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制度贯彻的基本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是契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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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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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法治,乃良法之治。法治意味着唯有体现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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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2:00
从诚信到契约文化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法治,乃良法之治。法治意味着唯有体现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法治意味着,执政者的管理行为,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即法无规定的权力不能为,法有规定的义务必须为;对于公民,则要求有良好的守法观念,要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上升为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这里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广义的法)。 中国论文网 /9/view-5796327.htm  法治的表现,不仅仅是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体制程序的确立,还在于对它们充分有效的贯彻体现,坚定不移地持续执行所产生的效果。所以,保持对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充分理解和尊重,自觉地加以贯彻和实行,是打造法治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对于公平正义价值、契约精神、诚信观念等基本法律原则和法治理念等法治文化层次的构建,才是最艰难最根本和更高层次的构建,才是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和长远任务。透过社会现象看到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努力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主体之中,成为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固有理念和自觉行为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地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人们内心确认和自觉遵守的普遍行为准则的时候,就上升为法治文化的高度了。法治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理念、契约文化理念与诚实守信观念等不同角度的内容。   契约文化是指文化与法治思想内在关联,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的信守的契约精神等。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试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相互间甚至整个社会的成员(包括政府、团体、法人、自然人等)之间都不能重诺守信、完全不能彼此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即使是曾经达成过契约的,法律条文和契约合同还有用吗?还能谈得上法治吗?而这,恰恰是法治文化的范畴,是契约文化与诚信观念的本能反应。当然,缔结契约在法治社会也必须受到社会公理和社会道义的规制,并由人们普遍的诚信观念作为契约文化的基础保障。   契约文化在现代法治文化构建中,是如此的重要,是法治文化的基础元素。没有契约精神,即使良法也不可能得到普遍的严格统一实施。我国正大力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但是,我国历史上自汉朝董仲舒以来,法制建设曾长期落后于西方国家。因为长期的儒家文化诸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春秋决狱,以心论罪”等法制文化观念以及由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的缓慢、行政与司法分离的落后、契约文化的缺失以及诚信意识的淡薄,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思想理念的普及和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应该说,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法治文化层面的建设,更加落后于法治制度层面的建设。尤其是以诚信为核心内容、以“愿赌服输”为主要表现的契约文化,更加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在谈到契约文化的时候要特意联系“诚信”呢?可能有人会认为,我们中华民族虽然不像西方国家在十八世纪就已经将契约自由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中华五千年文明不也是崇尚诚实守信的吗?其实不然!因为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缺少公民意识。更长时间更多的几乎完全是皇帝和菩萨说了算,并没有出现过法律主体的公民,也没有出现过元老院之类的独立立法机构。传统的诚信观念更多地是建立在迷信皇权和因果报应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诚信意识。所以,讨论加强法治文化的契约观念,强化公民意义上的诚信意识,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其实,在新中国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立法上,也可以看到契约文化与诚信理念的重要性的体现,这恰好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建设先导于文化层面的建设。如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刑法的被害人承诺免责条款等。   当代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的主要社会规范。法律也就与其它社会规范一样,具有人类社会共有的特征属性,也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特性、文化特性。毫无疑问,人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为模式,也必须从人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普遍的社会现象入手。研究指导法治文化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建设中作为基础元素的诚信理念和契约文化,就必须从现实的社会现象着手。下面我们就再从社会法律现象的几个真实案例,对诚信观念和契约文化的普遍性原理加以求证:   比如:某镇政府,在开发某块近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将先前已经发给居民帅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以帅某某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而予以撤销。这样,帅某某的房屋就变成了违法建筑,就可以不给帅某某拆迁补偿;帅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帅某某胜诉。帅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应该又是合法的了,当然也就应予拆迁补偿;但是,在先前的开发商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裁定先予执行将帅某某的房屋拆除。而今时隔十几年后,法院却以中止审理仍然没有做出判决。房产开发公司也早已解散注销,帅某某的拆迁补偿至今也没能得到。   再如:某街道居民葛某某,2008年初,以出资分红和合作经营的方式给某公司经理戴某某数万元人民币。刚开始分了几个月的红,但随着戴某某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加上赶上金融危机,葛某某感觉不保险,就急于以借款理由收回出资。而戴某某可能已经处于躲债状态,自然不愿返还葛某某的出资并变换经营地点。于是葛某某就希望借助司法公权力干涉,迫使戴某某还回出资。于是就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戴某某没有关停手机等通讯联系,搬迁经营地点也经过告示,故不构成诈骗犯罪,不予立案。后来葛某某又以戴某某的搬迁告示晚于实际搬迁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告知其戴某某的真实有效住址,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并举报公安人员包庇戴某某。   又如:2004年前后,广州市府发文规定:军转干部原则上初次安置不再安置领导职务而且可以降职一到两级,但转业到地方落编后的任职时间,从在军队的最后一个职级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推荐经过适应考察一年以上的部分优秀军转干部,恢复性提调到领导岗位。但是,这一文件精神,许多机关尤其检法、人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却没有听说过。   以上真实案例,如果就事论事,可以分析得出多种的原因。表面上看,有的是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弱,缺乏执政为民的理念。法官依法办案意识不强,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公正意识偏差,司法不公;有的是普通公民自然人的贪心作怪,合作经营生意好的时候,就自认是出资合作经营,生意不好时就说是合作对方构成诈骗犯罪。并且希望借助司法公权力,干涉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的民事违约行为或者民事欺诈行为,而帮助其把出资的钱拿回来;有的是党政机关发文传达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时,政策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机关发文的规定,及时传达到人大、检法等也属于公务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等等。   但是,提高到法治文化的高度,以上案例却又都有其共性。那就是,从公权力机关到普通公民自然人,都是没有严格履行国家宪法、法律(广义的法)赋予的权利义务;没有真正体现法治时代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没有禁止范围的愿赌服输的契约文化精神;没有切实做到“诚信”二字。归根结底,众多的社会法律现象,都能在法治文化、契约文化和诚信观念的层面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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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从诚信到契约文化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法治,乃良法之治。法治意味着唯有体现全体公民公共意志的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法治意味着,执政者的管理行为,必须以法律为根据,即法无规定的权力不能为,法有规定的义务必须为;对于公民,则要求有良好的守法观念,要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上升为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这里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广义的法)。 中国论文网 /9/view-5796327.htm  法治的表现,不仅仅是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体制程序的确立,还在于对它们充分有效的贯彻体现,坚定不移地持续执行所产生的效果。所以,保持对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充分理解和尊重,自觉地加以贯彻和实行,是打造法治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对于公平正义价值、契约精神、诚信观念等基本法律原则和法治理念等法治文化层次的构建,才是最艰难最根本和更高层次的构建,才是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和长远任务。透过社会现象看到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努力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主体之中,成为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固有理念和自觉行为的时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地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人们内心确认和自觉遵守的普遍行为准则的时候,就上升为法治文化的高度了。法治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理念、契约文化理念与诚实守信观念等不同角度的内容。   契约文化是指文化与法治思想内在关联,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的信守的契约精神等。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试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相互间甚至整个社会的成员(包括政府、团体、法人、自然人等)之间都不能重诺守信、完全不能彼此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即使是曾经达成过契约的,法律条文和契约合同还有用吗?还能谈得上法治吗?而这,恰恰是法治文化的范畴,是契约文化与诚信观念的本能反应。当然,缔结契约在法治社会也必须受到社会公理和社会道义的规制,并由人们普遍的诚信观念作为契约文化的基础保障。   契约文化在现代法治文化构建中,是如此的重要,是法治文化的基础元素。没有契约精神,即使良法也不可能得到普遍的严格统一实施。我国正大力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但是,我国历史上自汉朝董仲舒以来,法制建设曾长期落后于西方国家。因为长期的儒家文化诸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春秋决狱,以心论罪”等法制文化观念以及由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的缓慢、行政与司法分离的落后、契约文化的缺失以及诚信意识的淡薄,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思想理念的普及和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应该说,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法治文化层面的建设,更加落后于法治制度层面的建设。尤其是以诚信为核心内容、以“愿赌服输”为主要表现的契约文化,更加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在谈到契约文化的时候要特意联系“诚信”呢?可能有人会认为,我们中华民族虽然不像西方国家在十八世纪就已经将契约自由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中华五千年文明不也是崇尚诚实守信的吗?其实不然!因为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缺少公民意识。更长时间更多的几乎完全是皇帝和菩萨说了算,并没有出现过法律主体的公民,也没有出现过元老院之类的独立立法机构。传统的诚信观念更多地是建立在迷信皇权和因果报应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诚信意识。所以,讨论加强法治文化的契约观念,强化公民意义上的诚信意识,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其实,在新中国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立法上,也可以看到契约文化与诚信理念的重要性的体现,这恰好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建设先导于文化层面的建设。如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刑法的被害人承诺免责条款等。   当代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的主要社会规范。法律也就与其它社会规范一样,具有人类社会共有的特征属性,也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特性、文化特性。毫无疑问,人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如何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为模式,也必须从人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普遍的社会现象入手。研究指导法治文化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建设中作为基础元素的诚信理念和契约文化,就必须从现实的社会现象着手。下面我们就再从社会法律现象的几个真实案例,对诚信观念和契约文化的普遍性原理加以求证:   比如:某镇政府,在开发某块近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将先前已经发给居民帅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以帅某某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而予以撤销。这样,帅某某的房屋就变成了违法建筑,就可以不给帅某某拆迁补偿;帅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帅某某胜诉。帅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应该又是合法的了,当然也就应予拆迁补偿;但是,在先前的开发商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裁定先予执行将帅某某的房屋拆除。而今时隔十几年后,法院却以中止审理仍然没有做出判决。房产开发公司也早已解散注销,帅某某的拆迁补偿至今也没能得到。   再如:某街道居民葛某某,2008年初,以出资分红和合作经营的方式给某公司经理戴某某数万元人民币。刚开始分了几个月的红,但随着戴某某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加上赶上金融危机,葛某某感觉不保险,就急于以借款理由收回出资。而戴某某可能已经处于躲债状态,自然不愿返还葛某某的出资并变换经营地点。于是葛某某就希望借助司法公权力干涉,迫使戴某某还回出资。于是就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戴某某没有关停手机等通讯联系,搬迁经营地点也经过告示,故不构成诈骗犯罪,不予立案。后来葛某某又以戴某某的搬迁告示晚于实际搬迁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告知其戴某某的真实有效住址,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并举报公安人员包庇戴某某。   又如:2004年前后,广州市府发文规定:军转干部原则上初次安置不再安置领导职务而且可以降职一到两级,但转业到地方落编后的任职时间,从在军队的最后一个职级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调整推荐经过适应考察一年以上的部分优秀军转干部,恢复性提调到领导岗位。但是,这一文件精神,许多机关尤其检法、人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却没有听说过。   以上真实案例,如果就事论事,可以分析得出多种的原因。表面上看,有的是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弱,缺乏执政为民的理念。法官依法办案意识不强,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公正意识偏差,司法不公;有的是普通公民自然人的贪心作怪,合作经营生意好的时候,就自认是出资合作经营,生意不好时就说是合作对方构成诈骗犯罪。并且希望借助司法公权力,干涉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的民事违约行为或者民事欺诈行为,而帮助其把出资的钱拿回来;有的是党政机关发文传达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时,政策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机关发文的规定,及时传达到人大、检法等也属于公务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等等。   但是,提高到法治文化的高度,以上案例却又都有其共性。那就是,从公权力机关到普通公民自然人,都是没有严格履行国家宪法、法律(广义的法)赋予的权利义务;没有真正体现法治时代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没有禁止范围的愿赌服输的契约文化精神;没有切实做到“诚信”二字。归根结底,众多的社会法律现象,都能在法治文化、契约文化和诚信观念的层面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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