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嫌疑人x的献身电影拘捕不是射击持武器部位而是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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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合法不等于击毙合理_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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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围捕新疆籍恐怖分子:4暴徒持刀拒捕3人被击毙 17人被抓获
  据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辽宁发布消息:7月13日14时30分许,沈阳市公安局在沈阳市副市长、局长许文有的现场直接指挥下,组织有力,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将藏匿在沈河区东顺城内街86号10-7-3出租房内,蒙面持刀拘捕的4名(3男1女)新疆籍恐怖分子击毙3人击伤1人,并抓获一名新疆籍妇女阿曼古丽&买提吐送(女,28岁,维吾尔族,户籍地为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人)和三名随行儿童,处置过程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
  7月13日上午,沈阳市公安局自侦的&6&12&伊吉拉特涉恐专案实施统一收网行动,相继在沈河区成功抓捕16名涉恐犯罪嫌疑人。当日13时许,在进一步摸排工作中,沈河分局皇城派出所民警在管内东顺城内街86号10-7-3出租房内,发现 新疆籍涉恐嫌疑人。民警在欲入户审查过程中,4名恐怖分子戴头套、持长刀,呼喊&圣战&口号砍杀民警。民警果断将该住户房门封堵,并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副市长、局长许文有对这一突发情况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特警,反恐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200余名武装处突力量增援处置。
  为果断抓捕制止恐怖分子,防止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沈阳市公安局迅速调集消防云梯车到场,并在该居民楼对面架设狙击点位,疏散住户和周边群众,形成突击包围圈。同时,派遣2名经验丰富特警队员
  此前,今天下午,有多位沈阳市民在微博爆料,&沈阳中街刚刚出现新疆暴徒,并劫持十多名人质,特警都出动了,暴徒已被击毙,还有部分逃跑,请大家出门注意安全!&@辽宁发布澄清:#中街砍人#的确是抓捕暴恐分子,持刀拒捕,警方击毙三任击伤一人,并抓获一名女性及三名随行儿童。未发生枪战,暴恐分子未劫持人质。
  为果断抓捕制止恐怖分子,防止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警方迅速调集消防云梯车到场,并在该居民楼对面架设狙击点位,疏散住户和周边群众,形成突击包围圈。同时,派遣2名经验丰富特警队员组成突击队,乘云梯车升至7楼,由该住户西侧窗户进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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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吸毒男子枪击哥哥后拒捕被击毙(图)
8月21日,邵阳县九公桥镇七里山园艺场,武警正在现场布控,与当地公安人员一起围捕持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图/受访者提供
红网长沙8月23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8月22日,潇湘晨报报道了邵阳周某持枪向胞兄射击,拘捕被武警狙击手事件。事后,警方还从周某屋内发现猎枪六支,子弹100余发,匕首一把。
据现场公安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周某为邵阳县九公桥镇七里山园艺场人,有长期吸毒史,因开办驾校有账务纠纷,对其哥哥怀恨在心。21日凌晨1点 20分,吸食了大量毒品之后的周某,在住所内手持猎枪向其哥哥射击,虽然没有击中,但对其哥哥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前往处置。
9时42分,现场行动的参谋长姚汉文命令狙击手采取行动。狙击手梁斌趁周某转身向突击组射击时,一枪击中周某右肩。但周某将猎枪换至左手后继续抵抗,并用枪指向正在楼道口劝降的好友和民警。梁斌接到命令再次射击,将周某。
后经现场勘查查明,周某手握自制猎枪一支,枪膛内有子弹一发,并在其屋内发现猎枪六支,子弹100余发,匕首一把。目前,邵阳警方对案件正做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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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嫌疑人因拒捕被击毙何以是正确使用武器
据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9月23日发布情况通报,今天六时二十分许,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9.19”持刀杀害辅警杨强并砍伤民警的犯罪嫌疑人侯金安,在剑阁县城北镇剑北村被搜捕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侯金安持刀拒捕,在民警警告无效后,依法开枪将其击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然而,对于警察面对罪犯嫌疑人拘捕被击毙是否合规,也曾有过一种颇受热议的话题。特别是在民警对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简单地归结为拒捕、当场击毙,那么民警对拒捕抢劫犯罪嫌疑人开枪既要依法又要适度,的确也算是有其难度的了都。
这此之前,就有人曾质疑过基层民警的文化素质及个人修养有待提高,很多民警对法律知识并没有专业体系的学习过,只是在凭经验办事,不要说法学前沿性的一些东西,甚至是最基本的法理知识都没有一个概念性的认识。问题还是在于民警对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有明确规定了是可以依法使用武器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说,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同时也有正当防卫的义务。
然而,在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民警在面对于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这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而且,这对于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确定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罪行为,与此同时诸如像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实施在被抓捕时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这时民警使用武器先发制人是不允许的。再次还是要将民警使用武器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枪支、爆炸物的,直接威胁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不可修复的,民警可以根据这一紧急情况,使用武器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至于像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他武器在拒捕的过程中尚未使用,民警应该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能够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此外,就是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就是第十三种情形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该条还规定着“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等等等等。
换句话说,相对于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难以辨明性质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险的,民警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没有逃跑危险的,民警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距离、合理的部位使用武器,但尽量不予以击毙。这在民警开枪既要依法,又要适度,由此对于民警使用武器是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等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在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
由此可见,在上述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武器的规定包括了人民警察如何使用枪支。所以说警察开枪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当然基于此,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第十条规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而像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警察遇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诸如此类。警用枪支管理如何保证程序正当_网易新闻
警用枪支管理如何保证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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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场击毙的事后审查如此严苛绵密,根本在于,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或者嫌犯的生死,警察在第一时间把嫌犯击毙,实际上是主动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因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9月21日晨,辽宁省盘锦市村民因不满政府修路毁坏自己耕地,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前来处理的警方开六枪击中最终死亡。随后盘锦官方表示,民警属正常执行公务活动,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国家权力赋予其的重要职权,警察使用枪支更需要合理且严格的控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并实施,开篇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警察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世界上众多国家对于警察在依法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皆持宽容态度。西班牙刑法第八条规定:“为履行公务,或依法行使权力,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瑞士刑法第32条规定:“以法律、公务或职业上之义务之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然而,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部分,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民众赋予其的责任。同样,在作为西方立宪基础的早期“设防”学说中,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手段性与扩张性的特征,而公民权利则拥有自身的脆弱性,在此基础上,警察枪支使用权的配置和行使——作为高致命性的国家权力,更需要合理且严格的控制与设置。以香港为例,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制度,能够尽量减少各类人员的伤亡。根据香港《警察程序手册》第16章“警察枪械与弹药”规定,香港警察配发枪支主要分为个人与单位两种。香港警方为保证警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使用武器警械及查缉的技能,避免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建立了完善的强制性的训练制度,其中包括使用枪械、查缉罪犯的岗前培训,在岗期间每年的例行培训、机动部队培训以及专门培训。其中,正式警员在岗期间每年都需参加三次由警察总部枪械训练科组织的强制性培训,合格才可配枪执勤;工作1年以上的警员,需轮流到机动部队接受16个星期的防暴训练。心理因素也是能否安全使用枪支的重要考量,美国1996年的《家庭暴力犯罪强制禁令》中即规定,禁止被判处轻微家庭暴力者获得或持有枪支和武器,警察和军队人员同样不拥有的免责权力。警员开枪后的心理问题在全世界都得到了极大的重视。香港《警察通例》明确规定:凡是警员在执法公务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压力的冲击,如开枪,或击伤、击毙人犯,或身处险境而未受伤害等等,都必须在事后咨询心理医生,以确认是否心理正常,并运用科学方法排解心中的焦虑和障碍。而根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中国民警群体中有10.56%的个体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理障碍,有2.11%的民警达到严重心理障碍程度。直到2001年9月,中国内地才有了第一例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后48小时内强制接受心理服务的记录。对于如何合法的使用枪支,警察只有拥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犯会造成生命威胁,或不得不使用枪支时,才可开枪。美国曾有23个州采纳了一个叫做“重罪脱逃犯法则”(fleeing felon rule)的规定:如果警察有相当的理由相信将被逮捕的人已犯有重罪且嫌疑人抵抗,就可以开枪。但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却在田纳西诉加纳案(Tennessee V. Garner, 471U, S.[1985])一案中宣告此种做法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终确立了只有在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才能开枪的“生命威胁”原则。后有数据显示,1965年至1979年,平均每年有339位向杀人犯合法开枪的警察,而1985年至1989年,这数字将至142人,下降58%。除此以外,“必要合理”也是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原则之一,即警察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实现执法目的,以及警察自身对使用枪支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合理性。与美国一样,德国警察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开枪,且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如果对方没有武器,或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均不得开枪。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警械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即“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除此以外,在《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以及《警械条例》第九条也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然而,尽管“使用武器”与“击毙”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使用武器”的范围规范十分不明确,程序方面也是完全空白,因而警察在各种情形下开枪的不同程序,比如对待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对象,很难采取不同的开枪程序和限制条件进行度量。最终难以坚持原本“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于枪支管理而言,警察开枪始终无法逃避自由裁量,无论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知警察开枪的所有情况。美国警察专家罗斯科?庞德曾在1960年对警察自由裁量权作如下定义:“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根据具体情况凭良心公正地依据法律而采取行动的权利。”庞德认为警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警察可基于个人判断、直觉、道德、能力和信仰做出判断,并采取的执法行动。因而,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都无法按部就班地“规范化”开枪。由于警察开枪是在紧急情况下,别无选择的行为,因而具有决定是否开枪的绝对权力。而自由裁量的同时,也承担了裁量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对此,各个国家均出台了尽可能细致的规定,以此保障警察和民众的权益。以日本为例,为避免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日本法律规定,警察在用枪指向犯罪分子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需口头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并且均要在时候向上级汇报。而香港甚至要求警务人员在从枪套里拔出手枪或举起枪支后,立即做出相应的报告,如有迹象显示拔枪或者举枪是不合适的,分区指挥官将向区指挥官写出书面报告。反之,以中国《警械条例》为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然而,“可以”与“应当”的意义本就大相径庭,而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方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均未提及。何谓“紧急情况”,也需要警察自己考量。最终导致中国因警察击毙民众引发争议不断。例如日,一为涉嫌盗窃者被围困在河南夏邑县太平乡的一处院子中,站在房顶用砖头袭击民警和群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长因爬梯子上房顶,被砖头击中当场昏迷,民警鸣枪警示后将其击毙。在台湾地区,击毙现场不单有警察在,检察官也会到场,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而在香港,每次开枪后,警务处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审查机关有时甚至要通过模拟实验来再现现场。开枪是否基于紧迫的需要等细节,都在审查之列。对当场击毙的事后审查如此严苛绵密,根本在于,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或者嫌犯的生死,警察在第一时间把嫌犯击毙,实际上是主动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因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泽清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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