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念斌案判决书屈打成招刑警队长怎么判

念斌投毒案始末,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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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念斌投毒案始末,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丁云虾被人投毒臻2死4伤,念斌因神色可疑被当案犯日晚上10点多,福建平潭县澳前村夜色已深,丁云虾家里却一片忙乱,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起初家人以为着丁云虾被人投毒臻2死4伤,念斌因神色可疑被当案犯日晚上10点多,福建平潭县澳前村夜色已深,丁云虾家里却一片忙乱,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起初家人以为着凉了,用尽了各种偏方,均无济于事。送往平潭县医院后,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见到丁云虾的小孩中毒,念斌还曾帮忙叫车送医院抢救,后半夜见丁一家没有回来,还帮她把水果摊收拾好,折起窗户上的遮光篷。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几天后戏剧性地成为“投毒者”。福建平潭警方经过侦查,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同年8月8日,念斌才“交代了作案经过”。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抢了念斌生意,因此怀恨在心,想教训一下丁云虾,“让她肚子疼,拉拉稀”。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而念斌,只是因为被侦查人员所说的“神色可疑”就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丁家和念家,本是澳前村的两大姓,其间相互通婚,亲戚朋友重重叠叠,日,当公安人员去封念斌的食杂店,当着百多名村民的面,宣布投毒案成功告破,凶手是念斌。这话犹如一条引线,顿时点燃了两家的仇恨,愤怒的丁家人和俞家人纠集数百人,打砸了念斌与父母、哥哥共居的家。念建兰见状,只得带着父母和侄子匆匆逃到福州躲避。据当地媒体报道,日,平潭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侦破“7·27”投毒杀人案等3起特大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通报表彰,并向3个专案组奖励现金5.6万元。主办此案的平潭县公安局侦查员翁某某,也因此提拔为刑侦大队的中队长。给姐姐的一封信中称遭刑讯逼供,坚称没有作案跟凯歌高奏的警方相比,恐惧和无助弥漫着整个念家,无法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念建兰手足无措。父亲曾经是很能干的人,办过几个工厂,让家里维持不错的经济条件,也曾帮助过很多人。事发后,这位老人每天难以入眠,只能睡两个小时,他最了解自己的孩子,他不相信那是念斌干的。事发四个多月后,他委屈地离开了人世。父亲临终前说,这事要是念斌干的千刀万剐也不冤,如果不是他干的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救。2007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念斌当庭翻供,“我是冤枉的,公安把我吊起来打,我讲的都是公安教的”。然而,法院并未采信他的庭审陈述。在念建兰的内心世界,她不相信弟弟会投毒。在她印象中,“弟弟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从来没有与乡亲发生过任何矛盾冲突,甚至于多说一句话脸就会红”。在被捕入狱后,念斌托人给她带出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称自己在审讯中挨打,“我生不如死,请相信我没做这件事”。2008年2月,福州中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当庭翻供,并提起上诉。他声称没有投毒,口供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出来的,刑讯方式为吊起来打,采用了“隔山打牛”,即用书垫着上身用锤子打,用竹片插肋间,生不如死,他甚至曾咬舌自尽。最可怕的是,翁某还扬言将他老婆也抓进来,这让他极为恐惧,害怕老婆受到牵连。弟弟的案子和家庭的变故让念建兰坚强起来,上诉,为了无罪的弟弟死刑的消息对念家而言,犹如晴天霹雳,当时念建兰正在福州的医院做阑尾炎手术,还没拆线就赶到法院,匆匆拟好上诉状让念斌签字。上诉状送至福州市中院后,从没出过远门的她揣着手术后仅余的2000元钱,坐火车赶至北京,多方寻觅之下找到了律师张燕生。七年来,张燕生一直坚持为念斌作无罪辩护。同年12月,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念建兰说,她的性格并不是一个坚强的人,在弟弟身陷囹圄、父亲在恐惧和委屈中撒手人寰的时候,她都忍住悲伤,因为她知道自己是这个家庭唯一的力量和希望。她的希望来自根深蒂固的观念——“这个世界一定有讲理的地方”。尽管好几次她都感觉自己“被抽空”,但这种信念一直支撑着她。2009年6月,当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时,她接到张燕生律师的电话,她彻底崩溃了。她茫然而麻木地走在回家的路上,感觉自己生命进入“倒计时”。两个哥哥得了癌症后撒手人寰,留下了四个孩子,弟弟念斌本来承诺要照顾好侄子,结果自己又入狱,这将父母推进了绝望的境地,最后父亲又离开了人世,这连续的悲剧让患食道癌的母亲终于支撑不下去,疯了。她努力维护着这个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念斌被逮捕时,他的孩子才四岁,孩子是看着爸爸在饭桌上被警察带走的。为了害怕孩子有心理阴影,她一直隐瞒着这个秘密,欺骗孩子说爸爸去国外打工了。这是一个极容易露出破绽的谎言,她在谎言和真相面前左右为难,最后选择的方式就是回避。这让她现在想起来很后悔,“童年很短暂,我们那时候根本没有顾忌孩子的心灵。现在这孩子缺乏安全感,不愿意跟人说话。这个案子伤害到他了,伤害到我家几代人了。”张燕生律师也参与了进来,她每次到英国看望女儿或者出差,都会模拟念斌的口吻写好一封信,带到英国,最后在英国连同买好的玩具再寄回来,这样不至于让孩子起疑心。维护这个秘密是极为艰难的,它的信心是建立在“念斌不会判死刑”的根基之上,如果念斌放出来了,对孩子而言,这是最完美的故事结局。事与愿违,司法现实不停打击着这种美好的期待。七年里,念斌四次被判死刑,这对谁而言都是挑战心理承受能力的极限,念建兰也一次次在希望和绝望的交织中度过。最值得安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并且在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死刑不核准裁定。这让念建兰再次燃起了希望,她辞去工作,全身心投入,多次到福建当地各级部门,包括奔赴北京上访,打击接踵而至。但福州中院在没有任何新事实、证据和理由情况下,于日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在法庭上,念建兰情绪失控,她当庭声泪俱下大声控诉法院让自己家破人亡。这也是念斌第一次知道父亲已经去世了5年,此前他一直被蒙在鼓里。双重打击之下,他回到监所即病倒,后来他写信告诉姐姐:“一次次被判死刑,要得了我的人,征服不了我的心。”念建兰这些年为弟弟“伸冤”,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媒体和法律界成为重要声援力量,希望福建相关部门能在念斌案当中体现司法精神。她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让相关部门备感压力,反作用力开始出现了。被案件“绑架”的律师张燕生律师承担着同样的压力,在庭审当天,法院外被害人亲属多人身披特制黄色挂袍,在法院门口一字排开,打出横幅骂她是“凶手律师”,并“谴责媒体和凶手律师联合”……“感谢他们给了我这么高的荣誉,”张燕生律师自嘲道,她已经习惯于这样的场面。七年来,她一直都是念斌案的代理人,作为法官出身的律师,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开玩笑说:“我是一步步被套牢的,被绑架了。”张燕生律师是地道的北京人,在她的认知中,平潭县是一座不起眼的边城,她一辈子都不可能到那个地方去。对于弟弟的案子,念建兰向她表明了决心:“拼死也要闹一个水落石出,绝不袒护我弟弟,如果真是他干的,就该处理。如果不是他,我也绝对不允许他们把我弟弟的生命夺走。”“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一下打动了我,就是这种人性的感染力,非常强烈地触动了我,”张燕生律师说。她认为律师查案件跟考古学家极为相似,不存在个人感情,只是一种挖掘,她不断地发现了这个案件问题。在最初时,她对该案充满了信心,她自我评价是“特别能理解别人的想法,逻辑能力很强。”经过实地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她发现了很多细节问题,而且“抓一个是一个”。“我看案卷的时候和预审人员是有对话的,跟制作这些东西的人内心上是有沟通的,”张燕生律师说,她很享受这个推理的过程。在福建省高院二审时,案件审理得非常平顺,法官也很有水平,感觉胜利就在眼前了。那次开完庭,他们开着车回来的,一路上有说有笑,半夜还在江边给念斌放了许愿灯,当时非常开心。果然福建省高院判决是“发回重审”。这极大刺伤了受害人家属的心理,二次庭审时,法庭上就出现了闹庭现象,扔瓶子、骂人……张燕生律师听到了对方用方言骂了她一句“X你妈”,所有人都怔住了。从那以后,理性的庭审氛围就没有了。她曾经将公安机关编造的事实,列成一个表格,让念建兰去举报。此事招来了反抗,网络水军开始了对她公开的谩骂。曾经百度搜索她的名字,显示的信息都是好的,从那以后都是对她的负面。“杀人犯律师”、“无良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律师”……对此,张燕生都能保持平常的心态,她很理解对方的心情,但是她认为在生命和尊严面前,这些不足挂齿。“能鼓舞我坚持下去的,很大程度上是我带给了他们(念家)的希望。他们信任的眼神、对你的敬慕和感谢,都是由衷的。他们无助到把你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抓住,只有你能帮他。这时候会有一种使命感。不断的新发现也会给我一种使命感。”2010年4月,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裁定维持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是她律师岁月最难忘的片段,她和念建兰都不敢接对方的电话,有一次,念建兰在电话里疯狂地哭,她说:“那声音太扎心,受不了。”她个人的精神状态也差不多,她说法院当时也相当于判了她的死刑,希望破灭了。所以,她不敢跟任何人提这个案子,“一提就哭”。律师的压力与无奈作为一个法律人,张燕生认为公安机关所有的漏洞是明摆着的,但是法院居然可以视而不见。在一次公开的演讲活动中,她的题目就是《刑辩的绝境》,以此表达自己的痛苦。“一个人的正义不能伸张是非常痛苦的。这就是我的痛苦。不要说人,连猴子都知道要公平。作为法律人,我需要的鼓励是,发现了真正的问题,能得到纠正。对我来说这是最大的鼓励。到头来发现,所有东西都是违背良知的,没有公正感可言,内心是一种扭曲,人性的扭曲,非常痛苦,摧残一个人的良心。”说这段话的时候,眼前这个坚强的女人,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她说:“这种痛苦是本能的,就像是一个人看到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他身旁死去时触动的痛苦。这种痛苦不需要教化。人类经历了百万年,生存下来,需要这种同类间的同情和帮助。”也就是在那个时候起,她发誓要 “死磕到底”。她坦言,“刚开始我计划跟念家收10万元,后来降到五万,最后我说不要钱了。这时,死磕已经是我本人的需要了。我自掏腰包买机票,也会给其他愿意过来的律师买机票。”她将自己比喻成一只猴子,看到同类被一群狼包围着,唯一能做的就是死磕。最让她感恩的是,她发现这一次她不再是“孤军作战”,更多律师参与到这个案件当中。2012年1月,北京曾举行了一次念斌案论证会,中国众多重量级专家和律师均到场。同年8月,多位知名律师组成念斌案的律师团,陈有西、钱列阳、李肖霖、朱明勇、杨金柱、张青松、斯伟江等律师均为重要成员。在7月份的庭审之中,她和斯伟江、李肖霖等几位律师配合,有人唱红脸有人唱白脸,现场固定了几个关键证词。念斌压抑多年的情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他说“原来你也有害怕的时候啊”。这次庭审其间,在张燕生入住酒店没多久,就来了几拨相关部门的人到酒店调查入住情况。在法庭休息时,也曾有人威胁她,“张律师,我告诉你,你们今天必须走!今天晚上有人会抄你们的老底。今天不走,明天就甭想走了。”对此,她只是回答了一句“谢谢你”。第九次开庭,就像赌博一样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念斌“投毒杀人案”第九次庭审,这是最漫长的一次庭审,持续了四天时间。庭审前一天,作为犯罪嫌疑人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宾馆面对记者时,没有掩饰自己的忐忑不安,她说“我不知道会是什么结局,这就像是一场赌博。”她留着短发,干净利落,穿着打扮更像一个男孩子,为了给弟弟“伸冤”,她将自己从一个茫然而柔弱的女人,变成了一个坚定而执拗的“上访者”。她忘记了自我的存在,在对外宣传中,她使用的都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念斌姐姐”。七年时间就在焦虑当中一晃而过,今年,她已经38岁了,至今未婚。面对即将到来的庭审,她的心理十分矛盾,曾经福建省高院对念斌案两次延期庭审,她当时着急了,最大愿望就是法院早一点开庭。现在真正等到了开庭的日子,她又害怕起来了。“明明是一个彻底的冤案,但我的弟弟却被判了四次死刑,我已经没勇气承受第五次了。”念建兰说。7月4日庭审那天,福州烈日当空,“死磕派”律师杨金柱、伍雷等旁听被拒,多家媒体记者等被挡在了法院门外。法庭内旁听席上一共有48个座位,而两边家属都只领取了三张旁听证。在法庭外,念建兰在法院外被一个老年妇女用棍棒追打,据说那是被害人亲属。悬而未决的“念斌投毒案”,将两个家庭都卷入到痛苦和崩溃的边缘。本次庭审也是邀请出庭证人最多的一次,10名在该案侦查阶段进行讯问、现场勘验及鉴定的警察受控辩双方申请将出庭接受双方质证,另有两名鉴定专家作为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念斌的辩护律师阵容豪华,他们均是中国律师界活跃的“大状”,张燕生、李肖霖、张青松、斯伟江作为念斌案的出庭律师。“死磕派”杨金柱作为“打酱油的”也到了福州围观,但是他未能进入法院旁听。这不是本案第一次在法律与权力之间的较量。七年来,中国无数名律师都通过撰文或者研讨会上大声疾呼,认为这是“冤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核准福建当地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即便如此,丝毫没有影响到福建法院方面对此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而言,这次庭审之于念斌家属和福建相关公权力部门而言都是“最后一次机会”。本次庭审中双方依然各持己见,福州检方认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念斌坚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才屈打成招,但相关警察均表示,当年办案过程“文明合法”,仅对被告人做了“思想政策教育工作”,而念斌当年的咬舌自尽行为,是在“思想工作”后,被告人自行实施的。念斌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指检方指控念斌作案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念斌作案。但是最大突破在于,警方证人承认当年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物证准确的取证和笔录所记载时间互相矛盾,现场勘查笔录所记载的笔录制作时间与真实制作时间相互矛盾。法院也未回应律师以下发现:侦查人员翁某涉嫌造假,将经过剪裁拼接的同名录像带送公安部鉴定,并把该鉴定报告送到法庭,意图掩盖其刑讯逼供真相;将关键证人陈炎娇的关键证词“做饭菜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刻意隐匿了起来……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忽然中断。张燕生说,那次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的用词是“择期宣判”,但这一“择期”持续了近一年。第十次开庭,念斌终被无罪释放日,该案再度开庭,检方忽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证据”,包括警方“意外发现”的毒物鉴定原始数据和中心现场照片。至此,念斌投毒案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以致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耗去8年的青春,又一位蒙冤者迎来自由时刻。日上午9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在微博中,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今天上午发了一条简短的微博,如释负重地说:“感谢上苍,念斌无罪当庭释放!!”微博的最后,她用了两个叹号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念斌曾经认罪,但很快就在法庭上控诉警察刑讯逼供,他称,正是警方非人的折磨,才使得他被迫承认了所谓的罪行。念斌指称,警方曾用“竹签插肋骨”、“小榔头敲身”等一系列的刑讯方法对于刑讯逼供。案发:一双不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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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在此次“毒牛奶”事件中,嫌疑最大的马文选夫妇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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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案件存在几个相同点:一是时间跨度长,一个八年,一个十年;二是最终都在“死磕派律师”的援助下得以洗清冤屈;三是两起案件的办案警察均违法取证,通过造假及刑讯逼供将无辜的查办对象送进监狱并令他们差点枉死。而最后一个相同点,正是造成这两起令人震惊的冤案的元凶。
  念斌案在第九次庭审时所取得的关键性突破成了挽救念斌生命的重要转机,庭审中警方证人承认当年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物证准确的取证和笔录所记载时间互相矛盾,现场勘查笔录所记载的笔录制作时间与真实制作时间相互矛盾。同样,负责侦办“黔西双尸命案”的黔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晓军也通过逼供及威胁等办法,从高如举、谢石勇处获得“供词”,并用同样手段威逼他人在笔录上签字,制造伪证。
  在“能够把狗熊打得自称兔子”的办案取证风格中,“念斌案”与“黔西双尸命案”中的当事人就不幸成了狗熊,除了承受肉体上的痛苦,还有着长期的精神煎熬,念斌的姐姐就曾形容弟弟“长期身戴死刑枷锁,只能佝偻着腰,疼痛不止,如同活取胆汁的月熊”。而造成无辜者这副惨状的违法取证甚至伪造证据者,事后却荣耀不断,“念斌案”3个专案组获奖金5.6万元,主办此案的平潭县公安局侦查员翁某某,也因此提拔为刑侦大队的中队长。“黔西双尸命案”主办者陈晓军被提升为毕节市杜鹃花管理区公安分局局长。一边是啼血喊冤,一边是春风得意,正义就这样被消解,而在后来的庭审中,“念斌案”的办案警方居然出庭辩解说办案瑕疵系“业务不熟”所致。
  两起案件中的违法取证,既没有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也没有遵守从严审查的原则,唯一的目的就是尽快侦破案件,换取头上顶戴。从事件的本源上来论,制造假证据的办案警察是造成当事人十年冤狱的直接责任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然而,现行《刑法》中却不存在“警察伪证罪”这个罪种,但偏偏警察伪证的危害性极大,众所周知的赵作海案、张振风等5人冤案,这些可直接置人于死地的案件,均由警察伪证所造就。两起冤案由屈打成招和警察伪证所致,最令人害怕的是,在这样的生态下,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念斌或高如举、谢石勇?
  念斌已回到家中,等待他的是早已支离破碎的家庭,高如举、谢石勇在十年牢狱生涯后目前只得了个“取保候审”,连无罪释放都谈不上,而当年害他们进监狱的陈晓军也只是被免职,本该立案侦查的严重失职甚至是犯罪行为,却被免职这种“换岗游戏”所取代。更让人遗憾与担忧的是,警察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威性、办案警察企求获取上升机会的功利心,以及“警察伪证罪”的缺失,导致刑讯逼供层出不穷、冤案多发,甚至不知已有多少未及沉冤昭雪者人头落地。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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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还是冤案?——对念斌案辩护律师质证意见的评析
作者简介: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卓安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
评析对象:辩护律师日庭审中对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
局限性:未能获得本案控方证据及庭审笔录,故评述信息不全面。
评析结论:
(1)如果质证意见涉及的证据信息准确,则此前念斌的有罪判决系错案,即缺乏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据。
辩护律师提出诸多合理怀疑,控方未能举证排除,故质证的总体意见应能成立。
(2)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信息,无法确认该案为冤案,故目前的媒体舆论导向很可能不实。第一,无明显的证据表明侦查机关讯问人员、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福州市公安机关鉴定人员联手制造伪证。第二,有关念斌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转变过程确实缺乏录音录像的证实,但短暂的转变过程(1小时12分)、无明显外伤、咬舌但舌未流血等表现似乎表明可能存在刑讯,但刑讯并不剧烈,对于交待则必判的后果,如此短暂的时间是否可能导致其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再者,刑讯逼供认罪之后,必定会有指供(如念斌所述),念斌才可能在镜头之下陈述犯罪的全过程细节。但问题是,1小时12分的&教育阶段&,能把刑讯、指供的排练、念斌对故事剧本从完全不知到清楚记忆的过程紧密无缝地联结起来吗?
注:下文中,红字部分为笔者的简要评论意见。
一、俞攀、俞悦的尸体检验报告及俞攀、俞悦、俞涵、念福珠、陈炎娇、丁云虾在平潭医院和福建省立医院的治疗记录
上述六人的中毒症状与日晚食入炒鱿鱼的量成正比。即:俞攀、俞悦吃鱿鱼最多、念福珠其次、俞涵不爱吃鱿鱼所以吃的较少、陈炎娇仅吃几片、丁云虾没有吃鱿鱼。
可以确定,发生在日晚的中毒事件与中毒者食入鱿鱼相关。
辩护律师质证意见的目的是提出合理怀疑,可能系鱿鱼有毒所致,而非投毒。有相当合理性。
二、平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理化检验报告等
从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毒物,这是指向念斌投毒的主要证据,却在检材上存在如此重大瑕疵,用这样有重大瑕疵的检材进行检验,其做出的检验结果只能贻害当事人、败坏侦查机关的名誉,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律师的证据质疑:(1)高压锅、水壶及提取出的水如何保存不清楚;(2)水壶水的提取程序不清楚。观点:重大瑕疵,必须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笔者认为:(1)物证的保管程序的确存在瑕疵,此为公安办案的常态或习惯,但据此认定是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则与理不合。(2)关键的问题是:现场勘查是,是否有记录、照片清楚地显示水壶里有水?以及这水如何进入一个矿泉水瓶内?相关证据(现场勘查证据)必须有记载,而不是根据事后的&情况说明&或警察证言。因为笔者未能审查案卷(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故对此难以判断。但如果上述证据来源确实没有记载,那么,水壶和矿泉水瓶内的水,及对此的鉴定与案件的关联性无法建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3)辩护律师对呕吐物、铁锅、门把上提取检材的程序、保管程序及移送检验的提取物的真实性均未异议。如果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合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将能得到保证。
三、榕公刑技法化字(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
检验人员在没有准确无误的客观检验结果前提下,根据主观推测和分析对念斌房门外面的门把所做出的&倾向于&有毒物的&分析意见&,是将念斌拉入到本案中无辜治罪的罪魁祸首。该&分析意见&无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从检验的科学性、客观性上,都严重违背公安部对物证检验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所谓榕公刑技法化字(号《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所做出的&分析意见&是伪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必须坚决予以排除!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 662所载&经检验,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二级质谱图与标准氟乙酸盐衍生化二级质谱图进行比较,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其中,&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二级质谱图&算不算客观检验结果?对该图谱,完全可以、也应当由第三方专家客观判断。如果检方未能提供该图谱,则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四、水壶、货架、煤炉等重要证据没有发现毒物的说明
这是一起处处布满物证的案件。至2006年,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对氟乙酸盐等物质的微量物证检验的水平已经达到可以检验出500亿分之一克的水平。如果指控念斌投毒的一系列指控成立,则可以从念斌犯罪的行走路线上发现一系列的物证。
然而,根据侦查和公诉机关指控念斌作案的手段,念斌食杂店内的电话柜抽屉里、货架上、饭桌上、丁云虾的煤炉上、尤其是水壶内外,在本应出现毒物反映的地方均未检验出任何毒物。尤其是电话柜抽屉、货架、煤炉、水壶均未经过清洗和打扫,根据现有的科学检验手段,是最容易检验出毒物的地方却没有检验出来,这本身就已强烈质疑指控可能是错误的。&
有罪证据(供述)是否显示念斌在投毒过程中,使鼠药与这些物品有接触?如果有,才需要检验,辩护律师的意见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按照侦查规律,无须检验,律师的意见过于理想化、也过于极端。难道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路过的每一处地点,都要进行微量物质检验?
五、关于鼠药来源的证据
本案到底有没有鼠药?又是以何种形态出现的?是本案必须查清的重要问题。然而,令人蹊跷的是,直到今天毒死两人、中毒三人的&氟乙酸盐鼠药&在本案竟然从来没有出现过!
众所周知,鼠药是用于毒杀老鼠的诱饵,因此,鼠药是毒性物质与常见老鼠食物的混合物,其具有一定的外在形态,或是大米、或是稻糠或是其它能让老鼠爱吃的食物等。本案既然被认定是鼠药中毒,那么,找到相应的鼠药实物才能确证是&鼠药&中毒。至今,侦查机关动用了如此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找到一粒氟乙酸盐&老鼠药&实物支持自己的指控。甚至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家里也没有找到一粒与本案有关的&鼠药&!
评论(疑问):
杨云炎是否鼠药贩子?为什么没有找到&鼠药&?辩护律师似乎不必卖关子,需要直接提出合理怀疑。
除此之外,与鼠药相关的其他事实情节也都显示本案所指控的念斌购买杨云炎鼠药的事实情节完全不存在,并且本案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还涉嫌造假:
1、所谓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并不是念斌&指认&,而是侦查人员&指认地点&。本案的侦查人员开车将念斌带到杨云炎卖鼠药的地点,让念斌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的拍摄了一段录像,然后,这段录像就成了
侦查机关指控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的&铁证&;
评论(疑问):
侦查人员如何判定该地点即是念斌购买鼠药的地点呢?如果是根据口供,那么根据口供所进行的这种指认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是其他途径,就存在指供嫌疑。辩护律师说的是哪种情况呢?如果不明,这种质疑是缺乏可信度的。
2、侦查人员到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家搜查,没有找到任何一包&氟乙酸盐鼠药&。没有找到没关系,找到包装物也不失为一种证据。侦查人员果然找到并扣押了杨云炎用于包装鼠药的塑料袋158个,杨云炎说这158个扣押的塑料袋就是包装鼠药用的塑料袋。
然而,侦查机关始终没有将这158个塑料袋提交法庭,也没有在案卷材料中显示塑料袋的外形和尺寸。在辩护人的多次索要之下,侦查人员才将塑料袋提交法庭,当塑料袋拿到法庭上,辩护人才明白侦查人员为什么不愿意提交塑料袋,原来,这158个塑料袋与念斌屈打成招口供所描述的&两指宽、一寸高&(3cm&4cm)的鼠药包装完全不同,这158个塑料袋的包装分别是:6cm&15.5cm;8cm&13.5cm。
评论(疑问):
杨云炎的陈述中是否说明,只有这两种包装?是否在案发时间前,在念斌所述的购药时间,杨还使用过另一种包装?这些包装从何处得来?是否可以查证?在本案诉讼材料中,是否有证明这些情况的证据?在被告人翻供后,公安应当调查此方面的情况。
3、本案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的年龄、外貌特征与念斌口供完全不符,并且侦查机关安排他们之间相互指认,指认的结果是念斌不认识杨云炎,杨云炎也不认识念斌,他们之间完全互不相识。
评论(疑问):
(1)念斌自述在杨云炎处购买过几次?是否和他很熟,还是不熟?念斌的辨认在购买鼠药后多久进行?假定念斌确实在此人处购药,这些因素也都可能影响辨认的准确性。不能仅以辨认失败,或者辨认结果为不认识,即认定未在此购药。(2)念斌所述的证人特征与实际特征之间的差异程度?
4、从杨云炎家搜查出来的鼠药工具上,有着明显的红色警戒色。如果本案所指控的真实,念斌的确购买了杨云炎的鼠药,并将鼠药投入丁云虾的水壶内,那么鼠药中红色警戒色应当在水里、在水壶中有所显示,这是本案杨云炎家制作鼠药的显著特征,也是认定念斌购买杨云炎鼠药作案的重要依据,是将杨云炎连接到本案,与本案发生关联的重要依据。然而,本案所有证人证言,包括丁云虾制作白米稀饭均未发现水中含红色,从丁云虾家提取的水壶中也完全没有显示这如此醒目的红色。在案发现场的器皿和死者体内,检验人员通过高灵敏度的检验手段也没有检出杨云炎家制鼠药的红色色素。
评论(疑问):
杨云炎所卖鼠药是否都是红色鼠药?有无纯色鼠药?如果是红色,被害人在烧水煮饭时早就应当发现异常。故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合理怀疑&。公安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杨所卖药中有红色鼠药,即可解释这种合理怀疑。
5、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检验手段,从杨云炎家鼠药工具中查出的氟乙酸盐成分与铁锅中所发现的氟乙酸盐成分是否系出同源,完全可以通过质谱图表现出来。因此,将两者之间的质谱图进行比对分析,即可确认两者是否来自同一来源。为此,辩护人曾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检验部门提交质谱图,但至今,检验部门仍拒绝提交。
辩护律师意见合理,检验部门拒绝提交的理由是什么?
六、关于念斌投毒的作案工具
这是一个投毒的案件,是一个处处布满物证的案件。指控念斌用娃哈哈矿泉水瓶子勾兑了鼠药后投入丁云虾家的水壶,那么,起获残留毒物的娃哈哈矿泉水瓶将是证明念斌有罪的重要证据,然而,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向清扫垃圾的工人和收购废旧矿泉水瓶子的收购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却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物品和可疑迹象。
如果念斌作案,该证据客观上是可能灭失的,因为念斌被抓已在案发十日之后。由于锁定念斌为嫌疑对象的时间较晚,现场勘查的范围可能划得不够大。
七、本案关键证人丁云虾、陈炎娇的证言
日晚丁、陈两家人晚饭后出现中毒事件后,从28日凌晨6点开始,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联合介入案件进行侦查,其中重点对鱿鱼制作和食入情况进行了调查。直到日念斌做出从水壶嘴内投放毒物的供述后,才开始对水壶的情况进行调查。但丁、陈二人的证言却存在如下问题:
1、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被侦查员翁其峰隐匿
陈炎娇是本案鱿鱼的制作者,她如何制作的鱿鱼对本案查清事实十分重要,因此,陈炎娇是本案的关键证人。然而我们发现,陈炎娇自日还在医院治疗时就开始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但案卷中却没有其7月28日至7月30日期间的证词。经辩护人多次申请查询,最终发现陈炎娇在这三天当中的三份证言被当时主办该案件的平潭公安局刑警翁其峰隐匿。而这三份被隐匿的证言内容又恰恰是证明念斌无罪的重要证据!在这三天的证言中,陈炎娇证实7月27日当晚,她捞鱿鱼使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不是本案所指控的水壶里的水。陈炎娇这三份证言的内容,还可以由本案证人念保龙、念其东的证言加以佐证。念保龙、念其东分别证实:陈炎娇从医院回来后对很多人说过&水壶在那天被用来用去,不可能是在水壶里投毒。&陈炎娇这三天的证言与指控念斌从水壶里投毒发生了重大矛盾,面对这样的矛盾侦查人员所应该做的是排除矛盾,继续查找事实真相,然而,这样重要的证据却被翁其峰隐匿起来,翁其峰的行为涉嫌隐匿证据!
评论(疑问):
律师的判断依据是当时的三份证言笔录,还是事后律师对陈炎娇的询问或该证人当庭陈述的情况?该证人极其重要,需要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同样,念保龙、念其东也应出庭,还应查明他们与被害人、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应特别询问:为什么陈炎娇的前后证言发生重大变化?
2、疑点证据全部出自翁其峰之手
八、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刑讯逼供
九、侦查人员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向法庭做假
为了证明念斌有罪的供述是念斌自己主动的、自愿的交代,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了念斌预审时的录像以此支持法庭采信念斌的有罪供述,对念斌定罪判死刑。录像带本来是可以说明审讯现场实况的客观物证,然而,念斌的录像却被侦查人员剪接的无法看出全貌,侦查人员为了掩盖录像带的剪接痕迹,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部对该录像出具的录像没有经过剪接的鉴定证明。
但是侦查人员的上述做法,反而暴露出其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欺骗法庭、涉嫌造假的行为:
1、根据念斌有罪供述的记录显示,日的审讯自12:30开始至15:40结束,时间长达3小时10分钟,然而,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念斌供述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过的痕迹,尤其是念斌从不供述到滔滔不绝供述之间过渡的关键部分被人为的剪切掉,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从残存的录像中还可以看到有关念斌咬舌头的对话,但念斌为什么通过咬舌头进行反抗的这一过程也已经被侦查人员剪切掉。
评论(疑问):
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刑讯逼供发生在3:10-1:58=1:12时间内,而且发生在中间时段。除了咬舌头,是否还有其他显示受伤的表现?有关咬舌头的对话内容是什么?念斌有无说话咬舌头的习惯?另外,咬舌流血了吗?录像是否有显示?
2、采用移花接木、暗渡陈仓的手法掩盖对念斌录像的拼接。他们将没有经过剪辑的录像送到公安部,由公安部出具录像完整的鉴定书,然后再将念斌的审讯录像经过剪辑、拼接后送到法院,用公安部做出的录像内容完整的鉴定书去证明他们剪辑拼接过的念斌录像是完整合法的,以此掩盖自己刑讯逼供的事实。
评论(疑问):
公安部的鉴定书中,录音录像的播放时间是多久?移送到法院的审讯录音录像播放时间是多久?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隙?如果不指出这些情况,如何让法官相信&移花接木&、&暗渡陈仓&?除此之外,个人认为,质证应表达纯粹的质证技术内容,不宜用这种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附上马静华教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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