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侯县邮编鸿尾乡禁养区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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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福州(闽侯)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根据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畜禽养殖规划进行调整,现将修改调整后的《闽侯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闽侯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三)布局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侯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鲤鱼洲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包括青口镇、尚干镇、祥谦镇、南通镇、南屿镇、上街镇、竹岐乡、鸿尾乡、荆溪镇、白沙镇、大湖乡、洋里乡、廷坪乡、小箬乡的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闽侯荆溪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福州城门水厂、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福州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乌龙江大桥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鳌江(塘坂)水源地:敖江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含闽侯县的廷坪乡、大湖乡的六锦、茶坪、坂头、武竹、角洋行政村。
)闽侯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闽江闽侯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 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上街镇侯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侯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上街镇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祥谦镇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南屿镇王庙、蓬莱溪(良浩)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南通镇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白沙镇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青口镇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虎溪水源地(福清)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闽侯县境内区域)。
)闽侯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闽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以及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河道)、中房溪、梧溪、溪源溪(第一溪)。
)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 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陶江、梅溪、大义溪、青坛溪、三溪河、十八重溪。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福州青口投资区、福州上街投资区、福州软件产业基地、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白沙镇南山洋工业集中区、南屿镇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京福铁路闽侯段、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闽侯段、104国道、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以及福古路闽侯段两侧。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闽侯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闽侯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侯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鲤鱼洲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闽侯县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大目溪、井下溪、源里溪、小目溪、荆溪(及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河道)、中房溪、溪源溪(第一溪)、梧溪。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陶江、梅溪、大义溪、青坛溪、三溪河、十八重溪。
(4)荆溪镇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闽侯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包括:京福铁路闽侯段、福厦和京福高速公路闽侯段、104国道、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以及福古路闽侯段。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闽侯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主题词:环保& 养殖& 规划 通知               
& 抄送: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 办,本办主任,存档。&&&&&&&&&&&&&&&&&&&&&&&&&&&&&&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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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闽侯县数字闽侯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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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贯彻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根据《闽侯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规定,现将闽侯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米范围内。
米范围内。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包括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南屿镇、南通镇、上街镇、竹岐乡、鸿尾乡、荆溪镇、甘蔗街道、白沙镇、大湖乡、洋里乡、廷坪乡、小箬乡的政府所在地镇区。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南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乌龙江大桥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米至下游拦水坝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四)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内区域以及直接汇入闽江干流的支流汇水流域。
范围内区域。
米范围内区域。
第一溪)、淘江、中房溪、十八重溪、南通内河、闽侯县城关内河等汇水流域。
米范围内区域以及各支流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五)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个,包括:闽侯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闽侯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米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闽侯县境内森林公园共3个,包括:
平方公里。
旅游景点共8处,包括:
平方公里。
国道旁,拥有山峦400公顷,湖面133公顷。
文物保护单位15个,其中国家级3处,包括:
平方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万平方米。
(七)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省政府批准的福州青口投资区、福州上街投资区、铁岭工业区、白沙镇南山洋工业集中区等。
(八)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京福铁路闽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闽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32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与316国道连线以及福古路闽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九)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米范围内区域。
米范围内区域。
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在上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搬迁或关闭,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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