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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丰民初字第6292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江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娟。
被告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慧寺1号。
法定代表人傅加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祖强。
被告杨祖强。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桌游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陛华公司)、杨祖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卡桌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江峰,被告杨祖强同时以被告丹陛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卡桌游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的著作权。2008年,我公司出版发行了第一款桌上游戏《三国杀》。《三国杀》系列产品已经成为国内最为普及、销量最高的桌游,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我公司拥有《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和《三国杀图片系列一》的著作权。其中,《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的著作权人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公司),2009年8月1日,边锋公司将《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的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权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的著作权,并拥有对涉及的上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三国杀图片系列一》由我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创作完成,2011年11月8日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
杨祖强为北京市丰台区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3层C精品40号业主,该摊位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销售。2011年9月,我公司发现杨祖强在其商铺销售侵犯我公司《三国杀》游戏图片著作权的商品。杨祖强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封面及卡牌上的游戏图片与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国杀游戏图片相同,其销售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丹陛华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杨祖强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行为,没有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客观上为杨祖强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对杨祖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000元、调查费1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丹陛华公司辩称:不同意游卡桌游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不高,我公司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2、我公司已告知商户不能销售侵权商品,尽到了管理责任。
被告杨祖强辩称:不同意游卡桌游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不高,我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2、涉案商品是从天意市场购进的;3、游卡桌游公司所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边锋公司(许可人)与游卡桌游公司(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授权书,授权书约定:边锋公司合法拥有“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现将“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除人身权之外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及相关权利,授权给游卡桌游公司;许可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游卡桌游公司拥有对涉及上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机构在许可范围内行使上述诉讼、维权权利。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7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边锋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9年12月25日在浙江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8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游卡桌游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创作完成,并于2008年2月2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7日,游卡桌游公司的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1号的“丹陛华市场”二层“C精040”号商铺付费购买了标有“三国杀标准版”、“三国杀典藏版”字样标识的卡牌各一盒,并因该购买行为取得“售货单”一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46号公证书。上述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卡牌等多处印有《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中“三国杀标准版”、“主公”、“将”等美术作品。经对比,上述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卡牌等多处所印图案与游卡桌游公司主张权利的《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中除“山”、“林”、“競”、“火”、“军争篇”外所包含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等方面相同。杨祖强认可涉案商铺系其经营,售货单由其开具。游卡桌游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000元,代理费1000元。
另查,2009年4月21日,丹陛华公司(甲方)与杨祖强(乙方)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丹陛华公司第叁层精40号的摊位出租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商品分区经营品种为小百货。租赁时间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乙方必须遵守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90、3300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46号公证书、公证物品、说明、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代理费发票,被告丹陛华公司提供的摊位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游卡桌游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三国杀图片系列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根据上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著作权授权书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游卡桌游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杨祖强销售的涉案商品所印图案与游卡桌游公司享有权利的《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三国杀图片系列一》美术作品相同,且游卡桌游公司的上述美术作品创作在先,在后使用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上述美术作品。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即为游卡桌游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现游卡桌游公司主张上述使用行为未经其许可,杨祖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上使用上述图案存在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该商品为侵权产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杨祖强作为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游卡桌游公司认为丹陛华公司未尽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严格管理义务,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杨祖强认可丹陛华公司向其告知过不得销售侵权产品,且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必须遵守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内容。杨祖强系独立经营,没有证据证明丹陛华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故丹陛华公司没有故意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游卡桌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的合理依据,该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杨祖强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济损失的支持数额;对于游卡桌游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本院将结合根据其举证情况及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杨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被告杨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杨祖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杨祖强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炎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 淼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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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公司简称:游卡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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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内资
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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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8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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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不仅是中国大陆第一家立足于桌游设计与推广的专业公司,也是桌游这一全新娱乐方式的倡导者。& 2008年,游卡桌游(YOKA&GAMES)推出的第一款产品《三国杀》在年轻华语玩家群体里获得广泛好评,并迅速流行开来。2009年,游卡桌游又推出了原创桌游《砸蛋》、三国杀扩充包《神话再临》、Q版三国杀等新产品,也受到了玩家的广泛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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