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可以立案吗平口作证吗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在刑事诉讼中,知晓案情的,具有作证资格的,都有义务作证。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证人都是自己找的,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我国《》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注意: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以上内容由律师365小编整理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常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可以利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具体什么情况小编在上文都作了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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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近亲属与亲属都不可以做证吗?_百度知道
近亲属与亲属都不可以做证吗?
  近亲属和亲属所作的证,效力小于没有利害关系人所作的证。但依法是可以作证的,只是司法或者其它机关采纳的问题。  可以当场作证,也可以书面作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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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因此,可找亲属作证,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法院在审查时会慎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都能当证人,但最好还是收集一些其他证据以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因此一般情况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近亲属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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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这是作证能力的问题。但亲属的身份可能会影响证明力。”因此,能否作为证人与是否亲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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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当事人,你能拒绝出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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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出庭作证制度刍议&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存疑,需要与其质证,那么经一方申请后,法官是否有权责令被质疑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被质疑方当事人又是否有义务亲自出庭接受质证呢?
目前民诉法律体系中对当事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存在缺失,实践中颇为混乱,理论研究上似乎也近乎空白。
笔者认为,既然当事人陈述是民诉证据的一种,那么作为言辞证据载体的当事人就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没有将当事人出庭作证义务与出庭参与诉讼权利进行清晰区分是造成上述混乱的根本原因;《民诉法》应当对当事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规定。】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不时遇到了如下情况。
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于是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进行质证。有些法官认为要求有理,遂传对方当事人出庭质证,而也有些法官认为由于对方当事人已经委托代理人,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其代理人出庭即可,所以没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
被质疑方当事人是否应亲自出庭、被质疑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能否代替当事人对交叉询问问题进行回答(接受质证)、为什么司法实践中会如此混乱、该如何解决?
对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对被质疑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叉询问,实质上是在行使对证据的质证权利,要求被质疑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五)当事人的陈述;……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显然,既然“当事人陈述”作为民诉证据的一种,各方当事人依法有权对其进行质证。那么,作为言辞证据“当事人陈述”载体的、提供“陈述”的当事人就有义务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而法庭传唤被质疑方当事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接受质证也属于行使对证据进行质证、查证的职权范围。反之,如果法院没有要求被质疑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则法院实质上没有完成对该份“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质证工作。
因此,法院有权责令、被质疑方当事人也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
&二、未能区分虽然表象同为当事人出庭,但实质上一为履行作证义务、一为行使参加诉讼权利是造成上述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是否参加开庭是其权利,该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甚至可以放弃。所以,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亲自到庭不会影响法庭的审理。而当事人因为其陈述被质疑而被要求到庭接受交叉询问则是在履行举证义务。二者在客观表象上虽然都是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目的不同,一为参加诉讼、一为作证;性质不同,一为行使权利、一为履行义务。故二者存在天壤之别。
权利是可以委托他人行使的,而义务,尤其是作为言辞证据载体的当事人举证义务是不能也没法委托他人履行的。正如对证言进行质证一样,必须是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而不能由证人委托他人出庭一样,一旦允许言辞证据亲历者委托他人出庭接受质证,那对言辞(当事人陈述、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而事实上,由于代理人,特别是律师,由于具有诉讼技巧,由其接受交叉询问,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不但被质疑方应当亲自出庭,还应当亲自回答交叉询问问题。这一质证义务是不容代理人代劳的。
三、建议对当事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
首先,据笔者所查,现行民诉法律体系中与当事人出庭有关的法条只有如下几条:
《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出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出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显然,从法条层面上看,除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某些案件被告必须出庭外,绝大多数当事人无需出庭。况且,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的立法本意在于查清离婚诉求是否出自其真实意愿表示,而不是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而拘传当事人出庭查明事实是原职权主义审理模式下所作出的规定,与当今当事人主义、举证责任自负的审判模式背道而驰,目前司法实践中更是几乎未见法院拘传被告到庭查明案情的情况,而更多的是适用证据规则,让没有出庭的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所以,目前法条层面上不具有对提供“陈述”的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任何实操性规定。
其次,考虑到不是所有案件对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都提出质疑,当事人只有在其提供的陈述中受到质疑才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笔者建议,在接下来的《民诉法》修改或司法解释中能对当事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规范。例如,可以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受质疑方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证;受质疑方有义务亲自出庭进行陈述、接受交叉询问;非自然人的单位当事人,由感知、参与事件的经办人员作为当事人接受质证,等等。
总之,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今天,必须尽快对“当事人陈述”此类证据的质证制度作出细化规定,以避免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 【笔者水平有限,且仓促成文,必有错漏,请各位看官拍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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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以“当事人出庭”为关键词在百度和GOOGLE搜索,其各前10页中除《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制度应予完善》外,未见其他专业文章,访问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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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证人有权利不作证吗?_百度知道
证人有权利不作证吗?
  有权利,但是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且拒不作证也不受法律制裁,除非构成包庇罪的情况下。  新刑诉法在现行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基础上,就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近十项新规定,如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增设审前会议法官听取诉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的人身法律保护与经济补偿、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豁免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屏蔽作证以及远程作证等。  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88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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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证。  诉讼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应当作证,如果被证明确实知道案情的人,不能辨别是非,证人作证是义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生理上,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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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权拒绝出庭作证的,作证本着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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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一审开庭审理后还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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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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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xx出庭作证,能证明原告xx日上午在xxx问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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