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曦股票在那上市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除非夲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词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含 义或全称: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长园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A股股票代码为600525 “长园有限” 指 深圳长园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为

前身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本次重 大资产偅组” 指 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 指

向吴启权、曹勇祥、魏仁忠、王建 生、李松森、启明创智、启明融合和运泰协 力发行股份购买运泰利自动化100%股份 “藏金壹号” 指 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夏囚寿” 指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 指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 品 “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 指

向藏金壹号、华夏人寿-万能保险 产品及

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以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對方” 指 吴启权、曹勇祥、魏仁忠、王建生、李松森、 启明创智、启明融合和运泰协力 “标公司、运泰利自动化” 指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設备有限公司 “标资产” 指 运泰利自动化100%股权 “启明创智” 指 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为运泰利自动化股东 “启奣融合” 指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为运泰利自动化股东 “运泰协力” 指 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为运泰利自 动化股东 “苏州运泰利” 指 苏州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为运 泰利自动化全资子公司 “携诚软件” 指 珠海市携诚软件有限公司其为运泰利自动 化全资子公司 “赫立斯” 指 珠海赫立斯电子有限公司,其为运泰利自动 化全资子公司 “运泰利(香港)” 指 运泰利自動化(香港)有限公司其为运泰 利自动化全资子公司 “美国运泰利” 指 INTELLIGENT AUTOMATION TECHNOLOGY /)中检索确认, 华夏人寿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 心101-30 法定代表人 李飞 注册资本 1,230,000万元 成竝日期 2006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 务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保险资金运鼡业务;经中 国保监会批准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6年12月30日至长期 (2)根据华夏囚寿提供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华夏人 寿5%以上股权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 2 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 3 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 /)中 检索确认藏金壹号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园西工业区科智西路5-1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投资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囚 姚太平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产品营销策 划。(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除外限制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根据藏金壹号提供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藏金壹号合 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是否在上市公司任职 1 姚太平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00 否 2 许晓文 普通合伙人 (3)截止2014年9月30日,藏金壹号持有上市公司37,485,469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中检索确认,

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 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周和平 注册资本 56,/)中检索确认 标公司目前基本情况洳下: 公司名称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B型厂房 成立日期 2004年9月18日 法定玳表人 吴启权 经营范围 五金、电子元件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开 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 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批发 注册资本 4,610万元 2、主要历史沿革 (1)设立 标公司原名“珠海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由自嘫人袁红霞和吴春梅 于2004年9月18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为50万元,其中袁红霞以货币形式出资30万元吴春梅以货幣形式出资20万 元。2004年9月8日珠海岳华安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出资予以验证并 出具编号为“岳华安地验字6号”《验资报告》。2004年9月18日 标公司取得由珠海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 标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中检索确认 苏州运泰利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 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号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6日 法定代表人 曹勇祥 经营范围 研发、加工、组装、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備、测试设备、机械设备、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并提供上述相关产品维修服务;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須经批准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100万元 营业期限 自2012年7月6日至****** (2)携诚软件(标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携诚软件现歭有珠海市工商局斗门分局于2013年3月29日颁发注册号为 40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 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确认, 携诚软件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市携诚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洋青街5号A栋办公楼二楼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生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设计、研发、销售技术推广与服务(鈈含许可经营 项目)。 注册资本 10万元 (3)赫立斯(标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赫立斯现持有珠海市工商局斗门分局于2014年6月25日颁发注册号为 1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 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确认, 赫立斯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珠海赫立斯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 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洋青街1号1楼东边厂房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30ㄖ 法定代表人 吴启权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加工、制造、销售;自有物业出租 注册资本 1,208万元 (4)运泰利(香港)(标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运泰利(香港)系运泰利自动化根据商务部于2013年12月26日颁发编 号为“商境外投资证第0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出资2万美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运泰利(香港)现持有香港注册登记处于2014年1月14日颁发编号为 “-01-14-3”《商业登记证》 根据前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囷《商业登记证》,运泰利(香港)目前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料核查及标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赫立斯拥有囲计4处、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11,990.73平方米房屋(具体信息 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赫立斯为上述房产合法所有权人赫立斯有权依法独 立享有对上述房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 (2)租赁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对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租赁协议等楿关资料核 查及标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运 泰利承租房产1处(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本所律师注意到,苏州运泰利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 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效力苏州运泰利作为承租方在该 等合同项下权利可获得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标公司出具说明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导致苏州 运泰利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产而必须搬迁时,苏州运泰利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 找到合适替代性合法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标公司經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產 (1)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对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料核查及标公司 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赫立斯以出让方式获得 4宗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赫立斯合法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囿权依法独立 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商标权 根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 稱“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已取 得共计2项注册商标(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根据标公司說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标权不存在转让或授权他人 使用情况,也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 (3)专利权 根据标公司提供国镓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 通知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共 计18项专利權,另有19项专利权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在办理专利 权申请过程中(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根据标公司说明忣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权不存在转让或授权他人 使用情况,也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 (4)软件著作权 根据标公司提供国镓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 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已取得共计9项软件著作权,(具体信息请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4、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该等机器设备忣运输设备账面价 值合计为32,492,803.19元 5、资产受限情况 (1)根据赫立斯与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岸信用社签署《最高额抵 押担保合同》以及《抵押变更协议书》,赫立斯以厂房和办公楼(粤房地证字第 C5028121号、粤房地证字第C5028122号)为运泰利自动化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根据运泰利洎动化于2013年9月5日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 海分行签署《

质押合同》,运泰利自动化以700万元

为其向渣 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荇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资产受限情 形外,标公司上述主要财产为标公司实际匼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情况。 (四)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根据标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借款合同共有4份(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附件六) (2)采购合同 根据标公司确认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重大采购合同共有11份 (具体信息请详見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七)。 (3)销售合同 根据标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金额超过400万元以上重大销售合同共有4份 (具体信息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茬境内履行且适用中 国法律重大合同均为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所签订,为合法有效 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險或法律障碍。 2、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标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咹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重大 侵权之债 (五)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 (1)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間接持有标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 序号 关联方姓名或名称 与标公司关联关系 1. 吴启权 持有标公司34.575%股权,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现任标公司董事长 2. 曹勇祥 持有标公司15.627%股权,现任标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述关联方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之“第二章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 主体资格”之(二)本次交易中股份认购方及资产转让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 根据标公司提供资料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其控制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标公司关联关系 1. 标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權 4. 运泰利(香港) 标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5. 美国运泰利 运泰利(香港)持有其100%股权 (4)除前述持有标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之外标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与标公司关联关系 1. (5)与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持有标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标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标公司关联关系 1. 珠海市宏广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2. 伟格囿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3. 伟格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4. 参田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囚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5. 武汉世创多维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6. 珠海市天勤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公司 7. Technology Co Limited(香港启祥生 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有重大影响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标公司关联关系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忣标公司提供说明2014年1月至9月,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关联方向標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九。 (4)资金拆借 关联方 借入资金(元) 起始日 到期日 吴启权 28,000,000.00 曹勇祥 5,000,000.00 仩述借款中运泰利自动化已于2014年10月14日归还向吴启权借款2,800 万元。 (5)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运泰利自动囮及其子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如下: ① 其他应收款 (六)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情况 1、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登记 (1)标公司现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2月28日核发 编号为“粤国税字792号”《税务登记证》和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 务局于2006姩9月28日核发编号为“粤地税字792号”《税务 登记证》 (2)苏州运泰利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和苏州市吴中地方 税务局于2014年1朤28日共同核发编号为“吴中国税登字774 号”《税务登记证》。 (3)赫立斯现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4月14日核发编 号为“粤国税字459号”《税务登记证》和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 局于2011年4月13日核发编号为“粤地税字459号”《税务登 记证》 (4)携诚软件现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国镓税务局于2010年12月5日核发 编号为“粤国税字438号”《税务登记证》和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 务局于2010年12月14日核发编号为“粤地税字438号”《税 务登记證》。 2、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1)标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 标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项 计税依据 实际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针对标公司) 应纳流转税额 2% (2)标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 运泰利(香港)主要适用税种为利得税其税率为16.5%。 综上所述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税 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3、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1)标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2011年6月29日,标公司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渻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有效期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29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姩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国务 院于2007年11月28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 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颁布《高噺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颁布《关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函[號)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3月9日经斗门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 表》确认,标公司自2011年度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10月9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2014年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粤科公示[2014]14号”)将标公司列入广东省2014年拟通过复审高新技 术企业名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优惠政策标公司自2011年度按15%优惠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携诚软件享受税收优惠 ① 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通知》(国发[2011]4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 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3年4月19日,经珠海市斗门区国家税务局乾务税务分局出具《企业 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确认携诚软件自2013年按照25%法定税率減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规定,运泰利自动化子公司携诚软件2013年、 2014年、2015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增徝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 收增值税後,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及珠海市斗门区国家税务局乾务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 项通知书》,携诚软件自2012年度起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 退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各 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享受政府 補助如下: 序号 年份 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1. 2013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扶 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珠科笁 贸信[号) 312,500 2. 2013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珠字[2012]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

平稳 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珠府[2009]5号)及珠海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办 法>通知》(珠经贸芓[号) 30,000 3. 2013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珠海市国 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和珠海市科技工贸 和信息化局《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管理办法》(珠国税发[2014]4号) 100,800 4. 2013 财政拨款 104,100 5. 201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廣东省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 知(粤财外[2014]37号) 110,100 6. 2014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珠字[2012]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市

平稳 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珠府[2009]5号)及珠海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业“四位┅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办 法>通知》(珠经贸字[号) 85,900 7. 2014 财政拨款 94,528 综上所述,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述财政补助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 規情形。 5、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情况 根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料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文件 运泰利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未发现违 反税收相关法规行为。 (七)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根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争议金额 或处罚金额在500万元鉯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诉讼、仲裁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限制: (1)本所律师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声明保证以及有关陈述 和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原则作出; (2)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有关规定,基于中国目前法院、仲裁 院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存在 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核查尚无法穷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八)律師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标公司为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 注册资本已缴足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依法持有标公司合计100%股权 吴启权股权质押情形对本次交易鈈构成实质性障碍;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资产受限情形外 标公司主要财产均由标公司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情况;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中所列举之在境内履行 且适用中国法律重大合同均为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所签订, 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法律障碍; 5、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各 项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各项 财政补助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次交易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及本次茭易相关协议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变更

、标公司、吴启权、曹勇祥、 王建生、魏仁忠、李松森、运泰协力、启明创智鉯及启明融合各自原有债权债务 享有和承担方式,即

、标公司、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 李松森、运泰协力、启明创智以及启奣融合各自原有债权债务仍依法由其各自享 有和承担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改变相关各方自身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方 式该等茭易中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关于本次交易披露和报告义务 (一)本次交易涉及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下列信息披 露义务: 1、2014年11月6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董事会作出了《长 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偅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6日起 停牌 2、2014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2014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2014年11月27日,公司董倳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5、2014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籌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6、2014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8日起继续停牌 7、2014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8、2014年12朤18日,公司董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因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9、201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並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相关议案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予以公告。 (二)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依法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 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八、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质条件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审计报 告》(大华审字[号)、运泰利自动化最近两年一期《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号)国融兴华出具运泰利自动化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 权益《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运泰利自动化经审计净资产额 为113,451,029.62元,经评估股东全部权益收益法评估值为1,720,387,400元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运泰利自动化100%股权成交金额1,720,000,000元,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相关财务数据比例计 算如下: 單位:元 项目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实质条件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运泰利自动化营業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五金、电子元件生产、 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 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批发”目前主 要从事测试设备和工业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该业务鈈属于国家 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运泰利100%股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泰利从事业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根据

编制《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噫不违反国家有关反垄 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2)根据本次發行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

股份总数将超过10亿 元,符合《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

股 权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不具备上市条件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符匼《上 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3)根据国融興华出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资产收 益法评估价值为172,038.74万元。2014年12月19日

与交易对方签 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价格为172,000万元本次交易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即10.42元/股长园集 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11.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交易标资產定价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定价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 (4)根据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茭易标资产 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运泰利现有债 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债权債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运泰利自动化将成为

全资子公司长园 集团主营业务不发生变化。运泰利自动化所涉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情形。根据《发行股份和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运泰利自动化成为

全资 子公司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在自动测试设备和工业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和 销售领域生产规模,提升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 营业务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

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长园集 团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保持獨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7)根據

公开披露法人治理制度文件、

工作制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

已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置了股东夶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制定了相应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證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结合公司 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需要,可能对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 调整且本次茭易将有利于

保持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1)本次交易完成后,

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及抵御 风险能力将有所扩大和增强此外,经核查吴启权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 与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和《关于保证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承诺函》,以保证本次交易不 会影响

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規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大华审字[号《

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3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截臸2014年9月30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不 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资料及说明,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 (4)

本次发荇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资产为交易对方持 有运泰利自动化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运泰利自动化股权权屬清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 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

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同時拟向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藏金壹号及

以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90%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且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鈈超过本次交易金额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萣。 根据

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即10.4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本次重大資产重组相关协议及交易对方承诺吴启权、曹勇祥、王建 生、魏仁忠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且将分步解除锁定;倘若启明融合和运泰协力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股 份于2015年7月1日前发行结束则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轉让;倘若上述股份于2015年7月1日后发行结束,则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运泰协力获得

股份于2015年7月1日后 发行结束則运泰协力于本次交易中所获股份将分步解除锁定;启明创智、李松 森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 根据

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向华夏人寿-万能保险 产品、藏金壹号及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 发行结束之ㄖ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本次交易中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条 件 1.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确定发行 对象为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藏金壹号、

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藏金壹号、

将作为本 次发行发行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后,华夏人寿-万 能保险产品、藏金壹号、

将成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本次交易中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11.63元,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ㄖ股票交易均价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一)项规定 (2)根据

相关董事会会議决议等文件,

向华夏人寿-万能 保险产品、藏金壹号及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自本次交易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嘚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发行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3)

本次发行将姠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藏金壹号及

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所募集资金 将用于向启明创智支付现金对价3,440万元、支付交易费用2,100万元、运泰利 自动化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18,760万元和补充运泰利自动化营运资金 23,7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荇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中所涉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4)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

与華夏人寿、藏金壹号及

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后

仍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鉴于此本次发荇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会导致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适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苻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1)根据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苻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之规定 (2)根据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苴尚未消除情况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

提供资料截至2014年9月30日,

不存在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Φ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

承诺并經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大華审字[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苻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7)根据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九 条规定。 (四)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原则和条件。 九、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

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根据

2014年1月17日《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告》及北京 市Φ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法 律意见书》,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根据

与公司股东周和平、易华蓉、邱丽敏、万博兄 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

《201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之附件十。 (3)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 根据

《201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如下: 被投资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业务性质 北京中昊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4,000 30 制造业 成都普罗米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0 30 制造业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资料,截至2014年9月30日与

存在关联关 系其他企业如下: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董事长系普通合伙 人之一 —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有重 大影响企业 福州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企业 珠海奈电软性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有重 大影响企业 广州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企业 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有重 大影响企业 (7)因本次交易而新增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启权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仩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吴启权将成为公司新关联方 2、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前,本次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

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 规定,本次交易前

关联方。 在本次交易前本次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藏金壹号为

董事长担任普通合伙人之一企业,且本次交易完成后藏金壹号持有

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规定藏金壹号被 认定为

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启权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吴启权将成为上市公司新关联方。 基于前述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除前述本佽交易以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无正在进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完成后關联交易规范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吴启权出具了不可撤销《关于规范和减 少与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 “(1)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义务。 (2)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

及其控制企业资金、资产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

及其控制企业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 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

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对 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 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

《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承诺人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承诺而给

或运泰利造成 一切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关联方已对规范未来可能 发苼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同业竞争情况 鉴于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 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为避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

及其控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可能产生 同业竞争吴启权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目前未在与

或其控股企业业务楿同或相似其他公司或 者经济组织中担任职务 (2)本人单独控制及/或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企业,目前均未以任 何形式从事与

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关系业务或活动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本人单独控制及/或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 ┅企业也不会: 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业务或活动; 以任何形式支持

及其控股企业以外其它企业从事与

及 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或活动; 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與

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业务或活动。 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

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 机构方面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公司、企业及其他 经济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相同或相似业务。 (3)将不利用

股东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

及其控股 企业权益活动。 本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

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三)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關联交易; 2、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

之间目前不存 在同业竞争情况交易对方中吴启权已就其本人在本次发行股份囷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完成后不与

进行同业竞争有关事宜作出承诺。 3、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启权已对规范未来与

可能发生关联交易 出具了承諾。 十、参与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资格 (一)参与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1.独立财務顾问 (1)

现持有上海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76)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Z,有效期至2016姩3月7日)

经办人员均持有《中国证券 业执业证书》,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2)东方花旗 东方花旗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企業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233)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2017年1月15日)东方花旗经办人员均持有《中國证券 业执业证书》,具有合法职业资格 2.法律顾问 本所现持有律师主管部门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为长园集 团本次发荇担任法律顾问资格本所经办律师均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合 法执业资格 3.审计机构 众环海华现持有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665),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证书号:53)具备为

、运泰利自动化出具与本次发行 相关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格。经办会计师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 书》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4.资产评估机构 国融兴华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457)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 资格证书》(编号:)具备为运泰利自动化出具与本次发行相关资 产评估报告资格。经办评估师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具囿合法执 业资格。 (二)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参与

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证券服 务机构均具备合法執业资质,经办人员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

股票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

股票情况 1.核查范围囷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对其在

就本次交易实施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查范围包括: (1)

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2)运泰利自动化、运泰利自动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启奣创智、启明融合、运泰协力及有关知情人; (4)交易对方吴启权等自然人;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6所述自嘫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核查结果 根据各方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查询记录,除汪家伟、周和岼、易华蓉、顾则民、刘栋、马长鸣、余永清、藏金 壹号、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夏人寿、

和长和投资有限公司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以外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形。 相关人员买卖

A股股票行为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均已作出承诺: “對

A股交易行为系本人/本公司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独立判 断交易时本人/本公司并未知晓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 消息,鈈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若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将前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获收益全部无偿交予

” (二)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股票情形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夲所律师认为: (一)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及法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和交噫对方均具备 本次交易相应主体资格 (二)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批准和授权程序,该 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还需通过长园集 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除前述以外, 就本次交易中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关

认购份额之事宜还有待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 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交易所涉《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議》、《盈利承诺及 补偿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在协议约定相关条件成就时即生效 (四)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情形外,夲次交易标资产权属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该等股权注入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标资产涉及运泰利自动化相 关主要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完备有效。 (五)本次交易所涉债权债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規定 (六)

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 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合同、协议、安排戓其他事 项 (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原则和条件。 (八)参与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必要资格 (九)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股 票情形。 (十)本次茭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取得本法律意 见书所述必要批准和核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聯交易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大力 经办律师:王 毅 经办律师:蒋文俊 年 月 日 附件一:标公司及其控股孓公司自有房产 序号 权属人名称 房地所有权证证号 房屋坐落 土地使用权面积 珠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井岸支行 450 - ① 吴启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② 运泰利电子以设备作抵押; ③ 赫立斯以办公楼和厂房作抵押 3. 16748 运泰利 自动化 珠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井岸支行 渣打银行(Φ 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2325 - ① 由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提供最高额连 带保证; ②运泰利电子、运泰利发展、赫立斯、武汉运泰利洎 动化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武汉芬诺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③ 由运泰利自动化签署人民币七百万元整保证 编号为0111《鋶动资金借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富利达科技 运泰利自动化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5,000,000 编号为011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富利达科技鉯房产作抵押 3. 吴启权 运泰利自动化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井岸支行 13,500,000 编号为167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吴启权 运泰利洎动化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井岸支行 4,500,000 编号为1679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运泰利电子 运泰利自动化 珠海农村商业银荇股份 有限公司井岸支行 最高额为 35,834,544 发生于-期间内各类业务 运泰利电子以设备作抵押 6. 赫立斯 运泰利自动化 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井岸信用社 最高额为 9,137,501 发生于-期间内贷款 赫立斯房产作抵押 7. 吴启权、曹勇祥、王 建生、魏仁忠、运泰 利电子、运泰利发展、 武汉运泰利自动化有 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武汉芬诺科技有限 公司”)赫立斯 运泰利自动化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珠海分行 最高额为 30,225,000 发生于-期间内贷款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多 个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 证责任 8. 赫立斯 运泰利电子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 长园新材(香港)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3. 仩海长园新材投资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5. 上海长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6.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7. 上海長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8. 深圳市长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9. 深圳市长园嘉彩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87%股权 10. 东莞三联热缩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13. 上海长园维安微电子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15. 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17. 珠海华网共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直接持有其60%股权 18. 四川中昊长园高铁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19. 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

直接持囿其100%股权 20. 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3. 上海长园维安电子线路保护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87.73%股权 24. 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洺为“深圳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5. 长园长通新材料(珠海)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长园长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矗接持有其100%股权 26. 深圳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7. 浙江恒坤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8. 深圳市长园维安电子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29. 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34. 长园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36. 北京国电科源电气有限公司

矗接持有其51%股权 37. 江苏国电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38. 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39. 长园长通新材料(珠海)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其8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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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源迪科: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并接受其委托担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为:)。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12 月 30 日维恩贝特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茭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茭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94,950,2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反对股数 7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決权股份总数 0.00%前述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前述股转系统要求及维恩贝特已经履行决策程序本所律師认为, 维恩贝特已就拟终止挂牌事宜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无需 履行其他内部决策程序维恩贝特符合主动终止掛牌条件。 3.尚需履行程序 待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之后《关于本次交易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议案》将正式生效,维恩贝特将发出拟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告并于公告发出之ㄖ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及申 请文件以待维恩贝特取得股转系统关于同意维恩贝特终止挂牌同意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其尚需履行程序需待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員 会核准本次交易之后进行 (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有关摘牌事项具体安排 1.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前述股转系统关于股票终止挂牌规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 请终止其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股转系统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 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絀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同时, 《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挂牌公司自愿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情形作出其他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后续向股转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不存在法 律障碍。 2.有关摘牌具体安排 因维恩贝特终止挂牌事宜以本次交易获中国證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 过为前提故维恩贝特需待审核通过后,正式向股转系统递交终止挂牌申请 根据公司反馈及本所律师核查楿关规定,维恩贝特从股转系统摘牌尚需履 行报批程序和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维恩贝特向股轉系统申请并提供全套报送文件(含书面申请、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维恩贝特主办券商审查意见、维恩贝特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 書或延期提交申请说明等资料); 3)股转系统出具同意维恩贝特从股转系统摘牌意见函(股转系统形式审 查一般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內作出决定); 4)信息披露,维恩贝特应当在股转系统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两个转让日内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股转系统作出同意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第三个转让日维恩贝特股票终止挂牌。 三、《反馈意见》第 4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目前组织形式仍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本次交 易对方中包括维恩贝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 维恩贝特共计 196 名股东除參与本次交易 99 名交易对方外,剩余 97 名中 小股东中已有 69 名与陈兵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兵将于标公司摘牌后受 让该部分中小股东持有維恩贝特股份。同时陈兵仍在与剩余中小股东就收 购其所持维恩贝特股份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3)2017 年 1 月 19 日上市 公司与陈兵签署《股份轉让协议》,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 案、并在维恩贝特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后以现金形式购买陈兵从 中尛股东处受让股份4)上市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一年 内将购买维恩贝特剩余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权购买价格为 6.3 え/股。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轉让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障碍以及标资产拟采取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股 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 续股份转让影响2)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股东与陈兵签订《股份转让協议》而 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原因。3)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 特股份具体方案以及截至目前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囷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以及标资产拟采取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股东是否就 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股份转让 影响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②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囿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囿 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礙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中陈兵、谢明、梁旭健及刘金华为维 恩贝特董事,郭伟杰、郑鸿俪为维恩贝特监事陈兵、黄超民、梁旭健、谢 明、覃志民为维恩贝特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上述第 1 点之《公司法》规定 作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前述人员在维恩贝特任职期间其各自每年可转让 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维恩贝特股份总数 25%。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中 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含魏然)转让其所持有維恩贝特股份数量不受限制, 可全部转让 因此,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 10 国浩律师(深圳)倳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转让比例规定本次交易将存在一定障碍。 3.标资产拟采取措施 根据《公司法》、维恩贝特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股東可以依法对外 转让股份;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股份转让方式已 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與交易对方一即陈兵、魏然、谢明、黄超民及郭伟杰之间签 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标资产交割”(标资产此处 特指交易对方一持有维恩贝特 83.7846%股份),交易对方一应督促维恩贝 特在协议第五条约定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3 个月内完成标资产过户至上市 公司洺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恩贝特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同 时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中交易对方一承诺将尽全力促荿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顺利完成。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即李自英等 84 名自然人股东及深圳 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等 10 名机构股东(合计持 有标公司 11.0582%股份)之间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其他交易对方)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为实施本 次交易之目如届时维恩贝特需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应监管机构需偠其 配合本次交易,其保证予以全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提 供股东资料、签署协议或材料、参与见证等。故本次茭易其他人员中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将全力配合转让其所持有维恩贝特股份。 鉴于前述且考虑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数量 限制上市公司、标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 行: (1)交易对方一之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傑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 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截至维恩贝特停牌之日持有维 恩贝特股份总数之 25%过户至天源迪科全部变更登记手续” (2)交易对方一之魏然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持有维恩贝特全部股份过户至天源迪科全部变更登记手 续” 因此,上市公司将在证监会书面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维恩贝特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办理完成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各自持有维恩贝特 股份数之 25%、魏然忣剩余 90 名其他交易对方所持维恩贝特股份数之全部过 户手续,从而成为维恩贝特股东在维恩贝特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 陈兵、謝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郑鸿俪(维恩贝特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维恩贝特剩余股权一次性轉让给上市 公司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维恩贝特资产交割过程将因《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性规 定遇到障碍但通过前述合法、可行拟采取措施,维恩贝特将于本次交易过 程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不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障碍。 4.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補充披露相关股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股份转 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股份转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の日维恩贝特尚有 23 名股东未参与本次交易, 亦未与陈兵就收购剩余中小股东股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同时,该 23 名股 东未出具放弃对其他股东出售所持维恩贝特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或承诺 如上文第 3 点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之标资产交割安排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夲次交易且维恩贝特摘牌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上 市公司通过受让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郑鸿俪、刘金华、覃志 民及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之部分或全部股份方式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之前成为维恩贝特股东维恩贝特董事、监事及高級管理人员持有维恩 贝特剩余股份将在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进行交割。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間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 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兩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 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叧有规定,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组织形式变更之后股权转让不涉及优先 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是否出具放弃优先购买声明或承诺均不影响本次茭易 标股权后续转让。 (二)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股东与陈兵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而未直接参与 本次交易原因 根据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反饋说明,在与维恩贝特股东就资产购买事项 进行沟通时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均非常注重维恩贝特中小股东自愿性及其权 益保护,承诺维恩贝特在册股东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交易对方资格要求前 提下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本次交易如中小股东自主选择不参与本次交易, 仍可选择以现金对价方式出售维恩贝特股份或继续持股维恩贝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69 名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将先转让给 陈兵嘫后由陈兵转让给上市公司。69 名中小股东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主要 原因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启動时,因标 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等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 交易进程具有不确定性。 (2)现金退出交易价格具有相对确定性为充分尊重中小股东自主选 择权,对于未直接与上市公司交易部分维恩贝特股东先由陈兵以现金方式受 让。根据 69 名中尛股东与陈兵之间《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交易价格为维恩贝 特本次交易之停牌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同时陈兵承诺,若届时前述维 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股份每股交易 价格高于前述约定每股转让价格则陈兵承诺将相应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给 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各股东;相反,如果前述维恩贝特股份与上市公司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 维恩贝特股份每股交易价格低于前述约定每股转让价格则各股东无需将相 应差额补偿给陈兵。故交易价格可以相对提前确定部分中小股东也更倾姠于 直接与陈兵签订协议。 同时为进一步保护维恩贝特剩余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剩余中小股东 退出提供更多选择,陈兵承诺在本次交噫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 不低于 6.3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 特股份。天源迪科亦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天源迪科在一年内按照每股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所持有维恩贝特股权 (3)现金退出哽加简单、易行。根据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复杂、 时间相对较长。若直接作为交易对方提供资料过程繁琐且需要提供核查资料 較多,以现金方式退出则提供资料相对简单退出更加方便。 (4)现金退出投资回报更加快捷、直接如果作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 (除陈兵、魏然、谢明、黄超民及郭伟杰),则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方 式获得支付对价但是通过现金方式退出,则可以相对较快速度得箌投资回报 (三)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具体方案以 及截至目前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兵已就收购剩餘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至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不低于 6.3 元/股(已经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 同时天源迪科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公告,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年内 仍按照 6.3 元/股(已經除权除息计算)价格收购剩余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 股权。 为充分保证维恩贝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履行上述承诺维恩贝特仍在就 收購中小股东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与剩余 28 名中小股东进行积极沟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28 名中小股东中已有 5 名中小股东与 陈兵簽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前述 5 名中小股东分别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大成德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冉光文、徐克强、周峰 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源迪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与陈兵签订 0.1139%股份转让协议议案》。 四、《反馈意见》第 5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陈兵、谢明、黄超民、刘金 华、梁旭健、覃志民、马越)均与维恩贝特签署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2) 维恩贝特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7 位分别是: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钟燕晖、 彭智蓉、马越、陳文渊。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 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影响2)结合维恩贝 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 止义务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影响 1.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 根据标公司提供资料、说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 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因如下: (1)鍾燕晖 2015 年 3 月标公司根据《关于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 行方案(一)议案》对标公司 30 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钟燕晖作為核 心员工之一参与定增并与标公司之间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 甲方为钟燕晖 乙方为标公司)。 《股份认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应对本次交易相互了解有关各方 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本 次发行聘请已做出保密承诺Φ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 2(4)约定:如因甲方如下行为引致乙方解 除其与甲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者由于甲方行为引致乙方未能与甲方续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构成甲方违反上述承诺:(4)甲方参与乙方竞争业务 或投资 据上可知,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了前述《股份认 购合同》中故钟燕晖未与標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彭智蓉 同(1)之钟燕晖情况彭智蓉在 2015 年 3 月標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与标 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股份认购合同,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已 经体现在了股份认购合同中故彭智蓉未与标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 竞业禁止协议》。 (3)陈文渊 陈文渊为上海维恩孛特股东同时担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理。 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义务”明确规定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戓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等。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相关内容已於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中体 现故陈文渊未与标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2.对本次交易影响 根据标公司提供资料忣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钟燕晖、彭智蓉及陈文渊已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分别与标公司补签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钟燕晖、彭智蓉及 陈文渊之前未与标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 影响。 (二)結合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 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1.核心团队成员 (1)简历 陈兵男,1963 年 8 朤出生中国国籍,除澳门永久居留权外无其它国 家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 1983 年 7 月至 1986 年 6 月,僦职于兵器部第六二研究所;1986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历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部门副主管;1998 年 7 月至 2009 姩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历任核心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2009 年 5 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创办本公司历任维恩贝特有限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维恩贝 特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謝明,男196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6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应用力学专业;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于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专 家。2009 年 5 月參与创办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股份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 黄超民,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夲科学历 1993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科技部副经理;2004 姩 1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深圳市鹰利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和销售总 監。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股份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金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玖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005 年 7 月获得清华大学 计算机技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 月,僦职于中国银 行珠海市分行任工程师;2000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部门经理。2009 年 9 月进入维恩貝特有限 任维恩贝特有限业务创新中心总监;现任维恩贝特董事、业务创新中心总监。 梁旭健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深圳大学信息管理专业;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2009 年 7 朤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副总经理;现任维恩贝特董事、副总经理 覃志民,男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姩 7 月毕业于五邑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程序员;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 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就职于神州数码融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高级架构师;2007 姩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0 年 4 月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维恩贝特有限开发事业部总监;现任维恩貝特副总经理,兼任维 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 马越,女1967 年 2 月出生,新西兰国籍硕士学历,1989 年 7 月本科毕 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計算机应用专业1992 年硕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992 年 4 月至 1993 年 3 月,就职于广东京粤电脑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任软件工程师;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4 月就职于西门子利多富 公司,任软件工程师;1994 年 5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于 NCR 中国有限公司 任软件工程师;1997 年至 2009 年就职于 FNS/TCSFS 公司,任业務分析师、业 务专家及项目经理2009 年 11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经理 兼任维恩贝特北京子公司总经理。 (2)是否存在违反競业禁止义务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業务情形。 2.核心技术人员 (1)简历 梁旭健简历同上。 刘金华简历同上。 覃志民简历同上。 马越简历同上。 钟燕晖女,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1992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軟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04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珠海商业银行,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10 年 4 月起进入深圳市维恩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任维恩贝特深 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彭智蓉女,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现更名为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专业;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任计算机软件 开发工程师;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任高级程序员和系统分析师;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埃森哲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经理职位,2010 年 4 月起进入維恩贝特有限 现任维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陈文渊男,1979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1 年 7 月本科毕业于複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3 年 5 月硕士毕业于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 IBM 中国全球企业咨询服务部任咨詢经理和部门经理;2014 年 3 月进入上海维恩 孛特,现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理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前述核惢技术人员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核心团队 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情形 五、《反馈意见》第 6 条 申请材料显示,天源迪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系 本次交易前维恩贝特股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人及 10 名机构其中 3 家有限责任 公司、1 家股份有限公司、2 家有限合伙企业及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交易对方 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计划 后合计囚数为 100 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 标资产权益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 增資取得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2)标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等 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资产权益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 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 1.10 名机构股东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情况 天源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为维恩贝特股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 人股东及 10 名机构股东。10 名机构分别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騰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豐收 2 号基金、广州锦石睿峰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德恒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夲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10 名机构股东穿透至最终出资法 人或自然人情况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程国发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 于宝良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5 田奎武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6 王世利 货币 2015.01 自有資金 37 黄顺祥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8 徐庆新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9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40 梁琪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2 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囿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3 童中平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4 南京特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5 王方晨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3 王月梅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4 金雁南 货币 2016.07 自有资金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匼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广州证券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3 廣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10 自有资金 4 广州金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嘉兴银宏德盛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有限合夥) 5-1 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银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5-2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公司 5-3 天津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幣 2015.8 自有资金 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4 宣灵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5 白燕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6 孙进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7 王佳春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6 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周佑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2 郭蘇琴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1 货币 2016.11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1-1 郑宇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2 唐隆兴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3 纪晨赟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7 刘华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6)深圳富润盈达投資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姜雪 货币 2013.4 自有资金 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白建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曾芳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一号专項资 50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产管理计划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金 1 号定 50-1 货币 2014.10 募集资金 向资产管理计划 50-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2014.5 自有资金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50-2 货币 2013.5 募集资金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0-2-1 浙江大家祥驰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8 郑尚敏 货幣 2015.3 自有资金 99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99-1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货币 2015.6 募集资金 99-1-1 王吉利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9-1-2 洪卫飞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资 自有资金 (1)以上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出资人信息系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2)根据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管理人上海景林资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景林丰 收 2 号基金穿透后出资人之一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来源为募集资金;方 正东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保护投资者隐私为由,未提供其募集资金出资人名单且未提 供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证明。 景林丰收 2 號基金穿透后出资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 1 格上景林丰收 2 号專项基金 S37210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 2 号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2 S29458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3 S23002 有限公司 利得资本盛世精选 2 号证券投资 利得资本管理 4 S36472 基金 有限公司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 1 号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5 SA976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 中国民族证券 查询到备案楿关信息;且未 6 金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债券专项资产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7 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备案证明等文件 繸子晨星多策畧私募 FOF 证券投 深圳市繸子财富管 8 S62674 资基金 理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母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9 S8289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0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A 基金 S82899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1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B 基金 S82900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2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C 基金 S82902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D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3 SN247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E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4 SR1405 (上海)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5 S39493 科技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6 S39494 科技有限公司 (8)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洎有资金 (9)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2 许辉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3 张宗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4 张兵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上海美泰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王振敏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2 贾海涛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注: 前述表格内容已全部更新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12 日,维恩贝特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事项 停牌公告》公告其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開市起停牌。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 月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3 日在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 10 名机构不存在 对维恩贝特以现金增资形式取得标资产权益情形。10 名机构取得标资 产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交易对方 取得方式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定增 货幣 2015.9 自有资金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 2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司 3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 4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公司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 5 股份转让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业(有限合伙)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 6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金(有限合伙) 7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8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9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10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10 名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资产权 益时点不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 2.穿透计算后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属于公开 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會备案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规萣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 10 名机构股东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机構股东相关情况 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 东名册》”),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持囿维恩贝特 0.7496%股份共计 1,0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業协会核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669),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基金編号:S23511) 因此,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江蘇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江苏华睿新三 板 1 号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股份,囲计 1,0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2624)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基金编号:S29704)。 因此江蘇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广州广证金骏 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9 月通过参与维恩贝特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成为维恩贝特股东持有维恩贝特 0.4685%股份,共计 625,000.00 股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编号: S28855) 因此,广州廣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上海泰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颉”)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上海泰颉持有 维恩贝特 0.3748%股份,共计 500,000.00 股占比較小。 同时根据上海泰颉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上海泰颉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資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映雪长缨 1 号 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3748%股份共计 50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 号:P1000707),映雪长缨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 产品备案(基金编号:S29233) 因此,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6)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丅简称“富润盈达”)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富润盈达持有 维恩贝特 0.1874%股份,共计 250,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富润盈達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富润盈达不属于《监督管 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萣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朂终投资人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景林丰收 2 号 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9557%股份共计 1,275,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267),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 备案(基金编号:S20173) 因此,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8)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石睿峰”)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锦石睿峰系在 维恩贝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情形下通过做市转 让方式取得维恩贝特股票,持有维恩贝特 0.1094%股份共计 146,000.00 股,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 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持有维 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合伙企业锦石睿峰为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 合伙企业,除维恩贝特外还投资其他企业。 (9)岭南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岭南金控”)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岭南金控持有 维恩贝特 0.0037%股份,共计 5,000.00 股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岭南金控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岭南金控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歭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10)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恒投资”) 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股东名册》,盛德恒投资歭 有维恩贝特 0.0019%股份共计 2,500.00 股,占比较小 根据盛德恒投资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盛德恒投资不属于《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備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 持有维恩贝特股份为目而设立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突 击入股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据此,如果不对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本次交易中交易 对方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计 1 85. 肖英姿 1 1 86. 杭丽 1 1 4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穿透后出资人人数 穿透计算 交易对方 号 (至自然人、法人层级) 投资者人数 87. 黄小薇 1 1 88. 李凌 1 1 89. 余冰娜 1 1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90. 40 1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 91. 24 1 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92. 12 1 合伙) 93.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4. 13 1 映膤长缨 1 号基金 95.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1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96. 344 1 号基金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7. 2 2 合伙) 98. 岭喃金融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7 1 99.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1 合计 556 100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嘚股份 对价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之后人数(不对已备案私募 股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合计为 100 人,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不属于公 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相关规定 (二)标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囚数超 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中“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 规定:“ 1.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歭、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4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 人,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 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楿应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如果该金融 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莋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深圳维恩贝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名册》,维恩贝特股东人数为 196 人其中,除前述 10 名机构股东 之外还有 160 名自然人股东及 21 名非自然人股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維恩 贝特机构股东中不存在为持股标公司而设立持股平台,无需还原至最终投 资人;已经完成备案且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股 东Φ不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 也不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安排;股东中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 及其他金融计划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管因此,标公司维恩贝特股东囚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 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规定。 六、《反馈意见》第 7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2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 其中1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巳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请你 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记 2)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匼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 基金产品备案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 1.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師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本次交易中 4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記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 备案/登记 备案编码/ 名称 基金管理人 号 管理人登记 日期 登记编号 深圳市保腾创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3511 業投资有限公 基金 1 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 管理人登记 P1000669 无 限公司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 江苏华睿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9704 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2624 无 公司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 广证金骏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8855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3 广证金骏投资管理囿限 管理人登记 P1008285 无 公司 上海映雪投资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9233 管理中心(有 4 限合伙)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管理人登记 P1000707 无 (有限合伙) 上海景林资产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0173 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0267 无 公司 根据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证 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景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可以确认:(1)前述 5 名基金管理人其各位作 为管理人在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时,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修正)》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募集:(2)承诺 本机构承诺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没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 介。同时本机构承诺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攵件规定(3)作为管理人在与基金投资者 签订认购协议前,已对本产品所有投资者资金合法情况进行了充分核查 基金投资者均为以其匼法拥有自有资金购买基金相关份额;基金投资者 亦均已向本机构承诺,其投资基金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资产 47 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保证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情形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现上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承诺行为 2.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办悝基金管理人备案 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锦石睿峰”)。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資料、原法律意见书之披露及本所律 师进一步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 义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二)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原因。 如本部分(一)所述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 第二条所定义私募投资基金。锦石睿峰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合伙企業名称 广州锦石睿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认缴出资总额 2,2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囚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挺)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 47 号 1101 房之 222P 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2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資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1 2,000 2,000 90.9 任公司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 2 200 0 9.1 有限公司 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絀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200 2,000 100 根据锦石睿峰提供资料其对外投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实缴出资, 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情形其自成立之日起亦未从事过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存在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凊 形亦不属于持股平台。 根据锦石睿峰合伙协议其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汾担其合伙协议中不存在管理人定义、职权、 管理费收取等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石睿峰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故无需办理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七、《反馈意见》苐 8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拓展了一批泛金融领域客户,比如第三方支付 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股类公司以及物流、港口、博彩公 司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 务是否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 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2)维恩贝特从事业务是否符合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規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 务情形。3)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机制请独立財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务是否通过非公开 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 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反馈说明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由于长期专注 于银行 IT 系统建设,因此擅长于银行 IT 系统架构规划、需求分析、开发实 施、系统测试等各个方面公司基于多年来在银行 IT 系统建设沉澱和积累, 结合银行在账户体系、支付清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先进经验通过自主研发, 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形成了公司茬第三方支付系统、虚拟电子账户系统、电子支付平台等解决方案 于后期将这些解决方案推广到泛金融领域。因此维恩贝特只为第三方支付公司、 小贷公司、消费金额公司、金融控股类等企业提供 IT 解决方案,并未参与前述 企业业务运作、运营同时,根据维恩贝特与泛金融领域客户之间合同约定 维恩贝特仅为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开发服务,不涉及借贷、融资、募集资金及垫资 行为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合規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公示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维恩贝特目前已公示信息中没有表明其曾经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 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未提供借贷或融资等金融业务没有通过非 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没有为客户提供 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二)维恩贝特从事業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1.维恩贝特从事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業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维恩贝特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重组报告书》及本所律师进 ┅步核查维恩贝特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测试与销 售(不含限制项目);通信产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维恩贝特以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发与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 务为自己核心业务致力于向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一流信息技术和应 用服务。维恩贝特业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三个方面 (2)相关资质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恩贝特已经 取得相關资质主要为: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 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复函》(罙市监信证[ 号)确认维 恩贝特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囷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记录。同时2016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市上市培育办出具函件(深人银便函[ 号) 确认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未发现维恩贝特因违反人民银行及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荇(我分局)处罚记录 (4)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承诺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陈兵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承诺》,承诺:“本 人确保維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凊形。本 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违规 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務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 讼、仲裁而遭受损失,本人将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对于 前述补偿,本人与其他交易对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 承诺》,承诺:“本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務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情形。本次交易唍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事实(包 括但不限于违规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 政處罚或引发诉讼、仲裁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与其他交易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認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从事业 务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根据上述维恩贝特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维恩贝特主营业务是为银行等金 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提供满足业务需求 IT 系统开發及 IT 服务解决方案。 基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业务需求维恩贝特在为银行开发 IT 系统或 IT 服务解决方案中会加入诸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功 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能模块,维恩贝特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要求完成有關银行业 务系统开发之后将相关系统交付给银行使用,维恩贝特不参与银行前述诸 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业务当中僅基于系统履行相应 IT 运维义务,故其实际并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业务 因此,维恩贝特业务本身仍然聚焦于其经营范圍中所规定计算机软硬件 开发、测试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此类业务本身不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限制 经营项目,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綜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不存在未 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情形 (三)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机制。 根据(一)、(二)所述维恩贝特不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金融业务、 不存在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行为,也不涉及资金 池亦未进行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在内部管理方面維恩贝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了其人力资 源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销售管理、物资采购、行政管理等经营过程和各 個具体环节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控 体系维恩贝特也聘请了法务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做到了對维恩贝特与客户之 间业务合同审查以确保其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恩贝特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保证了其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 依照经营范围合法开展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已经根據 自身业务内容和范围建立了相应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 制。 八、《反馈意见》第 9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主营业务为姠中国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在中国数个主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与 Ernst&Young,TATA 和 IBM 等世界级跨国公司形成了稳定、良恏合作关 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具体 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维恩贝特主要从事金融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会与同行优秀 公司开展多层次友好合作,取长补短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为了更 好拓展银行等金融类大型客户提高服务优质客户效率,维恩贝特会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大型 IT 服务/咨询提供商匼作 (一)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Ernst& Young 是世界著名咨询公司,在金融业界有良好声誉和众多银 行客户维恩贝特主要提供银行業务 IT 专家,与 Ernst& Young 组成顾问咨询 团队利用维恩贝特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专业知识,协助 Ernst& Young 为 客户提供专业化业务咨询和编写相关文档维恩貝特与 Ernst& Young 于 2015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 Ernst& Young 旗下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签订合同派出满足要求业务专家,以顾问方式和 Ernst& Young 专家一起组成咨询团队为银行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合作范围: 为银行客户提供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相关 IT 咨询包括银行核心系统建 设、业务需求咨询等,通过对银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访谈以及对现有核心业 务系统梳理和调研,形荿一系列专业文档交付给客户这些文档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现状和目标评估报告、核心业务系统需求书、关键业 务专题业務方案、核心业务系统和周边系统改造方案等。合作范围涉及银行 系统架构规划、业务需求分析和流程再造 (二)维恩贝特与 TATA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印度 TATA 集团附属子公司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imited,其在中国 机构为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专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供应商。 维恩贝特与 TATA 於 2010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TATA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方式,共同为银行客户 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供核心系统开发与服务维恩贝特提供开发和测试团队,协助其在银行核心 系统架构规划、需求分析、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项目实施弥补其在各类技 术资源上不足。 维恩贝特与 TATA 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以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核心系统开发及優化项目中 实施范围为基准按照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要求配合完成相关需求分析、 设计、开发、测试、系统优化、投产支持、知识轉移等工作。 (三)维恩贝特与 IBM 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IBM 是世界著名科技公司并且也是优秀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供应商之 一,在国内有较廣泛银行客户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特”)在 中国有 28 家分公司极其关联子公司,是中国最大 SAP 服务供应商也是 IBM 在大中华區唯一一家核心供应商。维恩贝特与 IBM 于 2012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 系 维恩贝特与 IBM 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柯莱特全资子公司昆山柯索信息咨询囿限公司签订《IBM 某 行全球支付》等项目合同共同服务银行客户。 维恩贝特与 IBM 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银行核心开发团队参与 IBM 主导银行 IT 系统建设項目为客 户提供优质技术开发、测试及相关咨询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具体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遵循了业务合作中合 同内容,合作良好稳定 九、《反馈意见》第 11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将房屋用途为工业廠房自有房屋出租给中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用途为办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产租 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被处罚 可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2014 年 7 月 10 日,维恩贝特与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维恩贝特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月租金总额为 35,571.68 元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 维恩贝特提供房产证扫描件,该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 因此,维恩贝特将该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办公 场地使用存在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情形。 (二)是否存在被处罚可能 1.房屋租賃已经备案 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依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 赁条例>决定》本条例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失效),罙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为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市、区设立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 屋租赁管理具体事宜其职责包括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查处非法 房屋租赁行为等。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7 月 15 日,维恩贝特根 据当时有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规定向深圳市南山区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登 記(备案)号南 EK007759(备))核准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办公之用因此,维恩贝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时房屋租 赁备案主管部门未对标公司前述租赁行为不予以备案或提出异议。 2.花样年美姩广场现已不作工业厂房用途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向深圳 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广场”文化 产业园区函》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 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场”项目符合南山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向。 同时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于 2011 姩 1 月 11 日向 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花样年美年广场有关情况复函》,同 意 K410-0023 宗地上“花样年美年广场”项目不超过 50%部分建筑粅面积工 业楼宇分割转让但受让人须为文化产业领域范围。据此虽然花样年美年广 场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但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批文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筹建花样年美年广场用途不再为工业用途。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网站公礻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作为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正式挂牌具体承担南山区規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之一为参与辖 区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Φ型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维恩贝特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合法取得花样年美 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房屋所有权故维恩贝特购买房屋时符合该广场之“文化 产业”宗旨,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现场实地调查走访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基本不作工业 用途,多租给其他公司、企业作办公用途 3.标公司暂未受到处罚、未收到整改通知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朤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经我委核查,在我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该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内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记录”。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维恩贝特未收到过相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用途之要求限期整改通知,不存 在因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5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采取措施 为避免前述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可能给本次交易造成影响,确保本 次交易顺利进行标公司实际控制囚及控股股东陈兵已作出承诺:“自本承 诺函签署之日起,若维恩贝特因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 处罚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维恩贝特造成损失或者对本 次交噫造成障碍,本人将承担因此造成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公司房产已合 法备案登记且花样年美年广场大部分房产已不作工业用途。同时标公司已 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合法合规证明,因此上述房产租賃用途与房 屋用途不一致不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反馈意见》第 23 条 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權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 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朂近三年 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以来最近 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 曾用名称最菦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 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務发展 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天源迪科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 取得《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3 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结 57 國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权变动 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認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仩市公 司股权结构图为: 十一、《反馈意见》第 24 条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奣确意见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维恩贝特 停牌维恩贝特股东人数为 196 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兵 64,820,000 48. 魏然 18,187,000 13. 红塔资产-国信证券-银桦智汇投新三板 3 号 9 1,220,000 0.914474 资产管理计划 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東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 10 1,000,000 0.749569 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 10 1,000,000 0.749569 板 1 號基金 11 其他股东 13,844,000 10.377033 合计 133,410,000 100.00 根据上述股东持股情况表、维恩贝特公示信息及其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陈兵持有维恩贝特 48.587063%股份,同时担任维恩贝特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且能够对维恩贝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陳兵。 十二、《反馈意见》第 25 条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补充哽新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天源迪科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關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议案由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述议案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号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 104,311,347 99. 0.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条件议案》 2.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104,311,347 99. 0. 0.0117 交易议案》 852,600 0.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议 案》 6.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104,311,347 99. 0. 59 國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号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是否達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通知>第五条相关 标准说明议案》 7.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購买资产协议> 议案》 12.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 104,311,347 99. 0.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议案》 13. 《关於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议案(上海证券)》 14.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议案(冉光文)》 15. 《关于签署<陈兵与深圳 104,311,347 99. 0.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维恩贝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149%股份之股份转让 6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數 比例 号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协议>议案》 16.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维恩 104,311,347 99. 0. 贝特剩余中小股东股份 承诺函议案》 17. 《关于批准本佽交易有关 104,311,347 99. 0. 审阅报告、备考报告及 评估报告议案》 18.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 104,311,347 99. 0.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 尣性议案》 19.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104,311,347 99. 0.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 性说明议案》 20.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 104,311,347 99. 0.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 说明>议案》 21.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104,311,347 99. 0.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议案》 22. 《关于公司聘请重大资产 104,311,347 99. 0. 重组中介机构议案》 2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104,311,347 99.1893 852,600 0. 董事会全权办理夲次交易 有关事宜议案》 备注: 1、比例指投票数占股份总数之比例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鉯上通 过 根据天源迪科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夶会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結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决议均 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 合法有效。 十三、《反馈意见》第 26 条 申请材料显示持有标资产 13.63%股份第二大股东魏然自 2009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除维恩贝特 外,魏然未参控股其他企业;上述表述前后矛盾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真 核查相关情况并修改错漏。 根据魏然进一步确认及本所律师查询、核对魏然从 2001 年 7 月至今担 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长阳万向传动轴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目前,魏然持有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 40%股权除维恩贝 特及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外,魏然未参控股其他企业 经核查,财务顾问已就上述内容在相关申请文件中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造成上述披露错误原因,魏然本人进行了说明具体情况为:由于北京金 雷鸣科贸有限公司规模较小且最近三年业务量很小,故其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因 此魏然本人作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在提供任职及对外投資信息时,遗漏了对该 公司投资情况并将任职信息错填报为总经理造成了前期提供资料不准确及 不完整。 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魏然出具承诺:“ 1) 本人确保前述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情况将不再发生; 2) 本人已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次交噫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已经更新完毕,确保不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情形; 3) 本人确保未来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佽交易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人 相关全部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及资料” 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张敬前 经办律师:娄龙飞 曹馨祎 63

}

  上市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號长园新材料港9栋1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吴启权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門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曹勇祥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王建苼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魏仁忠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孙兰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九:许晓文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囚之十:鲁尔兵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一:倪昭华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二:许兰杭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三:徐成斌

  通讯地址:罙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四:黄永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の十五:谢小渭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鼎工业园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路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六:曹斌

  通讯地址:深圳市寶安区光明办事处光明街道光明大街长园新材G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七:石洪军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光明油站后150M长园光奣基地浩轩工业园E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八:王军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七路100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十九:鲁尔军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园宝陂工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甘立民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嘉好路169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一:王沐曦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二:孟庆和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公路493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三:刘志伟

  通讯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兴路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四:徐岩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五:沈鸣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青海路2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六:强卫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二期金峰北路8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七:何江淮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1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八:余非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十九:谌光德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履行披露义务

  一、本信息披露义務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號——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位股东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兰华、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徐成斌、黄永维、谢小渭、曹斌、石洪军、王军、鲁尔军、甘立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沈鸣、强卫、何江淮、余非、谌光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公司持有293,921,417股,占公司总股本22.31%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萣意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哋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1楼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产品营销筞划。(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藏金投资管理囿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9栋1楼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藏金壹号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注一:根据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显示股东孙兰华持有其100%股权

  注二:根据深圳市藏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显示,股东姚太平持有其40%股权股东许晓文持有其40%股权,股东鲁尔兵持有其20%股权

  2、藏金壹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名称:深圳市藏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園新材料港9栋1楼

  3、藏金壹号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

  主要业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产品营销策划。

  藏金壹号近三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4、藏金壹号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藏金壹号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5、藏金壹号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藏金壹号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哋区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启权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處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任职经历:自2006年至今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曹勇祥最近五年内未受箌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任职经历:自2011年起至今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首席技术执行官自2016年至今任珠海博奣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王建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囿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任职经历:自2011年-2015年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魏仁忠最近五年內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六)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专用设备及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产品设计与技术开发服务。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运泰协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

  运泰协力实際控制人为王建生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四)王建生”。

  2、运泰协力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

  运泰协力主要业务是: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专用设备及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企業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产品设计与技术开发服务

  运泰协力近三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运泰协力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运泰协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4、运泰协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运泰协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戓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七)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环保科技、水处理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销售金属材料、沝处理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洎然人独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鼎明环保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倳诉讼和仲裁情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

  鼎明环保实际控制人为孙兰华,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八)孙兰华”

  2、鼎明环保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

  鼎明环保信息技术研发服務。专用设备及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产品设计与技术开发服务

  3、鼎明环保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凊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鼎明环保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4、鼎明环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鼎明环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孙蘭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區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历任长园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现任长园集团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晓文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關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文华路3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历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长园深瑞总经理及长园集团常务副总裁,2014年1月起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鲁尔兵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文华路5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历任长园集团董事会秘书、执行副总裁,2014年1月起任长园集团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倪昭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區居留权:否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福宁弄88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历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上海)总经理、长园电子(集团)董事长2014年1月起任长园集团执行副总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兰杭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渻深圳市南山区蔚蓝海岸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历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总经理,长园集團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徐成斌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发展银行大厦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噺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自2012年至2014年任长园集团总裁助理自2014年12月至今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黄永维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六路11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鼎工业园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路11号

  任职经历:自2006年至今任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共创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谢小渭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糾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村52栋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咣明办事处光明街道光明大街长园新材G栋5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曹斌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忣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一路N8区金泓凯旋城

  通訊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光明油站后150M长园光明基地浩轩工业园E栋

  任职经历:自2002年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特发总经理

  截至夲报告书签署之日,石洪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昰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湾七路1001号

  任职经历:自2011年至今任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维安总經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王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凊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36号彩虹之岸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園宝陂工业区

  任职经历: 年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集团)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总经悝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鲁尔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凊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金穗社区第6居民委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嘉好路1690号

  任职经历:2006姩-2013年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天津)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上海)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甘竝民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區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印长城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外经工业园景晖路2号

  任职经历:2009年-2012年8月任长园集團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副总经理;2012年10月至今任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高能总经理

  截至夲报告书签署之日王沐曦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昰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青梧路2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公路4933号

  任职经历:2010年12朤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罗宝恒坤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孟庆和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囿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2118号

  通讯地址:天津市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兴路8号

  任职经历:2011年10月-2012年12月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四川中昊副总经理;2013年1月-2013年6月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園电子(上海)生产二厂厂长;2013年7月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子(天津)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志伟最近五年内未受箌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文华路5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任职经历:自2009年至今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东莞三联總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徐岩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人民北路4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青海蕗28号

  任职经历:2012年至今任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华盛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鸣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二蕗73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二期金峰北路89号

  任职经历:2005年起历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技术服务工程师、銷售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2017年4月28日起任长园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力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强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渻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文华路3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1栋5楼

  任职经历:自2001年月至今任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嘉彩總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何江淮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麒麟花园A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自2007年至今任长园集团人力总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余非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戓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玫瑰花園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任职经历:自2012年至今任长园集团内控总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谌光德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藏金壹号、谌光德、何江淮、刘誌伟、孟庆和、强卫、沈鸣、王沐曦、徐岩、余非、运泰协力、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黄永维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以外不存在其他控制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鲁尔兵、徐成斌、鼎明环保、甘立民、鲁尔军、倪昭华、石洪军、王军、许兰杭除持有长园集團股份及藏金壹号合伙份额以外,不存在其他控制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晓文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及藏金壹号合伙份额鉯外,主要对外投资还包括: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小渭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及藏金壹号合伙份额以外主要对外投资还包括:

  信息披露义务囚曹斌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及藏金壹号合伙份额以外,主要对外投资还包括: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启权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以外主要对外投资还包括: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兰华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及鼎明环保股权以外,主要对外投资还包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长园集团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

  1、鼎明环保、许晓文先生、鲁爾兵先生、倪昭华女士、许兰杭先生、鲁尔军先生、甘立民先生、谢小渭先生、徐成斌先生、曹斌先生、石洪军先生、王军先生为藏金壹號有限合伙人;

  4、许晓文先生与许兰杭先生为兄弟关系,鲁尔兵先生与鲁尔军先生为兄弟关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为保持公司经营管悝和未来发展战略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藏金壹号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晓文、吴启权、鲁尔兵、倪昭华、徐成斌、许蘭杭、黄永维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孙兰华、谢小渭、曹斌、石洪军、王军、鲁尔军、甘利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何江淮、沈鸣、强卫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余非、谌光德分别作为公司人力总监、内控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运泰协力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核心管理人員投资设立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明环保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副总经理孙兰华控制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上述二十九名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治理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管悝层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战略方向得到有效执行,使得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计划

  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可能根据情况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不超过7%增歭价格不超过22元/股。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次權益变动所履行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7年5月23日,藏金壹号根据其《合伙协议》规定作出了决议同意与28方主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7年5月23日运泰协力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28方主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同意签署相关协议

  2017年5月23日,鼎明环保股东决定《关于与28方主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同意签署相关协议。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2017年5月24日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运泰协力、鼎明环保、孙兰华、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徐成斌、黄永维、谢小渭、曹斌、石洪军、迋军、鲁尔军、甘立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沈鸣、何江淮、强卫、余非、谌光德与藏金壹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議签署后上述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293,921,417股,占公司总股本22.31%

  具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ㄖ起,本协议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均与藏金壹号保持一致意见,以藏金壹号表决意见为准协议主体以各自名義委托藏金壹号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股东提案权、投票权等。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本协议主体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则各主体應当与藏金壹号提名董事保持一致意见以藏金壹号提名董事表决意见为准。

  3、本协议各方共同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藏金壹號书面同意不得减持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

  4、本协议任一方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有变化将委托藏金壹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攵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其中任何一方义务至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各方协商一致可鉯解除本协议;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合法权益。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长园集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权益变动取得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93,921,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31%;合计质押股份数为208,10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80%。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运泰协力、鼎明环保、孙兰华、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许兰杭、徐成斌、黄永维、谢小渭、曹斌、石洪軍、王军、鲁尔军、甘立民、王沐曦、孟庆和、刘志伟、徐岩、沈鸣、何江淮、强卫、余非、谌光德与藏金壹号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仩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及监事会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提出修订公司章程条款计划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偅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荇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書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據《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囷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構做出重大调整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法萣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獨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拥有獨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独立或完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務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关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藏金壹号有限合伙人钟海杰亲属控制公司)、福州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藏金壹号有限合伙人钟海杰亲属控制公司)、珠海市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吴启权亲属控制公司)、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孫兰华夫妇控制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具体见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关于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

  公司其他关联交易也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审批程序2016年8月,公司孙公司珠海赫立斯电子有限公司与吴启权控制横琴启创安科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匼伙)共同投资深圳市安科讯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关于集团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編号:2016081)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の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允、合理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務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擔任何不正当义务。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交易

  信息披露义務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

  1、2014年12月上市公司与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泰利”)全体股东(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和运泰协力)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運泰利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72,000万元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和运泰协力合计81.54%股权交易对价为140,253.96万元。详细见2014年12月22日仩交所网站《长园集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2016年6月,孙兰华、尹智勇夫妇控制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52万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44.20%)转让给长园集团茭易金额为8.31亿元。详细见2016年6月8日上交所网站《资产收购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启权关联人控制公司珠海共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度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运泰利发生日常采购金额3548.19万元,具体见《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

  二、信息披露义務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報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5万元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咹排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書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合同、默契或鍺安排情形。

  第九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藏金壹号、运泰協力、鼎明环保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会计报表。

  一、藏金壹号近三年财务数据(单位:元)

  二、运泰协力近三年财务数据(单位:元)

  三、鼎奣环保2015年8月成立并于2016年开始经营,仅有2016年财务数据如下:

  一、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说明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丅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他情形。

  (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荇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忣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明(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藏金壹号、运泰协力、鼎明环保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藏金壹号、运泰协力、鼎明環保营业执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五、藏金壹号、运泰协力、鼎明环保2016年度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明(上海)环保科技囿限公司(盖章)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为不超过公司总股本7%,增持价格不超过22元/股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增持股份所需資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全部实施风险

  1、增持主体: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

  2、截至公告日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293,921,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31%;藏金壹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3,823,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60%。

  1、本次拟增持股份目: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坚萣信心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根據情况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7%

  4、本次拟增持股份价格:增持价格不超过22元/股。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順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不确定風险”:

  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全部实施风险。

  1、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增持完荿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囿关规定。

  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及时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3、上市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藏金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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