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龙省国家储备粮2014年什么时候立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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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级储备粮网上竞价销售交易结果
  生意社05月17日讯
  受黑河市粮食局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日组织“2014年黑河市级储备粮(水稻、)网上竞价销售交易会”。此次上市交易分别为2011年产水稻和小麦,其中:水稻上市量0.363万吨,实际成交0.16万吨,成交率44.9%,交易底价国标三等为2500元/吨,成交均价为2500元/吨;小麦上市量1万吨,全部成交,交易底价国标三等为2600元/吨,成交均价为2680元/吨。
  (文章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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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日。  (二)收购价格。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1)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库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2)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要与这两家企业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规模先分别按500万吨、100万吨掌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  (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2013年以前临储玉米搭建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粮食仓储设施(含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建设计划的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对2013年已通过资格审核、开展临储粮收购业务、无违规行为,今年又投资扩建仓容的地方临储粮收购库点应优先考虑。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五)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1)露天储粮设施包括露天囤、露天垛、储粮罩棚三种形态,在确需露天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分库点露天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露天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2)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部门。  三、收购资金和账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由其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独立贷款。其他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二)利息和费用。(1)费用标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利息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收储库点全额包干使用,计入库存成本。已享受2013年中央投资建设补助的40亿斤储粮罩棚项目不纳入本次搭建补助范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号)执行。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专项用于国家临储玉米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需要。(2)拨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中储粮总公司按与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支付代储利息费用补贴。其他补贴资金由中储粮总公司预拨付到中储粮分公司,由中储粮分公司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不得截留挪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要统一规范收储库点包括租赁收储点费用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一律支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的账户上。  (三)会计处理。收储库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扣量形成的粮食应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归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临时存储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四)统计处理。统计处理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期间,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下属收储库点要将统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总部,同时抄送中储粮分公司指定的直属库,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总部要将收购数量报送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进度由中储粮直属库统计上报,同时将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下属企业抄送的收购数量一并逐级上报总公司。中储粮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向上级机构报送收购数据时,要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当地相应省、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对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总部和中储粮直属库报送的数据核实无误后,汇总报送国家有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前5天收购数量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分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纺集团要在2015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收储库点要将国家临时收储玉米与企业自营玉米严格区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存储的临储玉米数量应单独统计。有关省份和单位要鼓励、支持收购库点应用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尽量将收购信息与识别代码进行关联,并在出库时将识别代码与关联信息传递给接收企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可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严禁先收后转赚取差价。要严防进口玉米进入收储环节,发现疑似进口玉米时要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追查来源,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以陈充新、收购进口玉米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临时收储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份收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验收环节。(1)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等级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玉米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存储。要及时开展验收,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验收合格的玉米,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收储的部分,由中储粮总公司与两家企业总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并明确保管、出库责任;其他收储库点收储的玉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并建立质量档案。(3)各收储库点对今年收储的玉米要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4)对验收不合格的玉米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临时存储玉米库存,贷款企业要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玉米临时收储工作,组织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售粮,尽量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同时督促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玉米收购活动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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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公布黑龙江省储备水稻第五次拍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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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执行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政策
14:46:58   来源:绥化日报   【
  按照12月17日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储备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2月18日到明年4月30日,绥化市开始执行国家临储收购政策。
  据介绍,国家临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0%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执行。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形成潮粮价格基础上,再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不完善粒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累进扣价,具体为: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玉米临储收购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在执行国家临储玉米收购政策时,绥化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协调当地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好国家玉米临储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委托收储库点在显着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收储库点对农民及时结算粮款、不打白条,结算中不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
  各委托收储库点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绥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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