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是具有高度抽象性弹缩性的特征对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并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1款是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武器、弹药”,是指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核材料”,是指铀、钚等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伪造的货币”,是指伪造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根据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算,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直接侵犯国家的外贸监度,严重影响国家的关税征收、资金积累,冲击国内市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有关于走私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在第151条中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1997年《刑法》实施后,有关部门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应直接定为犯罪,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条作了两处修改:

第一,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对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取消死刑后,相应调整了这类犯罪的处刑,将原“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原“无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取消了本条第一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适用。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构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假币不是选择性罪名。《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因此,有的学者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视为选择性罪名。武器、弹药与核材料假币本质上有很大区别。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如果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的就定走私武器、弹药罪,不实行并罚;如果走私武器、弹药同时又走私核材料或者假币的,则应当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或走私假币罪,实行并罚。但是,走私武器、弹药罪本身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走私武器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只走私弹药的,构成走私弹药罪。其同时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因其数量少、情节轻微,不以犯罪处理: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不到二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满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不满十发的。

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另外,走私各种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的,不论数量,一律以犯罪处理。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不论数量,一律以犯罪处理,且只要走私一支,就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

根据《走私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但行为人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考虑到实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但这里的免予刑事处罚,仍然属于有罪处理,而不属于无罪情形。

三、关于本罪的既未遂问题

走私犯罪有无未遂以及未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长期存在意见分歧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属于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成功逃避海关监管的才成立既遂。

行为犯同样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某一类犯罪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确定。基于走私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行为实施的多环节性以及查获的现场性等特点,《走私解释》第23条区分情形对走私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其中,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走私,凡是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概以犯罪既遂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走私犯罪因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而案发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将成功逃避海关监管作为既未遂的界定标准,绝大多数走私犯罪都将按未遂处理,既不利于对于走私犯罪的有效惩治,也与立法初衷不符。规定虚假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主要是考虑到,申报通关走私行为主要体现为申报环节,申报之后的海关审单、查验环节不再受走私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支配。规定后续走私除了销售之外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也应以既遂处理,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申请核销行为发生在销售之前,而相对于销售而言,申请核销对于走私犯罪是否完成的认定更具实质性意义。

四、关于走私枪支、弹药以外的其他武器、弹药的认定

(1)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2)根据《走私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3)根据《走私解释》第3条的规定,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4)根据《走私解释》第4条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5)根据《走私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五、关于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定罪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刑法》第277规定的,实行并罚。

六、本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罪的原则,从一重处罚。

七、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

(2)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关于单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走私意见》)第18条的规定,具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走私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单位犯《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之罪,依照该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节走私罪的10个罪名均规定有单位犯罪,涉及的相关问题均应按此规定办理。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情形的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只要走私一支,就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只有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才根据枪支的数量确定是否属于情较轻甚至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在基本刑范围量刑的,财产刑既可以是罚金也可以是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在具体适用时要严格掌握,根据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是适用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适用没收财产刑时,一般不适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才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可意书剂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走私《走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走私《走私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至第(3)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的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适用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并做到罪贵刑相适应。

5.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武器、弹药的,应当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有学者认为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规定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武装掩护走私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适用。我们认为此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

理解和适用该款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本款的规定处罚。

(2)武装掩护走私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走私对象确定其适用的罪名。武掩护走私的,不论其适用走私罪的哪个具体罪名,均应按照走私武器、弹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在依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2日施行 法释〔2016〕17号)

第八条第二款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释﹝2014﹞10号)

【延伸阅读】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法发〔2010〕23号)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法发〔2010〕9号)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2008年11月5日 公经〔2008〕214号)

三、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按照已经查证属实的伪造、变造的货币的面值统计涉案总价值。

伪造、变造的外国货币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货币的面值,按照立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统计。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

(2014年9月10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6日施行 法释〔2006〕9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施行 法〔2002〕139号)

五、关于走私、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七、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达到《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发生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

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十三、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二十四、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印发 林护发〔2002〕130号)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严厉打击涉及犀牛角的非法贸易活动中,查获了大量非法出售、收购、运输、走私的犀牛角。为确保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我局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7号)的有关规定,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的价值标准确定为: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2001年6月13日印发 林濒发〔2001〕234号)

亚洲象是国家一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严厉打击涉及犀牛角的非法贸易活动中,查获了大量非法出售、收购、运输、走私的犀牛角。为确保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我局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7号)的有关规定,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的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4年9月10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施行 法释〔2000〕30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走私武器、弹药的动机目的、预谋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后果等;

3.走私武器弹药的数量、特征、种类、价格、存放的地点、去向、有无知情人;

4.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擅自销售的货物、物品是否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1.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2.知情人、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的证言;

3.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证言;

4.单位犯罪的,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汽车、船、邮件、集装箱、包装物等实物和照片;

2.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3.收据、发票、帐簿、支票、汇票、书信、电话记录等;

4.被走私货物、物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1.武器、弹药鉴定结论;

2.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1.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1. 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二)补充关系 

补充关系主要是辅助法条与基本法条的关系。在刑法规范中,某些规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当其它刑法规范不能适用时,予以补充性地加以适用。换言之,在多个构成要件中,某一个要件只是辅助性地加以适用的,也就是对主要构成要件的补充。在行为符合辅助构成要件和主要构成要件时,主要构成要件优先适用。例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与之间,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特殊的走私犯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就具有这样的关系。

1.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5号案例 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因个人爱好,出于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子弹而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枪支、子弹是否具有出售牟利的目的以及最终出售与否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对因个人爱好、收藏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论处。

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被告人王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薛风,男,1981年9月4日出生,原系山西省某煤业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俊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检支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东,男,1970年7月5日出生,原系辽宁省大连市某海产品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伟,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鹏飞,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原系江苏省宜兴市华太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逮捕。 (其余11名被告人韩伟、张贞、林梅、徐立闯、刘欢、张凌华、朱伟宁、韩强、林寿周、林剑候、肖美连基本情况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王挺等17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被告人王挺的辩护人提出,王挺协助林志富进行走私,系,参与本案系出于对枪支的爱好,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薛风的辩护人提出,薛风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正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正东只是非法买进枪支、弹药,并没有卖出,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周伟、陈俊建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林志富(在逃)以及被告人王挺、薛风、韩伟、朱伟宁等人。后林志富通过王挺、周伟、陈俊建在境内出售枪弹,并将枪弹快递给王挺,再由王挺转寄给买家薛风、韩伟、朱伟宁等人,周伟、陈俊建从中获利。王挺伙同林志富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其中,薛风通过周伟、陈俊建从林志富处购买各类步枪共8支,另持有各类枪支6支、弹药3万余发;被告人韩伟、刘欢、张鹏飞、刘正东、张凌华、朱伟宁等亦从林志富等人处购买各类枪支共14支,弹药万余发。被告人林梅根据林志富的要求,从王挺等人处收取货款并汇给林志富。此外,薛风等人还通过其他渠道买卖、获取大量各类枪支、弹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挺、薛风、陈俊建、刘正东、周伟、张鹏飞、韩伟、张贞、林梅、徐立闯、刘欢、张凌华、朱伟宁、韩强、林寿周、林剑候、肖美连等17人走私武器、弹药,或者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应分别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挺走私枪支48支、弹药4500余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买卖弹药36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270余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林梅参与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俊建非法买卖枪支10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薛风非法买卖枪支8支;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3万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伟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4000发;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60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徐立闯非法买卖枪支5支、弹药34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弹药1 9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欢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360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1支、弹药18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贞非法买卖枪支1支、弹药390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6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鹏飞非法买卖枪支2支、弹药5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正东非法买卖枪支4支、弹药340余发;非法持有枪支5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周伟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凌华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朱伟宁非法买卖枪支1支、弹药26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韩强非法持有枪支3支、弹药1 7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寿周非法持有枪支1支、弹药1000余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剑候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告人肖美连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挺、薛风、韩伟、徐立闯、刘欢、张贞、刘正东、周伟、张凌华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林梅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韩伟、韩强、徐立闯、薛风、张凌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伟、薛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挺涉及枪支、弹药数量众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所涉枪弹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且综合考虑王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对王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综合考虑被告人韩强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以及韩强本人的身体状况,决定对其适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薛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被告人陈俊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4.被告人刘正东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5.被告人周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6.被告人张鹏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其余11名被告人韩伟、张贞、林梅、徐立闯、刘欢、张凌华、朱伟宁、韩强、林寿周、林剑候、肖美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挺、薛风、刘正东、张鹏飞、韩伟、张贞等6人提出上诉。

被告人薛风、刘正东、张鹏飞、刘欢提出,因爱好、收藏而单纯买枪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王挺、张鹏飞、刘正东提出,其三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薛风、韩伟提出,除一审认定的立功表现外,其二人另有立功表现。刘正东提出,其有自首情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子弹而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枪支、子弹是否具有出售牟利的目的以及最终出售与否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对因个人爱好、收藏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论处。被告人薛风等4人所提因爱好、收藏而单纯买枪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张鹏飞最先发现某外籍在押人员自勒的情况,并进行解救,要求值班人员报警,其行为避免了该自杀行为可能导致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应认定为立功。但发现自杀情况和协助解救的不止张鹏飞一人,故不宜认定为重大立功。薛风揭发“阿军”系贩毒人员,但未揭发具体犯罪事实,且被检举人被查实的犯罪事实发生于薛风到案一年半之后,与薛风的揭发不具有实质关联性,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韩伟提供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区域线索并非具体藏匿地址,对于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未起到实际作用,依法也不能认定为立功。王挺、刘正东到案后检举揭发的对象均系各自实施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应关系人,公安机关依据正常的讯问、搜查等工作程序必然会发现相关涉枪事实,因此二人均不构成立功。刘正东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事先已掌握,且其供述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事实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在法律上、事实上有密切关联,不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被告人王挺、薛风、韩伟、张贞、刘正东的上诉。

2.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挺、林梅、陈俊建、薛风、韩伟、徐立闯、刘欢、张贞、刘正东、周伟、张凌华、朱伟宁、韩强、林寿周、林剑候、肖美连等16人的定罪量刑。

3.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鹏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部分。

4.被告人张鹏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 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2010)刑核字第4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邮购形式自境外购买大量制式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走私弹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气枪铅弹的社会危害性及大部分气枪铅弹进关时即被查获等具体情况,本案存在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5号案例 戴永光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

走私气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本案中,戴永光出于个人兴趣动机而走私气枪铅弹,并非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从走私物品案,值来看,戴永光走私的气枪铅弹案值不足千元,案值较小,虽然其中一部分气枪铅弹已经被消耗掉,但仅仅是练枪玩耍时所用,未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综合来看,法院依法认定戴永光所犯走私弹药罪属“情节较轻”。

戴永光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

重庆市检察一分院以戴永光犯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戴永光对气枪产生较大兴趣,后非法取得Cp88高压气手枪1支及相关气枪配件,藏匿于家中。2010年,戴永光认为气手枪威力小,欲获取高压气步枪,遂非法取得国产“秃鹰”气步枪的配件1套和气枪弹,并将气枪弹和用气步枪配件组装成的气步枪1支均藏匿于家中。2012年5月,戴永光在淘宝网上找到海外代购商程某,指使程某通过提供虚假的收货人身份信息并伪报商品信息,逃避海关监管,以710元的价格从国外非法购入气枪铅弹10盒1625发。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戴永光还多次在网上购买了各类气枪配件。

2013年1月5日,侦查人员在邮局抓获前来收取包裹的戴永光,并在包裹内查获枪管2根。侦查人员从戴永光的家中查获高压气枪2支,气枪铅弹1190发,枪管6根,高压气瓶11个。经鉴定,戴永光非法持有的2支高压气枪为枪支,1190发气枪铅弹均为弹药,19件枪支零件为枪支零部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永光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使用虚假的收货人身份证明,告知代买人在报关时使用虚假的商品信息以逃避海关监管等行为,从境外网站购买气枪子弹1625发,其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但情节较轻;戴永光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戴永光非法持有国产气枪铅弹365发的事实,仅有戴永光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认定戴永光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戴永光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永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从境外代购气枪铅弹的事实不清;涉案气枪铅弹并非走私弹药罪中规定的弹药;其购买铅弹系出于个人爱好,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原判量刑过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淮确。对上诉人戴永光购买气枪铅弹系出于个人爱好,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原判已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气枪铅弹是否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2.走私气枪铅弹的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一)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一)》),将弹药分为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两类。走私军用子弹100发以上、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即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走私解释(一)》既没有对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常见的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予以列举,仅在第一条第七款作了提示性规定。即:“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列举的弹药种类中没有气枪铅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仅在第一条“禁止进出境物品”中将“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列为第一项,也没有明确弹药的种类。因此,难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直接判断气枪铅弹是否属于“弹药”。

按照《辞海》的定义:“弹药是指含有火药、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作用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用品,是武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完成既定战斗任务的最终手段。它包括枪弹、炮弹、手榴弹、枪榴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鱼雷、水雷、地雷、爆破筒、爆破药包等,以及用于非军事目的的礼炮弹、警用弹和狩猎、涉及运动的用弹”。虽然词典的定义不同于刑法学对于刑法概念的解释,但是对刑法概念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方法。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在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以内;二是不超过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三是具有处罚必要性。从前述《辞海》定义来看,弹药的核心含义有三个:第一,在功能上具有杀伤力;第三,在结构上包括弹头、弹壳、火药、炸药或者其他装填物;第三,可以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气枪铅弹无疑具有杀伤力,在结构上有弹头,尾部有部分弹壳,可以借助气枪等武器发射至目标区域,但是没有火药、炸药或者其他装填物,它与很多非军用子弹特别是一些运动用弹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将其认定为非军用子弹并不会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且我国海关对于各类枪支弹药的走私行为都是严厉禁止的,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弹药的监管秩序造成了侵害,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具有必要性。

此外,将气枪铅弹认定为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相符。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做出了列举式规定。《走私解释(一)》尽管对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没有做出类似的列举式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用语一致性的角度考虑,《枪弹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区分,因此《走私解释》对弹药也未区分军用弹药和非军用弹药。从该规定看,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二)对走私气枪铅弹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发气枪铅弹,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审理时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走私解释(一)》规定走私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即属于走私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戴永光的行为已属于此种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气枪铅弹不同于一般的非军用子弹,如果机械适用《走私解释(一)》对非军用子弹规定的量刑标准,则应当判处戴永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显然与一般正常人的认知相悖,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来看,戴永光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走私气枪铅弹,走私物品案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戴永光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情节较轻”的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罚轻重必须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在要求。如前所述,气枪铅弹虽然借助气枪等武器可发射至目标区域,具有一定杀伤力,但没有火药、炸药等装填物,因此杀伤力有限。从立法精神分析,走私武器、弹药罪虽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监管秩序,但本质上是国家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而禁止武器、弹药的流通。无论走私“气枪铅弹”还是“其他非军用子弹”都侵犯了法益,但是气枪铅弹危害程度显著小于一般的非军用子弹,那么,走私“气枪铅弹”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自然也小于走私同样数量的一般非军用子弹。因此,将两者在量刑标准上区别对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将走私气枪铅弹的量刑标准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是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需要。我们以走私弹药罪与其他以弹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进行对比。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枪弹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50发、一般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方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予以列举,但是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是军用子弹的50倍、一般非军用子弹的5倍。盗窃、抢夺弹药罪量刑标准也体现了类似精神,均按照气枪铅弹是一般非军用子弹数量的5倍标准予以把握。走私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弹药罪以及盗窃、抢夺弹药罪等罪的犯罪对象性质相同,即均属“弹药”,虽整体危害程度有别,但就各罪名本身来说,都存在因“弹药”种类不同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的问题。《走私解释(一)》出台于2000年,《枪弹解释》出台于2009年,《枪弹解释》对“气枪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进行差异化评价,相对于《走私解释(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遵循体系解释的方法,我们认为,《枪弹解释》确立的气枪铅弹在量刑的数量要求上5倍于一般非军用子弹的量刑标准,可以作为走私气枪铅弹类犯罪案件量刑的参考。

根据2014年8月出台的《走私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本案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发气枪铅弹,符合《走私解释》规定的“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此外,就走私弹药罪而言,“弹药”的种类和数量固然能够直接反映出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它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除了“弹药”的种类和数量,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作案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走私物品案值大小、用途、是否流向社会及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等诸多因素,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本案中,戴永光出于个人兴趣动机而走私气枪铅弹,并非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从走私物品案,值来看,戴永光走私的气枪铅弹案值不足千元,案值较小,虽然其中一部分气枪铅弹已经被消耗掉,但仅仅是练枪玩耍时所用,未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综合来看,法院依法认定戴永光所犯走私弹药罪属“情节较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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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值班人员和保安安全责任状

平桥中心小学值班人员安全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育的正常秩序,根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教育全程责任制,由学校与值班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如下:

1、关注学生在校内、校外的安全情况及动向。巡视校园,不准学生追逐打闹,滑溜楼梯扶手,爬围墙,爬篮球架,不准学生玩尖刀、匕首、鞭炮、打子弹的玩具手枪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履行劝告义务并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2、关注校内各项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负责落实整改!

3、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值班,必须自行安排好替换人员,并向校长说明情况。

4、在值班期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负责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负责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值班。

6、值班人员工作职责:一周内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留下痕迹;做好上学、放学时段学生路队护导工作,放学后做好学生的清园工作;负责不间断巡查学生课间活动情况和中午到校安全情况,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每周一和每周五放中学、放晚学分别到信用社前路口按学校相关要求巡查学生出行方式,并做好影像资料;值周教师要协助门卫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坚决阻止接送学生家长和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内。如遇可疑人员,应盘问、检查,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向公安部门报警。

7、本责任状以学期为限。对由于值班人员未到岗、到岗未尽职,在值班时段、地段发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将予以表彰奖励。

平桥中心小学保安人员岗位目标责任状

为切实加强学校保安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保安人员的法规意识、责任意识、自身修养和工作水准,努力打造文明、和谐、安全的书香校园,为师生愉悦地工作、学习、生活营造祥和、安全、优良环境,学校现与保安人员签订如下责任状:

1.保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治安保卫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服从学校管理,服从分工;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目标责任状;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不怕危险;积极维护校内秩序,全力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

2.规范值勤行为。值班保安必须规范着装,使用礼貌用语,话语文明亲切;严禁吸烟、喝酒;坚决不做影响安保工作的事情(如看电视、上网、睡觉、与人聊天、串岗、脱岗等);严禁擅自离岗或外出办私事;严格执行《江苏省保安联防等辅警人员七条禁令》;短时离开(如就餐、方便)必须请人代班或关闭校门,以防不测。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应提前10分钟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好交接班登记工作;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离开,以保证警务室24小时有人值班;交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先行离岗,接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接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保安之间可相互自行协调,但必须先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办理协调手续。

4.按学校规定时间定时启闭校门。在教职工上下班、学生上学、放学期间要开启大门;在学校上课期间关闭大小门。做好上下午早到校学生及值日教师未到岗时的学生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到校平安。

5.按学校规定查验学生进出校门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出校门,因特殊情况需外出时,必须验收由班主任签发出门证,且做好登记工作;在上学、放学时间,做好校门口及周边的警戒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联合值周教师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

6.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对来访群众、学生家长及其它人员要按保安行业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文明、热情接待,隔门验看有效证件、与被访对象联系,获准后办理登记等入校手续;因被访对象不在学校等原因,不能满足来访需要的,要给予热情的解释、说明。

7.热情、规范地做好领导来校的接待工作。事前接到学校有关部门通知的,要按通知精神执行;事前未接到通知的,按第六条精神执行!

8.严格制止可疑人员、闲杂人员、精神失常人员、小商贩、推销人员进入学校区域(包括学校大门外区域),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不受干扰,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9.做好巡逻工作。做好学生不上课期间的白天和所有夜间巡逻工作,巡逻区域覆盖整个校园,检查有无闲杂人员以及门窗、电灯、自来水、周界、器材、场地等设施设备有无异常,对重点部门、区域、死角地段巡逻时要多看、多听、多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携带好护身器具、照明工具、通讯器材以防患于未然, 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或报警,以便及时、有效地加以处理。

10.熟练掌握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摄像系统24小时运作;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非校级领导一律不得调看录像资料,保安不得向外界透露录像内容。

11.按上级有关要求,在派出所和学校的指导下,做好安全保卫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2.做好传达室的卫生保洁等工作。坚持每日打扫传达室内外,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有序摆放。

13.保安人员如不尽岗尽职,或不服从学校管理,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责任状等情况,学校有权无任何附带条件辞退保安;酿成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保安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虚心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评。

14.本岗位目标责任状一式两份,有效期为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止。

保安人员:(签字) 20XX年3月1日 篇2:20XX年“两大安保”工作方案

北京地铁8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07合同段

20XX年“两大安保”工作方案

北京地铁8号线三期工程土建施工

0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20XX年7月16日

20XX年“两大安保”工作方案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

念活动和世界田径锦标赛即将在京举行,为贯彻落实《关于举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通知》和市建委、业主、局等各级领导要求,维持施工安全稳定进行。将项目部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保障领导小组 (一)保障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两大安保”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高太平 副组长:徐昌跃

成 员:赵福义、李海波、刘厚朴、孙珣、刘亮、凌萌茁 领导小组下设保障办公室 保障办公室: 主 任:徐昌跃 副主任:凌萌茁、侯国阳

成 员:贾庆箭、王省红、李新瑞、张志刚、李海洋 (二)20XX年“两大安保”项目部施工现场值班工作安排 见附件1 二、保障工作职责

1、组织传达、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保障工作的政策、要求、措施及有关规定。

2、部署项目部各项保障工作,检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二)保障工作办公室职责

1、及时向项目部管理人员传达、宣传相关工作要求。

2、指导各部门建立工作责任制,检查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消极疲沓的部门或人员予以处罚。

3、建立畅通的协调联络机制与信息报送渠道,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辅助领导做好决策与部署。

4、及时解决上访问题,妥善化解重大纠纷和矛盾。 5、检查督导值守工作。 (三)现场值班人员职责

1、按照项目部保障工作的总体工作部署,组织贯彻、落实。 2、日常现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值班领导。 3、及时掌握现场人员的思想动态,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 4、每天对现场情况进行巡视,填写值班记录,及时上报巡视情况。 “两大安保”期间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现场巡逻制度,设置信访工作接待室,信访工作接待室设置在综合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侯国阳(联系电话:)负责,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4、现场张贴、悬挂有关庆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标语,营造和谐的政治气氛。

5、做好劳务队伍人员管理,停工前做好劳务人员工资结算,对于回

家人员做好登记,留守值班人员做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人员外出。

6、做好停止施工前准备工作,提前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停止在合理安全位置,并做好掌子面封闭。

7、建立应急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8、建立各参建单位领导每天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特保期的保障工作。 9、加强与街道、居委会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形成联动机制。 10、建立巡逻小分队,以项目工点为单位,设专人(佩戴红袖标)每天对工点周边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处置。

11、联合公安部门完善现场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现场人员思想稳定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等。

12、认真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

附件1:领导带班表及员工值班表

8号线三期07标“两大安保”期间领导带班表 篇3:浅谈加强公安协警员队伍管理的意义

浅谈加强公安协警员队伍管理的意义

在公安队伍里,常年活跃着一群特殊公安协勤人员.他们和正式警民一样,风里来,雨里去,顶严寒,冒酷署,用青春和汗水为电力安全生产、人民群众创造和谐和平安社会环境做出努力,这些特殊的工作岗位人员就是电力公安协警员。启用电力公安协警员是基层公安管理机关为解决警力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补充手段。因此,在当前警力严重不足又不可能大规模扩编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电力公安协警员队伍的管理,管好、用好这支队伍,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战斗力,提高公安保卫工作管理水平,是加强基层一线电力公安队伍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抓好协警员队伍建设的现实意义

在关于规范和加强协警员队伍的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企业的支持,由各级公安机关统一组建和充实协警员队伍。建立和健全电力公安协警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制度。要从合理设置基层一线公安机关(直属二分局)的警力配置、管理及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基层一线公安机关的内部岗位、优化基层公安民警人员结构、规范和加强公安协警员队伍的管理等5个方面充实一线警力,以扎实完成基层基础建设,以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水平,可持续性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等等。协警员既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也是公安系统展示文明警风警纪的重要补充,所以加强公安协警队伍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减轻国家财政开支、减少企业负担。

一是协警的经费低于警察,公安工作(企业内保)等中的稍加培训就能执行的面上工作交由协警操作,就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有利于节约警力编制,减少财政支出和企业负担等。二是参加协警工作的实践是一种最好

的普法、执法教育,企业员工普法教育,有利于提高国民和企员工的法制意识和素质,为公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有利于缓解警力不足,不断增添公安队伍活力,激活企业活力。

客观地讲,我国现有的从警人数、警力配置是由国情决定的,在不可能大幅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实行“辅警制”即招收一定数量的协警,从公安机关外部解决警力配备上的严重不足,改变现有警力资源结构和分配比例,激活体制改变活力,从而由被动应付的局面,将正规警察的警力集中在更为关键的工作上,不失是一个好的现实的解决方案。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十一,警力严重不足。公安协管员队伍正是公安队伍的重要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公安协警员在公安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也是解决当前体制改革矛盾好尝试,做为管好用好这支队伍,是解决目前警力不足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和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安保工作补充。

(三)树立协警良好形象是也密切警民、警企关系的迫切需要和企业安保工作深化。

一是协警每天与广大群众、企业员工打招道,其言行举止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如果全体协警有较高的素质,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有融洽的警民、警企关系,有文明的言行举止和规范的执法行为,人民群众、企业员工就会更加相信我们,依靠我们,更加积极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在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促进人的素质提高的同时,对个人和公安群体、企业安保素质的优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职业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文明与公道、行业特点等,已成为我们每天工作要面对的问题,建立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又有精钻的专业技术的协警员队伍,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企业员工对我们公安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协警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协警员队伍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战斗力。当前协警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协警工作性质属临时工和企业员工身份

协警是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警力不足、缓解警力与任务之间的矛盾而面向社会、企业招聘的合法人员,不列入公安正式编制,其性质是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正式民警执行各种任务,无权实施处罚,

没有独立执法资格,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端的是“泥 饭碗”,工作不具稳定性,无保障。

(二)协警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一是文化素质编低。协警员一般以年轻人为主,多数只具有高中学历,还有一部分是部队退伍军人、保卫队伍,在此之前,绝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接受过公安治安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教育。多数情况下,招收协警员时只是进行简单培训,也仅局限于队列联系和简单业务训练。缺乏正规化系统化的培训,有的就没有经过培训,进来以后跟着学,摸索着练。这样,对许多情况职能通过其他人员的讲解了解和掌握,极易受到错误思想的控制。

二是业务素质偏低。1、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一些协警员对自己的职责、专业知识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专业枝术等知识一知半解,有的甚至一问三不知;2、纪律观念相对淡薄,“特权”思想重,一些协警员在工作中不会也不愿做群众、企业员工工作,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方法简单,不注意文明用语,对群众态度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引起群众反感;3、主人公意识不强,缺乏工作积极性,一些协警员工作上不主动,安于现状,工作拖沓,作风散漫,出工不出力,该管的不去管;4、自卑心理作怪,一些协警员认为自己是企业员工和临时工,工作中缩手缩脚,没有充分发挥协警员的作用。

(三)把基层一线单位当成一个跳板。

有一些人当协警员还有一种想法,就是把这里当成一种跳板,在这里先暂时过渡一下,一时有机会就会跳槽。很多协警员不能从事执法活动,而是从事技术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些业务能手,如果时机成熟,很可能就会离开这里另谋出路。长此下去就会造成人才流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对加强协警队伍管理的应对措施。

为了实现对这支队伍的科学、严格、规范化管理,保证各项公安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规范公安管理机关的执法服务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好整个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障广大协警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个公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把握“四个关口”。

招聘协警员应公开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退伍军人或警校毕业生中或企业保卫部门招聘,以利于挑选素质较好,并有志于公安管理工作的协警员,杜绝那种靠熟人、关系介绍进来的方法。通过公开招聘、统一考试、政审、体检等环节,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对合格者进行试用后再正式聘用。

当前,要以创建优秀“基层公安队伍”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协警队伍的队风队纪建设,夯实思想基础,定期组织协警队员开展政治理论,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学习。开展为何当协警、怎样当好协警等的大讨论,并按照规定对学习效果进行阶段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绩效

第2篇:值班辅警岗位职责

辅警主要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制定此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辅警的跟班职责,全面规范辅警的跟班行为,严格落实辅警依法对学生的直接管理,有效维护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劳动的现场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辅警的跟班管理。

跟班,是指在民警的带领学生学习、活动、劳动的直接管理行为。

(一)带领学生参加活动、学习及劳动时,辅警应根据要求负责落实学生人数,合理安排学习、劳动人员的组合并做好详细登记。

(二)辅警应熟悉学生的的基本情况,掌握他们的情绪变化,准确填写学生学习、劳动的情况,送至班主任存档。

(三)辅警负责对学生实行定制管理,定人员、定位置,定责任。在学习、劳动中现场直接指挥、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妥当处理。特别是对有违规、违纪、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若遇发生学生脱逃、行凶、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辅警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并迅速报警。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学生,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侮辱学生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学生;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学生;不得使用学生干私活;必须认真做好对学生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超体力劳动等。

(六)辅警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禁止私

放学生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脱逃;严禁私自为学生传递信件或物品。

(七)辅警的所有执法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协助班主任及其法制老师管理学生的入学、军训、教育、结业等。

(一)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防护用品,佩戴警械、通讯器具和带班证件。

(二)在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与他人,如因此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辅警全权负责。

(三)辅警必须按安排的班次跟班,不得随便调班,如需互相调班,必须向学校值班行政、带班民警说明原因,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班。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工作期间不得有饮酒、睡觉等与岗位职责无关的行为。

(五)不得私准、私带、私放学生,使学生脱管失控。

(一)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安方面沟通协商,按规定配足基层警力,保证学校有足够的跟班警力。

(二)辅警应由学校统一安排,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班,须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班。

(三)辅警严禁擅自批准学生离开活动或劳动现场。

(四)学生因治病、会见等原因临时离开监管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辅警的跟班工作情况,由学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上报市公安局给予相应的处分。

西昌市第三中学 2017年4月25日

民警职责加入时间: 20:09:09陈录杰点击:3146

一、协助社区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二、收集、反馈社区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三、协助社区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四、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五、协助社区民警加强对社区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六、协助社区民警做好社区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辅警是由公安局直接领导的据有企业性质,事业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专业协警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防范,加强外来人口和公共复杂场所、特行行业、重点区域、路段、居民区的整治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

件和灾害事故发生,主动发现、检举、揭发各类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打击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推动社区管理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发展,

①在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基层民警的带领下,参与"严打"整治斗争集中统一行动,对重点单位、部位、路段、场所等处开展执勤巡逻和安全检查,协助民警盘

查守侯,发现违法犯罪人员;

②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复杂地区进行治安管理和整治;

③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开展辖区安全防范、交通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④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负责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⑤协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社区外来暂住人口的计生、劳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⑥协助公安机关和民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重大节庆的保卫工作。

招收辅警员,成立协警机构是公安机关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有利于缓解目前警力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面的控制。

第4篇:1,保安辅警职责

1、保护公司财物、维护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按时上下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公司上下班高峰期间必须站在门外值勤,平时大门应紧闭。

3、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对配戴上岗证、出入证和车证的人员和车辆进出实行放行,对未配带公司发放的证件的人员及其车辆不得放行,要问明情况,做好登记,请示汇报后做好登记、发放临时证件才能放行,人员离开时及地收回临时证件。

4、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及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力。

5、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行凶、报复的,先行制服并及时报柘汪边防派出所处理。

6、对公司内部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如实填写巡查登记簿,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7、服从公司管理,按照规定做好安保工作,完成公司领导及派出所领导赋予的其他任务。

为保证工厂的安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规范收发信件、报纸等,特规定本门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门卫负责发放报纸、信件及各类杂志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一律先电话确认,办好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做娱乐场所;

五、物资进出厂一律凭进出厂证,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厂办公室处理;

六、发现进出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立即报告厂办公室处理;

七、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安全责任负责人;

八、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九、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十、搞好传达室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章 厂区门卫管理制度

3、公司员工进出厂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出。公司内部车辆在离开厂区时必须自觉打开后备箱进行检查,并且公司车辆在进出时必须有办公室派发的车证;

4、外来人员应事先与被访者电话联系,征得被访人在厂并有时间接待,同时出示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好会客单后方能进厂。严格阻止推销员等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厂区,不允许商贩在厂门口设摊。外来机动车进厂门要登记发放临时通行证,门卫指挥停放在停车坪上,并做好车辆的记录。外来车辆非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5、在厂区上班、下班高峰和重大活动时期门卫负责对进出长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大门的整洁和畅通。

6、非机动车辆进出厂门一律下车推行。非机动车辆一律整齐的摆放在制定位置,不允许乱放现象,如发现乱放现象将对责任人处以负激励50元;

7、晚上5:00以后,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厂区,如需要进入厂区必须在厂区相关责人亲自登记并带领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厂区;

8、对非厂区人员携带大件、大宗物品出入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才能进出;

9、门卫人员必须熟悉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启动报警程序,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报警并进行相应的紧急处理,对监控设施操作熟练,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好监控设备,发现设备故障必须立即报修;

10、在厂区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办公室认可后方可进厂施工,其他施工人员不论在任何理由均不允许进厂;

11、保持门卫室内外清洁,整齐,并做好每日工作情况和交接班记录。门卫室内严禁出现值班人员脱岗,打瞌睡等现场,严禁从事与当值工作无关的事情;无关人员不允许在门卫室逗留;

12、门卫人员居住的宿舍要每天清理,保持床位、门窗、公共物品的清洁、整齐,生活垃圾放到指定位置,日产日清。公司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宿舍脏乱等问题,将视情况给予20元或20元以上的负激励;

13、厂区保卫人员要认真执行以上制度,做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若由于保卫人员工作懈怠而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章 厂区保卫巡逻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日班上下午巡逻不少于2次,晚班1个小时巡逻一次;对厂区重点部位每次巡逻必须检查(各车间、仓库、宿舍、办公室、食堂等),对巡逻情况需及时记录(巡逻时间、巡逻路线、巡逻情况)。不按要求进行巡逻或者记录不及时的,将视情况给予50元或50元以上的负激励;

2、在巡逻时发现办公室或者车间等场所漏水、漏电、起火等安全问题时,要及时上报保安队长及办公室经理或者副经理,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的负激励100元;

3、保卫人员在巡逻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对可疑情况和重大涉嫌情况,积极做好应对措施,及时拨打110报警。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制止和抓

捕,及时扭送派出所,防止嫌疑人逃脱或自身受到伤害。对保护公司财产作出贡献的,将视情况给予200或200元以上的正激励;

4、在巡逻中要认真负责,要根据治安情况灵活机动,适时调整巡逻路线、时间。严禁饮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打人、骂人,做到文明执勤。一经发现在值班期间饮酒、打人、骂人等不文明的情况,将视情况给予100元或100元以上的负激励;

5、严禁职工翻越围墙进入厂区或者破坏围墙进入厂区,一经发现类似情况将对负责人负激励100元,情节恶劣的将上报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6、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以及助动车巡逻,做好每天工作情况及交接班记录。

第四章 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有人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单上,由会见人签字。

2、新闻记者来厂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知门卫方可进入。其他外来人员一律不准携带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场;

3、骑非机动车进入厂门一律推行,在指定位置停放。厂外机动车辆不准进厂区,必须进厂的汽车,须在门卫凭司机的有效证件换取车辆进门证;进去厂区的汽车应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鸣笛。车辆安全自负,施工车辆另行规定。严禁车辆进入宿舍区,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负激励100元,门卫直接责任人负激励50元;

4、携带物品出厂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厂区货物、贵重物品出厂门,必须有董事长、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开

b)基建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工具出厂凭施工单位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厂门凭办公室证明;

c)外厂人员进厂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厂时经门卫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厂;

d)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报办公室处理;

中代表国家区域名的是(

3、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图像文件格式的是(

4、Internet采用的通信协议是(

5、域名系统DNS的作用是(

)。 A、存放主机域名 B、存放IP地址

D、将域名转换成IP地址

6、如果一个WWW站点的域名地址是,则它是(

)站点。 A、教育部门 B、政府部门 C、商业组织

D、以上都不是 答案:A

7、在PowerPoint中,向幻灯片内插入一个文件形式存在的图片,该操作应当使用的视图方式是(

)。 A、幻灯片视图 B、大纲视图

C、幻灯片浏览视图 D、放映视图 答案:A

8、目前网络的有形的传输介质中传输速率最高的是(

9、在PowerPoint中,将演示文稿打包为可播放的演示文稿后,文件类型为(

170、在网页浏览过程中,Cache的作用是(

)。 A、提高传输的准确率 B、提高图像质量 C、加快浏览速度

D、使浏览器可以播放声音

1、测试网络连通性的工具是(

3、DNS客户机不包括所需程序的是(

)。 A、将一个主机名翻译成IP地址 B、将IP地址翻译成主机名

C、获得有关主机其他的一公布信息 D、接收邮件

4、因特网上专门提供网上搜索的工具叫(

A、查找 B、查询 C、搜索引擎 D、查看 答案:C

5、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与(

)结合的产物。 A、电话

D、各种协议 答案:B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严禁在非涉密网络和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和处理涉密信息 B、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机密级信息

C、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D、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答案:B

) A、一个命令 B、一个程序 C、一个标记 D、一个文件 答案:B

8、小李在某部门办公室工作,经常起草涉密文件和领导讲话,平时需要在互联网上收集一些资料,使用优盘下载到办公计算机。他在将下载资料拷入涉密计算机前,应当采取(

A、在互联网计算机上查杀木马病毒 B、在涉密计算机上先查杀木马病毒 C、在中间过渡计算机上查杀木马病毒

D、以上任一均可 答案:C

9、禁止优盘在涉密计算机和上互联网计算机上交叉使用主要是为了防范(

A、优盘摆渡木马窃密 B、远程控制木马窃密 C、涉密计算机感染病毒

D、涉密内容被删除恢复

180、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到涉密计算机或办公计算机,为防止摆渡木马窃密,目前最安全的方法是使用(

)。 A、光盘 B、优盘

2、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对协辅警队伍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按

的原则,加强对协辅警对管理,确保制度和任务对落实。 A、集中管理 B、分散管理 C、属地管理 D、统一管理 答案:C

3、公安机关协辅警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

秩序,培养协辅警优良对作风和严格对纪律。 A、生活 B、内务 C、着装 D、行为 答案:A

4、为体现公安机关内部对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协辅警必须有

。 A、科学观 B、人生观 C、礼节 D、价值观 答案:A

5、协辅警因公与人民群众接触时,应主动

;接待人民群众办理相关事务时,应礼貌待人,

,态度和蔼。 A、致意、敬礼、语言文明 B、询问、出示证件、语言文明 C、敬礼、致意、讲法言法语 D、致意、出示证件、语言文明 答案:A

6、招录的协辅警应具备哪种学历?B A、初中及以上 B、高中或中专以上 C、大专 D、本科 答案:B

1、公安协辅警礼仪依据礼仪性质主要分为基本礼仪、(

)、公务接待礼仪、涉外接待礼仪等。

47 B、执勤礼仪 C、日常工作礼仪 D、走访礼仪 答案:A,B,C,D

2、着装时,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系扎制式腰带,扣齐衣襟和口袋上的钮扣,不得(

)。 A、披衣 B、敞怀 C、挽袖 D、卷裤腿 答案:A,B,C,D

3、协辅警着装时,应保持头发整洁,长短适中,发型得体。男协辅警(

)。 A、前发不触额 B、侧发不掩耳 C、后发不触领 D、刘海不过眉

4、协辅警着装时,应(

),表情温和自然。 A、站姿端正挺拔 B、坐姿沉稳端庄 C、行姿稳健大方 D、手势优雅规范 答案:A,B,C,D

5、协辅警着装时,可视情选择(

)站姿。 A、两手侧放式 B、两手前腹式 C、两腿跨立式

D、两脚丁字式(仅限女性) 答案:A,B,C,D

6、协辅警驾驶警车时,应(

A、进出单位大门时应慢行,斑马线前应礼让行人 B、不得将脚搁放在驾驶台或前排座位上 C、不宜将胳膊架放在车门上 D、车内音响音量不宜过大 答案:A,B,C,D

7、承担接处警任务时,应佩戴多功能腰带,携带警用装备包、(

)、强光手电、对讲机、录音笔、照相机等装备。 A、枪支

8、协辅警在公共场合检查物品时,应(

),检查完毕要按原顺序将物品装好。 A、注意安全 B、轻开慢拉 C、轻拿轻放 D、顺序查验

9、参加会议应规范着装,(

),不得交头接耳、打瞌睡或玩手机游戏、阅读电子书等。 A、准时入场 B、关闭手机铃声 C、认真倾听 D、做好记录

10、在办公室接待来宾时,可视情选择(

)等主客座次。 A、对立座次 B、桌角座次 C、同侧座次 D、主席座次

11、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答案:A,B,C,D

12、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

)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A、现金 B、玩具 C、有价证券 D、礼品

13、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答案:A,B,C,D

14、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成年的兄、姐 D、弟、妹 答案:A,B,C

15、下列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D、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答案:C,D

16、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如果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约束至酒醒,约束时可以使用(

)。 A、警绳 B、脚镣 C、手铐 D、约束带 答案:A,D

17、下面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

)。 A、基于共同故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B、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C、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D、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答案:A,B,C,D

1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表现方式有:(

A、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B、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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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又见面了,我是你们的朋友全栈君。

1、酒店预订怎么实现?怎么设计表

你好,我大概的说下我们的业务流程,我们的业务流程是:用户在网站浏览酒店信息,可以根据地区检索出该地区的酒店信息。列表展示酒店的信息由:酒店的名称,酒店图片,酒店位置,评论人数,评论分数以及最低入住价格。用户选中要入住的酒店进入酒店详情页面,查看酒店的介绍以及酒店的房型列表,用户根据他要入住的时间和离店的时间,检索出这个时间段内的所有可选房型(房间数量–当天的订单–当天未离店订单=剩余房间数量)显示给用户。用户选择好房型后就可以进行下单,要求有订单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房间数量,住客姓名,抵店时间,联系方式,备注信息等等。

那我的表是这么设计的,总共有6张表,分别是:

用户表user,里面有下面几个字段,(用户编号,用户名称,用户密码,用户联系方式)

酒店表hotel,里面有(酒店编号,酒店名称,酒店图片,评论人数,评论分数,最低入住价格,所在地区)

酒店图片表pic(图片编号,图片地址,图片排序,图片所属酒店)

评论表comment(评论编号,评论内容,评论时间,用户编号,酒店编号)

房型表house(房型编号,床型,早餐,宽带,人数上限,房价,房间数量,最长预定时间)

订单表order(订单编号,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房间数量,住客姓名,最晚抵店时间,联系电话,使用优惠券,备注,订单状态)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酒店预订系统的设计

2、预定时间怎么写入数据库的

以预订当时的时间戳作为预订时间写入数据库。用户下订单时会选择一个抵店时间,将该抵店时间以时间戳方式存入数据库中。离店时间以当时的日期转为时间戳方式存入数据库中

3、怎么判断还有没有房间

我可以根据用户的入住时间和离店时间来检索这个有效时间段内房间的库存。房间数量扣除在这个时间段内入住的订单和在这个时间段内离店的订单。扣除后等到的数量才是这段时间内有效房间数量。

4、怎么记录每天的房间库存

我的思路是根据一个公式来推理实现的,每天房间的库存=房型下房间数量–(当天入住的订单+当天未离店的订单),这样我就可以得到每天还有多少房间是剩余的了。

5、怎么在数据库里对房间做唯一标识

上面所设计的房型表就是我们的房间表,每个房间是唯一的,我们是使用数字作为编号的,也即使用主键作为唯一标识。

最近我们出了个会员机制,客户第一次预订酒店成功后,可以办理会员卡,凭借会员卡,下次来的时候可以打折,会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日期预订酒店成功,可以享受不一样的优惠措施。

怎么保证促销商品不会超卖

这个问题是我们当时开发时遇到的一个难点,超卖的原因主要是下的订单的数目和我们要促销的商品的数目不一致导致的,每次总是订单的数比我们的促销商品的数目要多,当时我们的小组讨论了好久,给出了好几个方案来实现:

第一种方案是:①在每次下订单前我们判断促销商品的数量够不够,不够不允许下订单,更改库存量时加上一个条件,只更改商品库存大于0的商品的库存,当时我们使用ab进行压力测试,当并发超过500,访问量超过2000时,还是会出现超卖现象。所以被我们否定了。

第二种方案是:②使用mysql的事务加排他锁来解决,首先我们选择数据库的存储引擎为innoDB,使用的是排他锁实现的,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测试了下共享锁,发现还是会出现超卖的现象。有个问题是,当我们进行高并发测试时,对数据库的性能影响很大,导致数据库的压力很大,最终也被我们否定了。

第三种方案是:③使用文件锁实现。当用户抢到一件促销商品后先触发文件锁,防止其他用户进入,该用户抢到促销品后再解开文件锁,放其他用户进行操作。这样可以解决超卖的问题,但是会导致文件得I/O开销很大。

最后我们使用了redis的队列来实现。将要促销的商品数量以队列的方式存入redis中,每当用户抢到一件促销商品则从队列中删除一个数据,确保商品不会超卖。这个操作起来很方便,而且效率极高,最终我们采取这种方式来实现

1、集群提供了以下两个好处 1、将数据自动切分(split)到多个节点 2、当集群中的某一个节点故障时,redis还可以继续处理客户端的请求。

redis-cluster集群,采用无中心结构,每个节点保存数据和整个集群状态,每个节点都和其他所有节点连接,主要通过节点的配置,辅以redis的主从来完成集群。由于这块东西我使用得很少,所以只是平时抽时间去研究过,并没有真正的在线上实现过。

答:都是非关系型数据库,性能都非常高,但是mongoDB和memcache、redis是不同的两种类型。后两者主要用于数据的缓存,前者主要用在查询和储存大数据方面,是最接近数据库的文档型的非关系数据库。

①从数据存储位置上来分,memcache的数据存在内存中,而redis既可以存储在内存中,也可以存储的到磁盘中,达到持久化存储的功能,memcache一旦断电,数据全部丢失,redis可以利用快照和AOF把数据存到磁盘中,当恢复时又从磁盘中读取到内存中,当物理内存使用完毕后,可以把数据写入到磁盘中。

②从存储数据的类型上来分,memcache和redis存储的方式都是键值对,只不过redis值的类型比较丰富,有string(字符串),hash(哈希),list(列表),set(集合)zset(有序集合),而memcache主要存储的是字符串。

④另外从存储数据的大小上来分,Redis单个value的最大限制是1GB,memcached只能保存1MB的数据。但是Memcache在存储100K以上的数据,性能稍微好一点。

⑤另外redis只支持单核,memcache可以支持多核,当然关于redis取代memcache的说法,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性能都很高,在大多的业务场景选择上,redis的选择可能更加具有优势,但也不能说可以完全取代,最终还是取决于你的应用场景。

10、持久化redis有几种方式?

在redis配置文件中已经自动开启了,

表示在N秒之内,redis至少发生M次修改则redis抓快照到磁盘。

当然我们也可以手动执行save或者bgsave(异步)命令来做快照

appendfsync no 完全取决于os,性能最好但是持久化没法保证

其中第三种模式最好。redis默认的也是采取第三种模式。

答:常用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innodb,一种是myisam,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myisam不支持事务处理,而innoDB支持事务处理

③myisam支持全文检索,而innoDB在//,是支持通过配置文件修改session的存储介质为sql server的,所有机器的会话数据都从同一个数据库读,就不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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