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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建军节日/再次相聚一堂/共叙战友之情/再忆曾经岁月,畅谈人生的悲欢和感悟,回忆当年同甘共苦历程。往亊不堪回首三十年前,我们革命高歌懵懵懂懂意气风发地,走向了腾格里的边缘[贺兰山]开始了人生第一次独立思考和艰苦生活境遇,我们思乡、彷徨、不解、承受、坚持,西北肆虐的风沙考验了我们,原始繁重的劳动磨练了我们,我们承受了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把我们锤炼成不怕挫折,不怕艰难困苦的一代人,这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性格。曾为沧海难为水,而今我们鬂发己褂霜,我们将进入花甲之年,我们的后代以长大成他们是幸福的,我们要享受生活,享受艰难经历后的自我生活,享受豁达、包容带给我们的欣慰,享受战友难以割舍的友情,享受我们自己创造的精神世界,让这这种精神伴随我们一生。 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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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2) (84646部队) 1969年4月,甘肃省军区独立步兵第1团 (省军区直属)调入宁夏改称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3团。1981年2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第9团,1985年10月该团撤编。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炮兵团(84616部队) 1976年3月,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1团(欠3个连)与47军第141师炮兵团120迫击炮营合编为独立师炮兵团. 1981年2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炮兵团,1985年10月该团撤编。涂宗德(),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下桥村人。少年时家境贫苦,在家种田和到烟栈当学徒。1931年6月,红军首次来到黎川,即毅然投身革命,被编入闽粤赣游击队任通讯员,后任闽粤赣独立团班长。1933年7月,到瑞金中央彭扬步兵学校学习,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步校结业后,调红7军团警卫连任排长、连党支部委员,参加了中央苏区第四、五次反“围剿”战斗,数次负伤。1934年11月,编入红5军。1935年春,红军长征到达贵州后,参加了攻打遵义、娄山关、四渡赤水等战斗。在掩护中央北上渡江时,于土城附近身负重伤,肠被击断仍坚持战斗,受到朱德总司令的表彰。因留血过多,不能行动,与其他负伤干部留在当地庙里养伤,被当地土豪劣绅发现拖至河边乱棒殴打。他忍痛扎入水中,才免遭残害,挣扎上岸后,打听到湖南有红军,不顾伤口溃烂、身无分文,沿途讨饭,于年底在湖南藏江找到了北上抗日经此休整的红6军,被收留分配在16师46团1连任排长,随队继续长征北上。1936年春,随部队到达陕北。不久,即开赴山西抗日前线。1938年2月,任八路军120师359旅717团12连连长,活动于晋察冀、晋西北一带,与日寇和国民党“磨擦”军队进行战斗。1939年参加山西麻子山战斗时,又负重伤,因战斗英勇顽强,受到旅部嘉奖,旅长王震称他为“涂猛子”。随即,任717团1营副营长,参加南泥湾大生产运动。1940年8月,参加“百团大战”。1944年4月,任717团3营营长。1945年12月,随部到达东北合江、牡丹江地区。1946年4月升任副团长。1947年10月任东北人民解放军第10纵队28师83团团长。在东北先后参加了攻克长春、保卫四平、三下松花江南、黑山阻击战和辽西战役等。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部队挺进华北,参加平津战役,任第四野战军47军160师479团团长。1949年3月,任驻守北京的207师620团团长,不久,转入公安第1师第2团团长兼师党委委员、第1师司令部副参谋长、师参谋长,随即被选送到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高级速成系学习,1954年11月毕业。1955年3月,调河南郑州,任公安20师副师长,上校军衔。1956年3月,任公安内卫第3师第一副师长兼参谋长。1957年10月,获国家授予的三级八一勋章、三级独立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1958年,担任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副总队长、党委委员、副书记。1963年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总队长兼党委副书记。1965年6月,改任宁夏公安总队总队长、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宁夏军区独立师师长、宁夏军区顾问(副军职)等。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或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请居住证。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我市可按规定申请公租房和限价房;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为其缴纳保险,无工作的可参加医疗和养老保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以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持三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上述服务外,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A、B本驾照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办法》自日起施行。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白冰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10月29日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第二款修改为:“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四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88式士官肩章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99式士官肩章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09式士官肩章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3]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同时减少士官数量,增加士官长数量。2士官的待遇编辑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3中外士官制度的区别编辑我国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必要时也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进部队直接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但西方国家的士官,实际上是雇佣兵,和我国的区别就在于我国仅限中国公民,而西方国家是不限制国籍的。4士官的分类编辑士官按工作性质分指挥类和技术类。指挥类顶多签到上士。技术类只有专业技能过硬的才有机会签军士长。一般来说能够成为军士长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这些人可都是部队基层不可缺少技术尖子啊,全军一级军士长更是比将军都要少。5士官的服役期编辑下士、中士各3年,上士至二级军士长各四年,一级军士长则一直服役到退休。6士官的选拔编辑士官一般从服现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4]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4]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日)的普通高校男性毕业生,且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生也可报名应招。[4]基本条件是身高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0%[标准体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4]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现役军人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4]。如果岗位需要,且专业突出,应该说可以一直干到退休。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服满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应招时被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则要服满第二期才能退出现役。[4]报名方法士官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应届毕业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并领取和填写《申请表》。[4]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历证明。[4]办理入伍手续前,应招士官本人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表示本人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和待遇。[4]待遇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4]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4]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4]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4]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4]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4]7士官的退伍编辑下士、中士→复员;上士至二级军士长→转业;一级军士长→退休。8大事记编辑士官队伍建设大事记[1][4]●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搞“辈子兵”的设想,我军建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6年,总参谋部印发《关于试办士官学校和在军官院校增开士官班的方案》,士官教育走向正规。●1995年,劳动部、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四总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的实施办法》。●200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3年,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年初,四总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确定从2005年起,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2006年,总部召开军队特有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成果观摩交流会。●2008年,四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四总部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9新制度编辑为推进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能力,经国家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向全军和武警部队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4]《方案》指出,这次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发展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提高素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改革坚持战斗力标准,把提高士官队伍建设质量、增强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作战能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创新发展,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士官队伍建设的特点规律,在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提出新对策;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4]此次改革是对现行士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增编的士官,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4]记者从总参有关部门了解到,与《方案》相配套,下一步将做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等相关法规的修订、制定和颁发工作。年底前,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50岁那年,李长才被拔擢至正军级职务,从2000年9月起,出任陆军第31集团军政委。五年后,李长才升迁速度开始加快。2005年7月他担任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 2006年12月改任南京军区副政委。2006年7月,李长才在56岁时晋升为中将,2007年9月,李长才离开任职多年的南京军区,轮调至兰州军区担任政委,首度被提升到正大军区职务,并接受跨军区的历练,替自己未来仕途升迁添加良好的竞争优势。2007年10月又被选为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看出中共对李长才能力的肯定与重视。(二)军旅表现在李长才的军旅生涯中曾在军事演习领域,以及抗震救灾方面取得亮眼成就。他在担任31集团军政委时多次参加东山岛大规模登陆作战演习。东山岛是福建省第二大岛,介于厦门市和汕头之间,隶属于福建省漳州市。由于东山岛离台湾很近,地形地貌也酷似台湾本岛,所以,从1995年以来,解放军常在此进行抢滩登陆演习。自两千年台湾政党轮替执政后,中共进行了两次规模较大的军事演习,分别是在200l年夏天,动员近10万官兵参加了两栖登陆演习和旨在击沈一艘航空母舰的模拟海战。2004年的演习则首次把控制台湾海峡作为目标,动员1.8万名官兵和一个两栖登陆的坦克旅,加强空军、二炮部队扮演的角色。据报导,中共中央很重视这次东山岛演习,中央军委、解放军四个总部都派人到场视察,总体演习训练是由南京军区负责。参与东山岛这两次的演习相信让他取得丰富的登陆作战经验,在台湾问题尚未解决之前,未来解放军亟需熟悉对台作战的将领,因此东山岛的大规模联合演习经验给他的仕途升迁注入了有利因素。在演习结束后不久,李长才就被拔擢担任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并晋升中将。由于负责对台作战任务,南京军区是高级将领更上一层楼的舞台。任职的将领必须做好军事准备,而与军委、总部首长有较多接触的机会。再加上毗邻上海的地缘关系,让他们有国际视野和全局眼光。李长才能够在南京军区出任政治部主任、副政委,可以推测他在新一代将领中是受到军委重视的。2008年5月汶川地震时,担任兰州军区政委的李长才透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达成救灾任务。汶川地震后不到1个小时,兰州军区党委紧急召开常委扩大会,全面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应急指挥机制,全面掌握灾情。王国生司令员、李长才政委要求陇南分区、甘南分区了解灾区受灾情况,并组织近万人的部队,做好赴灾区抢险救灾准备。李长才多次率工作组赶赴一线,检查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看望救灾官兵。他在汶川地震中,多次完成军委赋予任务,表现出绝佳的反应速度与危机处理能力。现今中共提拔将领也日渐重视将领在军事演习教育、科技装备发展、紧急救灾、国防战略视野等方面展现其过人之处,因此在军事演习领域、抗震救灾方面取得政绩表现的李长才,逐渐成为解放军未来军委会成员的热门人选。(三)仕途评估年龄限制是当今中共最倚重的人事更替标准,年龄因素将是决定将领升迁的关键因素。现年60岁的李长才是现役正大军区职将领中,年龄相当轻的一位,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时,李长才将年满62岁,不但未满正大军区级将领65岁的退役年龄,也远不到68岁的中共中央军委会成员退休年限,因此年轻的李长才仕途上升动力充足,具有很强的年龄竞争优势。他还具有南京、兰州两个军区的正、副大军区职务历练,并在2007年被选为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从过往经历来看,晋升军委委员的将领都具备中委会资历。同时,李长才曾参与以台湾为假想目标的重大军事演习,并且在抗震救灾方面拥有具体成绩。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时,他若未获晋升上将,也将累积6年的中将年资,综合来看,李长才仍有机会被拔擢进入2012年中共十八大中央军委会。政工背景出身的李长才在中共十八届中共军委会中,最可能担任的职务是总政治部主任。自后中共建政世代将领当权以后,在军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分工当中,总政治部主任过去一直是由在陆军服役的政工将领担任,因此顾及过去惯例,以及军委会成员间的军种平衡,下一届总政治部主任由陆军政工将领担任的机会很高,唯一的变量是其他竞争者的挑战。例如与原成都军区政委、现任二炮政委张海阳上将相比,张海阳也具有跨军区的正、副大军区职务历练(北京、成都)、也是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专业表现优异、父亲是中共建政将领张震、也有救灾抢险的具体成绩,同时还是少数具有实战经验的将领,条件更为优异。如果同为政工体系的张海阳出任其他职务,李长才或有较高机会出任总政治部主任。附李长才简历:李长才,男,1950年生,安徽合肥人。历任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干事、副部长 陆军十二集团军三十四师、三十六师政委 陆军十二集团军副政委 2000年9月任陆军第31集团军政治委员,2005年7月任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2006年12月改任南京军区副政委 2007年9月任兰州军区政委 2006年7月晋升中将。
景山前街“三座门”的国防部原办公楼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防的根本职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防止外来侵略、颠覆,是国防的主要任务。景山前街“三座门”的国防部原办公楼国防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只要世界上有国家存在,国防就会存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在不同阶级专政的国家中,国防具有不同的特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防的职能是将各阶级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资本主义社会,国防的职能是用军队保护和扩大商品产生与贸易,对外进行疯狂掠夺;人类历史上诞生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国防有了新的阶级内涵,其职能是确保各民族的平等生存、发展,抵抗外来侵略,维护世界和平。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强弱,军事力量不是唯一标准,还涉及到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等方方面面。尤其是人类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大经济的基础上的,社会诸方面已经成为一个紧密相关的有机整体,国防只有成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才可能具有无穷的威力。因此,我们要树立一个大国防观,将国防建设放入整个国家乃至人类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思考、规划。现代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国防实践活动。现代国防绝非单纯的武力较量,而是在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以军事手段为主,在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等多种手段配合下进行的总体较量。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国力的体现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军事力量,但它还包括与国防相关的非军事力量,如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等。此外,它不仅依靠国家的现实实力,还依靠国家的潜力,以及将潜力转化为现实实力的能力。诸如国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生产能力、人口数量和质量、科技和文化水平、交通运输、通信状况、国家政策、管理能力、国际关系和国际地位等。如何充分运用本国所具有的各种条件,并在战时尽快而有效地使其转化为战争能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根本体现。国防的行为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一个国家想要持续发展,首要的条件是巩固国防,只有国防巩固了,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人民也才能安居乐业。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一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国际环境,世界的和平与战争、经济的繁荣与衰退,都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相关因素,也也涉及到国防的方方面面,世界尤其是周边国家局势动荡,该国就得在国防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如果别国武力相加,该国就必须进行国防动员,以迎接外来挑战。由此可见,现代国防作为一种国家基本行为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一种国际行为。多层次的目标国际政治、经济在现代国防上打下的烙印越来越深刻。由于各国的国家利益不同,特别是经济利益不同,因此,所制定的战略也各有千秋,再加上各国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差异,就使得现代国防呈现出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由于本国在国土之外的经济利益有限,加上自身实力不足,因此,只能将国防目标定位于最基本一个层次上,即自卫目标的国防,着眼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一些国家虽然在世界范围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但不奉行扩张政策,或者军事实力达不到全球范围,所以,将防卫目标锁定在本国及周边区域,也就是说,区域目标国防在维护本国安全利益这个层次上再提高一步,努力为本国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并扩大自卫的纵深和弹性。少数实力雄厚的国家,国家利益遍及全球,或者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称霸世界的企图,将国防的目标对准世界,以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和消除战争危险,或进行侵略扩张,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国。还可从内涵上对国防的目标层次进行分类。一种是基于保证国家生存、民族独立型的国防,称为生存目标;另一种是国家生存无忧,民族独立无虑,国防的目标在于争取一个适合国家发展的空间,称之为发展目标。总的来说,国防因国家性质、制度、国力及其推行的政策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征。所有国防的着眼点都是捍卫和扩大国家利益。3机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部,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部门。其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分别办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防部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先后任部长的有:彭德怀、林彪、叶剑英、徐向前、耿飚、张爱萍、秦基伟、迟浩田、曹刚川。国防部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全国负责国防建设,有关作战指挥事宜通常由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实施;有的是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有的既是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也是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有的只负责军事预算、军工生产、装备采购等行政事宜;有的只负责军事方面的外交事宜。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属政府(内阁)首脑领导,有的则直属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在组织上,一般设部长1人,副部长若干人,部长通常是政府(内阁)首脑兼任;部内一般设有参谋、武器装备研制发展、后方勤务等机关,有的还设有政治工作机关和其他咨询、协调工作等部门。在世界各国的国防部中,法国国防部人数较少,机构较精干。其下设三军参谋部和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参谋部以及武器装备部等单位;国防部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防务工作。设部长、第一副部长各1人,副部长2~4人,全由文官担任,下辖20多个业务部门。4军委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范长龙、许其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吴胜利、马晓天、魏凤和[2]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范长龙、许其亮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吴胜利、马晓天、魏凤和总参谋部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总参谋长:房峰辉(上将)副总参谋长:章沁生(上将)孙建国(海军上将)侯树森(上将)王冠中(中将)戚建国(中将)总长助理:陈勇(中将)总政治部主 任:张阳(上将)副主任:贾廷安(上将)杜金才(上将)吴昌德(中将)殷方龙(中将)主任助理:杜金才(中将)许耀元(中将)5历任部长第一任:彭德怀第二任:林彪第三任:叶剑英第四任:徐向前第五任:耿 飚第六任:张爱萍第七任:秦基伟第八任:迟浩田第九任:曹刚川第十任:梁光烈第十一任:常万全 [3]6历届部长第十二届国防部部长:常万全 [3]第十一届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兼)第十届国防部部长:曹刚川(兼)国防部部长常万全第九届国防部部长:迟浩田(兼)第八届国防部部长:迟浩田(兼)第七届国防部部长:秦基伟第六届国防部部长:张爱萍(兼)第五届国防部部长:徐向前、耿 飚第四届国防部部长:叶剑英第三届国防部部长:林彪 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林 彪、刘伯承、贺 龙、陈 毅、邓小平、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罗瑞卿、程 潜、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第二届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兼) 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卫立煌、蔡廷锴(1962年4月增补)第一届国防部部长:彭德怀 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龙云(1958年2月罢免) [4]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行政职能:国家安全的部门反间谍和政治保卫现任领导:耿惠昌部长业务上级机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业务上级机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组织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类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行政级别:正部级本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部委员会授权法源:刑法,国安法,人民警察法部门细表国家安全部分为数个局(科,处),各局及主要负责工作(以下内容或有疏漏):第一局(机要局)主管审讯和审核人员第二局(国际情报局)主管国际战略情报搜集[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第三局(政经情报局)主管各国政经科技情报搜集第四局(台港澳局)主管该地区情报工作第五局(情报分析通报局)主管情报分析通报、搜集情报指导第六局(业务指导局)主管对所辖各省级厅局的业务指导第七局(反间谍情报局)主管反间谍情报搜集第八局(反间谍侦察局)主管外国间谍的跟监、侦查、逮捕等[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第九局(对内保防侦察局)主管涉外单位防谍,监控境内反动组织及外国机构第十局(对外保防侦察局)主管驻外机构人员及留学生监控,侦查境外反动组织活动第十一局(情报资料中心局)主管文书情报资料的搜集和管理第十二局(社会调查局)主管民意调查及一般性社会调查第十三局(技侦科技局)主管侦技科技器材的管理、研发第十四局(技术侦察局)主管邮件检查与电信侦控[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第十五局(综合情报分析局)主管综合情报的分析、研判第十六局(影像情报局)主管各国政、经、军等影像情报,包括卫星情报判读第十七局(企业局)主管该部所属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第十八局(全称国家安全部反恐局,即反恐局)反恐行动的主管单位职能划分第一局和反恐局隶属管理处,第二局至第四局隶属情报科;第五局、第六局隶属情报科支援组,第七局至第十局隶属行动处;第十一局至第十四局隶属情报科后勤支援组,第十五局至第十六局隶属后勤处;第十七局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需要咱被划分至管理处负责管理其余直属机构。[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直属机构办公厅,协调部内工作法制办公室,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政治部影视中心:宣传部门形象。行使权力国家安全部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历任部长凌云(1983年-1985年)[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贾春旺(1985年-1998年3月)许永跃(1998年3月-2007年8月)耿惠昌(2007年3月- )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十七、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运营、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纳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三)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补充,为退伍军人提供全面的健康医疗保障。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伍军人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权益保障,这是具有国家规定支持的。
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慧择网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一、参保对象(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日后出生,女日后出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二、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三、参保流程(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其他事项(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我国各地将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养老问题。
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2、农村退伍军人人员中为什么有的称退伍军人,有的称复员军人,有的又称复员退伍军人呢,对于这些称呼概念上应该怎么区分?答: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简称复退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退伍军人是指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时间界限很明确。复员军人是日以前入伍的,退伍军人是日以后入伍的。3、关于养老保险,国家有一个政策是“军龄可视做缴费年限”,可去年我到社保局买保险,却被告知我的军龄不能算,说是民政局没给名单。到民政局去问,工作人员说只出示在攸县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名单,像我们这种在部队直接选择“自谋职业”的他们不管。 我想咨询一下领导,我的军龄到底可否视做缴费年限?根据有关规定“退役士兵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其军龄算为工龄,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军龄作缴费年限,从退役后开始缴费。”根据你的情况,你是复员士官,在部队已选择了自谋职业,现要办理养老保险的话,可以到接收你档案的单位(即攸县民政局)要他们开据证明,或带上你的档案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受伤的退伍老兵,退伍后没有分到田地,也没有低保,是可以去找当地政府或民政局落实政策。追问:没有残废,就是没有什么补助。。回答:现在退伍兵可以交养老的(到民政局)只要当过兵,一年大概交两千多点,一共交十五年(义务兵可以抵两年)老了以后一个月能拿一千多元。
具体为:2011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日开始发放;以后均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 5、问: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6、问: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7、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相1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8、问:在年龄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 9、问:在服役年限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10、问: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怎么办? 答:对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的人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日......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第三章安置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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