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人叫张妤萱叫刘占珍的

寻找多年前的老朋友-- 刘占珍【莱阳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276,687贴子:
寻找多年前的老朋友-- 刘占珍收藏
老家是 大夼乡汪格庄村 老公叫张仁虎
有谁知道她的拜托让她联系我
我的QQ号是谢谢大家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刘占珍与邓加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4804号原告刘占珍,女,194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姜家桂(系原告儿子),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邓加乐,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团结,法律工作者。被告,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317号。负责人孙学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树春,律师。原告刘占珍与被告邓加乐、(下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家桂、被告邓加乐的委托代理人王团结、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珍诉称,2016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邓加乐驾驶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圩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灌云县圩伊线伊芦村小红花幼儿园向东约200米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刘占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遇电动三轮车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刘占珍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加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占珍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被告邓加乐为原告垫付14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315元。被告邓加乐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苏G×××××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我方为原告垫付了1400元,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我方车辆也受到了损害产生修理费990元,应该由原告按比例承担,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及非用于治疗本次事故伤害的用药,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系重复计算,应扣除。原告不存在误工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邓加乐驾驶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圩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伊芦村小红花幼儿园向东约200米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刘占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遇电动三轮车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刘占珍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加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占珍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灌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占珍,2016年6月18日交通事故致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13根)、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经综合治疗,其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其本次伤后休息期限拟定为120日,期间60日内可设护理,60日内适当增加营养。事发后,被告邓加乐为原告垫付1400元。另查,苏G×××××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修理费票据,被告邓加乐举证的保险单、修理费票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加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占珍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邓加乐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刘占珍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因邓加乐驾驶的苏G×××××号车辆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故邓加乐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人寿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邓加乐继续承担。原告刘占珍住院期间由其子姜家桂、儿媳徐发红护理,姜家桂、徐发红系城镇居民,故对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原告损失为:医疗费31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伤残赔偿金53648元、精神抚慰金10500元、护理费6111元、营养费1059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鉴定费13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611元,本院根据交通费票据及原告伤情,确定为人民币400元。上述款项共计106543元,由人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82159元,剩余24384元由人寿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70%&#x.8元。事发后,邓加乐为原告垫付1400元,人寿财保公司应直接将1400元支付给邓加乐。邓加乐车辆损失费990元,由原告承担30%&#x元,故人寿财保公司应支付邓加乐1697元(1400&#x元),赔偿原告刘占珍97530.8元(82159&#x.8&#x&#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占珍本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530.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邓加乐人民币169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加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邓加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鲍 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账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710102186****0023?430503132****6936?112804182****1831?80705188****4341?672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国有多少人叫张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