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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虎藏龙如何跑商 楼兰跑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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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风残月
来源:魔方网
  如何跑商楼兰跑商详解由魔方网小编带来,游戏中没有银子是无法生活下去的,赚钱最多最快的就是跑商了,那么卧虎藏龙如何跑商?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卧虎藏龙楼兰跑商详解。
  【楼主跑商地点】
  楼兰,其他地域玩家可以参考。
  【跑商要点】
  珍惜每一个牌子,不要随便打开商人。
  应该在楼兰开启,而且第一个打开的黑市不要选商人管理员楼梯下的那个黑市商人,经验告诉我那个是城里4个商人中东西价格最贵的,而我们需要的第一个物品(石灰粉)往往没有再次强调只有30个牌子,每一个都是格外珍贵的,所以我建议应该在其他3个商人那里开启,第一次买卖的货物最好是石灰粉,第二次以后基本就不要再买进(石灰粉)了。
  【跑商流程】
  第一次买进的是石灰粉。
  第二次(直到5、60L)的时候就买进桃木剑、叫化鸡还有一个叫什么忘记了,反正是1L一下的东西,没有的话宁可不买,到下一个商人那里再买进。
  第三个阶段(100L左右)要买羊皮帽、迷魂香和狼牙棒这些4-6L的,价格低的不要再买了,可以开始出城了,先出黄沙,按路线跑到出古道的路口(在进入古道的那个进口后面有一个商人的,一定要进去啊,那个商人很厚道的,到时候你会明白的)。
  第四个阶段(200左右)买进的货物是月牙刀、假酒、彩瓷。
  【个人心得】
  1、建议在城里按顺时针跑,感觉好一些。
  2、你打开黑市,里面的货物有2中颜色 黄、红(一般来说,黄的就低价红的就高价)
  你自己身上的货物也有2种颜色,黄,红(货物黄色表示这个货物卖出比你买进的价格要高现在你卖出就会有赚;红色表示现在货物比你买进时的价格低了,或者人家不要这个货物,你要是卖出就会亏。)
  身上货物是黄色的卖出就会赚,但是赚多少是个问题,比喻迷魂香买进最低价是5600文最高价是8260文。要是你在6300(黄色)文的时候买进,6720(黄色)文的时候卖出,那你就没多少赚了。特别是跑商前期,你赚的不多就没多少本金,就发展不起来。
  所以选购哪个货物关键是看价格,这样跑起商来才得心应手。我现在一般就1--2D,以后可能更多,基本满足吃装备很刷镖车,药水和修装备更没问题。
  3、剩下最后2个牌子的时候没有太大的把握就应该收手了,直接结束跑商,不然到时候要半价卖出就哭死。
  【部分货物最高价最低价】
  石灰粉420----625文
  桃木剑648---960文
  羊皮帽4000----6050文
  狼牙4860----7080文
  迷魂香5600----8260文
  月牙刀8L----11L
  假酒9840文---14L
  彩瓷12L----19L
  金钗16L---23L
  以上就是魔方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卧虎藏龙楼兰跑商详解,希望大家会喜欢,更多精彩请锁定魔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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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资料翻到了这些详尽可靠的版本,而不是那时很多媒体乱七八糟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觉得有必要贴上来备案,孰是孰非,人心是啥,大家心里有数
【文书标题】宁勇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宁勇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勇。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桂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抗,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国联华影视公司 (United China Version Incorporated)。  法定代表人:徐立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影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利恒昌,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旦展,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宁勇因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影视公司”)、英国联华影视公司、广东省电影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宁勇系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丝路驼铃》阮曲音乐是宁勇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作品,该曲完整演奏时间约8分钟。1985年陕西音像出版社首次出版的盒带《中国民族乐曲精选》收录了由宁勇作曲的《丝路驼铃》,署名为“宁勇作曲”,该曲由当时在西安音乐学院民乐系任教的宁勇演奏,演奏时长为8分11秒。1986年西安音乐学院学报《交响》的1986年第1期收录了《丝路驼铃》线谱,署名“宁勇”。1988年6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阮曲集》收录了《丝路驼铃》简谱,署名为“宁勇曲”。  中影公司成立于日,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与国外和港澳地区厂商合作拍摄电影及电视片(包括胶片、器材、设备、道具的进出境手续);设计和制作影视广告。兼营:服装、道具、器材租赁和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  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影视文化项目开发;为承办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交流活动、广告制作、影视节目制作提供咨询服务;为演艺人员培训提供报务;舞台设施、设备安装;销售舞台设备、工艺美术品。(未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  英国联华影视公司系依英属维京群岛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为江志强、徐立功。  广东省电影公司成立于日,为国有企业法人,主营: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电影录像带发行、出租,激光视盘销售、出租、放映,电影放映设备和配套设备,家用电器和音响视听器材(彩电除外),光学元件。兼营:文娱用品,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照像器材、电工器材,电影技术培训,放映设备维修、安装,场地出租,复印,文化用品,饮料。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出版,生产,发行各类音像制品、声频和视频工程、设备;书刊、商标印刷;承办本公司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广告。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1994年录制出版的《中国中阮名家名曲》CD中收录了《丝路驼铃》等8首音乐,该CD目录中对于《丝路驼铃》署名为“宁勇编曲、刘波演奏”。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分别于1998年、2000年、2002年、2003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了上述包括《丝路驼铃》在内的8首音乐的使用费,共2815元。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影片《卧虎藏龙》在国内外公映,并颁发电审故字[2000]第006号许可证。该影片于日首次在法国戛纳电影节公映。北京时间日该片获得“奥斯卡最佳原创音乐奖”等多项奖项。    
影片《卧虎藏龙》的VCD封面上标注:“出品人为:郑全刚、董平、徐立功。……联合出品:中影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国联华影视公司”。影片《卧虎藏龙》中玉娇龙与罗小虎沙漠打斗追抢梳子一段使用了著作权人为宁勇的《丝路驼铃》阮曲音乐,时长2分18秒。国内版VCD片尾字幕无注明“《丝路驼铃》”、“作曲:宁勇”、“演奏:刘波”等字样。制片方之一中影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影片《卧虎藏龙》海外版VCD片尾字幕注明“丝路驼铃、新疆民歌、编曲:宁勇,演奏:刘波”。  《卧虎藏龙》剧组工作人员戴维?李(David Lee)于日开始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职员陈建平以传真的形式洽谈《丝路驼铃》的许可使用问题。日,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在给制作方工作人员的传真中表示:片尾可标明《丝路驼铃》编曲:宁勇、演奏:刘波,录音: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日,影片制作方工作人员给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传真中片尾内容拟定为:“丝路驼铃”,新疆民歌,编曲:宁勇,演奏:刘波,出版发行: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日回复传真内容如下:关于《丝路驼铃》,是宁勇先生根据新疆地区的民歌素材创作而成的,而非根据哪一首确定的新疆民歌改编,因此,我觉得不注明新疆民歌为好,只要直接写“编曲:宁勇”即可。  《卧虎藏龙》剧组工作人员戴维?李(David Lee)日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李小姐的传真:“本片‘卧虎藏龙’……已取得下面音乐的版权:‘丝路驼铃’,宁勇编曲,刘波演奏,为新疆民歌,我们在影片有2分18秒的音乐,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中国中阮名家名曲》,1994年出版,现想付费给编曲及演奏者,不知费用为何”。日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传真内容为:“今天收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转来的您发给他们的传真,希望由我公司办理此事。现我已与演奏者刘波取得联系,而宁勇现在广州、深圳一带,不好联系,刘波同意代为联系,并表示二人均愿意请我公司代理此事……宁勇的酬劳可一并寄给刘波,由她转交……。”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陈建平日给戴维?李(David Lee)的传真:“……贵方给刘波、宁勇的酬劳可直接寄:上海新华路336号上海民族乐团,刘波收”。  日,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就《丝路驼铃》部分录音(2分18秒)向中影公司出具涉案音乐录音版权的使用授权书,6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涉案音乐录音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1、《卧虎藏龙》剧组(乙方)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甲方)购买《丝路驼铃》录音(长度2分18秒)的使用权……;2、购买使用费为400美元……;……4、乙方直接向该曲作者宁勇、演奏者刘波各支付酬劳200美元……。  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即后来的华亿影视公司)于日出具授权书,授权给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代理《卧虎藏龙》在国内的宣传发行事宜。日,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广东省电影公司在广东省地区发行、放映《卧虎藏龙》。日,中影公司和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省电影公司(乙方)于日在广州签订关于《卧虎藏龙》的《国产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约定该片的放映日期为日至日。后三方又于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发行期限为日至日。  《卧虎藏龙》剧组工作人员于日向《丝路驼铃》演奏者刘波邮寄了两张200美元汇票,并请刘波将使用费转交给曲作者宁勇。刘波未能及时将该汇票转寄给宁勇,直至日刘波才致电宁勇,告知宁勇《卧虎藏龙》使用了《丝路驼铃》音乐,使用费为200美元,汇票由其代为转交。日,宁勇收到刘波转寄的面额为200美元的汇票,出票日为日,其后宁勇到银行查询,被告知汇票已过期失效。  日,刘波又向《卧虎藏龙》剧组在香港的工作人员梁韵诗发去一份传真,称“早已收到你们寄来的使用《丝路驼铃》一曲的费用,但因我的疏忽,加上一段时间不在国内,所以寄来的汇票已过期(包括宁勇先生)作废了。我已和宁勇先生联系过,故能否再麻烦一次?”日,宁勇又收到一张面额为200美元出票日期为日的汇票,该汇票没有附带任何说明。  日宁勇代理律师曾将律师函寄往:“香港复悫道十八号海富中心第二座1212室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谭盾先生”。  日的《广州日报》B1娱乐版上刊登了时间为日的《卧虎藏龙》电影制片公司致媒体的公开信。宁勇代理律师刘兴桂对该公开信作出了回应。  日《新民晚报》第八版的《意外想起》一文,有如下内容:“……宁勇说:‘去年8月我到新加坡去讲学时,就有学生告诉我,这部电影使用了我的音乐,当时我并没有在意。今年3月我接到刘波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卧虎藏龙》用了我的音乐,并寄来一张200美元的支票,可是到中国银行一查,支票是过期的……’”。  日,在新浪网“影音娱乐”页面上登载的“《卧虎藏龙》江志强发表的致宁勇公开信”,内容如下:……诉讼大战爆发后,您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不管您如何解释,媒体和互联网会继续关注你想与谭盾分享奖项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的形象会被损害;也许还会有关于您和公司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用冷冰冰的法律原则,以恩将仇报的方式,将在主观上毫无侵权之意、客观上无侵权行为并帮助您一举成名的公司告上法庭,您的形象将被再次贬低……凭心而论,至今我个人依然认为公司做的事情是您喜欢发生的,如果今天再让您在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是像已发生的那样公司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但使用了您的乐曲获得了成功,另一种是因为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而使您错失成功良机,您会选择哪一种呢?我想您会选择第一种,因为这是人性所致……您现在的版权已经大大升值了,这与公司使用您的作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查,根据宁勇在法庭陈述,其于日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正式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其会员。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卧虎藏龙》VCD上的署名、中影公司提交证据材料中的陈述,《卧虎藏龙》著作权人应为“中影公司、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国联华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本案涉及的行为均发生在日之前,故本案涉及问题均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和修改前的其他法律法规。  一、《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宁勇《丝路驼铃》著作权的侵犯。  (一)《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未经宁勇同意使用《丝路驼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宁勇认为本案三电影著作权人使用《丝路驼铃》属于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的以“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情形,故仍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原曲作者支付报酬方可使用。法院认为,根据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七款,摄制电影是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本案三电影著作权人使用《丝路驼铃》虽然是用在电影作品之中,但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种使用方式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制电影”。本案《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就《丝路驼铃》录音制品获得了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许可并向录音制作者支付了报酬,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本案三电影著作权人在电影中使用《丝路驼铃》录音制品,虽然不是简单的将《丝路驼铃》录音制品加以复制、发行,但是仍然可以视为系在该范畴内使用该录音制品,被许可使用方就该曲无需再次获得该曲原作者的许可。  其次,本案中各方认可《卧虎藏龙》剧组曾给《丝路驼铃》作者宁勇邮寄过200美金的汇票,宁勇未领取该汇票,该行为应当视为《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已经履行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之义务,不存在侵犯宁勇获得报酬权的情形。至于该汇票已经过期的问题,宁勇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不适宜在本案中主张。  (二)本案《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是否构成对宁勇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宁勇称《卧虎藏龙》中使用的《丝路驼铃》片断,而原曲该段长度为2分55秒,刘波演奏的该段长度为2分40秒,而制片方在《卧虎藏龙》是使用的该段缩节为2分18秒。法院认为,首先宁勇对于本案三电影著作权人删减《丝路驼铃》的行为仅仅从时间上进行了陈述,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三电影著作权人在电影中删减的具体情形和删减了哪些曲段。其次,电影作品中使用音乐作品,只要在不影响其所选用作品的风格及表现力的情况下,按照电影的需要,对音乐作品做出适当的、小范围的删节或改动是允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所指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指歪曲、篡改原作者思想或作者的意思表示。虽然电影制片方把宁勇欲表现沙漠驼队坚韧不屈精神的《丝路驼铃》用于剧中人物的打斗场面,但纵观全剧剧情,剧中欲表现的恰恰也正是女主人公玉娇龙的不屈与坚韧的个性。综上所述,宁勇未能证明《丝路驼铃》在《卧虎藏龙》中存在被歪曲、篡改的使用的情形。故宁勇主张三电影著作权人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成立。  (三)本案《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是否构成对宁勇署名权的侵犯。  本案《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在片尾的署名行为构成对宁勇署名权的侵犯。《卧虎藏龙》电影海外版VCD片尾字幕注明“丝路驼铃、新疆民歌、编曲:宁勇,演奏:刘波”。《卧虎藏龙》电影国内版没有上述署名。电影著作权人在海外版电影片尾中的署名“编曲:宁勇”之前还加上“新疆民歌”,这样的署名方式较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署名方式更加贬低了宁勇的作者地位,是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对宁勇署名权侵犯的延续和升级,且其在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在传真中确认《丝路驼铃》是宁勇所创作后,对此未予修改,应承担相应责任。制片方在《卧虎藏龙》国内版尾片中没有署上宁勇名字及《丝路驼铃》的曲名,显然侵犯了宁勇的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二、广东省电影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国务院日颁布的及在日重新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影片的审查权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即国家电影局。《卧虎藏龙》于日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颁发的电审故字[2000]第00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可以公开发行。日,北京华亿亚联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即后来的华亿影视公司)向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签发《卧虎藏龙》在国内发行的授权书,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取得《卧虎藏龙》的国内发行代理权。日,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影公司签订的《卧虎藏龙》在广东省地区发行、放映的授权合同,广东省电影公司是被授权在广东省地区发行、放映该片。且发行公司的审查义务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根据广东省电影公司与著作权人所签的合同,《卧虎藏龙》的发行期到日已届满,广东省电影公司也终止了发行。因此,广东省电影公司发行《卧虎藏龙》的行为是经合法授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凭电影《卧虎藏龙》夺得今届奥斯卡最佳原创电影音乐的华裔音乐家谭盾,被广州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教授(张艺谋表哥)宁勇,指控盗用他八二年大学毕业时的作品《丝路驼铃》,并於《卧》片中章子怡与张震在沙漠追逐扭打一幕,播出了两分十八秒《丝路驼铃》音乐片段。     张艺谋表哥索偿六位数字     指谭盾盗用其《丝路驼铃》作品的宁勇,现年五十二岁,是西安人,他是广州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教授之余,更是国内著名导演张艺谋的亲表哥。     本想低调处理     5月21日宁勇在广州接受访问时,表示他本想低调处理这次事件,奈何他委托的广州大学法学系教授刘兴桂,多次也未能跟《卧》片电影公司取得联络,故惟有透过传媒传递讯息。     对於谭盾声称他只是负责电影原创音乐,背景音乐与他无关,宁勇说:『这方面我不清楚,但在我理解中,所有电影中的音乐,便是背景音乐。』     要求公开道歉     现时,宁勇已委托律师处理今次涉嫌盗用版权事件,向《卧》片拍摄人(导演),以及发行人(SonyPicture)提出控诉,要求对方赔偿六位数字人民币金钱损失,和公开道歉。     虽然《卧》片VCD结尾注明《丝路驼铃》是宁勇编曲,但宁勇表示学生看《卧》片时未有察觉,而他会将此事转告律师,再决定如何处理。     语气激动呼冤     对於被指涉嫌盗用音乐,谭盾在5月21日接受电话访问时,语气激动地频呼冤枉,而身为《卧》片导演的李安,亦力橕谭盾是无辜,为今次风波向传媒发出一封『致中国媒体的公开信』。     刚由台北返回美国纽约的谭盾,21日接受访问时,气愤地表示,事件与他完全没有关系,任何对他有关的指控都是不公平和不负责。     谭盾解释说:『一部电影的音乐有原创音乐和背景资料音乐,在《卧》片中,我负责的原创音乐部分是按照电影剧情来创作,与电影其他片段使用的背景音乐,没有直接的创作关系,而背景音乐的选用和买版权等问题,都是由电影公司及制片负责。     公司选背景音乐     『就像《卧》片中章子怡在茶馆一幕所使用的昆曲以及章子怡和张震在沙漠扭打片段所用的《丝》曲,就是电影公司选用的背景音乐。』     谭盾强调他从来没有开支票给宁勇,他语气激动地说:『如果有人要控告我,他的举动实在愚昧和无知,因他根本不清楚一部电影的音乐制作,是包含了原创作音乐和背景音乐两部分。』     演奏者迟领支票     为替谭盾讨回清白,李安前日特地向发出一封『致中国媒体的公开信』,对有关宁勇指摘《卧》片音乐侵犯其著作权一事,提出异议,并指他们(电影公司)的确支付了相关的版权费用。     对於宁勇表示不知《丝》曲片段被《卧》片采用,负责演奏《丝》曲的刘波,前日接受访问时解释说:『我去年出了国,回来后又很忙,人也很马大哈,直至今年三月才想到要给宁勇这笔费用,我自己的那份也是三月份才去领的,可是去领时才知道支票早已过期。』     源自新疆民歌     事实上,《卧》片VCD的幕后工作人员字幕,已清楚注明片中播出的《丝》曲是由宁勇编曲,刘波演奏,至於何以不是注明宁勇作曲,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前日接受访问时解释,按照惯例,电影公司要支付唱片公司、演奏者及著作者三方面的版权费,由於他们没法与宁勇直接联络,惟有找刘波作联络和处理。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版权部经理助理陈建平小姐说:『《丝路驼铃》的音乐如果说是宁勇创作,恐怕也不妥当,因作品的曲调是来自新疆民间音乐,不是他写出来的,但他又不是改编者,而是在新疆民歌的基础上作了再创作,写出了《丝路驼铃》。』  
  在谭盾凭《卧虎藏龙》喜获奥斯卡最佳原创音乐奖之时,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宁勇副教授称要告《卧虎藏龙》,因为《卧虎藏龙》一片未经同意直接使用了他的原创曲有2分多钟,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对此,《卧虎藏龙》制片公司的负责人发表了一封致宁勇的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宁勇先生,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卧虎藏龙》制片公司向您和您的家人表示诚挚的问候。虽然您与我从未谋面,但是,有一件事物使我们聚在一起,那就是故事片《卧虎藏龙》。在影片的字幕上有您的名字。也有我的名字。这是一部在全球放映的影片,更是世界上第一部获得奥斯卡奖的华语影片,毫无疑问,它会被载入世界电影史册。这部影片使用了两位杰出作曲家的音乐,其中一位是您。我相信,这是您和您的家人、亲友、学生。同事,也是我们大家感到荣耀的事情。  最近发生的事情使我深感不安。在为这部影片或大或小地作出过贡献并都能享受一份成功的快乐的人之间,产生了不和谐的声音。我还不理解的,是什么东西、什么力量正在将我们引向我们彼此都不熟悉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  我是一位商人,我习惯于从利益寻找动机。  诉讼大战会使律师们名利双收,且不会有损失,也没有当事人长期的精神烦恼。因此,他们会全力以赴。  诉讼大战会使媒体的发行量增加,使网站点击数提高,从而增加它们的收入,且也不会有损失和风险。因此,他们会推波助澜。  诉讼大战对公司的影响是利弊参半。好处在于媒体会提供持续的价值数百万元的免费广告,使没有看过影片的人去看影片,看过影片的人再重新回到电影院,扩大公司的票房收入。弊处在于会给成功的愉悦心情带来一种苦涩;而且可能影响到您的艺术创作生活,而像您这样优秀的音乐家的作品,完全可能再次成为我们新影片的乐曲。  至于您,您不是急功近利的人,而是一位长期潜心从事古音乐研究、教学的卓有成效的艺术家。诉讼大战爆发后。您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不管您如何解释,媒体和互联网会继续关于您想与谭盾分享奖项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的形象会被损害:也许还会有关于您和公司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您用冷冰冰的法律原则,以恩将仇报的方式,将在主观上毫无侵权之意、客观上无侵权行为并且帮助您一举成名的公司告上法庭。您的形象将被再次贬低。总之,当律师们在法庭精神抖擞地雄辩时,您的艺术生活将被打断,您家庭生活的平静将被破坏,您和您的家庭将成为媒体和公众的聚焦点。那末,当您付出了上述代价,您会得到什么东西呢?值不值呢?  凭心而论,至个我依然认为公司做的事情是您喜欢发生的。如果今夭再让您在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是像已发生的那样公司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但使用了您的乐曲获得了成功,另一种是因为客观上无法直接找到您而使您错失成功良机,您会选择哪一种呢?我相信您会选择第一种,因为这是人性所致。在我们对影片做出巨额投资前,我们没有预定奥斯卡奖,也没有任何人承诺或担保影片会获奖得利。艺术家喜欢投资者投资他们的作品,这能使他们名利双收。但投资者的投资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当投资成功时艺术家的版权会增值;当投资失败投资者失去自己的金钱时,艺术家的版权和版权费却不会丧失。这就是艺术家开始时不会将其作品的版权“门槛”抬得过高的原因。当然,您现在的版权已经大大升值了,这与公司使用您的作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公司能够分享您的荣耀,并不分享您的版权升值。可能会有人建议您以“果”有多大,版费就有多大的方式来分享影片的利润,但是,这些人考虑过没有,如果这部影片投资失败,您会以同样方式分担公司的亏损吗?如果大家能这样想,心理就会获得一种平衡。  您看得出,我在努力使大家避免一场诉讼大战。尽管公司能够获得一流的法律服务,但是,这场成功者之间的法律纷争是无谓的。请您静静地想一想,听一听您最亲近的、不带有任何私利动机的人的忠告,调整一下您的情绪。我相信,我们之间能够通过沟通找到一种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希望得到您的回音,直接的。  顺颂商祺!  江志强  日
《SD敢达大作战》守护星空,守护正义!
李安:谭盾很冤枉(1) 11:39:02      针对大陆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指控,因《卧虎藏龙》赢得奥斯卡最佳配乐奖的谭盾,侵犯其著作权,目前在纽约的李安导演驳斥说:“那段曲子是我挑选的,根本不关谭盾的事,所以现在宁勇找上谭盾,谭盾其实很冤枉。”   著作权风波发生后,《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曾就此发表了公开信,称《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唱上海公司买过有关音乐的使用权,完全合法。《卧虎藏龙》电影监制江志强也于记者会,郑重声明这件事与谭盾为《卧虎藏龙》而作的原创音乐没有任何关联。   另一方面,宁勇及其律师则针对公开信进行反驳,表示信中所述“不能作为免除《卧虎藏龙》剧组责任的借口”,一场各执一词的论战因此展开。   导演李安昨天在纽约郑重驳斥说:“那段曲子是我挑选的,根本不关谭盾的事,况且版权也签了,钱也给了,连在电影片尾也特别注明出处,哪有什么抄袭的问题?”   李安表示,他也搞不懂为什么这位大陆音乐家现在要跳出来指控?他解释说,当初是他选上“丝路驼铃”,谭盾根本不知情,所以现在宁勇找上谭盾,谭盾其实很冤枉,因为那段两分多钟的片段,是他交给谭盾的。他解释说,版权的问题,他当初早就处理过了,包括使用多少片段,也都写的清清楚楚,现在宁勇跳出来指控谭盾侵犯著作权,根本是没有的事!为正国际视听,李安也请助理李良山发表一封公开信,声明如下:    一、《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于日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卧虎藏龙》剧组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购买由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录制出版的CD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中“丝路驼铃”部份录音的使用权,长度为2分18秒。购买费用和付款资料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完全按协议书规定向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和宁勇个人支付协议归明的版权费用,宁勇的费用由上海民族乐团刘波转交。   二、我们也于日收到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授权书,文中明确说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授权《卧虎藏龙》剧组使用“丝路驼铃”一曲的部份录音,任何有关该乐曲录音版权的问题,请谘询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三、电影音乐有两种之分,一是原创音乐,二是资料音乐,“丝路驼铃”录音音乐(已收录于CD唱片“中国中阮名家名曲”)是通过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版权购买协议而被《卧虎藏龙》剧组采用的影片资料音乐,共长2分18秒,与谭盾为《卧虎藏龙》而作的原创音乐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创作关联的。   对此,宁勇的律师刘兴桂认为,公开信中的三点意见并不能作为免除《卧虎藏龙》剧组责任的借口。宁勇则表示:“没有经过同意就采用了我的作品,事后寄来200美元的支票也无任何说明和解释,这是对我的不尊重。哪有把作者放在一边谈版权的事情?他们都是对的,难道我错了?”他们对《卧虎藏龙电影制作公司致媒体公开信》的答复如下:
犹豫再三还是把某人不讲道理的答复贴上来了李安:谭盾很冤枉(2) 11:39:02   (一)、《卧虎藏龙》剧组公开信的内容应视为进一步确认了其对宁勇教授创作的乐曲未经同意即予以使用的事实。因此宁勇教授及律师对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二)、至于公开信中三点意见,并不能作为免除《卧虎藏龙》剧组责任的借口:   ①关于《卧虎藏龙》剧组与中唱上海公司的协议,属另一个关系,只能证明《卧虎藏龙》剧组向“丝路驼铃”演奏出版者(而不是乐曲创作者)有使用协议,并不能证明中唱上海公司或《卧虎藏龙》剧组事先征得了宁勇同意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因此,《卧虎藏龙》剧组如能举证其与中唱上海公司的协议,则仅意味着中唱上海公司为共同侵权人,而不能免除《卧虎藏龙》剧组的责任。而且该剧组声称是日同中唱上海公司签约,使用费由上海公司支付,但剧组第一次支票(200美元)出票日期是日,出票地在香港,很明显是剧组已经先使用了乐曲,有无协议或是否使用前签订显然是个问题。   ②关于日中唱上海公司的授权的问题,如果属实也只是中唱上海公司的单方表示,不代表宁勇本人,中唱上海公司并无取得或向《卧虎藏龙》剧组出示宁勇的委托授权或其他方式的许可。   ③公开信关于电影音乐分类的说法只是一种托辞,宁勇的2分18秒的乐曲在《卧虎藏龙》剧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商业使用该如何定性,《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公开信说《卧虎藏龙》原创音乐与其片中2分18秒使用他人乐曲“没有任何创作关联”,实在荒唐!   公开信没有解释《卧虎藏龙》剧组为何一直不同宁勇联系,尤其是在知道事情经过后也不回复信件,是否还是反映了《卧虎藏龙》剧组那种店大欺人的作风。宁勇教授坦言,他还是想低调处理此事,华语作品中获得如此多大奖的影片毕竟不多,但他衷心希望《卧虎藏龙》剧组能尊重他的权利,给一个说法。   《联合早报电子版》
谭盾:我不容恶意中伤无辜(图文) 11:36:39       近日电影《卧虎藏龙》又起波澜,焦点集中在片中罗小虎与玉蛟龙在沙漠中为争夺梳子而打斗的背景音乐上。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向媒体透露,《卧》片中这段长达两分零八秒的配乐系采用他于80年代创作的《丝路驼铃》,但他事先未被告知,他认为《卧》片的制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已将此事委托律师着手法律解决。紧接着,《卧》片的制作公司针对此事发表《公开信》澄清,并特意指出《丝路驼铃》是与中唱上海公司签订协议书后,被购买、使用的资料音乐。这一事件,不能不牵扯到凭《卧虎藏龙》音乐夺得本届奥斯卡“最佳电影原创音乐”大奖的著名华裔作曲家谭盾。就事件中针对他及其音乐作品的质疑,谭盾日前公开发表题为《我不容恶意中伤无辜》的声明。   针对这几天的媒体有关《卧虎藏龙》原创音乐有侵犯他人版权的不实报道,我本不想回应,想事实自然会澄清。但目前此事已对我及家人精神和名誉伤害极深,为此,我不得不发表声明如下:   1.电影音乐中除了作曲家特邀创作的原创音乐外,导演也会根据地点、环境和历史背景的需要引用一些历史或场景资料音乐,比如电影《花样年华》中引用30年代周旋的演唱片段。导演一般是独立决定资料音乐的采用,原创音乐的作曲家无权也无义务干涉导演对资料音乐的选择和决定。就《卧》片来说,当我完成音乐创作和音乐录音后,导演李安还没有决定用什么样的资料音乐,也没有询问过我用什么样的资料音乐,所以我对《卧》片中导演最后引用了什么样、谁的资料音乐一概不知。所以我为电影《卧虎藏龙》所作的原创音乐中没有引用过任何宁勇先生的音乐风格、曲调和素材。我与宁勇先生之间没有任何版权纠纷。    2.就中文媒体对宁勇先生的采访和报道来看,大家对电影音乐的原创音乐著作权(original soundtrack copyrights)和资料音乐的使用权(source music license)混淆或误解。《卧》片制作公司在使用宁勇先生的作品前,已得到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公司的授权书和购买使用权合约。《卧》片制作公司已在片尾鸣谢字幕中列出宁勇先生及《丝路驼铃》曲名。如宁勇先生在《卧》片中其作品使用权上有任何异议,应该咨询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公司和《卧》片制作公司。宁勇先生以及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擅自引用和使用我的名字是对我的名誉和我为《卧》片作的原创音乐著作权的侵犯。对此,我保留法律诉讼权。    3.我理解媒体出于保护宁勇先生的音乐使用权所作的报道,但我更提醒社会及媒体对于我本人的名誉和我的著作权的维护。以不实报道来以讹传讹是对个人、社会和媒体的最大的侮辱,我不容恶意中伤无辜。   4.作为本人为音乐家的宁勇先生,在竭力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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