虎、刘*三人上了另一辆别克轿车,谁开的车我也不知道。我们2点30分左右到的喜洋洋动漫城,别*车先到的,我坐的车后到的,到了之后看见我们先到的人和对方对打,我下车就冲上去帮忙,当时看见一个穿红上衣的人要跑,我就去追他,追了30米左右没追到,我就返回到现场,看见老虎手里拿了根钢管,刘*手里拿了根木棒,李*手里拿了把砍刀,在一辆白色富康车旁边向一个穿淡色短袖上衣的胖子身上乱打,具体打哪看不清,因为党子、老虎是喝过酒去的,我看老虎打人时打的太狠了,就过去拉老虎让他不要打了,老虎不听,一直继续打,胖子被打得大喊说他错了,打了一会儿我们就停了。党民涛和马杰在白色富康车前打那个穿黑衣的瘦子,党*涛手里有一把60公分左右的长砍刀,马*手里有一根棒子,应*是铁棒。停手后我们让胖子和瘦子在一起,问他们干啥来了,胖子在我们问他们时,趁我们不注意时跑了,我从李靖手里把砍刀拿上,和*虎、刘*三人去追他,他跑出去40、50米远被我们追上连打带拉的抓了回来,又继续问他们干啥来的,为啥下午一直把车停在我们动漫城门口,他开始说是在这等人,我问他等人要等一下午吗,他没说话,我就打他,我扇了瘦子几巴掌,往他身上踢了4、5脚,具体踢到哪个部位记不清了,之后拿刀砍了胖子胳膊一刀,具体位置想不起来了。胖子又说他朋友在另一家动漫城输钱了,他等朋友,我们不相信反复问他干什么来了,正在问时候,瘦子又趁机跑了,党*、老虎、刘*追上去把瘦子抓了回来,瘦子也就跑出去十几米就被追上了,党*、老虎、刘*用手上拿的钢管、木棒打他,向*身上一顿乱打,边*边拉的把他抓回来,这个过程我见党子、老虎打的比较狠,打的对方的头,瘦子头上流血了,我害怕把人打的太严重了,就又去把老虎拉开了。把瘦子抓回来我问他干啥来了,他说不知道,也是被人叫过来的,老虎说你来你不知道,然后老虎用铁棒子、党*用木棒子又把瘦子打了。老虎和党子打了后,我就和刘昊用脚踢了几脚,老虎打的头、上身和腿部,党*打的上身和腿部,我和刘昊踢的肩膀和臀部。之后胡新刚说看看他们车上有没有刀、棒,我们就走到那一辆白色的富康车前,在后备箱里发现了一部笔记本和一个像磁带随身听大小的东西,还有一个黑色的袋子里面有开游戏机器的钥匙,这些东西我们没拿。我们看到这些东西确定他们就是想在动漫城偷分的人,又返回到胖子和瘦子那里,对其进行殴打,打了几下后对他们说以后游戏厅不要再来了,完了我们就上车离开了。这时大概是3点30分左右了,我、李*、刘*回了我租的房子。我们离开时,胖子人在地上,瘦子躺在地上。我、党*涛、李*、刘*、老虎都动手了,杨*、胡*刚他们是否打人我不清楚。刀我随手扔到地上还是给谁了,记不清了,其他人拿的工具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反正我们走的时候没见现场有刀、棒。当天晚上我们打完后,因为看瘦子伤的重,我、李*、刘*坐胡新刚的车回米东区,党*涛他们去了阜康医院,到早晨党民涛他们回到我租住的房子后告诉我们瘦子死了。我们知道人被打死后,商*不行就自首,然后老板安排党民涛先到公安局投案,我们其他人看情况再说。我是酷酷龙动漫城领班经理,干*有半年多,我们老板是刘学刚、胡*刚、刘*、苏*,党*涛的喜洋洋动漫城也是他们开的,党*涛平时带老虎、李*、刘*负责动漫城安全,杨*是喜洋洋动漫城看店的。我们这次去打架是老板刘学刚安排的,具体是胡新刚和党民涛带我们去的。胡新刚拿钱管我们吃、喝和抽烟、买衣服。我没看清胡新刚事发当晚动手打人没有,刘*刚当时在,我没有看到他动手打人。当时去了八九个人,我看到动手打架的有党民涛、马*、刘*、李*、胡*刚和我,剩下的有刘学刚、李*、杨*等,打没打我没看到,当时我看到党民涛拿的刀子,马*拿棒子。我当时穿的黑色外套,白*T恤,蓝*牛仔裤,黑色休闲鞋,打过架后回房子发现我裤子上有血迹,我就把打架时穿的衣服换掉放到房子里了。”
7、被告人李靖供称:“日凌晨1时许,我和刘昊、于*在米东区打台球,这时我接到老虎给我打来的电话,让我在星际网吧门口等他,他过来接我们,我、刘*、于*到了星际网吧门口,这时我又接到老虎打来的电话,让我们到九龙大酒店的酷酷龙游戏厅找他。我们三人到了酷酷龙游戏厅以后见到老虎、党*站在门口等着,还停两辆汽车,一辆是黑色的斯巴鲁越野车,一辆是黄色的别克车,当时我看见胡新刚在斯巴鲁车上,雷*在别克车上。我、于*、表哥(李国)、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就一起乘坐胡新刚的车往甘泉堡方向走,在车上我看见表哥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其他人没有拿东西。凌晨2时许,我们到了喜洋洋游戏厅,负责看喜洋洋游戏厅的杨洋出来在给党子说些什么,但我没有听太清楚,大概内容是说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从中午一直停到现在,像是闹事的,他一个人害怕就一直没有敢过去。党子听完杨洋讲的以后,就向那辆白色轿车走去,走到车前党子将驾驶室的车门拉开,我看到党子与车里的人发生争执,当时车上的人没有下车,应*将党子搡了一把,我看到党子倒在了地上,这时我们几个人都过去了。我和老虎、于*、刘*、雷*五人跑过去,老虎拉开了驾驶室后面地车门,副驾驶上的那个人见我们跑过来就打开车门跑掉了,虎子拉开车门以后将坐在驾驶室后面的那个人从车里拉出,党*也将驾驶室的人拉了下来,后*们就和那辆白色的轿车上的人开始打了起来。我看见党子手上拿了一根木棒、老虎手里拿了一根钢管,于*手里拿着砍刀,其他人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有看清楚。这期间我也往前走,看见一个胖子也被打跑了,有*个人追了上去,不久又把胖子抓了回来,这时我们这边的党子、马*、刘*和我围着那个瘦一点的人殴打,还有于磊也在打,把胖子追回来后把俩人放在一起,我们就一起围着乱打,党*和老虎手拿棒子,但我没有看见打哪些人,基本上就是拳打脚踢,雷*也参与打人了。当时现场很黑也很乱,我就看见这些,打的过程中党子和于磊问那俩人是哪儿的人,干*么来了,对方说不清楚,我们就又开始打他们,期间瘦的那个人又跑了一次,我们又去追,把他追了回来,党*、刘*、马*、雷*和我都去追了,那*瘦子逃跑时摔倒了,我们就上去一顿乱打,因为天太黑,谁拿工具也没有看清楚,我记得在整个打人过程中还有人来劝架、拉架,期间我好像听谁还说这几个人是偷分的,车*有设备。打完那两人后,我看见胖子和瘦子都被打得全身发抖了,瘦子在地上躺着,胖子在地上坐着,我听胡新刚还是表哥说走了,我们都上了车返回米东区,我坐的不是斯巴鲁车,当时车上有于磊、刘*、表哥、胡*,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六人坐一辆车回来的,别*车不知道到哪去了。当时我穿了一件白色T恤,下穿一件深蓝色牛仔裤和一双蓝色帆布鞋。因为我那条牛仔裤上沾了被打的胖子和瘦子的血迹,主要在左大腿部位,就被我扔掉了。我和于磊、刘*直接回到了米东老政府家属院房子,第二天我听说一个人死了,并且党子来把事情讲了一下,我们几人就准备自首了,结果到第二天晚上就被抓了。”
8、被告人刘昊供称:“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和李靖、于*三人在米东区打台球,李*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事,我们就往外走,之后我们三人一起到了米东区酷酷龙游戏厅门口,我看到党子和老虎在门前站着,他们旁边还停着一辆小轿车,车*有个驾驶员,我在酷酷龙游戏厅见过面但不认识,党*认识他。党子说他和老虎正在喝酒,接到他游戏厅的的电话告诉他在甘泉堡的游戏厅有人在闹事,让我们陪他一起到甘泉堡去看看。什么意思他没有具体说,但是大家心里都明白,有*闹事,一起去看看,意思就是我们都过去,如果真有人闹事,我们就过去打架,把闹事的人打跑。说完党子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两根钢管发给我们,给了我一根钢管,给了老虎一根钢管,我们五人就上了这辆小轿车。我上车后把钢管放到后座上,党*好像是接了一个电话还是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就对李靖他们说让他们下车,好像说后面还有一辆车,李*和于磊他们两人就下车了。我们四人就坐着这辆车往路上走,还过了一个收费站,党*给的钱。过了收费站后,驾驶员拿了两块毛巾叫我们把车的前后车牌蒙上,我和老虎两个人下车,我蒙的前车牌,老虎蒙的后车牌。车开到游戏厅后,我们四人就下车了,党*拿着刀,老虎拿着钢管,我看见李靖、于*、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三人从路口走着过来的,游*厅也出来一个男的,给党子指了游戏厅背后的一辆白色富康车,说这辆车从下午停到现在了,车*面还有人。我们七人就一起过去把车围住,党*拿着刀走到车的副驾驶位置,老虎拿着钢管走到车的主驾驶位置,两人把车门拉开就问车上坐的人干啥来了,下车。对方不愿意下车,党*、老虎他们把对方从车上拉出来就开始打,我从地上捡起一根拖把棒子,他们把对方两个人边拉边打,我也上去动手用棒子打,最后把两个人拉到车的右前方把他们打蹲下,其中一个胖一点的男的站起就往房子后面跑,我和老虎、还有和李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三人就追,那*跑的人自己摔倒了,老虎过去就用钢管朝那个人身上打,大个子就用脚踢,后*我觉得老虎打的太很了,我就过去拉老虎说别打了,把这个人拉回去,老虎不听还继续打,后*我和大个子两个人都劝老虎,我们就拉老虎没有拉住,老虎要继续打,来回折腾了有两次。被打的那个人在地上趴着,然后党子就过来,就朝地上躺着的这个人踢了两脚,我就过去劝地上躺着的人,让他起来跟我回去。我抓着这个人的背后的衣服,把他拉起来就往回走,党*、老虎他们三人跟在后面,我们把胖子拉到富康车跟前,他们说车上还有一个人跑了,就剩下这两个人,于*就问对方是哪的,来游戏厅门口干什么,于*好像还看了对方的证件,对方瘦子先回答的,瘦子回答的我们不满意,党*和老虎就过来用钢管打他,看他们打的比较厉害,我和李靖两个人开始拉老虎和党子,把他们拉到白色富康车后面,瘦子就跑了,我们当中有两个人过去追,具体谁追的不清楚。那两个人后来把瘦子追回来了,然后于磊、党*让我们看着这两个人,我就看着胖的人,李*看着瘦子。党子他们在翻富康车,党*他们检查车之前有人给胖子打电话,于*让胖子开免提接电话,电话里就问在哪,怎么了,出什么事了,胖的说没事,对方没有再说话,电话也没有挂,后*于磊让胖子挂的电话。然后瘦子电话响了,当时那个瘦子已经意识有点模糊了,于*叫胖子把瘦子身上的电话拿出来,也没有接电话。后来我们准备走,党*和老虎还有开香槟色车的司机三人开车先走了。这时胡新刚叫我们走,我们就往米东区方向走,大概有五六分钟,好像是刚哥打了一个电话还是接了一个电话,就对我们说他叫党子过去跟着救护车去看送到哪家医院,看看人有没有事。后来刚哥开车把我们送到米东区于磊租的房子的马路边。第二天早上7时许,我接到党子的电话,让我赶快起来收拾一下,后*靖又给我打电话说过来接我,李*搭出租车过来把我接上,我们就去了一个平房。党子说瘦的那一个人死了,刘*板(就在事发当地我也见到刘老板,当时我们把胖子抓回来的时候,我看见刘老板也过来了,党*交代我们不要把刘老板也在事发现场的事说出来)过来也说人死了,让我们来自首,党*说让我、李*、于*和他去自首,不让我们把刘老板说出来。大概到中午时,在于磊的房子我看见王鑫提着一大袋子抓饭叫我们吃饭,王*知道我们把人打死的事情,前后给我们送过三次饭。”
9、被告人李国供称:“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房子睡觉,当时胡新刚给我打电话,叫我给李靖打电话把刘昊也一起叫上,剩下人怎么集结的我不清楚。我到酷酷龙动漫城停车场后,胡*刚开着斯巴鲁越野车来了,我就上了车,车*有胡新刚、刘*刚、李*、于*等人,过了几分钟来了一辆别克轿车,党*从别克车下来后过来跟胡新刚打了个招呼,说那边的店出事了快走,我们就开两辆车直接往甘泉堡进发了。当时从酷酷龙出发时,我从家里自带了一把40公分左右的带黑色布制刀鞘的长砍刀,但我在打人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将刀出过鞘,我自带这把刀就是自卫用的,因为当时胡新刚说有人可能砸场子,所以我把刀带上了。大概凌晨3点左右,我们的斯巴鲁到了,之前别克轿车已经到了,我们到了以后看到双方已经在打架了,这时有一个人往马路方向跑了,刘*刚下车就喊了先别打了,这时被打着的两个人就都跑了,一个穿白T恤的往田野戈壁滩方向了,另一个没看清长什么样,他也往马路方向跑了。我就开始追那个穿白T恤的,他跑出去了100米以后摔倒了,我还没到跟前他就爬起来又跑了,跑出去没多少米又摔倒了,我就跑到跟前踢了两脚,后*的人就追上来对他开始拳打脚踢,把我给挤出人群了。有四五个人在打他,其中一个可能是老虎,因为我听附近有人喊了声老虎,我给他们说的先不打了,把他拉回去,我就往车那边去了。剩下的人把那个穿白T恤的拉到一辆白色富康车边,这车是挨打的那两个人的车。我到白色富康车跟前时,看到已经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在蹲着,后*穿白T恤的人也被放到白色富康车旁边,他俩在一起蹲着了。我碰到胡新刚问了跑掉的那个人呢,胡*刚说的那个人已经跑掉了,然后我就回斯巴鲁车上了。等了十几分钟后,胡*刚、刘*刚也回到车上了,刘*刚说的被打的两个人中的一个被打的太狠了,会不会出事,要不然报警打个120,要不就让他们走吧。后来我下车去看被打的人的时候,穿白T恤的在打电话,可能是他打的120吧。我就上了斯巴鲁车,我们把车停在路口,过了大概20多分钟,120救护车来把人拉上往阜康方向走了。我们的斯巴鲁车往三道坝方向走,我们回到米泉市酷酷龙动漫城门口,我下车后打了个招呼就回家了。第二天醒来,胡*刚给我打的电话说昨天被我们打的有一个死了,说见面商量一下。25日上午,胡*刚开着斯巴鲁车到我房子把我接上,就给我说人死了。我们俩去了在米东区居西苑的平房,房*里有刘学刚、党*、李*、于*、长头发的那个小伙子五个人在,刘*刚说昨天被打的人中有一个被打死了,他就劝我们自首,我待了20多分钟就回家了。刘学刚是我表弟,胡*刚是我的发小,是酷酷龙电玩城的老板,党*全名不知道,以前是在酷酷龙动漫城上班的,现在是喜洋洋动漫城的股东,老虎全名不知道,不知是干什么的,于*是酷酷龙电玩城上班的,刘*我不知道是干什么的。熟一点的人都叫我表哥。日,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被告人王鑫供称:“我曾于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了六年刑期。日凌晨5点左右,当时我在酷酷龙动漫城上班,胡*刚(我们店法人)敲门进来,我问他怎么这么晚过来,他让我把鞋子穿上到阜康去,我就跟着他、还有刘学刚,我们开着一辆路虎车朝吐乌大高速方向驶去,这期间在天汇汽车城将党民涛和杨洋接上,我们车就一直开到阜康市人民医院,刘*刚给我和杨洋说让我们俩去医院看一下前面刚送过去的两个人(一个胖的、一个瘦的)伤势如何,问一下那个瘦的抢救过来没有。然后我和杨洋就下车到医院看去了,走到医院门口看到一辆警车,车*警察就问我俩干啥呢,我说看一个人,警察问我是谁,我说是一个朋友,警察问我是不是今天案子上的那个人,我就问他啥案子,警察说是死人的那个案子,我说不是,警察就让我们进去了。我进去本想问医生呢,结果不知道那个人的名字,也没问成,我俩就出来了。上车以后我就跟刘学刚说,医院里我不知道对方名字,没问成,警察当时说有个人死了,我不知道是不是那个人。刘学刚说他知道了。我们就开车在阜康市绕了一圈,刘*刚给一个人打电话说赶紧起来,昨天晚上甘泉堡出了点事,党*他们把人打了,挺严重的,人在医院抢救呢,问阜康医院有没有认识的人,警察说有人死了,是不是昨晚的那个人。电话挂了以后,我们就在等消息,中间刘学刚、胡*刚、党*涛三人就下车商量什么去了,我和杨洋当时在车上没下去,他们三个商量什么我不知道。过了半个多小时,一辆老款的别克君威车开过来了,刘*刚、党*涛就到了那辆车上,他们在车上说完事,过了一阵,电话打到刘学刚那,电话那头说人已经死掉了,我们那会儿还没走,刘*刚给党民涛说人死了,跑是跑不掉地,意思让党民涛去自首。刘学刚就坐君威车走了。我和胡新刚、杨*、党*涛开着路虎车回米泉了。路上的时候,刘*刚给胡新刚打电话,让回去后把车开到一个麻将馆去,胡*刚对我说待会儿把我送回店里去,让我把账算一下。路上党民涛又给于磊、李*和刘昊打电话,让他们三人起来收拾一下也去麻将馆。在车上胡新刚、党*涛就给我大概说了一下前天晚上甘泉堡发生的事,胡*刚当时还埋怨党民涛把人打得太狠了。回来以后我就去店里算账了,正算账的时候,胡*刚给我打电话说算完账,晚上就把门关掉别开了。账算完后胡新刚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店门口停的那辆斯巴鲁开到别的地方去,我没车钥匙,胡*刚让我打车去居西苑拿钥匙,我到了之后一个外号叫表哥的人把钥匙给了我,拿上钥匙,我就打车回动漫城了。然后我就给于磊打了电话,我问他在哪儿,他说在老政府家属院租的房子,我就开车去了于磊那里。进到房间后,看见了于磊、李*、刘*、杨*、党*涛他们五个人都在屋里,我就问他们啥情况,他们商量说让于磊、李*、刘*、党*涛四人自首去,我就安慰了一下他们,接着他们几个人就让我帮他们料理一些后事。这时我想起来胡新刚让我把斯巴鲁车上的棒子、刀、钢管等一些作案工具找个地方扔掉,我就开车去了米东区的老龙河,把这些工具扔到河里面去了。那些工具中有两个镐头把子,大概有个一米二长,三、四把砍刀,其中一把有30厘米长,还有一把有50厘米长,还有一把有一米多长,还有四根空心钢管,其中有两根20厘米长、直径有4厘米那么粗,两根有四五十厘米长直径有两厘米多那么粗。完后我就回老政府家属楼,这时胡新刚和刘学刚两个人也过来了,我呆了一会儿,李*让我给他对象送钱,我就出去了。后面的这几天,我就专门给他们买饭送饭,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别*就没什么了。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场,我听胡新刚说当时是甘泉堡那边的电玩城给胡新刚打电话说有人偷分了,胡*刚就打电话给刘学刚说了一下,胡*刚想的是叫上两个人过去简单处理一下,把钱要回来就行了,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具体是胡新刚叫人的还是刘学刚叫的我就不太清楚了。事后我知道打架的人有胡新刚、刘*刚、党*涛、于*、老虎、刘*、李*、杨*等人。刘学刚和胡新刚是老板,我和于磊是游戏厅的领班,杨*是甘泉堡游戏厅的领班,党*涛没事干,刘*也是无所事事,老虎我跟他不熟,李*也是无所事事。”
11、证人刘学刚(另案处理)供称:“日夜里,我在家已经睡觉了,日凌晨1点左右,胡*刚打我家座机,告诉我有人在米东区甘泉堡特变硅业厂对面生活区喜洋洋动漫城闹事,胡*刚开的斯巴鲁越野车过来接上我,我们就往米东区喜洋洋动漫城赶去。后来上来的人有李国和另外两个年轻小伙子。到了喜洋洋动漫城,别*车已经到了,车*的人已经在一排房子前面的空地上开始打架了,我下车快步走到跟前拉架去了,当时我看到的有辆白色富康轿车停在房子旁边,我们的人跟对方三个人正在厮打,我一过去拉的党民涛的肩膀,他当时在打一个穿白色T恤的胖子,党*涛当时手里拿的东西我没看清。被打的那三个人里有一个人往南边的方向跑了,有*两个人追出去了,天太黑没看清。其余的人跟剩下的这两个人在继续撕扯打架,场面非常混乱,我们的人是分成两组人在分别打那两个人,相*大概两米左右。还是在白色富康车跟前,我来回拉架,我们的人有用棒子、长砍刀,也有人空手拳打脚踢,当时天太黑。两个被打的人,有*个胖胖的穿了件白色短袖T恤,另外一个瘦一些的穿一套黑色的休闲装。我当时只看清党民涛手里拿的一把刀,还有一个跟党民涛一起来的个子不高的小伙子手里拿着棒子,没看清是铁棒还是木棒。大概双方打了十几分钟后停下来了,被打的两个人在地上坐着,我看双方都停手了,就回到了斯巴鲁车上,当时胡新刚与李国与我同时回到车上了。我在车里给胡新刚说的以后再不要打架了。过了几分钟后,我下车给大家说走吧,党*涛他们原来在别克车里的人就上了原先过来坐的车,这辆车上除了党民涛以外,我认识雷震,还有一个叫老虎,其余人都叫不上名字。党民涛他们的车准备离开时,有120急救车到了,把两个受伤的人拉上往阜康的方向走了,我让党民涛他们过去跟上那辆120救护车,看看伤者情况去,我和胡新刚、李*、李*、于*五人就回了米东区,这时党民涛来电话说被打的两个人,其中一个没事,另一个伤的挺严重的,我让车上其他人下了车,让胡新刚进酷酷龙把王鑫叫出来了,让王鑫开的斯巴鲁车,怕胡新刚疲劳驾驶,然后去了阜康医院。途中在高速路边上接上了党民涛和杨洋,去了阜康医院得知其中一个伤者抢救无效死亡了,这就是打架过程。之后我回到米东,我很害怕,给党民涛打电话让他把当时在场的人召集到一块,劝说他们去自首。我说人已经死了,你们去自首吧,自己的事情给公安局说清楚。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害怕发生什么事,因为喜洋洋动漫城前面被别人砸过。党民涛向我借过25000元左右开动漫城,说挣上钱给我多分些。胡新刚平时给我开车,一块儿健身锻炼身体,胡*刚在喜洋洋动漫城有股份,李*是我表哥,杨*是电玩城的员工,党*涛以前在我沙场干过,其他人我不认识。被殴打的两个人中稍微胖点的人上身蓝白相间T恤,下身蓝色裤子,另一个瘦一些,上身穿黑色衣服,下身穿黑色裤子。党民涛说那几个人可能就是2013年春节前砸店的几个人,好像还在店里偷过分,我去的时候已经打起来了。我当时给胡新刚说的把那些打人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收起来,后*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
12、证人杨洋(另案处理)供称:“我于2011年8月在米东酷酷龙电玩城上班,主要给机子上分,2012年8月至今在甘泉堡特变硅业对面的喜洋洋电玩城上班,主要负责给机子上分。日,有*辆白色的小轿车一直停在我们喜洋洋动漫城对面的阿仙清真餐馆旁边,我觉得那辆白色的小轿车可疑,因为这辆白色车辆在喜洋洋动漫城对面的一家清真餐馆门口停放了一整天,我怀疑车内人员很有可能是前来砸我们店的人,因为今年过年之前我们的店被砸过,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我产生了一种危机感。我先给老板刘学刚打电话没打通,又给动漫城股东之一的胡新刚打了电话,我给胡新刚说有辆白色的小轿车已经停了一天了,胡*刚问我车里有几个人,我当时对车辆里面有几个人也不是很清楚,胡*刚给我说他马上过来看一下。差不多40分钟后,大概在日凌晨2点,党*坐着车先过来了,开车的是雷震,下车后党哥看我在动漫城门口,就问我是哪辆车,我就给他指了一下,我闻着他们有酒味,他们都喝酒了。党哥从车上拿了一把长刀,老虎拿着石镐把子,雷*没拿东西,他们三人(雷震的车上我只能确定有他们三人)就往那辆白色的小轿车走过去,他们和那辆白色小轿车的人说了几句话就打起来了。在他们打的时候,胡*开着一辆越野车也到了,灯光照在那辆白色小轿车上。胡哥他们迅速下车,刘*刚、表哥、胡*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党*拿了一把手柄20多公分长、刀身有60、70公分长的刀,李*拿着大概20公分的匕首,于*、刘*、老虎、雷*都是拿的石镐把子。他们都往那辆白色的小轿车跑过去。他们打了一会儿之后,就把车上人拉到白色车的后面继续打,那*是一片空地,越*车灯光也照不到,我就看不到了。刘学刚、表哥、党*、李*、于*、刘*、老虎、雷*、胡*都打了白色小轿车上的人。打完之后,党*和老虎才进店,党*说把机子电断掉,把门关掉,之后他们就出门上车走了,我也上越野车走了。车上有我、夏*(机修工)、胡*刚,之后胡新刚把车开到甘泉堡和阜康中间的加油站,当时雷震、党*涛、老虎在加油站等我们呢,我和机修工上了雷震开的那一辆车。在加油站停了一会,党*、老虎、夏*和雷震我们五个人在车上聊刚才打架的事情,党*说一个人跑了,一个人被打的侧躺着地上,手扶着脑袋。党哥还说咱们在这等一会,看有没有救护车。一会救护车从我们旁边过去了,没多久甘泉堡收费站过了一辆警车。党哥看到警车过去后给刘学刚打了电话,说救护车和警车都往阜康那边去了,刘*刚就让我们到阜康看看情况。我们就到阜康医院,党*让我下车到医院看一下情况,我在医院的院子里问开救护车的司机,被打伤人员的情况,司*告诉我一个轻伤,另一个是一路抢救过来的,问完情况我就走了。上车后我把情况告诉党哥之后,他给刘学刚打了一个电话,把情况给刘学刚说了一下,刘*刚就让我们回米东。之后我们就上高速路回米泉,王*开着路虎车在进米泉4S店的地方等我们,车*有刘学刚和胡新刚,碰面之后党哥把情况给刘学刚又说了一遍,刘*刚说再到阜康医院看一下被打的人有没有事,之后我和刘学刚、党*、胡*刚、王*坐着路虎车又去了阜康,刘*刚让我和王鑫再进医院打听情况,但我们没有打听到。刘学刚给他的朋友李瑞打电话让他来医院看一下,确认一下情况。大概半个小时后,李*就开着一辆黑色的别克车来阜康了,见了我们后,刘*刚给他说了一下情况,李*就去医院了,弄清情况后就给刘学刚打电话说人已经死了。我们没再跟李瑞碰面,我们就往米东区赶,在途中刘学刚给李靖、于*、刘*打电话,要把他们接过来商量事,当时天已经亮了,但是我不知几点,在酷酷龙动漫城把王鑫放下接上李国,我们进到居西苑一排平房那里。我们刚进去没多久李瑞也过来了。刘学刚把大家召集到一起,他说人已经死了,想跑也跑不掉,你们自首吧。党哥说行呢,老虎、雷*是来帮忙的,让他们出来垫背不合适,咱们自己的事自己处理。之后刘学刚就问李靖、于*、刘*是怎么想的,李*和于磊都有些不太情愿自首,李*还说人怎么这么脆,刘*一直没说话。刘学刚问有没有安全的地方,于*说他有一个,知道的人不多,挺安全的。之后刘学刚让胡新刚把我们送到于磊的房子里,房*在米东幼儿园对面的小区里。26日下午9点左右,我下去买东西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作案工具打完架之后就放在斯巴鲁车里了,在4月25号下午王鑫把那些工具处理掉了,是王鑫自己说的,他说把工具处理在一个山里的,我不知道哪个山。表哥是刘学刚的表哥,叫李国,胡*是胡新刚,给刘学刚开车,老虎我不知道叫啥,就知道他是米东的,党*是党民涛,是喜洋洋动漫城名义上的老板。”
13、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日左右,我在乌市买了一个偷分器,是在“龙虎机”上偷分的,因为我不会用,就找到了朋友李×,他拿上后,和*、并且约了王××(达人)、赵×、杨×,准备去游戏厅试一次,因为他们几人全部都会使用这种机器,并且还从龙虎机上赢过钱。日中午,我、李×、达人、赵×几人就开车到了阜康和乌市米东区中间的特变厂附近一游戏厅去试,我和李×进去玩,李×找机会做手脚,但是我把15000元都输完了,他也没有做成功,我挺生气,就托朋友想从游戏厅老板处把钱要回来,我打电话联系乌鲁木齐的于哥帮我联系了这家游戏厅的老板,老板(阿健)就出来开着他的本田雅阁轿车和一个男的(柱子)拉上我来到天池宾馆谈退钱的事。最后我们三个要离开的时候大概是凌晨2点多。这时我给李×打了一个电话,问他们在哪,李×说得大家都在原来的地方,还在车里呢。在凌晨2点半左右,当我、阿健和柱子开车回到动漫城正门口时,我们听的那边有人打架了,他们没下车,我就下车边走边给李×打电话,他电话打不通,李×他们位置周围停了3-4辆车,有*型卡车,也有小车,天太黑,没看清楚,我就过去了。我看到李×躺在地上,李×躺的位置大概在喜洋洋动漫城门的对面第一个商铺门口棚子那里,躺的位置就在我们开的那辆白色小车旁边,李×用一只手撑着自己的头侧躺在地上,身边站了三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砍刀,是棕黄色的皮质的刀,拿这个刀子的人穿着红色的上衣,头发偏分,瓜子脸,三个人感觉发型都差不多,都*偏分的长发。我就隔着几米距离问了一句你们游戏厅打架了吗,然后拿刀子的红衣服就跟我说跟我没关系,赶紧走,我就走了,边*边准备给110打电话,拨通了110但我当时不知道这个地方叫什么,我就想找个住户问一下,就敲了喜洋洋同一排的一民宅住户家的窗户,敲了很久出来一个女的开了窗户,隔着窗户的纱布就帮我给110说了一下地名。后来我就在路边等警察,没等来,就又打了110,因电量不足拨不出号了,等了一会儿实在冷的不行了,我就在路边挡了个出租车,去了阜康一家宾馆开房住下了,我把手机电池拆下来充电就睡着了。第二天上午10点我把电池装上,开机后杨×就给我打电话了,说李×死了,叫我来米泉公安局,后*我就从阜康直接来了公安局。”
14、证人杨×证言证实:“我是李×的朋友,他们驾驶的新BX9195白色富康车是我的。日凌晨3点04分,王××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李×在甘泉堡那里被人打了,让我送点钱给他们用来看病。我起床又给王××回过去电话,问他120打了没有,他说还有20分钟就到了,我又问他你们伤的重不重,他说他自己打的不能动了,李×被人打倒在地,在地上抽搐的呢。我打车赶过去并打电话问王××,他说也不知道为什么事打他们,打他们的人他也不认识,也没看清长什么样,我还问他别人是怎样打的他们,他说是用木棒和刀打的。我到了收费站后,就在甘泉堡那里,王××打来电话说他和李×已经上了120急救车,快到阜康人民医院了,让我把富康车开上去找他们,我到了以后已经有警察到了,我说要给他们送钱去,一个警察就让我把钱给赵×,说警察陪赵×去医院,让我在甘泉堡等着,我就把4000元钱给了赵×。赵×给我说一个叫壁虎的在动漫城打游戏呢,他和王××、李×三人没玩,在车上休息,后*来了一辆车,车*下来了一群人,打开车门就打他们,他的头被打了一棒子后他就开始跑,还有人追他,并用刀捅他,还把他的背捅伤了,但不重,再就没有说别的。那个地方有两家动漫城,一个叫喜洋洋,另一个没有挂牌子,也没有名字,他们就在那家没有名字的动漫城里玩。这是赵×说的,而且那个叫喜洋洋的动漫城就在路边,可以看到,另一家没有牌子的动漫城赵×还带警察过去看了。我与李×、赵×、王××是朋友关系,就是在动漫城一起玩的时候认识的,和*×、王××认识一年多了,和*×认识几个月了。壁龙好像叫宋××,我认识他时间不长,不太了解。”
1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在米东区特变硅业生活区开了一家阿仙清真饭馆,昨天晚上我在饭馆。昨天白天我饭馆门口停了一辆白色富康小轿车,他们一会儿车上有四个人,一会儿有两个人。我凌晨2点多被吵闹声惊醒,发现车的后面又多了一辆小轿车,看到有几个人在打白色车上的两个人。我隔着窗子往外看,看到大概离我窗子四、五米远的地方有四、五个人按住两个男的,那*个人面对面跪着,他们乱喊着,听不清说的啥。过了一会,有*个往东面跑了(穿黑衣服的小伙子),还有人喊着追。又过了一会儿,有*个人把那个跑掉的又追了回来,把他们还像前面一样面对面跪着,就开始打他们两个了,其中有一个人手里不知道拿的什么东西,说一会儿打一会儿,一直在打被追回来的那个人,一会又有一个拿手机的人过来,好像是个头,里面穿白色内衣,外面穿黑色T恤,先是把那个没跑的打了一下,然后对那个追回来的一顿拳脚。被打的两个人就是前面白色车上坐的人,一个挺高的胖子,另一个中等个,瘦一点,穿黑色T恤。他们打了一会把胖子拉到饭馆前面去了,穿黑色T恤的那个小伙子被一个穿黄色体恤的胖子按着在原地没动,那*手里不知拿着什么东西。这时我从卧室出来,把饭馆的后门开开,进到饭馆里面,通*窗子往外看,没有看到胖子被拉到哪了,只看到饭馆门口停着的那辆白色的小轿车,另外它后面还停着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车*后尾灯亮着,好像没熄火。我返回到卧室后,发现那三个人还在继续打那个穿黑色T恤的小伙子,就是按住那个胖小伙子,手里好像拿着一个短短的东西在不停打,往脸上、头上、身上都打。打了一会,被打的那个小伙子躺下了,我只看到他手在动,打他的人当中有一个用手在拨拉他的手,嘴里还喊着哎!哎!过了一会又过来两个人,他们几个把那个穿黑色T恤的小伙子往起来拉,但没拉起来。这时又看到那个穿黑色短袖衬衣的人打着电话过来看情况来了,看这个人被打成什么样了,他看到人躺在地上,手上拿着电话好像是在给电话那头的人在说这里发生的事。一会都不见了。我又从后门进到饭馆往外看,没有看到任何人,并且那辆深颜色的车也不见了。我从后门出来绕到饭馆后面,准备到前面去看一下,刚一出后门,发现后前墙角蹲着一个人,好像他也在往前看,我便问干啥呢。他让我睡觉去。当时我没有进去,他看我不进去,就站起来,从*饭馆后面朝西走了。我直接看见的有四个人在打,还有没有其他人我说不上,我的视野有限。”
16、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日3时许,我在我开的杨萨里回民餐馆东边第三个房子睡觉时,听到外面有人喊叫的声音,我就穿上衣服出去看,出门就看见我炭堆后面不远处有四个人影手里拿着东西在打,具体打什么当时离的远看不清楚,我就走到我的炭堆前面,才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侧躺着倦起来的,四个人手里拿着东西在打地上躺着的人,地上的人还不停地喊着:“哥哥,放我一马,饶*我吧”这样的话,我只听见对方的人说钱的事情,其它的没有说,四个人中一个人用手将地上的人抓起来又搡倒,接着四个人又一阵打,打完之后就把地上的拉起来拖着往西边走。我看不见他们,就回房子拿了一根烟,又到房子前面,当时看见对面游戏厅的门是开着的,里面的灯也是亮着的,但没有人出来,门口停了一辆黑色的小汽车,当时就听到大概马军回民饭馆的位置有打架的声音,有*喊叫的声音,但是看不见人影。大概过了一、二十分钟,就看见马军饭馆的方向走过来四个人上了游戏厅门口停的一辆黑色小汽车,车*了大概三、四米远停了有十几秒钟,然后就上马路了,上了马路后又停了有一分钟的时间,就朝阜康方向走了。我就看见四个人影,具体的体貌特征看不清楚,我看见他们手里拿着东西在打,被打的人看不清楚,是一个男的。”
1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当天凌晨4点50分左右,刘*从巴楚给我打的电话,说甘泉堡那边打架了,伤者被救护车带走了,你帮忙过去看一下情况。我答应了,随后开车直接去了阜康市人民医院,到的时候大概是凌晨6点半了,刚进急诊楼就有照相机闪光灯闪了一下,看到房间里警察在对受伤者照相,就心里想的受伤的人可能情况不太好,很有可能已经死掉了,后*就从医院出来了。刘健是我朋友,是米东区酷酷龙动漫城的经理,30多岁,米*人。从阜康医院出来后,我开着车往米泉方向走,途中在路边停车休息了大概2个小时,就回米东区的房子了。大概下午3点多的时候就去阜康市上户沟派出所打听关于打架后伤者的情况,打听到受伤的人死了以后就给刘健打电话说了情况,刘*就说的这帮小子把事情弄大了之类的话。后我去了一趟乌鲁木齐,找公安上的和律师事务所认识人问问关于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处理。之前我还去了党子他们租的房子,去劝他们早点自首,其它什么都没说。”
1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最早是通过尔力认识的虎子,听说他们会拦截赌博机的答案,一起到甘泉堡黑动漫城来过两次,虎子进去把游戏答案截获了,但拿到电脑上解不了码,就没有偷成分。日中午16时左右,我接到尔力的电话,说虎子他们要来,让我接应一下,我到黑动漫城是下午5点多,到了后我就进了喜洋洋动漫城玩游戏了。喜洋洋去年冬天就把牌子挂上了。我正在喜洋洋动漫城打着游戏,之前见过的小伙子就进来了,我想的虎子他们来了,虎子还说来了个新兄弟,已经在黑动漫城里开始玩游戏了,动漫城的老板还不给他们上分,说他们是喜洋洋的雇员之类的话。虎子说那边黑动漫城盯的太严了,不好下手。我就进喜洋洋动漫城继续打游戏,晚上22点30分左右,我输完了身上的3000元现金出来,到了虎子他们车跟前,虎子说的那个新来的小伙子已经输了1万元多元钱了,叫我进去看一下,过了一会那个小伙子就把分数输光了,他就开始跟上分的人进进出出说些什么,要求动漫城给他返利。我走到虎子他们车跟前,虎子说的今天盯的太严了,要不就让我拿着设备进去试试,我说我不会用,虎子就简单教了一下,我拿着设备进了黑动漫城,进去后没有接信号,到了凌晨0点08分时就出去了,给虎子把设备还掉了我就回去了。”
19、证人田××的证言证实:“4月25日11时,我给夏鲁新打电话,让他去看看我的动漫城,他去了后发现动漫城的主机被拿走了,我就让他到旁边的店铺去问一问,边*店铺的人说昨天晚上死人了。我这才知道死人的事情。我听姓黄的说日凌晨2时许,他在喜洋洋动漫城看到四、五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人提着长刀往喜洋洋动漫城里走,他看对方挺凶的,以为他们要打架,就走了。
2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在田津瑄开的位于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园特变硅化厂一家没挂牌的动漫城帮忙,她是我认的姐姐。白天来了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胖点的小伙子在我们店里玩龙虎机输了15000元,就问我们能不能返利,然后我姐过来准备给他们500元钱打车吃饭,瘦子就嫌少不要了,后*就出去了,后*,我和姐夫、胖子一起去了阜康,找杨斌商量关于给胖子返利的事,回到店里大概是凌晨3点过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姐就在门口等我们,我们下了车,我姐就说饭馆那边吵架了不知道什么人,我们当时离的远,天太黑看不清。”
2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王××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
案的事实。
22、到案经过(十份)证实:日,公*
机关在米东区明苑小区一楼房内将被告人胡新刚、马*、于*翔、李*、刘*、杨*、王*抓获。日,被告人党民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日,被告人李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3、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各被告人于案发前后存在通话联系,印*各被告人供述的通话联系情况。
24、搜查笔录证实:日20时05分至21时15分,公*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于泷翔租住的乌市米东区老政府家属院明苑小区13号楼1单元502室进行搜查,在客厅沙发上发现一条带有血迹的蓝色牛仔裤,并依法进行了扣押。
2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公*机关从被告人于泷翔处扣押牛仔裤一条。日,公*机关从被告人于泷翔处扣押“自首”形成的纸条一张。日,公*机关从被告人王鑫处扣押钢管一根,刀鞘两个。
2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日5时50分至9时10分,公*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勘验检查情况显示,该案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102路口西侧新疆特变硅业对面生活商业区。特变生活区的北侧靠近102省道是一排坐北朝南的平房,平*由东向西依次为:喜洋洋电玩城、泉江三道坝汉餐厅、建材店及空闲门面房等。与该平房南侧相邻有两栋东西磋向坐南朝北的平房,东*为修理铺,西侧以餐厅、商*为主的门面房,该门面房东头第一家是“阿仙清真餐厅”,与其西侧相邻的分别为:平*商店、马*大盘鸡拌面王饭店等。在阿仙清真餐厅东侧房头见:房*处有一条南北向的便道,房*墙体上南北并排有三扇窗户,北侧窗户下堆放煤炭,靠煤堆南侧即在中间窗户处有一小堆黄土靠近便道,在黄土堆东北角距阿仙清真餐厅房头东墙2.9米有一处15×5.5厘米大小的血迹,在该血迹北侧3.5米距阿仙清真餐厅房头东墙4.7米处有一处45×12厘米大小的血迹。阿仙清真餐厅外的东北角停放有一辆白色富康牌轿车,车*号为新BX9195,车*朝南,车*朝北。车头离阿仙清真餐厅东北墙角2.4米。在该车西侧3.2米距阿仙清真餐厅的北墙4.5米处地面上发现留有一撮断损的毛发,断头整齐。富康轿车车左前门窗处和右前窗玻璃上各有一枚鞋印,车*尾部左、右尾灯破损。公安机关现场提取血迹2份,毛*1撮、鞋印2枚(照相)。
2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鑫指认其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
28、乌*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乌公米东鉴尸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李×左右颞顶部头皮肿胀,左*部头皮肿胀,头顶枕部见5×1CM的锐器伤,伤口内流血,创底于颅骨,颅骨表面未见损伤;眉宇间见5.5×4CM的表皮擦伤,口唇粘膜挫伤,口腔内口唇间有泥沙和血迹,右下颌见两处1×0.5CM的表皮擦伤;右肱部见5×3CM的软组织挫伤,右肘部见6×6CM的软组织挫伤,左*部见11×9CM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左*部见3×3CM的软组织挫伤;右肩胛处见5×5CM的软组织挫伤,双*抓有泥土,双*背有多处点状软组织挫伤,背部右侧髂部见11×6CM的软组织挫伤。分析说明:1、据检验所见死者李×头面部及躯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应*他杀致死;2、据死者体表损伤特征推断,致伤物应为三种以上,第一种为锐器,第二种为棍棒,第三种为拳脚;3、由于多种致伤物多次打击头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血肿,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4、头部锐器伤不是致命伤。检验意见为:死者李×系多种致伤物多次打击头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下出血形成血肿,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日,公*机关将此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胡新刚等九人及被害人李×的亲属陶××。
30、米*法伤鉴活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的损伤属轻微伤。
3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日,公*机关将此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胡新刚等九人及被害人王××。
32、乌*刑鉴法化字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牛*裤左大腿前侧血迹、牛*裤右大腿前侧血迹(下部血点)、牛*裤右小腿前侧下部血迹、牛*裤左腿膝盖外侧血迹、牛*裤右腿膝盖内侧下方血迹、死者李×指甲擦拭物、现场地面南侧血泊中血迹、现场地面车头北侧地面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基因座均未排除死者李×,支*为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牛仔裤右小腿前侧上部血迹、牛*裤左腿裤脚内侧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基因座均未排除同一男性个体,支*为某一男性个体所留。被告人于泷翔租住房内搜出的带血的牛仔裤检出混合斑迹,不排除含有死者李×和被告人于泷翔的DNA。
3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日,公*机关将此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胡新刚等九人,6月13日通知了被害人李的亲属陶××。
3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机关已将雷振列为在逃人员。
35、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证实:八名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李×家属已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36、八份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家属向本院出具八份刑事谅解书,对八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本院对上述八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37、撤诉申请书一份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
38、昌*市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党民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日刑满释放。
39、昌*市人民法院(2005)昌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鑫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
40、被害人赵×身份信息证实:赵×,男,汉族,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新疆木垒县。
41、被害人王××身份信息证实:王××,男,汉族,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新疆乌苏市。
42、被害人李×身份信息证实:李×,男,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新疆呼图壁县,日死亡。
43、八份身份信息证实:胡*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王*八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死亡,被害人王××轻微伤,七人行为共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鑫帮助胡新刚等人毁灭证据,造成涉案工具大部分灭失,无从查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机关指控八位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与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而且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危害结果,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应当视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还要对各同案被告人的行为负责。
本案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的供述能够彼此印证,并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七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王××、李×的故意伤害行为,期间尽管各自分工不同,各自所持工具不同,各自击打被害人的部位不尽相同,但被害人王××轻微伤、被害人李×死亡的结果系上述七名被告人共同所致,本案七名被告人不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还要共同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本案两被害人一死一伤的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新刚纠集被告人党民涛等人,被告人党民涛又纠集马杰、雷*(在逃)等人携带砍刀、钢管、木棒等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党民涛、马*在共同伤害过程中下手狠,作用大,被告人于泷翔在实施殴打两被害人的过程中亦积极参与,作用较大,根据上述四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犯罪过程中具体罪行大小、对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认定上述四被告人为本案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靖、刘*、李*等三人与上述四被告人相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胡新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新刚并未给大家分发工具,只说去看看并未说去打架,其系被动、盲从参加斗殴,主观上未积极追求被害人李×的死亡结果,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党民涛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前党民涛喝了酒,其手中拿的作案工具系刀具,而经鉴定被害人李×身上的刀伤并非致命伤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泷翔的辩护人提出于泷翔系从犯,系被他人召集前往打架,且未击打被害人李×的头部,仅仅是踹了被害人李×几脚,被害人李×的死亡结果与其没有太大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靖的辩护人提出李靖系他人召唤前往打架,其作案工具为刀具,经*定被害人李×系棍棒致死,其头部的锐器伤并非致命伤,李*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没有太大的关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昊的辩护人提出其只打了王晓彤,未殴打被害人李×,其与李×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关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国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告人李国自带刀具是为了防身,这把刀自始至终其都未使用过,案发过程中只是用脚踢了被害人王××几脚,其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李×死亡结果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被告人怀疑被害人前来闹事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对被告人于泷翔、李*、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靖、刘*、李*各自的辩护人提出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党民涛、李*各自的辩护人提出党民涛、李*系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昊辩护人提出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国的辩护人提出可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刘昊、李*的犯罪情节、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本案一死一伤的犯罪结果,被告人刘昊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李国亦未达到免除刑罚的具体要求,故本院对两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胡新刚、党*涛、于*翔、李*、刘*、李*的辩护人提出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结合被告人马杰、王*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实际情况,一并对上述八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党民涛、王*各自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六年,此次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距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五年,两被告人均构成累犯,依法应当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新刚、党*涛、马*、于*翔、李*、刘*、李*共同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以及八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各自在其构成的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被告人党民涛、李*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党民涛、王*的累犯情节以及八位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分别对八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新刚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党民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马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于泷翔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李靖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刘昊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被告人李国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八、被告人王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九、作案工具钢管一根、刀鞘两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 军
代理审判员  仝淑莉
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
书 记 员  简攀峰
其他故意伤害罪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故意伤害罪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土地房产案例:0个 代理方:被告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药对人伤害最厉害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