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地下商城里面卖的都是啥

河南省新乡市中心有几个地下商场_百度知道
河南省新乡市中心有几个地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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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园,温州商业街,新华书店旁边还有个卖衣裳的,没了吧
采纳率:75%
怡园,平原商场对面
温州商业街
都在平原路胖东来那
2个个地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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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广场地下商城
查看地图柳州市中心地下商城有一个店卖书的,请问在哪里?有地图最好,自己手画的也好,谢谢哈_百度知道
柳州市中心地下商城有一个店卖书的,请问在哪里?有地图最好,自己手画的也好,谢谢哈
请问在哪里?有地图最好,自己手画的也好,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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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很多次,但没见过。在柳州大的书店就是五星商厦旁的新华书店还有屏山大道的图书市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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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东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林璐X,女,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城,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时佰X,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宝X,女,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业街工作人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原告林璐X与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城(以下简称地下商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璐X、被告地下商城的委托代理人杨宝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璐X诉称:日,原告从被告地下商城办理了“东京城中心大街地下商城VIP卡”共四张,每张金额5000元,共计20000元。用卡须知约定:VIP卡面值5000元,认购商铺时可抵顶10000元;VIP卡只限使用一次,冲抵总款时收回;持有VIP卡的业户优于未购卡的业户认购商铺;未选到商铺时,VIP卡可在认购之日起30天内统一办理退卡并退款20000元。原告未认购商铺,2013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卡并退款。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退款,但以无钱为由推脱。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卡并退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地下商城辩称:原告林璐X购买VIP卡属于交付定金的行为,以保证其以后可优先认购商铺,并享受购买商铺时候的优惠政策。VIP卡上明确约定了,可在认购之日起三十日内统一办理退卡并退款,原告因其个人原因,没有认购商铺,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卡并退款,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经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VIP卡四张及收据四份。证明原告林璐X从被告地下商城处购买了四张代金卡,交付了20000元。
被告质证认为VIP卡上明确约定原告应在未选到商铺时三十日内办理退卡。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日、日录音两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地下商城负责人沙某某明示要退卡退款,被告也同意退卡退款,但以没有钱为由推脱。
被告质证对日的录音形式要件无异议,对日的录音形式要件有异议,该段录音不完整,是截取的。对该组证据证明问题有异议,现在商场的负责人不是沙某某,沙某某的行为仅代表其个人行为。录音中未体现承认欠款的事实,也没有体现原告所说的其未认购房屋的情况,故此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林璐X因此次诉讼支出交通费16元。
被告质证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诉讼是原告的个人行为,被告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被告地下商城未向法庭举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日,原告林璐X从被告地下商城办理了“东京城中心大街地下商城VIP卡”共四张,每张金额5000元,共计20000元。用卡须知约定:1.VIP卡面值5000元,认购商铺时可抵顶10000元;2.VIP卡只限使用一次,冲抵总款时收回;3.持有VIP卡的业户优于未购卡的业户认购商铺;4.未选到商铺时,VIP卡可在认购之日起30天内统一办理退卡;5.本卡最终解释权归东京城中心大街地下商城所有。被告地下商城于日开业。原告未认购商铺。原告支出交通费16元。
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林璐X从被告地下商城处办理了“东京城中心大街地下商城VIP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原告交纳了20000元的卡费后未认购商铺,被告应按照约定退卡并退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卡并退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卡并退款,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地下商城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能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此次诉讼支出的交通费16元,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原告因此次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退还原告林璐XVIP卡费20000元,给付原告交通费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0元减半收取,即150.20元由被告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地下商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秦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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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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