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句话主要体现了

今年的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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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定在12月4日?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宪法。为什么没有把那段时期宪法出台或者修改的日期作为宪法日,一是因为那一时期的宪法中存有诸多缺陷和问题;二是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前置,放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使国家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委会,进一步扩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等,被各界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法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

因此,把现在施行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日期,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合适的,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1、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法律秩序中的最高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健全的宪法意识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精神动力和社会基础。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断出现,宪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而设立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教育和宣传活动,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

2、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要得以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设立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能够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宪法的价值,使民众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这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3、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强化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意识构成宪法秩序内在的精神力量,发挥着重塑社会规范性判断与价值基础的“文化软实力”的作用。设立国家宪法日,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宪法文化的形成,以宪法教育为核心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宪法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文化保障。

4、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中国宪法的国际影响。

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也有一些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国民的节日”“全民的节日”,或作为法定休假日。设立国家宪法日,彰显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与自信,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

四、宪法的权威来自何处?

1、宪法修改: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规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备案审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3、宪法监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4、宪法宣誓: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我国的宪法实施机制,主要包括宪法修正、宪法解释、宪法监督、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等。

宪法修正是为了促进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或为了弥补宪法漏洞的立法行为,也是为了促进宪法更加具体明确而细化宪法的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宪法目标真正实现的行为。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为了更好地保障改革开放,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对宪法进行过4次修正,宪法修正的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也比较规范。

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进行的解释。由于过分频繁的立宪和修宪会使宪法朝令夕改,有损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而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而,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30余年来,围绕着公民选举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裁决立法冲突等多个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重要的宪法解释功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进行宪法监督的机构。我国对宪法的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是指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出来后,报请有关机关备案,由有关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包括是否侵害宪法效力进行备案审查。事后审查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宪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途径来实现的。目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

4、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纠正违宪行为

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依据这一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针对重大违宪行为、重大社会事件进行专项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回顾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有一条清晰的脉络,就是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保持根本性、权威性、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新闻网学生记者齐华瑞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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